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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国国际商会章程全文

最新中国国际商会章程(全文)

促进会员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工商界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会员国际业务的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会员意见,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最新中国国际商会章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商会的名称为中国国际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英文名称为:

CHINACHAMBEROFINTERNATIONALMERCE,英文缩写为:

CCOIC。

第二条本商会是由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从事国际贸易、商务交流、投资合作和其他商业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是:

促进会员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工商界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会员国际业务的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会员意见,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本商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商会的住所:

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商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征询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会员向立法机关、有关政府部门转达或提出建议和诉求;

(二)协助会员与有关政府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国际组织等进行沟通协调,帮助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三)介绍国内外的经济贸易法规政策投资环境等,为会员经营提供商务信息和咨询、法律顾问、仲裁调解、信用管理等服务,经政府相关部门授权出具商事纠纷的公评意见和各种商事证明、签发原产地证和暂准免税进口单证册(英文缩写ATA)等;

(四)参加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以下简称ICC)组织的活动,与ICC各国家和地区委员会、各国家和地区商会及相关国际组织开展友好往来与业务合作,参与ICC有关政策规则的研究制定,并推介ICC的各项服务以及最新的政策、规则;

(五)在国际贸易准则、管理理论与实务、市场经营能力、专业水平资质、技术技能等方面开展培训业务,帮助会员积极应对市场竞争;

(六)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展览会、商务研讨、洽谈活动及其他业务事项,为会员开拓市场和国际化经营提供服务;

(七)为会员提供交流、沟通、商谈、推介、宣传的机会和平台,帮助会员获得更多发展机会、提高国际竞争力;

(八)承担业务主管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委托交办的工作;

(九)根据会员要求,依法开展其他有益的社会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商会的会员种类:

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行业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

(四)近五年内在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保护环境、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如希望成为会长、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应在入会申请书中表明意愿;

(二)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社团登记证书或其他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具有类似作用的证件复印件;

(三)由本商会授权的机构审核,秘书长签批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执行本商会做出的决议和决定;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和证明会员身份的其他相关材料。

会员如果1年未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或对本商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本商会设会员*、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会员*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通过会费管理办法,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四)决定本商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五)听取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讨论有关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应由本商会会员*决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每届五年,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的执行机构,在会员*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提交的财务报告、工作报告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向会员*提交;

(五)批准由常务理事会提交的年度预算决算;

(六)决定本商会财务管理办法;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九)特殊情况下,在会员*闭会期间,决定吸纳少数理事,并征询会员代表的意见,并报会员*备案;

(十)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会员*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熟悉和热爱本行业工作;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监督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的经费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费;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的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商会财务独立核算,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制度,接受会员*、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属于政府拨款、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在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业务。

第四十三条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xx年12月11日第三届会员*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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