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制造分许可协议通用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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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制造分许可协议通用版
协议编号:
YTO-FS-PD114
产品制造分许可协议通用版
InOrderToProtectTheirOwnLegalRights,TheCooperativePartiesNegotiateAndReachAnAgreement,AndSignIntoDocuments,SoAsToSolveDisputesAndAchieveTheEffectOfCommonInterests.
标准/权威/规范/实用
AuthoritativeAndPracticalStandards
编写人:
xxxxx
审核人:
xxxxx
产品制造分许可协议通用版
使用提示:
本协议文件可用于合作多方为了保障各自的合法权利,经共同商议并达成协议,签署成为文件资料,实现纠纷解决和达到共同利益效果。
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鉴于:
乙方自其成立时起即为在斜拉索结构的供应和安装领域的世界范围内的专家,且其开发了该些技术、提交了相关的专利申请并注册了各种专利。
鉴于:
乙方和甲方(甲方)(被许可方)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了一家合营公司(下称合营公司)(许可方)。
鉴于:
根据合营合同规定,合营公司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乙方斜拉索和悬索结构体系的营销、部分制造、供应和安装(合营公司业务)。
鉴于:
为此目的,乙方已根据合营合同附件三技术许可协议的规定授予合营公司技术许可。
鉴于:
各方承认,为了开始合营公司业务,甲方有必要制造部分附件A所列的产品,且为此目的其有权使用乙方拥有和开发并许可给合营公司的某些技术。
鉴于:
乙方愿意通过合营公司向甲方提供其列于附件B上的有关专有技术和信息。
有鉴于此,考虑到有关各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在本协议及其适用中,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协议是指有关产品制造的本分许可协议。
区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
产品是指本协议附件A所指的与斜拉索和悬索结构相关且属于乙方的产品。
许可技术是指与属于乙方的产品有关的许可给合营公司并列于本协议附件B的专有技术、体系、专利。
第二条许可的授予
2.1根据以下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合营公司在此授予甲方且甲方在此接受一项独家、不可转让的使用许可技术的分许可。
2.2合营公司在此承诺其合法有权授予本合同项下的分许可,并保证在签署本协议之日,就其所知许可技术为乙方全权拥有,且该许可技术不影响任何第三方的权益。
2.3本许可仅授予给合营公司业务且仅限于甲方在区域内制造产品并只能将产品供应给合营公司的权利。
2.4在适用时,本协议可延伸至对产品的改进,如果乙方同意的话。
2.5上述第2.1条的许可的授予,并不指甲方有分许可授予权。
第三条制造
3.1甲方可以制造本协议产品。
该种制造应由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规范和公差(容限)来进行并由甲方自己控制并承担责任。
3.2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无权修改制造计划和规范。
3.3甲方承诺遵守乙方的所有质量控制指示。
乙方有权在任何时候了解并检查安装情况并采取质量控制的任何行动。
3.4为此目的,经事先通知甲方,乙方有权不时派遣代表进入甲方的场地检查与合营公司业务有关的其生产,并确定其质量以及甲方遵守本协议的诚意。
甲方应当与乙方及其代表和代理人在该检查问题上通力合作。
3.5制造的产品应只能在区域内销售给合营公司。
产品不得在其它地方销售。
产品的出口应当按照下面第7.9条的规定办理。
3.6自生产时起至销售给合营公司前,甲方应当向合营公司提供产品的样品。
如果乙方在该控制中发现有任何缺陷或不符合之处,甲方承诺在乙方指出后三十(30)天内对该缺陷或不符合之处进行补救。
如果产品不符合乙方的规范或公差(容限),则不得进行销售。
第四条销售价格
由甲方提供给合营公司的产品的销售价列于附件C。
每年应当对价格上涨进行审视且只能在当地市场价格上升且有竞争力的情况下材料上涨。
第五条所有权
5.1甲方承认,合营公司是乙方的被许可方,乙方对许可技术享有所有权,本协议并不给予甲方除本协议所授予的之外的对许可技术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5.2甲方同意决决不就乙方对许可技术的所有权作出任何相抵触的行为、且决不就该等所有权提出对抗乙方的任何索赔要求、决不协助第三方试图就该等所有权提出对抗乙方的索赔要求。
5.3甲方同意,其将不对乙方对许可技术的权利提出异议,不反对许可技术的任何注册,或不对本协议的效力或本协议所授予的许可提出异议。
5.4尽管有本协议授予的许可以及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本协议并未授予甲方有关没有列于附件中的任何其它技术的任何权利或许可。
5.5甲方同意协助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法规的要求或乙方的许可和愿望到相关政府机构办理本协议的注册备案手续。
5.6所有有关本协议以及本协议授予许可的注册备案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
第六条合营公司的义务
6.1合营公司将向甲方提供其专有技术以便最优化制造产品。
合营公司将通过交付原型和/或样品和/或使用指令提供这些专有技术。
6.2在合营公司签署第一份重要订单后且若甲方要求,合营公司愿意在甲方对甲方的两位工程师和两位工头进行为期一个月的特别培训。
甲方将承担合营公司人员的所有费用包括包括机票和住宿费用。
6.3如果需要额外的协助,则可在该协助前通过各方之间签订一份特别协议解决。
6.4合营公司声明,在本协议签署日,不存在影响本协议的与乙方专利相矛盾的注册。
6.5合营公司在区域内只能通过甲方制造产品,不会在区域内向其他方授予有关列于附件上的产品的合同,除非:
甲方不能或不想制造产品;或乙方、合营公司和甲方一致同意可以如此做。
第七条甲方的义务
7.1甲方由于其有制造产品的能力,故受到合营公司的许可。
因此,甲方有义务确保最大程度地通过聘用合格的员工制造产品。
7.2产品的制造应当确保遵守适用的规则文件,甲方应当尽其最大努力确保有最好的工作和服务质量,以便维护乙方在世界范围内的良好信誉。
就此而言,甲方承诺将严格遵循质量控制和程序或由合营公司和/或乙方所提出的任何建议。
7.3甲方应当在业务和工作中遵循所有适用的职业风险控制规则。
7.4合营公司和/或乙方将不时在甲方的场地或办公室对其技术能力进行审核。
若利用现有设备无法达到要求的质量水平,则甲方已经愿意承担为达到要求的水平对于生产工装和机器改进而造成的费用或投资。
7.5甲方应当将其在制造产品时所可能开发的所有专有技术及其相关方法、专有技术和体系传送给合营公司和乙方。
7.6甲方将尊重并要求其所有参与乙方体系制造的员工尊重合营合同第六十八条所规定的保密条款。
而且,甲方在此承诺对合营公司所交付的有关产品、其使用方法以及其进一步的发展的所有信息严格保密。
这一义务应当延伸到本协议终止后十年,不管本协议是由于何种原因终止。
7.7甲方不得直接或通过任何关联公司间接使用、注册或促销可能与本协议所授予的方法、体系或工艺产生竞争的方法、体系或技术。
7.8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事先书面明确同意,决不直接或间接在区域外销售、使用或租赁本协议的产品。
7.9本协议产品已经成功地被各种预应力技术委员会和批准机构所认可。
如果需要任何新的批准,则将由合营公司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八条许可期限和终止
8.1本协议在双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且经合营公司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认可后生效,且保持其全部效力,但本协议根据以下第8.2条的规定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8.2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由合营公司提出终止:
如果乙方在合营公司中拥有的股权低于百分之五十一(51%);如果合营公司解散或破产或业务停止;如果甲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义务;如果技术许可协议或合营合同终止。
(2)如果合营公司违反本协议的义务,则甲方可提出终止。
在上述任何情况下,本协议应在用挂号信发出一封通知后三十(30)日内终止。
8.3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后,甲方同意(i)立即停止任何使用任何制造产品以及任何使用相关的许可技术的行为,和(ii)立即采取各种措施避免制造本协议产品并使用相关的许可技术。
8.4上述第8.2条的规定也适用于甲方没有技术能力或技术能力不足的情况。
8.5在本协议终止后,甲方首先应当通知合营公司其仓库存货和它们的帐目价值。
经合营公司检查和接收该存货清单后(该清单须仅限于可为其他项目使用且出于良好状态的部件),合营公司须根据本协议之附件C确定的价格或双方可能调整的其他价格(若有)向甲方支付其应付的产品价格。
8.6在本协议终止后,甲方承诺:
立即自费归还所有有关乙方体系、专利、产品和专有技术的文件、图纸等。
咨询和履行所有可能的行政手续以便将许可从每一个注册中消除。
毫不迟延地支付所有欠款。
在合同终止后决不以任何理由提出任何索赔。
第九条保护
9.1甲方应当将其所知道的任何侵权、模仿、模拟或其它非法使用或误用本协议产品和相关许可技术的情况立即通知合营公司。
9.2作为许可技术的唯一所有权人,乙方应当决定是否对侵权、模仿、模拟或其它非法使用或误用本协议产品和相关许可技术的行为采取任何措施。
如果乙方选择不采取这些措施,则合营公司或甲方可自费采取这些措施,但须事先取得乙方的书面批准。
在此种情况下,乙方将与合营公司或甲方合作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作为一方,但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或甲方承担。
9.3通过采取这些行动所收回的任何金钱赔偿或其它金钱应由承担这些行动费用的一方来享受;或如果几方共同承担费用的话,这些金钱应由各方根据承担费用的比例共享。
9.4甲方应在其所使用的产品和有关许可技术的保护、执行或侵权时向合营公司和乙方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不管是在法院、行政机构还是在准司法机构或其它机构。
第十条通讯
各方之间的所有通讯应当送达到其各自注册地点。
如果通过挂号信或国际邮件送达,它们应当被视为在发出后十日内收到。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和仲裁
11.1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和适用。
11.2由本协议产生的且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任何纠纷或索赔应当只能通过仲裁最终解决并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的仲裁规则。
11.3仲裁程序应在上海进行。
仲裁庭由根据CIETAC指定的三(3)名仲裁员组成。
11.4各方应当承担其自己的仲裁费用。
11.5在仲裁期间,本协议的规定仍应当适用。
第十二条语言
本协议以中英文两种语言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且在所有实质方面一致。
本协议中英文原件各一式三(3)份。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
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
_________法人代表(签字):
_________
签订地点:
__________ 签订地点:
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营公司(盖章):
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
_________
签订地点:
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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