完整版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试验区污水处理厂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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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试验区污水处理厂传

***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试验区污水处理厂

资产委托运营管理协议书

(草稿)

委托方(甲方):

***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托方(乙方):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董事长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行业规范管理,引进先进的运营管理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试验区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资产委托运营管理事宜,甲、乙双方本着以社会效益、环境改善为主要目的,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充分的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污水厂基本概况

***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试验区污水处理工程是辽河流域“十一五”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之一。

该项目位于***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试验区东南侧火车站东**河北岸,占地150亩。

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污水处理厂1座,日处理污水5万m3(二条单独运行的2.5万m3生产线),处理工艺采用百乐克+絮凝沉淀+过滤工艺,设计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一级A标准,污泥处理采用直接脱水,卫生填埋工艺,项目概算总投资1.1亿元。

土建工程主要有:

生化池、粗、细格栅间、脱水机房、配电室、加药间、锅炉房、综合办公室、车库、门卫、厂区绿化、硬化、亮化等工程,总建筑面积4078.7平方米;设备安装工程主要有:

二条2.5万m3/日生产线及各厂房配套设备、10万千伏安配电设备和低压配电设备、运行控制设备、监测、监控设备等。

第二条:

资产委托运营管理的方式、范围

甲方将***污水处理厂自厂区大门和围墙内(包括大门和围墙)的所有各类资产,全权委托给乙方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管理和运营。

第三条:

委托经营资产的交接

3.1甲方完全同意***赤元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所签订《***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试验区污水处理厂移交协议》(以下简称《移交协议》)的内容。

3.2甲方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水厂进行竣工审计,并依据《移交协议》所列的清单,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作出甲乙双方都认可的核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对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债权资产、无形资产等各项资产在权属、财务等方面共同加以确认。

3.3对于纳入委托经营范围内的资产(不包括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各项资产交接后的所有权仍属甲方,在协议期满后全部交还甲方,实物资产的折旧损失由甲方承担。

3.4甲方授权本工程的建设单位***赤元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代表甲方与乙方在本协议资产委托范围内签订相配套的《移交协议》,并办理委托经营交接手续。

3.5本协议约定委托经营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实物或其他资产权属证照(证明)、账册、财务审计资料、工程建设与竣工资料、污水处理设施的技术资料、环保测评与审验资料、已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国有资产登记证以及政府职能部门批准颁发的各类文件、证照等,由建设单位提供给乙方一套副本(或复印本).

3.6在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协议的履行期间,甲方必须对下述工作负责:

3.3.1增添设备:

3.6.1增添设备:

在运行期间由于在工程设计上没有考虑到或设计不足而可能引起的设备、设施增加发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负责;

3.6.2未完工程:

生物池2#生产线安装,供电线路二次回路;

3.6.3设计外工程:

厂外道路接公路建设及污泥出碴路的建设;

3.6.4污水厂征地:

对污水处理厂暂时租用当地的94.5亩土地的征用由甲方负责尽快解决,否则引起的社会干扰造成后果不属乙方责任。

3.7工程质量保证。

交接工作完成后,甲方负责组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设备供应与安装等各单位,按合同规定进行跟踪服务,并符合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规范要求,以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转。

质量保证金仍留在原建设单位,质保期间发生的各类质量问题,由原建设单位负责协调处理,质保期满后由本协议乙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后,进行支付。

第四条:

资产委托运营管理的起止时间

4.1维持运行。

鉴于本工程污水来水不足,不具备试运行条件,但为了工程自身维护的需要,要求乙方要进行维持运行,维持运行的费用由甲方负责,并按本协议有关条款支付给乙方。

维持运行的开始时间以《移交协议》的签订日计,如果《移交协议》的签订日在2011年12月1日之后签订,则维持运行的开始时间按2011年12月1日开始计,结束时间为来水量达到试运行的要求,并开始试运行的时间。

4.2试运行:

在水量达到试运行的要求后,经甲方组织专家认定可进行试运行,由原建设单位牵头,乙方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试运行,验证污水处理厂进水与出水是否满足设计标准要求。

4.3正式运行:

在本工程通过试运行并评价后,既投入正式运行。

4.4委托运营期限:

自正式运行的开始日计暂定30年。

第五条:

进出水和污泥质量标准及检测

5.1进水水质标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如果进水水质超标由甲方责令相应责任者改善,直到进水水质指标符合设计要求。

5.2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标准

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应符合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5.3污泥排放标准。

污泥排放标准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执行。

5.4水质检测

5.5.1乙方的检测义务

(1)在污水处理厂内设立专门的水质分析化验室,按规定配齐经过专业培训、并有上岗资格的化验员,负责对污水处理厂日常的进水水质、出水水质和污泥的分析检测;

(2)各种水质指标的检测分析方法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规定;

(3)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对水质检测设备进行鉴定和校验;

(4)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对所执行的上述规定进行调整,乙方应当及时使用调整后的规定,调整后引起的后果非乙方责任。

5.5.2水样的采集和储存。

水样采集与储存应满足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12997-91)、《水质采样技术指导》(GB12998-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12999-91)的要求。

5.5.3水质检测结果的报告

(1)乙方应如实记录每次检测的所有结果,并将检测结果按规定报有关部门。

(2)任何一次检测的任何出水水质指标超标或进水水质指标超标,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部门,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部门责令责任单位立即处理。

5.6甲方的核实和抽查

(1)甲方有权指定代表,在任何时间对乙方的检测程序、结果、设备和仪器进行现场检查和检测;

(2)甲方有权随时利用乙方按规定留的备用水样,核实乙方提供的结果;

(3)甲方有权随时亲自或委托一家具有正式资格的水质检测机构在采样点按规定自行采取水样,对规定的指标进行抽查;甲方抽查采样时须有乙方人员在场,经书面通知乙方48小时后,乙方人员如不到场,不影响抽查结果的有效性;

(4)甲方有权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污水、污泥进行不定期抽检,若抽检超标,要查清缘由和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5)甲方或受其委托的检验机构进行上述核实、抽查或检查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5.7水质超标的处理。

若进水水质中任何一项指标超标,则视为进水水质超标。

乙方发现进水超标准时,应随即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环保部门报告,要求组织复检。

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报告后24小时内对进水混合样复检并由甲方组织查清源头,责令责任人进行整改,进水水质超标期间出水质量标准的调整值应由乙方提出并报甲方,甲方应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如果24小时内没有答复,乙方可视为甲方同意。

第六条进水与出水的计量

6.1双方以污水厂的进水流量计和出水流量计作为计量的依据,该流量计必须经当地技术监督局进行鉴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2乙方应对进出水流量进行连续测量、计算、记录和存档,并将结果按月报甲方指定的部门。

6.3甲方和乙方应每年委托有资质的部门对流量计进行鉴定或校准。

第七条资产委托运营服务费的计算、支付与调整

7.1资产委托运营服务费指协议期内发生的人工、动力、材料、管理、税金、利润等各种费用的总和。

计收服务费的开始时间,自《接受协议》签订之日(或12月1日)起开始收取服务费。

7.2服务费的内容、标准与支付时间。

⑴、《接受协议》签订之日起直到达到试运行开始时间的维护性运行费用,主要包括人员、动力、材料、及其他费用等(不包括税金),甲方在每月10日前按37万元(见附件一)支付给乙方。

