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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

 

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1997年修订)的改进建议

 

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

(200X年修订)

征询意见

理事会将特别欢迎对下列问题的回答。

意见中最好能指明有关的准则段落,包含明晰的基本原理,并在合适的地方提出备选措辞的建议。

问题1

您是否同意为达到公允列报而偏离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解释公告所建议的处理方法(参见建议的第13段至16段)?

问题2

您是否同意禁止将收益和费用项目作为“非常项目”在收益表表内及其附注中列报(参见建议的第78段和79段)?

问题3

您是否同意,自资产负债表日起12个月内到期清偿的长期金融负债应当归类于流动负债,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和财务报表批准报出之前已订立了长期的再融资或重新安排支付的协议(参见建议的第60段)?

问题4

您是否同意:

(1)因实体违反其贷款协议的条件而被要求随时清偿的长期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划分为流动负债,即使贷款人已同意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和财务报表批准报出之前不因违约行为提出还款要求(参见建议的第62段)?

(2)如果因实体违反了其贷款协议的条件,贷款人有权要求立即清偿,但同意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前给予一段缓期支付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实体可以改正违约行为,且贷款人不能要求立即清偿),则将该负债归类于非流动负债,前提条件是该项负债在没有违反承诺或协定的条件下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至少12个月后到期清算,并且:

实体在缓期支付时间内改正违约行为;或

财务报表批准发布时,缓期支付时间尚未到期,且实体很有可能改正违约行为(参见建议的第63段和64段)?

问题5

您是否同意,实体应当披露管理层在采用对财务报表中确认项目的金额具有重大影响的会计政策时所做的判断(参见建议的第108段和109段)?

问题6

您是否同意,实体应披露关于未来的关键假设和计量的不确定性的其他来源,该假设和来源会产生对下一个财务年度资产和负债帐面金额进行重大调整的重要风险(参见建议的第110段至115段)?

主要改动摘要

主要的改动建议有:

●在第10段中纳入关于“公允列报”的含义的指南,强调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其解释公告的运用即假定形成了公允列报的财务报表。

●在建议的第13至16段中详细说明,在极少数情况下,管理层断定遵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解释公告的要求导致误解,以致于同《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所列的财务报表的目标相冲突时:

⏹如果相关的规定框架要求或另外不禁止背离该要求,则实体可以背离该项要求并披露建议的第14段中所列的项目;

⏹如果相关的规定框架禁止背离该要求,则实体要通过披露建议的第15段中所列的项目,以尽可能得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遵从该要求而产生的误导。

●将涉及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的第20至22段,转移到IAS8中。

●修订了免除披露可比信息特定项目的基础,即将“无法实施”改为“花费过大的成本和精力”的。

该项修订对建议的第35至38段产生影响。

●修订了第53段以详细说明,只有当按流动性进行列报能够提供更为相关和可靠的信息时,实体才将资产和负债按流动性进行列报以代替按流动性/非流动性进行列报(参见建议的第49段)。

修改修订了第63段以详细说明,自资产负债表日起12个月内到期清算的长期金融负债应当被归类于流动负债,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和财务报表批准报出之前已订立了长期的再融资或重新安排支付的协议(参见建议的第60段)。

当实体根据当前贷款便利的条款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少十二个月再融资或“滚动”进行判断时,该修订不对将负债划分为非流动负债产生影响(正如建议的第61段中所讨论的那样)。

修订了第65段以详细说明,因实体违反其贷款协议的条件而被要求随时清偿的长期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被划分为流动负债,即使贷款人同意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和财务报表批准报出之前不因违约行为提出还款要求(参见建议的第62段)。

但是建议的第63段规定,如果贷款人已同意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前给予一段缓期支付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实体可以改正违约行为,且贷款人不能够要求立即清偿),则将该负债划分为非流动负债,前提条件是该项负债在没有违反承诺或协定的条件下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至少12个月后到期清算,并且:

实体在缓期支付时间内改正违约行为;或

财务报表批准发布时,缓期支付时间尚未到期,且实体很有可能改正违约行为。

●扩展了第66段和75段,使其包括当前在其他准则中关于资产负债表和收益表表内特别项目的列报的所有要求(参见建议的第65段和76段)。

因而这些要求将从其他准则删除。

●将IAS8中所列的当期净损益的列报要求部分转到本准则中(IAS8,第7段至10段:

参见建议的第73至75段)。

●删除对下述的披露的要求:

⏹经营活动成果,它是收益表表内的一个单列项目(第75

(2)段)。

IAS1没有对“经营活动”下定义。

⏹非常项目,它是收益表表内的一个单列项目(第75(7)段)。

增加建议的第78段和79段以详细说明禁止在财务报表中披露“非常项目”。

⏹实体成立的国家及注册地址(第102

(1)段)。

⏹实体的雇员数量(第102(4)段)。

●增加建议的第108段和109段,以要求披露管理层在采用对财务报表中确认项目的金额具有重大影响的会计政策时所做的判断。

●增加建议的第110段至115段,以要求披露关于未来的关键假设和计量的不确定性的其他来源的信息。

该假设和来源会产生对下一个财务年度资产和负债帐面金额进行重大调整的重要风险。

本征求意见稿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的改动很大。

因此,为了便于阅读,本征求意见稿以“清样稿”的形式而不是“标记”改动的形式列示。

 

目录

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

(200X年修订)

 

目的

范围……………………………………………………段落1-4

财务报表的目的…………………………………………………………5

财务报表的组成………………………………………………………6-9

总体要求……………………………………………………………10-39

公允列报和遵从国际财务

报告准则及其解释公告………………………………………………………10-17

持续经营………………………………………………………………………18-19

权责发生制会计………………………………………………………………20-21

列报的一致性…………………………………………………………………22-23

重要性和汇总…………………………………………………………………24-27

抵销……………………………………………………………………………28-32

比较信息………………………………………………………………………33-39

结构和内容………………………………………………………40-117

引言……………………………………………………………………………40-41

财务报表的界定………………………………………………………………42-46

报告期间………………………………………………………………………47-48

资产负债表……………………………………………………………………49-72

流动/非流动的区分………………………………………………………49-53

流动资产……………………………………………………………………54-56

流动负债……………………………………………………………………57-64

资产负债表表内应列报的信息……………………………………………65-69

可在资产负债表表内或附注中列报的信息………………………………70-72

收益表…………………………………………………………………………73-90

当期损益…………………………………………………………………73-75

在收益表表内列报的信息…………………………………………………76-79

可在收益表表内或附注中列报的信息……………………………………80-90

权益变动表……………………………………………………………………91-95

现金流量表…………………………………………………………………………96

财务报表附注…………………………………………………………………97-117

结构…………………………………………………………………97-102

会计政策的披露…………………………………………………………103-109

关键计量假设……………………………………………………………110-115

其他披露…………………………………………………………………116-117

生效日期………………………………………………………………118

附录:

A结论依据(200X年修订版)

B不同意见

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

(200X年修订)

本准则中以粗体标示的段落,应与本准则中的背景资料和实施指南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公告前言》的内容一并阅读。

国际会计准则不拟应用于不重要的项目(参见《前言》第12段)。

目的

本准则的目的在于规定通用财务报表编制的基础,以确保实体自身的财务报表与其前期的财务报表以及与其他实体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

为达到该目的,本准则提出了财务报表列报的总体要求,提供了有关财务报表结构的指南,还提出了财务报表列报内容的最低要求。

具体交易和其他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则在其他准则中规定。

范围

1.本准则适用于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报的所有通用财务报表的列报。

2.通用财务报表,指意在满足那些无权要求按其特定信息需求提供信息的使用者而编制的那类财务报表。

通用财务报表包括单独提供或含在其他公开文件(如年度报告或招股说明书)中的财务报表。

本准则对简化的中期财务信息不适用。

如果存在实体集团,本准则同样适用于集团成员的单独财务报表,并适用于《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和单独的财务报表》里所列的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

3.本准则适用于包括银行和保险实体在内的所有类型的实体。

与本准则的要求一致且针对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的附加披露要求,则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0号——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中的披露》中规定。

4.本准则使用的术语适合盈利导向的实体。

因而公共部门的经营性企业可运用本准则的要求。

私营部门、公共部门或政府中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实体在打算运用本准则时,可能需要修改对财务报表内特定单列项目以及对财务报表本身的说明。

