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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拍贷借款合同

拍拍贷借款合同

  篇一:

“拍拍贷”案例分析

  案例四:

投资人要求“拍拍贷”连带还款

  拍拍贷站是由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的络借贷平台。

据介绍,截至XX年,该站已拥有超过600万用户。

  三年前,唐先生看到了拍拍贷站上有一条10万元的借款需求,年利率20%,感觉收益不错的他于是投标出借8000元。

  按照借贷协议规定,8000元的借款期限为12个月,分12期付清,每期还款额本息共计元,每个月1日前付清当月借款。

若逾期未还款,则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逾期利息,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然而,借款人李小姐只归还了前两期债务共计元,剩下十期借款未及时归还。

唐先生将李小姐和拍拍贷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

唐诉称,李小姐经营的宾馆未进行XX年度工商年检,且已于XX年12月31日终止经营,但拍拍贷公司没有尽到审核职责,且在出借投标时不直接向出借人提供借款人的材料,造成原告进行错误的借出选择。

因而其向法庭主张李小姐归还剩余的借款本息以及逾期利息,拍拍贷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拍拍贷”辩称已履行必要手续

  此案开庭时,李未到庭应诉,拍拍贷公司则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答辩。

关于信息审核,拍拍贷公司表示,会通过借款人上传的书面材料包括照片等进行书面审核,并要求借款人提供电话和视频进行验证。

同时出于对出借人权益的考虑,该公司也会审核借款人的资信、家庭关系以及其他资产状况。

但这种审核并不是该公司的义务,其与原告唐先生签订的合同上也未注明拍拍贷公司具有审核义务。

  关于还款责任,拍拍贷公司指出,其与借贷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均说明该平台不承担担保责任,该公司也不是借款协议的当事人,因此不能向其主张归还借款。

此外,拍拍贷公司认为,这笔10万元的借款有很多出借人,大多数人的借款只是几百元,因为年利率是20%,风险比较大。

该公司只是提供了借款机会,不对借款承担保证义务,故原告要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该公司在提供服务中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请根据所学知识来判断此案件的结果,并给出你的理由?

  1、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案例中的百分之二十利息没超出这个限度,可以受法律保护。

  2、当时唐先生和李小姐签订的络贷款协议合法有效。

依据《借出人注册协议》,剩余借款本金共计6,元、利息共计元,应由被告李小姐予以偿付。

  3、根据案例中拍拍贷代表的陈述,拍拍贷公司在本起借款关系中主要行为是提供平台、审核信息,其地位应为居间人,而非借款方或保证人,所以没有责任。

这种说法不对。

依据《借出人注册协议》,原告在借出钱款时,对不能知晓借款人的真实姓名和地址的情况应属明知,相应风险由其自行负担。

但是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则该条款无效。

这一规定与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一样,是当然无效的条款,即使当事人同意,也不使其产生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也就是说拍拍贷应该向出借人唐先生如实报告借款人李小姐情况也是P2P平台的法律义务。

  在该判决书中,法院对P2P相关法律问题作了以下认定:

  1、P2P贷纠纷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2、签的《服务协议》《借出人注册协议》及《上借款协议》等电子文件合法有效;

  3、拍拍贷公司提供平台、审核信息,属于居间人地位而非借款方或保证人;

  4、在出借人明知的情况下,拍拍贷隐瞒借款人信息(真实姓名和地址)的行为无需承担责任。

1、关于P2P贷纠纷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应无异议。

注意民间借贷利息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

2、电子证据合法有效,新的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关键是如何提取的电子证据能够获得法院认定没有一个标准。

在本案例中,由于原告与被告对签《服务协议》《借出人注册协议》及《上借款协议》均予以认可,所以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但在原告对上述协议内容有异议的情况下,法院作此认定还是存在很大问题,因为拍拍贷很容易可以修改上述电子文件的内容。

所以说,P2P平台上电子证据的客观真实性问题在本案中仍然没有解决,希望法院尽快形成统一的标准。

3、认定拍拍贷提供平台、审核信息属于居间地位没有问题,但在判决中没有明确拍拍贷作为平台是否具有用户信息审核义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如果居间人提供的机会是虚假的,导致委托人发生损失,显然要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推出,P2P平台显然具有审核信息真实性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该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拍拍贷公司辩称原告与拍拍贷合同没有约定审核义务,拍拍贷公司无需因此承担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显然,拍拍贷的辩解很难站得住脚。