开班费、生产准备费与流动资金总计205万元(见附件二),甲方在2011年12月10前甲方支付给乙方。

此阶段的设备维修及更换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处理。

⑵、当达到试运行条件后(既进水量超过1.5万吨/日),进入到试运行阶段,试运行期间甲方在每月的10日前按104.25万元/月支付给乙方(见附件三)。

此阶段的设备维修及更换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处理。

⑶、正式运行后,当进水量小于2.5万吨/日时,污水处理厂按一套设备运行,甲方在每月10日前按104.25万元/月支付给乙方。

当进水量大于2.5万吨/日并小于5万吨/日时,甲方在每月10日前按165万元/月支付给乙方(见附件三)。

质保期内的设备维修及更换由甲方负责。

7.3服务费的收取方式。

可捆绑在供水水费中,由乙方代收。

如果定期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的额度达到或超过应支付给乙方相应时期的服务费用时,乙方留足服务费后,余款按期返还甲方;如果定期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的额度达不到应支付给乙方相应时期的服务费用时,甲方应定期足额补差。

甲方必需按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及时支付服务费,逾期支付的甲方必须支付逾期支付额的0.05%/日的滞纳金。

如果甲方拖欠服务费三个月以上时,或累积欠款200万以上时,甲方也可以低于社会价的价格用城市建设用地抵帐,否则乙方可以随时停止运行,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完全由甲方负责。

7.4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调整。

甲、乙方每年对污水厂运行的动力费、材料费、人员工资及其他费按市场信息价及国家政策调整对上述的服务费进行调整。

每次调价须乙方在每年度4月份之前申报,甲方必须在5月1日之前审核批准,而每年调整的服务费的执行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

7.5月超进水量处理服务费。

如果在运营期内的任一运营月,乙方的实测水量超过本协议各阶段规定的最大水量而发生动力费的增加时,甲方应额外按1.1元/吨支付乙方处理超进水量的费用。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有权对乙方在受托经营管理资产范围内开展的业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8.2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委托经营资产状况、经营效果进行检查或考核,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有效地运营。

8.3当乙方由于违规或违法经营而严重损害甲方利益并可能对污水的正常排污构成损害时,甲方有权制止并责令其改正,乙方并且负责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8.4对乙方正常业务活动给予支持和配合,并统一部署、指挥、协调好与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工作,确保委托经营工作的顺利实施。

甲方有责任制定给水和污水一体化经营政策,统一收费,对各企事业单位自备井按国家及地方颁布的有关供水条例及办法,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供水设施能够满足用户水量和水质要求的,进行清理整顿与关闭,确保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性,确保污水处理费用足额收缴。

8.5甲方不得在未通知乙方并未取得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动用委托经营的资产,也不得擅自将相关委托经营资产私自留存或另立账户存储。

8.6甲方负责完成污水处理项目所有尾留工程建设与设施完善,组织和完成验收工作;并负责将来市区排污管网及泵站的建设、更新和改造。

对工程存在的建设缺陷和工艺运转问题负责协调处理和完善,直至达到工程设计标准以及污水处理项目正常运转要求。

8.7当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政府对所执行的污水处理标准进行调整时,由于调整后标准的提高而引起的出水水质不合格,不属乙方原因。

如果由于标准提高或因非乙方原因而引起的工艺改进或设施的改造等所需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8.8甲方承担所有污水处理项目托管前形成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借款,欠付工程款、设备款、应归还的国债资金,欠交的各种税费,欠付的各种人工费用等。

并承担污水处理厂启动费用和未开征污水处理费之前的运行费用。

8.9甲、乙双方共同与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合理的污水处理费价格,并将之纳入市政管理体系,在兼顾投资成本与收益关系的前提下,确保城市排污费、处理费得以及时收缴,保证污水厂能够安全、有序、高效运营。

8.10甲方应对区域内的防污、排污及治理要依法进行监管,使区域内的企业自身的污水排放达到国家和自治区环保规范要求的标准。

甲方有责任与所有污水排放企业签订排放污水合同,明确排放污水的标准。

8.11当乙方进行排污处理后的中水达到设计标准后,甲方应当制定和出台相应的政策及价格,鼓励乙方进行中水开发,使园区的园林、景观、环卫及消防等公益服务用水单位统一使用由乙方运营管理的中水水源,以利园区水资源的保护和调配。

