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培训学校申请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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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培训学校申请材料.docx

民办培训学校申请材料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向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15房间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原件3份,纸质);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原件及复印件3份,纸质);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原件及复印件3份,纸质);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3份,纸质)。

(二)申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许可,应当向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15房间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2.筹设情况报告(原件3份,纸质);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3份,纸质);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3份,纸质);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3份,纸质)。

四、表单填写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见附件2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见附件3

(三)告知书样本

见附件4

(四)承诺书样本

 

附件2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格式)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的要求,(申请人或申请组织名称)拟申请设立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学宗旨:

二、培养目标:

三、办学规模:

四、举办者概况:

1、拟办学校名称:

日照市***职业培训学校

2、拟定办学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3、拟定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4、拟聘任校长:

身份证号码:

5、举办者:

******人或******单位名称

6、主管部门: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不填)

五、办学形式:

全日制、半日制、业余

六、拟办职业(工种)及培训层次:

职业(工种)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名称填写,层次按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填写

七、招生对象:

八、现有办学条件:

目前现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办公、理论教学和实习操作场所情况;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满足教学和实习工位情况;管理人员和专兼职理论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情况;建立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情况;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情况。

九、内部管理体制:

学校成立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织构架、职权分配情况。

十、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注明学校独立财务会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并实行独立核算情况。

申请单位(人):

年月日

 

附件3

编号: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申请单位(个人):

法人代表: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二○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个人)、审批和备案机关各一份;

2、呈报本表时,须附申办职业(工种)的培训大纲、培训计划及所选用的教材;

3、个人申办社会培训机构,“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政府部门填写;

4、本表中“机构名称”,是指由审批机关按照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名称要求所确定的名称,由审批机关负责填写;

5、本表一律打印,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申请单位(个人)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电子邮箱

申请内容

培训对象

培训规模

培训形式

培训工种或专业

培训目标

培训时限

所选用教材

―1―

人员情况

教职工总数

专职教师:

  兼职教师:

  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姓名

职务

职称(等级)

文化程度

专(兼)职

专业理论课教师

姓名

文化程度

职称

(等级)

教龄

(专业工龄)

承担课程

专(兼)职

培训场地及设施

场地

情况

形式

总使用面积

教室

实习场地

工位数

自有

租用

培训仪器设备

实习设备设施

 

年月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年月日

民办职业培训

学校名称

许可证

编号

许可证号

有效期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止

备  注

附件4

告知书

一、为降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本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人申请《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可获得批准:

1、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3、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获得许可后必须按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规定范围从事办学活动。

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于每年11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办学情况报告。

五、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服从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月日

附件5

承诺书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单位(个人)申请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399号)和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规定从事办学活动。

二、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

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限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45天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来的办学情况。

申请人(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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