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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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敦煌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敦煌市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回头看”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清理处置各类交易场所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酒泉市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回头看”实施方案,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围绕全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精神和清理整治“回头看”行动要求,依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回头看”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49号)和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回头看”实施方案的通知(酒政办发2017135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属地责任、主动排查分析,加强监督管理、分类清理处置,彻底整治各类违法违规交易场所,坚决防止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

二、工作原则

(一)取缔非法,保护合法。

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

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各类违法违规的交易场所坚决予以清理取缔。

(二)积极稳妥,有序整顿。

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

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三)政府统筹,分工协作。

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交易场所存在的主要风险开展清理整顿,有力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

充分考虑交易场所在互联网交易的经营特点,加强跨镇、跨部门协作,逐一落实监管责任,既有分工、又有协作,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形成合力。

(四)分类处置,标本兼治。

立足当前,鼓励合规交易场所健康发展;边整边改,对违规交易场所形成有效震慑;严厉打击,及时查处违法交易场所,切实防范化解交易场所存在的风险隐患。

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交易场所监管长效机制。

三、整治重点本次清理整顿重点为涉嫌组织开展非法期货、“类证券”、“微盘”、违规金融资产等交易和进行不当、虚假宣传的违法违规交易场所。

主要包括:

(一)以白银、原油等大宗商品为交易标的,通过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活动。

(二)以邮资票品、钱币、磁卡为交易标的,或以珠宝玉石、茶叶、老酒等实物商品为交易对象,交易模式与股票市场类似,发售环节包括托管、评审、发行、申购、中签等步骤,交易环节则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方式,全额付款,T+0交易,设定涨跌停板的交易活动。

(三)将权益拆分发行,降低投资者门槛,变相突破200人私募上限等金融资产类交易活动。

(四)通过会员代理商等机构诱导大量个人投资者参与交易的交易活动。

(五)以白银、铜、原油现货电子盘为主,交易单位很小,以标准化合约进行集中交易的“微盘”交易活动。

(六)对业务进行不当和虚假宣传。

四、责任分工

(一)政府统筹。

此次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由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总体负责、协调推进。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人行敦煌市支行、银监办、华龙证券、保险业协会等成员单位参与办公室日常工作。

各镇要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健全完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体制,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场所,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真正承担起属地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要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由于交易场所违法违规引发的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应领域的清理整顿工作,制定相应领域的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回头看”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涉及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专业认定及清理整顿中发现的新问题,由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报酒泉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研究,划分界限作为清理依据。

本实施方案不改变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现行处置机制安排,认定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仍按现行工作机制进行处置。

(二)分工负责。

市政府金融办要切实履行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各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专项清理整顿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局、市工信局、人行敦煌市支行负责对全市文化产权和艺术品类交易场所的规划指导和监管,并负责进行专项清理整顿,督促限期停止邮票、金银纪念币、磁卡等违规交易;市委网信办、市工信局要以企业名称、营业范围、交易品种、宣传内容等中间带有“微盘”、“微交易”、“云交易”等关键字为标准,通过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网站等全面摸排“微盘”交易平台名单,根据相关部门认定意见,依法尽快关闭,并建立“微盘”交易平台动态监测和处置机制;市工商局负责对名称或经营范围中使用“交易中心”、“交易所”、“大宗商品”、“电子商品”、“贵金属”和“金融交易”等字样的企业,重新核发营业执照,变更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并开展交易场所违规广告、虚假宣传的专项整治。

市商务局负责对全市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的规划指导和监管,并负责对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进行专项清理整顿;人行敦煌市支行、银监办、市政府金融办、保险业协会负责对全市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包括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规划指导和监管,并负责进行专项清理整顿。

人行敦煌市支行、银监办要督促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结合各地违法违规交易场所名单和“微盘”交易平台名单,全面开展专项排查和风险评估,对2017年6月30日前仍未整改规范的违规交易场所停止提供开户、资金托管、资金结算服务,停止为“微盘”交易平台提供金融服务。

