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内蒙古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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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内蒙古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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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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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辖区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为二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
各盟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申请人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盟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五条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
申请人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网址http:
//219.142.101.96/sheng/login/meng.aspx,下载文档进行填报,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第六条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七条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
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所在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
(二)料附件组成。
(三)、(四)部分合订后的材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报盟市建设主管部门。
盟市建设主管部门将《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申请人)》、《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自治区建设厅。
材料报送按《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报送目录》要求办理。
第八条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所在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九条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
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新聘用企业出具的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所在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工作调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原件和复印件。
(五)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十条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
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注销注册
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二条重新注册
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所在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四条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第十五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
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第十六条盟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建法[2004]111号)和规定,进行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注册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不得由同一人办理,确保程序合法,行为规范。
盟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办、污损更换和注销注册有关规定,对注册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查验。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注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或材料不齐全,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盟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要认真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聘用合同、申请人所在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凭证、工资关系证明、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在复印件每页加盖负责人和经办人印章,并将原件退还申报企业保管至公示以后。
审核一致后,按规定填写初审意见。
第十九条盟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自治区建设厅收到初审意见后,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
盟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延续注册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
自治区建设厅自收到盟市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原注册机关应当在收到有关材料5日内办理完毕。
自治区建设厅将审核结果汇总后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审批日期方注册证书签发日期,注册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执业印章与注册证书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条注册证书
注册证书采用墨绿纸制材料,形状为长方形,长重24mm,宽87mm,由自治区建设厅统一印制。
(一)注册证书采用两种编号体系。
注册编号由一个汉字和重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证书编号为全国注册证书印制流水号;
(二)注册编号的汉字和各组数字的含义为:
1、编号首位汉字表示现注册省份简称,内蒙古自治.区为蒙
2、第2位表示注册建造师级别,二级为2;
3、第3、4位表示初始注册时受聘企业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内蒙古自治区为15
4、第5、6位表示取得资格证书年份,如2005年取得资格证书的,表示为05
5、第7、8位表示初始注册年份,如2007年初始注册的,表示为07
6、第913位表示初始注册时,申请人在注册申请地省级注册流水号,如第1个表示为00001。
(三)注册编号首位汉字代表当期注册地,其它数字编号一经注册不得改变。
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重新注册的,编号首位汉字随注册省份改变而改变,数字编号仍沿用初始注册时编号。
(四)注册证书的注册编号与执业印章的注册编号相同。
第二十一条执业印章
(一)执业印章式样
1、印章形式为同心双椭圆。
规格分别为:
外圆长轴50mm、短轴36mm,内圆长轴36mm、短轴22mm,印模颜色为深蓝色。
2、执业印章按样章的规格、形式制作,并依次标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宋体、字高4mm;
(2)印章持有人姓名,中隶书、字高4mm;
(3)注册编号与印章校验码,宋体、字高3.5mm;
(4)注册专业,宋体、字高3mm;
(5)执业印章有效期截止日期,宋体、宇高2.5mm;
(6)聘用企业名称,宋体、字高4mm.
3、蒙215050700001(02)中,蒙215050700001为注册编号,02为印章校验码。
4、样章中2010.09.07表示印章有效截止日期是2010年9月7日。
(二)执业印章校验码
印章校验码由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表示印章遗失作废后补办印章的累计次数。
初始注册时校验码为00,第1次补办为01,最多次数为99.
(三)注册专业简称
建筑工程专业简称建筑,公路工程专业简称公路,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简称水利,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简称市政,矿业工程专业简称矿业,机电工程专业简称机电。
各专业简称之间由一个空格连接,表示有多个注册专业,如建筑公路表示建筑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
(四)无论申请人注册一个专业还是多个专业,只能核发一本注册证书和一枚执业印章。
(五)注册多个专业,由于专业增项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导致专业之间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不同的,执业印章有效截止日期为注册有效期最早截止专业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当同时向申请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交回原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