财务报表的目的

5.财务报表是对实体财务状况、经济业务以及其他影响事项的结构性表述。

通用财务报表的目的是提供有助于广大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的有关企业财务状况、财务业绩和现金流量的信息。

财务报表还反映实体管理层对受托资源保管责任的成果。

为达到该目的,财务报表应提供某一实体的下述信息:

(1)资产;

(2)负债;

(3)权益;

(4)收益和费用,包括利得和损失;

(5)权益中的其他变动;

(6)现金流量。

这些信息,连同财务报表附注中的其他信息,有助于使用者预测实体未来的现金流量,尤其是产生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时间和确定性。

 

财务报表的组成

6.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权益变动表,该表反映:

1权益的所有变动;或

②不是由与业主资本交易和对业主分配所引起的权益变动。

(4)现金流量表;

(5)重要会计政策和其他说明性注释的摘要。

7.许多实体在财务报表之外披露管理层提供的财务评述,该评述可描述和解释实体财务业绩和财务状况的主要特征及其面临的主要不确定事项。

这样的报告可以包括对以下方面的评述:

(1)决定财务业绩的主要因素和影响,包括实体经营所处环境的变化、实体对这些变化的反应和由此产生的影响、实体为维持和提高财务业绩而采取的投资政策(包括其股利政策);

(2)实体筹资来源、其举债经营的政策及其风险管理政策;

(3)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内未能确认其价值的实体的资源。

8.许多实体在财务报表外提供诸如环境报告和增值表等附表,在环境因素影响重大和雇员被视作重要的使用者团体的行业尤其如此。

9.第7和第8段中描述的报告和报表不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范围之内。

总体要求

公允列报和遵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其解释公告

10.财务报表应当公允地反映实体的财务状况、财务业绩和现金流量(即,按照《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所列的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的定义和确认标准如实地反映交易以及其他事项的影响)。

运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其解释公告,并在必要时提供附加披露,即可假定形成了公允列报的财务报表。

11.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其解释公告编制财务报表的实体应披露这个事实。

只有当财务报表遵从了每项适用的准则和解释公告的全部要求时,该财务报表才可表述为遵从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其解释公告。

12.在几乎所有情况下,公允列报可以通过遵从适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其解释公告来实现。

公允列报要求:

(1)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来选择和运用会计政策。

IAS8详细规定了一套权威性指南,即当对某个项目缺乏明确适用的准则和解释公告时,管理层用其来选择和运用会计政策;

(2)按提供相关、可靠、可比和可理解的信息的方式列报信息,包括会计政策;

(3)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其解释公告的特定要求不足以让使用者理解特定交易或其他事项对实体财务状况和财务业绩的影响时,增加披露的内容。

13.在极少数情况下,如果实体管理层断定遵从某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解释公告的要求将导致误解,以致于同框架中所列的财务报表的目标相冲突,则如果相关的规定框架要求或另外不禁止背离该项要求,实体可按第14段所列的方式背离该项要求。

14.如果实体根据第13段背离某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解释公告的要求时则实体应披露:

(1)管理层已断定这样编制的财务报表公允地反映了实体的财务状况、财务业绩和现金流量;

(2)除为实现公允列报而背离了某项准则或解释公告的要求外,实体已遵从了适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其解释公告;

(3)实体所背离的那项准则或解释公告、背离的性质,包括该项准则或解释公告要求的处理方法、该处理方法在那种情况下导致误解以致于同框架中所列的财务报表的目标相冲突的原因和现在采用的处理方法;

(4)该背离对每个列报期间财务报表(本应遵从该项要求进行报告)中的每个项目的财务影响。

15.在极少数情况下,如果实体管理层断定遵从某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解释公告的要求将导致误解,以致于同框架中所列的财务报表的目标相冲突,且相关的规定框架禁止背离该项要求,则实体应当通过披露以下事项以尽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察觉的误导:

(1)要求实体报告被断定是误解的信息的准则或解释公告,要求的性质,以及管理层断定在这种情况下遵从该项要求导致误解,以致于同框架中所列的财务报表的目标相冲突的原因;

(2)对实体每个列报期间财务报表中的每个项目所进行的调整,管理层断定这些调整是实现公允列报所必需的。

16.在第13段至15段中,如果一项信息没有如实地反映其声明反映了或能够合理地被认为是反映了的交易或其他事项,因而有可能对财务报表使用者所做的经济决策产生负面影响,则该项信息同财务报表的目标相冲突。

