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能耗居住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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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能耗居住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低能耗居住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建筑节能审查要点

目录

1总则2

2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审查要求和程序5

3审查要点7

3.1节能设计文件7

3.2建筑专业8

3.3暖通专业14

3.4电气专业17

3.5给排水专业19

3.6政府规定20

4附录22

1总则

1.0.1为规范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使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量符合国家和湖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特制定本要点。

1.0.2本要点适应于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工程节能设计文件的审查。

1.0.3为方便施工图审查机构使用,本要点将强制性条文逐条列入。

1.0.4本要点所涉及的内容主要依据下列标准和规范及政府文件,若下列标准和规范及政府文件有修订或补充时,应以修订或补充后的内容为准。

1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T559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4《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

5《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6《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7《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8《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

9《民用建筑设计导则》GB50352

10《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151

11《建筑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射比、紫外线透射比及有关窗玻璃参数的测定》GB/T2680

12《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

13《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

14《建筑遮阳工程技术规范》JGJ237

15《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

17《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

18《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2003年10月

19《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37号)

21《湖北省民用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节能专项审查要点》(鄂建[2010]93号)

22《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7号)

23《关于加强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2]52号)

24《湖北省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技术管理目录》

25《湖北省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墙体材料限制、禁止使用目录》(第一、二、三批)

1.0.5本要点所列审查内容是保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质量的基本要求,并不是节能设计的全部内容,设计单位应全面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的规定,无论是否属于审查内容,均应承担设计责任。

1.0.6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根据本要点的规定进行审查,否则应承担失察责任。

1.0.7对于审查中发现的违反建设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规定的问题必须修改,否则不予通过。

对于本要点中非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应严格执行,未能严格执行的应有依据。

1.0.8审查要点涉及的内容,在设计说明、设计图纸、计算书中需保持一致,且符合标准要求,才能判定通过。

2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审查要求和程序

2.0.1核查初步设计审批文件中涉及建筑节能的审查意见。

2.0.2检查受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情况。

2.0.3检查受审项目的施工图节能设计计算结果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

2.0.4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市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2.0.5建筑节能设计备案程序

1、在工程项目报建时,向办理报建手续的单位领取《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后,按表要求如实填写;

2、表中建筑节能技术措施可自行填写,也可委托设计单位填写。

3、填好的表格在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时同时递交。

 

建设单位

 

按规定审查合格后,在建设单位递交的《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签署节能审查合格意见,并加盖审图机构印章。

施工图

审图机构

 

在施工图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30日内,向工程项目报建所在地的市州、区(县)建委(建设局)建筑节能备案经办部门办理告知性备案手续。

建设单位

 

 

3审查要点

3.1节能设计文件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3.1.1

节能设计文件

《低能耗居住建筑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设计文件基本内容要求

1、施工图设计应有节能专项设计

2、节能设计文件应包含节能设计说明(专篇)、节能设计图纸、节能计算书和设备表。

3、节能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满足要求。

其中门窗表应说明门窗开启方式、门窗构造(包括窗框型材的材质、玻璃类别、厚度和结构形式以及主要物理性能设计指标(包括传热系数、综合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

4、节能设计说明、设计图纸、节能计算书、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中相关设计内容、结论、各项性能指标应表述一致。

5、计算书应有计算人、校对人、审核人签字,并应有设计院盖章及签字、用印日期。

3.2建筑专业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3.2.1

建筑体形系数限值

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T559-2013

4.2.2建筑物的体形系数必须符合表4.2.2限值的规定。

建筑物体形系数的计算必须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表4.2.2建筑物的体形系数限值

建筑层数

气候分区

≤3层

≥4层

建筑物体形系数

A区

≤0.55

≤0.45

B区

≤0.50

≤0.40

应在节能设计说明和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明确建筑体形系数,并符合规定的限值。

3.2.2

遮阳

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T559-2013

4.2.3建筑物的东、西向和南向外窗及透明幕墙、坡屋面外窗应采取有效遮阳措施;当采用坡屋面外窗时,窗洞口面积严禁大于该层卧室、起居室及明卫生间面积之和的8%,并应采用活动遮阳措施。

1、应在节能设计说明和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明确东、西向和南向外窗及透明幕墙、坡屋面外窗采取的遮阳措施,并符合规定的限值。