4、对于在出借人明知的情况下,拍拍贷隐瞒借款人信息(真实姓名和地址)的行为无需承担责任的认定,也存在很大问题。

首先,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借款合同来看,一方主体对另一方主体一无所知,这样的合同明显难以成立。

依据合同法,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是合同的基本条款。

其次,拍拍贷公司属于居间方并未获得出借人授权可以以自己名义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且从本案来看实际也不是这种情况。

再次,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也就是说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借款人情况也是P2P

  平台的法律义务。

从公平角度来看,出借人不了解借款人信息就无从评估相关风险,法院“依据《借出人注册协议》,原告在借出钱款时,对不能知晓借款人的真实姓名和地址的情况应属明知,相应风险由其自行负担”的认定明显牵强。

其实,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对此规定很明确: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现有P2P平台隐瞒借款人信息的做法实际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综上我们认为,审核和告知义务是P2P平台的法定义务,通过格式条款予以免除的约定无效。

希望本案二审判决能对这个问题予以明确。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浦民一(民)初字第14813号原告唐骏。

被告李玉玲。

被告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唐骏诉被告李玉玲、被告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拍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于XX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于XX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唐骏、被告拍拍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志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玉玲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骏诉称,拍拍贷站()是被告拍拍贷公司运营的络借贷平台。

XX年12月31日,被告李玉玲通过平台发布“XX优质商家信用贷潍坊

  XXXXXX宾馆经营借款”,金额100,000元(人民币,下同),年利率20%,期限12个月的上借款需求。

原告通过上投标向被告李玉玲出借8,000元钱款。

被告李玉玲的总的100,000元借款由众多上出借人投标满额后,由拍拍贷公司对借款人即被告李玉玲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为居间人提供上借款协议,在收取平台服务费用后,将借款转入被告李玉玲的账户。

截至XX年2月28日,被告李玉玲已归还分别于XX年2月1日、XX年3月1日到期的两期债务共计1,元,剩余本金6,元、利息元至今未归还。

因被告李玉玲经营的宾馆未进行XX年度工商年检,且已于XX年12月31日终止经营,被告拍拍贷公司未尽职审核,且在出借投标时不直接向出借人提供借款人的材料,造成原告进行错误的借出选择。

  现原告起诉,要求:

  1、被告李玉玲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元、利息元、逾期利息2,元(以每期应还款为本金自每期应还款日计算

  至XX年2月28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共计10,元;

  2、被告拍拍贷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告拍拍贷公司辩称,1、关于借款事实,原告陈述的其与被告李玉玲之间的借款协议属实,被告李玉玲确实是仅归还了两期本息到被告拍拍贷公司处,被告拍拍贷公司已按照出借人的借款比例分配还款。

2、关于审核信息,被告拍拍贷公司的审核是通过借款人上传的书面材料包括照片等进行书面审核,并要求借款人提供电话和视频进行验证。

原告与被告拍拍贷公司的合同上没有注明被告拍拍贷公司有审核义务,但是被告拍拍贷公司为了出借人考虑,也会审核借款人的资信、家庭关系以及其他资产状况,但这种审核并不是被告拍拍贷公司的义务。

  3、关于还款责任。

被告拍拍贷在协议中均提到对借贷双方的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原告确实向被告拍拍贷公司反映了被告李玉玲归还了两期还款后再无归还的情况,被告拍拍贷公司不是借款协议的当事人,故不向任何人主张归还借款,被告拍拍贷公司是为借款人提供了借款机会。

此外,被告李玉玲的借款有很多出借人,大多数人都是出借了几百元,因为年利率是20%,所以风险也较大。

被告拍拍贷公司作为平台的提供方,并不是借贷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承担保证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拍拍贷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拍拍贷公司在提供服务中,也没有过错,故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唐骏与被告拍拍贷公司就本案所涉借款的具体操作细节确认如下:

借款人即被告李玉玲在平台上填写信息、发布借款需求,出借人即原告在平台上进行出借操作,如填写出借金额等,形成出借意向。

原告在平台上借出8,000元时,只知道有借款需求,并不知晓实际借款人姓名为李玉玲。

被告李玉玲的总的100,000元借款由众多上出借人投标满额后,由拍拍贷公司对被告李玉玲提

  篇二:

拍拍贷借出人协议

  借出人注册协议

  本借出人协议双方为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拍拍贷")与拍拍贷用户,本协议具有合同效力。

  1、拍贷服务协议及其他拍拍贷的各类规则的全部条款和规定,拍拍贷有权不时对上述协议、规则等进行修改,经修订的协议、规则一经在拍拍贷公布后,立即自动生效。

用户自愿成为拍拍贷的借出人,用户可以通过拍拍贷向潜在借入人贷款。

用户同意遵守本协议、拍

  2、拍贷上发布的按照一定利率和期限等要求借入一定金额款项的列表。

用户可以根据借款信息按照用户的意愿竞标,用户也可以委托拍拍贷的计算机系统自动按照用户事先设定的条件竞标相应的借款信息。

借款信息的竞标。

用户在拍拍贷内可以对借入人发布的借款信息进行竞标。

借款信息是借入人在拍

  用户竞标时,用户必须事先将竞标所需资金汇入保证金账户,并且拍拍贷在用户竞标后至该竞标结束前将冻结该资金,用户不得将资金撤回。

用户可将未竞标成功的资金在拍拍贷解除冻结后用于其他竞标。

用户的贷款承诺,无论用户是选择性的竞标还是委托系统自动竞标,用户所作的每一竞标均视为用户承诺给予该竞标所指向的借款信息发布人贷款。

一旦用户确认竞标,则用户无权撤销或者收回竞标或者减少竞标数额。

  3、借款信息与竞标的匹配

  a.拍拍贷的竞标平台自动将用户的竞标与用户可接受的借款信息匹配。

b.当用户竞标时,用户的竞标将与其他借出人的竞标相比较,在以下情况下,用户的竞标胜出:

(1)用户竞标的利率低于其他借出人的;

(2)与已竞标的利率相同,但是该借款信息仍未满足的。

用户的竞标始终保持有效,除非其他借出人竞标的利率低于用户的,或者借入人和/或拍拍贷撤回、撤销借款信息的。

若借款信息到期且获得足够竞标的,拍拍贷将自动将用户竞标的款项及其他借出人的款项一并汇给该借款信息的发布人,以完成该次借贷。

用户同意与借入人签订借款协议并适当履行借款协议,该借款协议样本由拍拍贷制作并已事先公布。

  c.拍拍贷不保证用户的竞标一定与某一借款信息匹配。

  d.为了保护用户及借入人的隐私,借款协议中将只出现用户及借入人在拍拍贷的用户名,而不出现真实姓名和地址,对于该等真实信息的披露,拍拍贷将按照服务协议中的隐私规则执行。

  4、种情况下,用户的贷款将与其他其他借出人的贷款是相互独立的。

  5、贷款的回收及收费多个竞标。

一个借款信息可能有多个竞标匹配,用户可能是多个成功竞标人中的一个借出人,在这

  用户同意借入人将应归还的贷款先汇入拍拍贷指定的账户,并由拍拍贷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和借入

  人的指定将款项分划至涉及该借款的全部借出人的账户。

  若借入人所归还的贷款不足以归还全部应还贷款的,用户同意拍拍贷按照各借出人所贷款款项的比

  例将还款分别汇入各借出人的账户中。

  拍拍贷对借出人提供的服务将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具体费用标准详见拍拍贷中的公告),费用将在

  该项服务完成后从用户得到的款项中直接扣除。

  6、贷款保障及逾期贷款回收.

  当用户出借的贷款逾期时,拍拍贷将进行电话、短信、邮件等催收,逾期超过30天时,拍拍贷还将按照隐私规则披露逾期借款人的信息。

借款逾期超过90天(该笔债权定义为"坏账",下同)时,用户授权拍拍贷按照如下条款收购用户的坏账:

  a.购价公式为:

  拍拍贷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收购用户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坏账(以借款列表作为统计依据),坏账收坏账收购价=该坏账所对应之借款列表中本人借出的借款本金-该借款列表中本人已收到全部款

  项(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和退还成交服务费等);

  b.户同意该笔坏账以零价自动转让给拍拍贷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拍拍贷或其指定第三方收购上述坏账

  的价款到达用户的拍拍贷账户后或者自动受让坏账后,由收购方承担坏账收不回的风险及造成的相应损失,用户不再享有收回该坏账的收益也无需再承担坏账损失。

若坏账所对应的借款列表项下用户已经收回款项的金额大于该借款列表项下本人的借出本金,则用

  c.拍拍贷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可以有选择性地自行决定收购用户所持有坏账的类别、金额、数量和时间。