8.12甲方负责组织污水厂围墙以外的已建和拟建排污管网、泵站及更新改造工程的建设、维修、维护、疏通和监管。

8.13当设备及设施达到设计规定的寿命期而需要更新改造时,发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负责。

8.14鉴于乙方多年来在***区基础设施建设上,特别是在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等方面给予大量的投入,不但改善了区域环境,同时大大提高了城市经济发展的供水保障,为了进一步促进甲乙方的良好合作,解决乙方的办公及职工住宅等问题,甲方承诺在***区提供***亩地给乙方,由乙方自主开发。

作为对乙方的补偿,甲方同意将土地价格中地方提留部分即征即返补给乙方用于建设。

8.14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经营管理期限内,除非乙方严重违反约定义务并给甲方和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甲方对乙方的委托是独家的和不可撤销的。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9.1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的委托经营资产进行经营,自主选择最佳运营管理方式。

9.2本着诚实信用、谨慎尽职原则,在受托范围内依法自主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9.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委托经营资产进行处置或设置第三方权益。

9.4乙方保证委托资产的安全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于甲方声誉和利益的行为。

9.5每年应将委托经营资产的经营情况以书面方式向甲方通报,接受甲方合理性建议。

如遇受托不明事项及时与甲方沟通,以便妥善处理。

9.6乙方在向各用水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时,如果遇不按时缴纳者,有权停止对不按期缴费者的供水,发生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6由于项目的设计、工艺等原因导致不能满足国家或设计要求的排放标准以及造成周围环境新的污染之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7污水处理厂达到设计处理能力时,不能满足城市排水需求,甲方应当进行二期等后续工程建设,建成后继续交由乙方托管经营。

9.8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必须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严格管理。

9.9获得资产委托管理运营的同时,乙方同时也获得了本污水处理厂的中水开发权,除非乙方明确表示放弃这一权利。

第十条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无法预见、不可防止并且不能避免或克服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切因素和事件,如战争、骚乱、瘟疫、雷击、地震、洪水等。

10.2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程度的说明。

10.3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另一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0.4甲乙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协议,或是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甲乙双方为磋商和签署本协议所实施的行为,均应受本协议的约束。

在正常履行本协议义务的前提下,当出现任意一方单方面撤销本协议,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均应按全部经济损失的200%予以赔偿。

11.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致使另一方遭受任何损失,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包括预期可得利益、因仲裁所支付的费用和律师代理费用)。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12.1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如果该项争议在一方提出友好协商之后的六十日内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赤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2.2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协议的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其它

13.1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经其书面授权的代表签字并盖章后方为有效。

13.2本协议书的附件是本协议的不可缺少的,与本协议的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经其书面授权的代表签字盖章之日期起生效。

13.4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副本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附件一:

污水处理厂维护性运行费用估算

附件二:

生产准备费和开班费明细表

附件三:

运行管理成本测算书

 

附件一

污水处理厂维护性运行费用估算

1、月电费:

运行设备的电功率合计约482KW,电费单价按0.477元/KW计,每个月电损1250KW*19元/KW=23750元,则运行的电费为:

482KW*24小时*30天*0.477元/KW+23750元=1,65,538元。

2、月人员工资费用:

按现有实际状况应配备运行人员20人,每人月工资按3610元计算,费用为:

20人*3610元=72,200元。

3、月药剂费用为:

50,000元。

4、不可预见费:

暂按28,000元计(前三项10%)。

5、单位管理费:

31,000元(前四项费用的10%计算)。

6、税金:

不计.