对非法交易场所和非法电子交易平台,不得为其提供金融服务。

对监管部门认定违规并通报的交易场所,立即停止服务;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文广局负责交易场所专项清理整顿期间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和督促媒体加强自我管理,叫停违法违规交易场所通过网络、电视台、电台、报纸、期刊等媒体进行的广告宣传、行情发布等推广活动,包括交易场所会员、代理商、居间商的宣传推广活动;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国资局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碳排放权、技术产权、矿权及土地使用权、排污权、农村产权、国有资产、林权、知识产权等交易场所的指导监督;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发生在交易场所和利用“微盘”交易平台的犯罪活动,切实加强与行政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排查交易场所涉嫌犯罪情况,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行政认定,对相关部门移送和自身发现的交易场所涉嫌犯罪情况依法进行查处,并及时曝光典型案例,震慑犯罪分子;市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市维稳办、市法院、市检察院等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共同协作。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本辖区或主管领域的各类交易场所经营情况,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承担交易场所清理整顿任务。

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相关部门要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顿意见,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顿。

清理整顿过程中相关牵头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交易场所账户数据的,经过法定程序后给予必要的账户查询便利。

五、工作措施

(一)发挥金融机构监测防控作用。

加强金融机构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识。

加强交易场所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交易场所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

严格要求各类交易场所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

在整顿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二)健全交易场所长效监管机制。

一是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交易场所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

二是切实加强对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文化艺术品类交易场所、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产权类交易场所等各类交易场所的规划指导和监督。

三是工商部门要于每季度15日前将辖区内最新的交易场所名单报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是交易场所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比照分支机构监管。

地方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通过发展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

确有必要的,应当分别经该交易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工商注册地所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由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工商注册地所在市级政府牵头负责清理整顿和日常监管。

五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开展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六是严格准入管理,未经省政府批准设立或违反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大宗商品”、“金融交易”、“贵金属”等字样的交易场所,工商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对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要严格依据省政府批准的经营范围进行工商登记,在4月底前重新核发更换营业执照,做到经营范围与省政府批准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交易场所名称与上线品种要名实相符,不得随意变更,交易场所注册地、实际经营地、服务器所在地应保持一致。

“回头看”期间,省政府原则上暂停批设新的交易场所。

七是对辖内违法违规的交易场所建立“黑名单”制度。

八是商品类交易场所及交易品种的设置应立足现货,具有产业背景和物流等配套措施,不得上线与当地产业无关的交易品种,交易必须全款实货,交易客户限定为行业内企业。

交易场所不得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和类似证券发行上市的现货发售模式,不得开展连续集中竞价交易,要限期停止贵金属、石油、邮币卡等违规交易。

(三)坚持分类处置。

对各类交易场所认真甄别,根据风险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处理方式等因素,准确分类,及时纠偏,制定差别化措施,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确保风险全面排查、问题全面整治和监管全面覆盖,按照合规类、整改类、取缔类实施分类处置。

六、方法步骤

(一)开展摸底排查。

各镇、各牵头部门和单位要抓紧制定本辖区清理整顿方案和主管(监管)领域的风险整治专项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各镇、各有关部门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或牵头领域的情况开展清查。

要加强合作,互通摸底排查情况,金融管理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交易场所,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等违法行为,马上报告相关部门。

(二)实施清理整顿。

各镇、各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或牵头领域的交易场所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对摸底排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线索,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地方交易场所涉嫌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风险提示的函(清整联办201612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清整联办201730号)等精神,准确界定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向违规交易场所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整改要求。

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于6月8日前向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中期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回头看”期间交易场所整改规范的,报经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论证通过并出具书面意见,2017年6月30日仍未整改规范并通过联席会议验收的交易性场所予以撤销关闭。

(三)督查和评估。

做好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督查和中期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

此项工作要于2017年9月底前完成。

(四)验收和总结。

各镇、各有关部门形成本镇或牵头领域的整治报告,于2017年9月8日前上报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领域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

七、组织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站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的工作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当前各类交易场所风险,抓紧清理处置各类交易场所存在的突出问题。

要积极构建“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推进”的各类交易场所专项整治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日常监管,加强风险监测。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底线思维,加强对利用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风险监测、防范和化解的技术研究,扩展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提高安全监控能力,要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实现对各类交易场所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

(三)加强舆论引导,提高风险意识。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

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

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坚持分类施策,维护社会稳定。

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措施,讲究执法策略、方式、尺度和时机,依法合理制定涉案资产的处置政策和方案,分类处置各类交易场所风险,防止矛盾激化,努力实现执法效果与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落实维稳属地责任,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及时回应群众诉求,积极导入法治轨道,严格依法处置案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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