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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原材料及辅助材料管理规定

化工原材料及辅助材料管理规定

腈纶厂化工原材料/辅助材料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腈纶厂化工原材料/辅助材料(以下简称“化工原辅材料”)的管理,保证进厂化工原辅材料的质量,保障生产的安全、稳定、高效和优质运行,依据齐鲁分公司《工艺技术管理办法》(齐鲁分[2006]158号)、《三剂管理规定》(齐鲁分[2006]159号)和《腈纶厂工艺技术管理办法》(齐腈发[2007]17号),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三剂”,是指腈纶厂生产中使用的催化剂、助剂(溶剂)、添加剂。

第三条化工原辅材料按其在生产过程中对生产和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以及用量大小,分为A、B、C三类(见附表1)。

(一)A类重要采购产品。

(二)B类辅助采购产品。

(三)C类一般采购产品。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生产技术部是化工原辅材料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化工原辅材料规章,对化工原辅材料的使用进行协调,检查、监督、考核各单位职责的履行情况。

(二)负责制定各生产装置化工原辅材料消耗定额,审查化工原辅材料的年度和月度消耗计划。

(三)负责组织评价化工原辅材料使用性能,对使用效果差、用量大的品种提出停用或更换意见。

(四)负责组织新型化工原辅材料试用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试用情况进行技术总结和经济技术评价。

(五)负责审核固定床催化剂的更新、再生方案,审核重要化工原辅材料、固定床催化剂的投用方案。

(六)负责组织进口化工原辅材料国产化工作,确定试用方案,组织技术交流等工作。

(七)负责对各单位申请报废化工原辅材料的确认,对需要再生催化剂的审核,对再生厂家进行技术审查。

(八)负责组织制定化工原辅材料的采购要求和接收准则,组织供方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及合格供方的再评价,提出合格的供方建议名单。

第五条设备部负责给排水装置和其它公用工程所需的水处理药剂及离子交换树脂等的管理。

第六条供应公司依据生产经营计划、《合格供方名单》、库存及车间提报的经厂部审批后的计划等,编制化工原辅材料采购计划,并负责协调公司物装中心做好化工原辅材料的进厂工作。

第三章供应商

第七条当需要增加“三剂”新供应商时,履行以下程序:

(一)由供应公司提出试用申请,经生产技术部同意后,供应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对新供方生产及供货能力进行考察,评价结果满足要求,进行取样检验。

(二)试样分析合格后,填写《生产装置“三剂”工业试用申请表》(见附表2),经分管厂领导批准,上报公司科学技术部。

(三)公司科学技术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技术交流同意后,与供货厂家签署试用《技术协议》(见附表3)。

(四)由供应公司联系公司物装中心采购小批量产品,入厂检验合格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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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择机进入生产线进行生产小试(小批量试用)。

(五)在生产线上进行小试的采购产品试用完毕后,由试用单位写出试用报告,生产技术部根据试用报告的情况,提出意见报分管厂领导,决定是否加大批量试用。

(六)大批量试用完毕后,生产技术部综合试用情况,写出技术评价报告,并填写《生产装置“三剂”使用审批表》(见附表4),经分管厂领导批准后,上报公司科学技术部。

(七)公司科学技术部批准后,由物资装备中心审查其资质、信用程度、供货能力等,符合标准的向总部推荐其为合格供方,允许参与该产品的竞标。

第八条国产“三剂”的供应商原则上应是直接生产厂,严格控制流通供应商。

生产供应商只能供应自己生产的产品,不允许利用其资质代理或倒卖非本单位直接生产的产品,否则将取消其合格供应商资格。

第九条当需要增加除“三剂”之外的化工原辅材料新供应商时,参照第七条程序执行。

第四章取样及检验分析

第十条化工原辅材料到厂后,应由质检部门检验的化工原辅材料,供应

公司及时填写检验通知单,通知质检部门取样、化验,质检部门接供应公司检验通知单后安排取样化验。

供应公司负责产品包装材料的质量检验把关。

第十一条到厂化工原辅材料,必须有随货化验单。

无货单,无包装标识,无化验单,非化工原辅材料合格供方名单中所列厂家,质检部门可以拒绝对其进行取样检验。

第十二条凡进厂化工原辅材料,质检部门都应按规定取样,并依据化工原辅材料接收准则检验,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单,生产技术部一份,供应公司数份。

第十三条根据化工原辅材料对生产、产品质量影响情况,慎重选择被检化工原辅材料的质量特性,确定检验项目,并按化工原辅材材料质量标准及相应检验方法标准验收。

第十四条检验人员要持证上岗,能熟练掌握检验程序,严格按规定的项目、标准方法、时间、取样点对化工原辅材料进行验证分析。

要做到“三及时”(采样、分析、报结果)、“五准确”(采样、基准、分析、计算、结果)。

对不进行入厂检验的项目,必须认真核对货单、质量证明(或合格证)和包装标识,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试验室环境条件应能满足检验要求,检验用仪器要干净整洁,检验和测量设备要得以正确控制、校准和维护,要保证其测量不确定度可知,且测量满足准确度和精确度要求。