7、企业利润:

按7%考虑为24,000元

本厂维护运行的月总费用为:

370,700元/月。

 

附件二生产准备费和开班费明细表

项目

数量

单位

单价(元)

总价(总价)

备注

一、开班费

办工用车

1

250000.00

250000.00

办公桌椅

20

1,600.00

32,000.00

 

沙发和茶几

2

2,000.00

4,000.00

 

会议桌

1

25人

50,000.00

50,000.00

 

电脑

6

6,000.00

36,000.00

 

打印机

2

2,000.00

4,000.00

 

复印机

1

8,000.00

8,000.00

 

床和行李

20

800.00

16,000.00

 

工作服

20

300.00

6,000.00

 

电视

4

2,000.00

8,000.00

 

电话

1

4,000.00

4,000.00

程控电话

办公楼内窗帘

40

360.00

14,400.00

 

档案柜

12

600.00

7,200.00

办公其他用品

1

10,000.00

10,000.00

 

饭桌

5

800.00

4,000.00

 

冰箱

1

4,500.00

4,500.00

 

消毒柜

1

1,500.00

1,500.00

 

食堂其他用品

1

9,000.00

9,000.00

 

小计

 

 

 

468,600.00

 

二、生产准备费

培训费

100,000.00

100,000.00

 

车间门牌

 

 

10,000.00

10,000.00

手推车

2

500.00

1,000.00

锅炉用

污泥外运车

2

100,000.00

200,000.00

工具车

1

120,000.00

120,000.00

通勤车

1

250,000.00

250,000.00

小计

681,000.00

三、流动资金

900000.00

900,000.00

小计

900,000.00

合计

2,049,600.00

附件三

***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试验区污水处理厂

运行管理成本测算书

***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试验区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即将投入运行,投入运行的主要成本组成为:

人员工资及附加、材料费、维修维护、其他费等共分四大类。

分析是以2011年市场现状价格为基础,具体如下:

1、人员工资:

为确保污水厂全年24小时全天侯运行,运行人员每月按国家法定上班时间21.75天计,考虑的运行人员的工种及人数,按每昼夜3班,共需43人。

按目前地区调资后的工资标准3610元/月,并考虑工资附加,运行人员月工资总计为(见表1):

(3610+3610*58.7%)*43人=24.6万元/月

2、动力费(满负荷运转情况和半负荷运转情况)

动力费主要是用电设备运行和维修维护的费用:

(1)月电费,根据污水处理厂的负荷情况,确定每种设备的年运行时间,电费按大工业用电0.477元/度加基本电费,每日处理1.5-2.5万吨时,考虑一条生产线设备运行,超2.5万吨时,按设计所有设备投入运行。

当每日处理1.5-2.5万吨时:

476062度/月*0.477元/度=22.7万元/月(见表2)

当每日处理2.5-5.0万吨时:

861697度/月*0.477元/度=41.1万元/月(见表3)

(2)设备维修费:

经调查,本工程设备投入4855万元,按投资额的5%考虑,月分摊费用为:

4855*5%/12=20.22万元/月

(3)大修费按设备投资额的1%考虑为:

4855*1%/12=4.05万元

动力费上述三项总计为:

当每日处理1.5-2.5万吨:

46.97万元/月

当每日处理2.5-5.0万吨:

65.32万元/月

3、材料费(满负荷运转情况和半负荷运行情况)

主要是药剂费,包括脱水剂、絮凝剂、化学试剂、消毒剂等,脱水机用药每吨按31000元,除磷剂每吨3800元,加氯剂每吨2000元。

当每日处理1.5-2.5万吨时:

10.5万元/月

当每日处理2.5-5.0万吨时:

20.9万元/月

4、其他成本

主要是管理费、税金、企业利润及财务费用等。

见表4、表5。

附表:

1、人员月工资

2、半负荷动力费(1.5-2.5万吨/日,包括试运行)

3、全负荷动力费(2.5万吨-5万吨/日)

4、日进污水2.5-5.0万吨处理成本核算表

5、日进污水2.5-5.0万吨处理成本核算表

人员月工资

表1

单位:

项目

标准(%)

工资(月)

备注

工资

 

155,230.00

43人,月人均工资3610元

福利费

14%

21,732.20

 

养老保险

20%

31,046.00

 

工会费

2%

3,104.60

 

失业保险

2%

3,104.60

 

教育经费

1.5%

2,328.45

 

生育、工伤保险

1%

1,552.30

 

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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