当评估遵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解释公告的特定要求是否导致误解,以致于同框架中所列的财务报表的目标相冲突时,应考虑如下因素:

(1)在特定情况下未实现财务报表的目标;

(2)该实体不同于遵循该要求的其他实体的情况。

这里有一个可反驳的假定,即如果其他实体在类似情况下遵循该项要求,则该实体遵循该项要求不会导致误解,以致于同框架中所列的财务报表的目标相冲突。

17.如果实体根据该项准则的特别条款规定,某项国际财务报告在其生效日期之前采用时,则应当披露这一事实。

持续经营

18.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应当对实体是否仍能持续经营进行评估。

除非管理层打算清算该实体,或打算终止经营,或别无选择只能这样做,否则财务报表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予以编制。

当管理层在做这种评估时,意识到有关某些事项或条件的高度不确定因素可能引致人们对实体是否仍能持续经营产生重大怀疑时,则这些不确定因素应当予以披露。

如果财务报表不是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则应当披露这个事实,并披露财务报表编制的基础和实体不被认为是持续经营的原因。

19.在评估持续经营假定是否恰当时,管理层应考虑所有能获得的有关未来的信息,这些信息至少(但不限于)要覆盖自资产负债表日起十二个月的时间。

考虑的程度依各种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实体有获利经营的历史且易于获得财务资源,则无需作详细的分析即可得出持续经营的会计基础是恰当的这一结论。

在其他情况下,管理层在确定持续经营假定是否恰当之前,可能需要考虑广泛的因素,包括目前和预期获利能力、债务偿还计划和潜在融资替代来源等。

权责发生制会计

20.除现金流量表外,实体应按权责发生制会计编制其财务报表。

21.在权责发生制会计下,当某个项目满足《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所列的定义和确认标准时,将该项目确认为资产、负债、权益、收益和费用(财务报表的要素)。

列报的一致性

22.财务报表内项目的列报和分类,应在一个期间与下一个期间之间保持一致,除非:

(1)实体经营性质的重大变化或对其财务报表列报的审议表明,列报中的某项改变可使交易或其他事项的列报更为恰当;

(2)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解释公告要求改变列报方式。

23.重大的购买或处置事项,或对财务报表列报的审议,可能表明财务报表应必须以不同的方式列报。

只有当修改过的结构可能持续,或者当另外的列报方式的好处明显时,实体才改变其财务报表的列报方式。

当改变列报方式时,实体应按第35段和36段的要求对其比较信息进行重新分类。

重要性和汇总

24.每个重要的类似项目的分类应当在财务报表内单独列报。

不重要的金额可与不同类别的项目的金额汇总,不必单独列报。

25.财务报表是通过对大量的已确认的交易或其他事项进行处理而生成的,这些交易或其他事项按其性质或功能汇总成类。

在汇总和分类过程的最后阶段是将浓缩和分类的数据列报,这些数据形成财务报表表内的项目或附注中的项目。

如果某项目单个看不重要,则应将其与财务报表内或附注中的其他项目汇总。

但是,某些重要程度不足以在财务报表内单独列报的项目,对于附注而言,却可能是足够重要并要在附注中单独列报的。

26.就此而言,一项信息如果不披露就有可能影响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进行经济决策,则该信息是重要的。

重要性依项目或项目汇总的规模和性质而定,而规模和性质是根据其特定情况来判断的。

在决定一个项目或一个汇总项目是否重要时,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应一起予以评价。

依情况不同,项目的性质或项目的规模可能是决定性因素。

例如,具有同样性质和功能的各单项资产,即使单项金额大,也合并入同一类别。

但是,性质或功能各异的大项目则应单独列报。

27.重要性概念的运用意味着,如果生成的信息不重要,则不必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其解释公告的特定披露要求。

抵销

28.除非另外的准则要求抵销,否则资产和负债不能抵销。

29.仅当准则要求或允许抵消,收益和费用项目才应当予以抵销。

30.单独列报重要的资产和负债、收益和费用是重要的。

除非能够反映交易或其他事项的实质,否则在收益表或资产负债表内进行抵销难以让使用者理解所进行的交易及评价实体的未来现金流量。

报告扣除计价准备——例如存货陈旧准备和应收款坏账准备——后的资产净额不是抵销。

31.《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定义了术语“收入”,并要求在考虑实体许可的商业折扣和数量折扣金额后,以收到的或应收的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收入。