2、当采用坡屋面外窗时,应提供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计算书。

3.2.3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

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T559-2013

5.0.1建筑围护结构各部分的热工性能指标必须符合表5.0.1的规定。

外墙的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应考虑结构热桥的影响,取各朝向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Kmi与平均热惰性指标Dmi。

当建筑有凸窗时,对凸窗不透明的上顶板、下底板和侧板,应进行保温处理,且板的传热系数必须满足外墙传热系数的限值要求。

分户墙、分隔采暖空调与不采暖空调空间隔墙的传热系数,必须取其主体部位与梁柱、剪力墙等热桥部位的平均传热系数Kmi(i为不同结构类型的分户墙或隔墙)。

表5.0.1不同体形系数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见附录

1、在节能设计说明和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明确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并符合规定的限值,外墙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都应取平均值。

2、在设计说明的节能措施中明确外墙采用的保温体系(外保温、内保温、自保温),并明确外墙构造、保温材料及厚度。

3、在设计说明的节能措施中明确分户墙、分隔采暖空调与不采暖空调空间的隔墙采用的保温体系,外墙构造、保温材料及厚度。

4、在设计说明的节能措施中明确屋面、架空楼板采用的保温措施,保温材料及厚度。

5、楼板的节能措施应符合标准第5.0.4条第4款的规定。

6、在设计说明的节能措施和门窗表中明确户门保温措施,并明确保温材料及厚度。

7、屋面、外墙的热惰性指标不能满足规定限值,应提供符合标准第5.0.4条第3款规定的计算书。

3.2.4

各朝向窗墙面积比

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T559-2013

5.0.2不同朝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平均窗墙面积比限值必须符合表5.0.2的规定。

表5.0.2不同朝向外窗的平均窗墙面积比限值

气候区属

A区

B区

建筑层数

≤3层

≥4层

≤3层

≥4层

外窗

朝向

≤0.35

≤0.40

东、西

≤0.25

≤0.30

≤0.35

注:

1公共楼梯间、电梯间及电梯机房、外走廊及一层公共门厅的透明外门窗不按本表规定执行。

不同朝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平均窗墙面积比限值必须符合规定限值。

每套套型同朝向平均窗墙面积比就是指套型内同一朝向所有房间,即包括起居室、卧室、书房、厨房、明卫生间及储藏间等各个房间的算术平均值。

3.2.5

外窗的传热系数

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T559-2013

5.0.3外窗玻璃可见光透射比(Tv)应大于0.50,不同朝向、不同平均窗墙(地)面积比外窗(包括通往开敞空间门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综合遮阳系数(夏季)必须符合表5.0.3规定的限值。

当外窗为凸窗且有透明侧窗时,其传热系数必须将外窗的传热系数规定的限值乘0.80的修正系数后采用;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面积应按洞口面积计算。

表5.0.3外窗的传热系数与综合遮阳系数(夏季)限值(见附录)

1、在设计说明、门窗表和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明确外窗及阳台门的窗墙(地)面积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并符合规定的限值。

2、在设计说明的节能措施和门窗表中明确门窗的型材、玻璃材料及空气层厚度;门窗的材料应符合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的要求。

3、当外窗为凸窗且有透明侧窗时,其传热系数必须将外窗的传热系数规定的限值乘0.80的修正系数后采用;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面积应按洞口面积计算。

凸窗的传热系数应符合修正后的限值要求。

4、门窗表中的户门应明确保温措施。

5、户门、阳台门等选用成品门时的热工性能指标应有出处,且应出自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范、标准图集或有一定权威的资料。

3.2.6

建筑热工计算

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T559-2013中第4.2.2、5.0.4、5.0.10条

5.0.4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墙的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限值应取各朝向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Kmi与平均热惰性指标Dmi,其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2当屋面和外墙外表面饰面材料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ρ>0.70时,必须将本标准5.0.1表中屋面(保温屋面设置在不住人阁楼楼板上的坡屋面除外)和外墙传热系数的限值乘以0.90之后采用。

屋面和外墙外表面饰面材料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ρ应从本标准附录D中选取。

3当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满足本标准5.0.1条的要求,但热惰性指标不满足本标准5.0.1条的限值要求时,必须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来验算屋顶和东、西向外墙的隔热设计要求。

4对于土建、装修一体化设计的项目,楼板的传热系数应满足本标准5.0.1条的规定;对于土建、装修分别设计的项目,楼板的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5.0.1条的规定对装修设计提出要求。