第十六条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单的填写要清晰、真实、完整,具有连续性和可追溯性。

第五章出、入库管理

第十七条检验单据、包装标识齐全,并经检验合格的化工原辅材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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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卸料、办理入库手续,进入生产流通领域。

一般情况下,经检验确认不合格的化工原辅材料由供应公司协调公司物装中心办理退货。

如遇生产急需来不及检验等情况时,由供应公司填写《采购产品紧急放行/让步使用申请表》,报生产技术部审核,经分管厂领导批准后,才能办理入库。

第十八条无法检验的项目,由生产技术部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委托检验;对于无法检验的化工原料,供应公司凭随货化验单及主管领导签字的入库单,经生产技术部审批后,方可办理入库,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入库的化工原辅材料应根据其特性分类存放和保管,放置标识牌,并建立台帐。

对超期贮存的或已变质的化工原料,仓储车间应及时通知生产技术部现场查看,必要时与质检部门联合进行复验,出具复验报告单,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化工原辅材料由使用车间出库,出库时,仓储车间应按到货时间先后发货,并附有质量检验单。

第二十一条检验结果与生产厂出具的检验报告单有等级差异或有其它质量争议时,由生产技术部协助供应公司对外交涉。

交涉完毕前,该化工原辅材料不得办理出入库。

第六章合格供方的再评价

第二十二条对于已取得合格供方资格,并为我厂供货的供方,实行动态管理,即通过科学公正的供方业绩评定,对供方进行业绩分级,并采取相应措施鼓励良好供方、鞭策合格供方、淘汰不合格供方,促使其提高产品质量和供货积极性,建立我厂完善、稳定的供方关系。

第二十三条合格供方再评价是对供方供货质量稳定性、信后服务水平、供货及时性和供货数量保证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合格供方再评价准则(见附表5),其内容包括:

(一)采购产品实物;

(二)采购产品入厂检验质量;

(三)采购产品使用质量;

(四)供货服务质量;

(五)订货数量满足率;

(六)供货及时性;

(七)顾客反馈。

第二十四条合格供方业绩评定每年一次,供应公司于9月底向生产技术部提供需评价的供方及其供货清单,10月份,由生产技术部组织供应、储存、化验、使用等单位进行。

第二十五条对各供方业绩的评定,按评价准则要求(见附表5),采用满分100分的综合评价体系,相关单位分别打分,汇总得出最后综合评分,根据得分高低评出优劣等级。

第二十六条根据对供方的业绩评价,将供方分为A、B、C三级:

综合得分90分以上(包括90分),并且无以下情形发生的为A级供方;综合得分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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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以上(包括80分),并且以下情形发生不超过一次的为B级供方;综合得分60分以下或以下情形发生超过两次的为C级供方。

(一)不合格退货;

(二)不满足生产使用要求;

(三)由于延迟付货对生产造成损失;

(四)由于供货质量原因,造成顾客对我厂产品质量异议。

第二十七条根据评价情况,生产技术部填写综合评定结论,供应公司配合公司物装中心对于A级供方应建立良好的供货关系,并优先选择供货;对于B级供方应及时沟通,指出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限期整改;对于评定为C级的供方应停止进货,取消其合格供方资格。

第七章废旧“三剂”

第二十八条各装置一次性装填的固体“三剂”,因使用到期、活性下降等原因需要报废处理的,必须上报公司科学技术部审批。

第二十九条批准报废的固体“三剂”,仍有回收利用价值的,由物资装备中心组织竞标销售,同时要与购货方签订防治环境污染协议。

第三十条各装置使用的液体“三剂”由于性能下降等原因,需要报废处

理的,要制定可靠的环保措施,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报废“三剂”已经没有利用价值,在处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环境污染的,且需要外单位协助处理的,由安全环保部组织与其签订防止环保污染协议,同时根据协议给予对方适当的处理费用。

第八章工作程序

第三十二条月度“三剂”计划管理:

各生产车间编制月度物资需求计划,20日(隔月)前上报生产技术部审核后,次月5日前报供应公司,由供应公司上报公司物资装备中心。

第三十三条供应公司按规定时间编制下年度“三剂”使用建议计划,上报公司物资装备中心。

第三十四条年度和月度计划未列入的新增“三剂”数量,或因生产事故等引起的“三剂”急需,要将临时使用“三剂”计划同时上报公司科学技术部和物资装备中心,公司科学技术部审查批准后,由物资装备中心进行采购。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化工原辅材料仓储车间应定期对采购存放的化工原辅材料进行帐、卡、物的清查,防止化工原辅材料的积压或损失。