  7、拍拍贷有权核实信息及取消借贷

  拍拍贷保留核实借入人、借出人提供信息的准确性的权利。

拍拍贷有权在任何时候依据自己的判断决定是否终止用户使用拍拍贷的权利。

a.

  b.在拍拍贷向借入人划转借出人的资金前,拍拍贷有权合理判断借款信息、竞标中是否包含了错误的

  信息(错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非故意提供的错误信息、由拍拍贷的过失引起的错误信息、以及因借入人的信息变更引起的错误信息),并且有权判断借款信息和竞标的发布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和拍拍贷规则,并且有权与借入人进行面谈以判断借入人的真实性,在此基础上,拍拍贷有权拒绝该笔交易的完成,并删除与此有关的任何内容。

  c.拍拍贷有权在任何时候根据自己的判断延迟交易的完成,以便核实有关信息或者核实该交易中是否

  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拍拍贷规则的情形。

  8、不保证贷款的偿还

  拍拍贷不保证用户的贷款本息均能得到偿还。

用户的贷款本息的偿还取决于借入人的付款,拍拍贷在与借入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中不担任任何担保人或者保证人的角色。

a.

  b.用户理解并确认借入人可能违约,并且该违约将可能导致用户的贷款本息无法得到偿还。

9、他人进行操作。

用户可能同时作为借出人、借入人参与拍拍贷的活动。

但是拍拍贷有权根据自己的

  判断限制或者阻止用户进入拍拍贷。

对拍拍贷的使用限制.用户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和自己使用拍拍贷进行竞标和发放贷款,而不得代替

  禁止行为.用户同意不做如下行为:

10、

  a.向任何人声称是拍拍贷的代表、代理人、雇员;

  b.以同意竞标为由向拍拍贷借入人收费或者试图收费、获取奖励、额外利息、回扣或其他有价值的物

  品;

  c.骚扰其他用户及其经营实体、站的客户、职员、合伙人、亲属、代理人等;d.从事任何需要许可证才能开展的业务;

  e.与借入人串通进行虚假的借款和出借;

  f.使用非法资金进行出借或在拍拍贷洗钱;其他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行为。

11、用户的借出人身份被终止,则用户已作出的竞标均立即终止并删除,但是用户已向借入人发放的贷

  款及完成的交易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服务终止.拍拍贷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在事先通知用户的情况下终止本协议且无须说明理由。

一旦

  12、因用户的违约行为引起的由拍拍贷向第三方承担责任产生的经济损失。

  13、借入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和借款协议。

补偿.用户同意不损害拍拍贷及其运营的法人、管理人员、雇员、股东和代理机构的利益,并补偿拍拍贷修改本协议的条款的权利.拍拍贷有权修改本协议的任一条款,但是拍拍贷无权变更用户与

  14、息必须符合拍拍贷的各项规则的规定。

用户授权拍拍贷将用户提供的信息发布在拍拍贷内的任何区

  域。

用户提供的信息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不侵犯第三方的著作权;

(2)不违反任何现行法律法规;(3)不诽谤中伤他人;(4)不发布广告;(5)不带有歧视内容;(6)不带有淫秽、暴力、仇视内容;(7)不含有计算机病毒、木马程序等类似的有害计算机程序。

用户论坛.用户可以在拍拍贷的用户论坛上发布照片、文字、图标、链接等各类合法的信息,该等信

  15、的或暗示的。

不保证.除非本协议有明确的表述,任何一方均不向对方做出任何保证和陈述,包括但不限于明示

  16、利润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7、为无效。

责任限制.除本协议约定外,即使已就损失的可能性告知对方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的其他.未经拍拍贷事先书面许可,用户无权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否则该转让行

  18、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协议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产生之争议,

  篇三:

从拍拍贷案谈P2P平台的审核告知义务

  从拍拍贷案谈P2P平台的审核告知义务

  作者:

肖江华律师来源广东万勤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随着P2P络借贷业务蓬勃发展,纠纷也在不断产生。

如何厘清P2P平台的责任问题关系到这个行业的规范发展。

唐骏诉李玉玲和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法院判决,虽然没有要求拍拍贷承担还款责任,但其中涉及的P2P平台的审核和告知义务却值得P2P平台认真关注,因为其中蕴含了巨大法律风险。