5窗墙面积比应按建筑开间(轴距离)计算,且平均窗墙面积比应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计算。

6窗的综合遮阳系数必须按下式计算:

SCW=SC×SD=SCg×(1-Af/At)×SD(5.0.4)

式中SCW——窗的综合遮阳系数;

SC——窗本身的遮阳系数;

SCg——玻璃的遮阳系数;

Af/At——窗框面积比,PVC塑钢窗窗框比可取0.30,铝合金窗窗框比可取0.20,或根据门窗尺寸从本标准附录F中查取;

Af——窗框的面积;

At——窗的面积;

SD——外遮阳的遮阳系数,应从本标准附录G中查取。

5.0.10非透明幕墙的金属主龙骨应采用离墙(包括外墙外保温保护层面)悬挂构造。

非透明幕墙各部位墙体的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C第C.0.5条的规定计算。

1、建筑节能工程设计计算书的编制要反映所计算的主要指标的原始计算参数取值、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与结论。

2、节能计算书中的构造做法与施工图中的构造做法需一致。

3、节能计算书应有设计人、计算人、校对人、审核人等责任人信息。

4、有关节能设计软件计算需审查输入技术参数、主要计算公式及计算结果的正确性。

5、围护结构热工计算应符合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T559-2013中5.0.4和5.0.10规定。

3.2.7

外窗的气密性

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T559-2013

5.0.7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中规定的4级;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6级。

1、应在设计说明、门窗表和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明确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并符合规定的限值。

2、门窗立面图中的开启方式应符合气密性要求。

3、气密性4级的指标为:

2.5≥q1>2.0m3/(m·h)

7.5≥q2>6.0m3/(m2·h)

4、气密性6级的指标为:

1.5≥q1>1.0m3/(m·h)

4.5≥q2>3.0m3/(m2·h)

3.2.8

热桥部位传热系数限值

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T559-2013

5.0.8屋面和外墙的热桥部位的传热系数必须符合表5.0.8的限值规定。

当不符合表5.0.8的限值规定时,必须做保温断热处理。

表5.0.8热桥部位的传热系数限值

气候分区

热桥部位

传热系数K[W/(㎡·K)]

D≤1.5

1.5<D≤4.0

4.0<D≤6.0

D>6.0

A区

屋面

≤1.2

≤1.3

≤1.4

≤1.7

外墙

≤1.8

≤2.0

≤2.1

≤2.6

B区

屋面

≤1.0

≤1.1

≤1.2

≤1.4

外墙

≤1.6

≤1.7

≤1.8

≤2.2

1、在设计说明和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明确屋面和外墙的热桥部位的传热系数和断热构造,并符合规定的限值。

2、节能设计说明中屋面和外墙的热桥部位的断热构造应明确构造方式、保温材料及厚度。

3.3暖通专业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3.3.1

冷热负荷计算

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T559-2013

6.1.1采用集中供暖、集中空调系统和户式中央空调系统时,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对每个房间的冬季热负荷和夏季逐时冷负荷进行计算。

对于设有集中空调、供暖系统的工程,其冷热负荷计算应符合本条文规定。

计算书中的新风量、室内设计温度等应满足本标准相关条款的要求;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等指标应与建筑专业一致;同时审查采用的室外参数是否与项目所在地一致;照明功率密度应满足《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43的相关要求。

3.3.2

电热供暖

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T559-2013

6.1.3不应采用直接电热供暖设备或装置,不应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供暖和空调系统的热源。

采用电热时,应采用蓄热系统,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开启电热设备。

3.3.3

分户计量

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T559-2013

6.1.4采用集中供暖、空气调节系统时,必须设计分室(户)温度控制装置及分户热(冷)量计量装置。

采用集中供暖、空气调节系统时,必须设计分室(户)温度控制装置及分户热(冷)量计量装置,设计应到位,不能仅预留安装条件。

3.3.4

水力计算书

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T559-2013

6.2.7室内热水供暖系统设计时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并应采取措施使设计工况时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大于15%。

6.3.8空调水系统设计时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并应采取措施使设计工况时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大于15%。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提供供暖、空调系统的水力计算书,审查计算结果是否满足要求。