第三十六条化工原辅材料仓储车间要做好进货台帐,质检中心、中心化化验室要做好检验台帐,使用车间要做好接收台帐,以上记录要求清晰、认真、完整。

第三十七条如因化工原辅材料供应不及时而影响正常生产,或未按计划采购造成化工原辅材料积压,由供应公司负责。

第三十八条因化工原辅材料检验不及时、不正确而影响生产使用,造成损失或引起质量事故,由质检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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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化工原辅材料仓储车间未接到原辅材料检验报告单而擅自接收、发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仓储车间负责。

第四十条仓储中的化工原辅材料由于入库、存放、发货发生问题,由化工原辅材料仓储车间负责。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要按照《工艺技术管理办法》和本规定要求认真抓好“三剂”管理工作,生产技术部将对“三剂”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并列入专业检查考核。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二OO七年三月十四日起执行。

原《腈纶厂化工原材料/辅助材料管理规定》(齐腈发[2006]88号)同时废止。

附表1:

腈纶厂化工原材料/辅助材料分类表

类别腈纶装置丙烯腈装置1.丙烯腈1.丙烯

2.丙烯酸甲酯2.液氨A类3.二甲基甲酰胺3.MB系列催化剂4.苯乙烯磺酸钠

1.二氧化硫1.硫酸

2.过硫酸钾2.冰乙酸3.液碱(30%)3.碳酸钠4.乙二胺四乙酸四钠4.盐酸

5.乙二撑三胺五乙酸5.液碱(48%)6.硫酸亚铁胺6.阻聚剂(对苯二酚)7.油剂3647.阻聚剂(对苯二酚甲基醚)B类8.油剂3278.消泡剂9.油剂5249.联氨

10.油剂36610.重油(焦化级)11.油剂517

12.硼酸

13.长丝复合油剂

14.短纤复合油剂

1.对羟基苯甲醚1.过氧化氢2.消泡剂2.乙二醇3.化学试剂硫酸3.水质稳定剂4.电解级硫酸4.杀菌剂C类5.二氧化钛5.杀菌灭藻剂6.硝酸6.磷酸二氢钠7.磷酸三钠7.磷酸三钠8.包装物8.包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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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生产装置“三剂”工业试用申请表

编号:

申请单位使用装置“三剂”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申请时间计划单耗试用总量申请理由:

分管厂领导:

单位意见

签字:

年月日(单位盖章)

分管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月日科学技术部

部长签字:

年月日(单位盖章)本表一式二份,生产厂、科学技术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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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技术协议第一部分(首页)

技术协议登记编号:

名称:

X厂试用X“三剂”

甲方:

生产厂名称

乙方:

供应商名称

第二部分

协议内容

第三部分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有效时间:

本协议一式三份,签字盖章有效。

三方会签:

生产厂供应商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科学技术部

(签字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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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生产装置“三剂”使用审批表

编号:

申请单位使用装置“三剂”名称规格型号产品厂家申请时间计划单耗年度用量试用效果:

技术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月日(部门盖章)

分管厂领导意见:

单位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分管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月日科学技术部

部长签字:

年月日(单位盖章)本表一式三份,生产厂、物资装备中心、科学技术部各一份。

附:

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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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Q/JL4.生.041

合格供方再评价准则

供货商名称:

供应货物名称:

评定项目评定细则标准分评定单位得分

随货化验单指标不符合《采购要求》扣5分/次,无随

货化验单扣10分/次。

供应公司产品包装不符合要求扣5分/次,外观不符合要求扣5分/15储运/原料使实物次。

用车间

重量抽检不符合要求扣10分/次。

入厂按照《接收准则》实施检验批次合格率100%,一批不生产技术部检验15合格(让步放行)扣10分;不合格退货扣15分/次。

质检/中化质量

满足生产使用要求。

对生产有轻微影响扣10分/次,使用生产技术部30造成重大影响扣20分/次。

质量使用车间

供货商业务员与我厂交流和沟通,做好备货准备,没

有售前服务扣2分/次。

供货商应确保及时、保质保量地交付货物,及时了解服务产品使用情况,没有售中服务扣2分/次供应公司5质量售后服务,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供货商反应迅速,使用车间

处理问题态度端正,公正的解决问题,并根据用户反

馈信息,开展持续改进。

出现质量问题处理不及时扣

5分/次。

订货订货数量满足率100%。

一次不满足扣5分。

5供应公司量

供货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时交货。

延迟付货对生产未造生产技术部及时成损失的扣5分/次,对生产造成损失的扣20分/次,20使用车间率并追究赔偿责任。

供应公司顾客由于供货质量的原因,造成顾客对我厂产品的质量异生产技术部10反馈议,扣10分/次使用车间

合计100得分

综合评定结论:

(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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