我们态度很明确,审核和告知义务均是P2P平台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格式条款予以免除。

  原告唐骏诉被告李玉玲、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XX年11月4日作出判决:

拍拍贷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的基本案情如下:

唐骏和李玉玲均在拍拍贷站注册。

李玉玲于XX年12月31日在拍拍贷上发了一个10万元的宾馆经营借款标,原告投标向其出借了8000元钱。

李玉玲在还了两期到期债务后便没有再继续还款。

唐骏因此起诉李玉玲还款,拍拍贷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

李玉玲偿还唐骏本金并按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标准支付利息,拍拍贷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在该判决书中,法院对P2P相关法律问题作了以下认定:

1、P2P贷纠纷属于民间借贷纠纷;2、签的《服务协议》《借出人注册协议》及《上借款协议》等电子文件合法有效;3、拍拍贷公司提供平台、审核信息,属于居间人地位而

  非借款方或保证人;4、在出借人明知的情况下,拍拍贷隐瞒借款人信息(真实姓名和地址)的行为无需承担责任。

  1、关于P2P贷纠纷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应无异议。

注意民间借贷利息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

  2、电子证据合法有效,新的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关键是如何提取的电子证据能够获得法院认定没有一个标准。

在本案例中,由于原告与被告对签《服务协议》《借出人注册协议》及《上借款协议》均予以认可,所以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但在原告对上述协议内容有异议的情况下,法院作此认定还是存在很大问题,因为拍拍贷很容易可以修改上述电子文件的内容。

所以说,P2P平台上电子证据的客观真实性问题在本案中仍然没有解决,希望法院尽快形成统一的标准。

  3、认定拍拍贷提供平台、审核信息属于居间地位没有问题,但在判决中没有明确拍拍贷作为平台是否具有用户信息审核义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如果居间人提供的机会是虚假的,导致委托人发生损失,显然要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推出,P2P平台显然具有审核信息真实性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该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拍拍贷公司辩称原告与拍拍贷合同没有约定审核义务,拍拍贷公司无需因此承担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显然,拍拍贷的辩解很难站得住脚。

  4、对于在出借人明知的情况下,拍拍贷隐瞒借款人信息(真实姓名和地址)的行为无需承担责任的认定,也存在很大问题。

首先,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借款合同来看,一方主体对另一方主体一无所知,这样的合同明显难以成立。

依据合同

  法,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是合同的基本条款。

其次,拍拍贷公司属于居间方并未获得出借人授权可以以自己名义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且从本案来看实际也不是这种情况。

再次,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也就是说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借款人情况也是P2P平台的法律义务。

从公平角度来看,出借人不了解借款人信息就无从评估相关风险,法院“依据《借出人注册协议》,原告在借出钱款时,对不能知晓借款人的真实姓名和地址的情况应属明知,相应风险由其自行负担”的认定明显牵强。

其实,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对此规定很明确: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现有P2P平台隐瞒借款人信息的做法实际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综上我们认为,审核和告知义务是P2P平台的法定义务,通过格式条款予以免除的约定无效。

希望本案二审判决能对这个问题予以明确。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浦民一(民)初字第14813号原告唐骏。

  被告李玉玲。

  被告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唐骏诉被告李玉玲、被告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拍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XX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唐骏、被告拍拍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志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玉玲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骏诉称,拍拍贷站()是被告拍拍贷公司运营的络借贷平台,原告唐骏在平台的注册用户名为XXXXXXX45,被告李玉玲在平台的注册用户名为lyXXXX。

XX年12月31日,被告李玉玲通过平台发布“XX优质商家信用贷潍坊XXXXXX宾馆经营借款”,金额100,000元(人民币,下同),年利率20%,期限12个月的上借款需求。

原告通过上投标向被告李玉玲出借8,000元钱款。

被告李玉玲的总的100,000元借款由众多上出借人投标满额后,由拍拍贷公司对借款人即被告李玉玲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为居间人提供上借款协议,在收取平台服务费用后,将借款转入被告李玉玲的账户。

截至XX年2月28日,被告李玉玲已归还分别于XX年2月1日、XX年3月1日到期的两期债务共计1,元,剩余本金6,元、利息元至今未归还。

因被告李玉玲经营的宾馆未进行XX年度工商年检,且已于XX年12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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