3.3.5

暖通空调机组的性能

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T559-2013

6.4.3当采用冷水(热泵)机组作为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水冷型冷水机组的性能系数、能效比必须比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的有关规定值高一个等级,风冷型冷水(热泵)机组的性能系数、能效比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7中规定的第1级。

6.4.4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表6.4.4的规定值。

表6.4.4冷水(热泵)机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

类型

额定制冷量(kW)

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W/W)

水冷

螺杆式

<528

528~1163

>1163

4.80

5.26

5.69

离心式

528~1163

>1163

5.29

5.95

注:

IPLV值是基于单台主机运行工况。

6.4.6当采用房间空调器(热泵型)作为房间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其能效比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2021.3、《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5中规定的第2级,制热时其运行性能系数不应低于2.1。

6.4.7当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作为房间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其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耗效率等级》GB21454中规定的第2级,制热时其运行性能系数不应低于2.3。

6.4.8当采用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供暖热水炉、锅炉进行供暖时,其热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4500中规定的第2级。

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供热设备的热效率应符合本条文规定,同时应标注在设计说明和设备表中。

3.3.6

地下水地源热泵

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T559-2013

6.4.9当采用地下水水源热泵机组作为空调冷热源时,必须根据水文地质勘察资料进行热源井设计。

必须确保地下水水源热泵系统有可靠的回灌措施,保证使用过后的地下水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并严禁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浪费及污染。

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应根据水文地质勘察资料进行热源井设计,并应采取可靠的回灌措施,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重点审查回灌措施。

3.3.7

地埋管地源热泵

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T559-2013

6.4.10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地埋管地源热泵机组作为空调冷热源时,必须通过场地状况调查和对浅层地能资源的勘察,确定地埋管换热系统实施的可行性与经济性;

2地埋管换热系统设计应进行全年供暖空调动态负荷计算,最小计算周期宜为1年。

计算周期内,地源热泵系统总释热量和总吸热量宜基本平衡。

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应根据地质勘察报告和热物性测试结果进行地埋管换热器的设计,并应采取措施保证地源热泵系统总释热量和总吸热量基本平衡。

重点审查地埋管换热器设计和全年总热量平衡措施(土壤热流动性好时可放宽平衡要求)。

3.3.8

装机容量

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T559-2013

6.4.11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必须根据计算的空调系统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能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超过1.1。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超过1.1。

配机时应考虑同时使用系数和管道等各种损耗附加。

3.3.9

能源计量

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T559-2013

6.4.12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能源计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房、换热机房,必须设置供热量控制和计量装置;

2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必须计量耗电量;

3锅炉房必须计量燃料的消耗量;

4集中供暖、空调系统必须计量补水量;

5集中空调系统的制冷机房,应设置能量计量装置;

6集中供暖、空调系统应在每栋建筑物的能源入口处设置能量计量装置。

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能源计量应符合本条文规定。

机房耗电量应分项计量。

3.4电气专业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3.4.1

照明功率密度

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559—2013

8.1.4照明的功率密度限值不宜大于表8.1.4的规定。

表8.1.4 住宅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房间或场所

照明功率密度(W/m2)

对应照度值(lx)

现行值

目标值

起居室

6.0

5.0

100

卧 室

75

餐 厅

150

厨 房

100

卫生间

100

车库

2.0

1.8

30

职工宿舍

4.0

3.5

100

车库、门厅、电梯前厅等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

3.4.2

照明

控制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7.4.4居住建筑有天然采光的楼梯间、走道的照明,除应急照明外,宜采用节能自燃开关。

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559—2013

8.1.9公共场所的照明,应采用延时自动熄灭或自动降低照度等节能措施。

当应急疏散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时,必须采取消防时强制点亮的措施。

居住建筑的公共部位的照明均应采用节能开关进行控制。

3.4.3

照明光源的选择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3.2.3照明设计时可按下列条件选择光源:

5.一般情况下,室内外照明不应采用普通白炽灯;

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559—2013

8.1.5照明光源应选用高效节能光源,不应采用普通白炽灯。

住宅建筑内的公共照明和居住小区内的道路灯光源应采用节能型。

3.4.4

镇流器的选择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3.3.5照明设计时按下列原则选择镇流器:

2直管形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3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功率较小者可配用电子镇流器;

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559—2013

8.1.6荧光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使用电感镇流器的气体放电灯应在灯具内设置电容补偿,荧光灯功率因数不低于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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