在正常经营活动过程中,实体会进行不产生收入但伴随主要产生收入的活动的交易。

这种交易的结果应以同一交易形成的收益和相关费用相抵后的净额列报,如果这样列报能反映这些交易或其他事项的实质。

例如:

(1)非流动资产(包括投资和经营性资产)处置所产生的利得和损失,应按处置收入扣除该资产的账面金额和相关销售费用后的余额报告;

(2)根据与第三方的合同安排(例如,分租协议)所发生的可补偿支出应扣除相关的已补偿金额。

32.此外,一组类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损失(例如,汇兑损益或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以净额报告。

但是,如果基于这种利得和损失的规模、性质或发生的频率,第80段要求单独披露它们,则这些利得和损失应单独报告。

比较信息

33.除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允许或另有要求,否则应当披露财务报表内报告的所有金额的前期比较信息。

当比较信息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时,应包括在叙述性和说明性信息中。

34.有些情况下,以前期间财务报表提供的叙述性信息在当期仍是相关的。

例如,某法律争端的结果在上一资产负债表日尚不确定,至今仍未解决,则该法律争端的详细情况应在当期披露。

使用者可以从上一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不确定事项以及关于当期为解决不确定事项而采取的措施的信息中获益。

35.当修订财务报表内项目的列报或分类时,应对比较金额重新分类,除非重新分类花费过大的成本和精力。

对比较金额重新分类时,实体应当披露:

(1)重新分类的性质;

(2)被重新分类的每个项目或每类项目的金额;

(3)重新分类的原因。

36.如果重新分类花费过大的成本和精力,则实体应当披露:

(1)不能对这些金额进行重新分类的原因;

(2)如果这些金额重新分类,本应作的调整的性质。

37.提高各期信息之间的可比较性有助于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尤其是通过允许以预测为目的对财务信息的趋势进行评估。

因此,出现一个一般假定,即比较信息重新分类的收益超过由其产生的成本或精力,且因此实体应合理的尽可能将各以前列报期间的比较金额予以重新分类。

38.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实现与当期的可比性而对某一特定前期的比较信息予以重新分类的成本或精力,超过财务报表使用者获得的收益。

例如,没有按照允许重新分类的方式对前期的数据进行收集,且重新产生这些信息花费过大的成本或精力。

在这种情况下,实体要披露不对比较金额重新分类的原因,以及本应对比较金额进行的调整的性质。

39.《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根据会计政策变更的要求对比较信息做出的调整。

结构和内容

引言

40.本准则要求特定信息在财务报表表内披露,并要求其他一些单列项目或在财务报表表内或在附注中披露。

IAS7要求列报现金流量表。

41.本准则在广泛的意义上使用术语“披露”,既包括每份财务报表表内列报的项目,也包括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列报的项目。

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其解释公告也要求披露某些信息。

除非在本准则、另外的准则或解释公告中有不同的规定,否则这些披露都包括在相关财务报表表内或者在其附注中提供。

财务报表的界定

42.财务报表应明确地予以界定,与公布的同一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相区分。

43.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其解释公告只适用于财务报表,不适用于年度报告或其他文件中列报的其他信息。

因此使用者能够将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其解释公告编制的信息与虽对其有用但不受这些规定约束的其他信息区分开来,这是重要的。

44.财务报表的每个组成部分应当予以明确地界定。

此外,为了使所列报的信息得到恰当的理解,下述内容必须按显著的方式列报,必要时予以重复:

(1)报告实体的名称或其他辨认方式,以及从上一个资产负债表日至今该信息的任何变动;

(2)财务报表是涵盖单个实体还是实体集团;

(3)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视何者对有关财务报表合适而定;

(4)列报货币;

(5)财务报表内列报金额的精确度。

45.在财务报表的每页上注明标题及简略的栏目名称通常即符合第44段的要求。

在确定提供这些信息的最好方式时需要作出判断。

例如,当财务报表的列报采用电子方式时,可以不用分页;这样做时,以上项目应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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