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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生产系统粉尘防爆规范

塑料生产系统粉尘防爆标准(报批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塑料生产系统的粉尘防爆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

a〕以烯烃类气体为原料,主要工艺过程为经聚合反响得到塑料粉末料、经造粒得到塑料颗粒料粉体的生产系统;

b〕以塑料、合成聚合物粉末或颗粒料为原料,通过熔融与注塑等工艺生产与加工塑料用品的生产系统,包括废旧塑料回收处理与加工生产系统。

本标准不适用于塑料粉末喷涂工艺过程。

2标准性引用文件

以下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但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但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那么

GB12476.3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局部:

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

GB15577 粉尘防爆平安规程

GB17440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平安规程

GB/T15604 粉尘防爆术语

GB/T1560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T17919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器防爆导那么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标准

GB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标准

AQ3009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平安标准

AQ/T9006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根本标准

3术语和定义

GB12476.3、GB15577及GB/T15604中界定的以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为了便于使用,某些术语重复列出。

3.1

塑料plastic

塑料是指以合成树脂为主要成分适当参加填料、增塑剂及其它助剂〔如着色剂、防老剂、阻燃剂等〕,在一定温度与压力下,可塑制成一定形状并在常温下能保持既定形状的材料及其制品。

不加任何助剂的塑料称为单组分塑料,如聚四氟乙烯塑料等。

合成树脂是塑料最根本的、最重要的成分,例如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聚苯乙烯、聚酰胺、聚碳酸脂、酚醛树脂、聚氨酯与环氧树脂等。

3.2

塑料生产系统plasticprocessingsystem

塑料生产系统包括塑料原料〔指树脂或半成品〕的生产、塑料制品的生产〔也称塑料成型或塑料加工〕,以及废旧塑料回收处理与加工系统。

3.3

塑料粉尘plasticdust

在大气中依靠自身重量可沉淀下来,但也可持续悬浮在空气中一段时间的塑料或合成树脂固体微小颗粒,且具有一定的可燃危险性。

大多数塑料粉尘为不导电粉尘。

3.4

塑料粉体料仓plasticpowdersilo

贮存塑料粉末、颗粒的设备或容器。

3.5

气力输送系统pneumaticconveyingsystem

利用空气流或其它气体,通过封闭的管道系统输送物料颗粒并能将气物别离的系统。

包括给料装置、气物别离机、封闭的管道系统、动力驱动装置等。

3.6

粉尘释放源sourceofdustrelease

能向生产环境中释放可燃性粉尘的部位。

[GB17440-2021,定义3.4]

3.7

塑料粉尘防爆protectionandpreventionforplasticdustexplosion

预防塑料粉尘燃烧、爆炸或在使粉尘燃烧、爆炸发生时损失减少的技术、措施与方法等。

4塑料粉尘爆炸性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以下规定划分为三个区域:

a〕20区:

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塑料粉尘连续出现或经常出现,其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或可能形成无法控制和极厚的粉尘层的场所及容器内部。

b〕21区:

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塑料粉尘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但未划入20区的场所。

c〕22区:

在异常条件下,塑料粉尘云偶尔出现并且只是短时间存在、或出现塑料粉尘的堆积并可能存在粉尘层,且在空气中产生塑料粉尘混合物而未划分为21区的场所。

如果不能保证排除塑料粉尘堆积或粉尘层,那么应划分为21区。

4.2塑料粉尘爆炸性危险区域应按塑料粉尘释放源位置,释放粉尘的数量及可能性,以及爆炸条件和通风除尘等实际因素确定。

5一般要求

5.1通那么

5.1.1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塑料粉尘企业的新建与改、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生产与设备维护管理,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5.1.2工艺设计应遵循整体设防的原那么,应严格遵守防止粉尘爆炸的技术要求。

设计文件中应就建筑结构、工艺选择、设备选型和布置、粉尘控制、电气以及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确的防止粉尘爆炸的具体措施和方法,并明确说明设计中对塑料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5.1.4在20区和21区使用高强度光源、激光、辐射与超声波设备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

5.2防爆结构

5.2.1具有塑料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的建、构筑物与设施、设备应采取相应的防爆结构,其设计应符合GB15577中建〔构〕筑物的结构与布局、GB/T15605中有关粉尘爆炸泄爆要求,以及GB50057与GB50016中有关建筑物的防雷与防火防爆的要求。

5.2.2塑料料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及塑料料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含有20区、21区、22区建〔构〕筑物的四周应设有宽度不小于3m的消防通道。

5.2.3对不易于清理的建〔构〕筑物以及设备〔设施〕外表及边棱,应采用倾角不小于60°的倾斜面设计,以防止粉尘沉积。

除尘装置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及平安防护措施,均应符合GB/T17919的要求。

5.2.420区、21区建(构)筑物应设置必要的泄爆口,设备或料仓内的物料最高料位不应超过泄爆口的下边缘。

泄爆口的位置应确保周围不会受到泄爆火焰和气体危害,并应采取泄爆后的二次爆炸防护措施,泄爆过程不应危及人员或使与平安有关的设备操作受到限制。

属于20区、21区、22区的建〔构〕筑物与固定式设备〔设施〕采用泄爆方式防爆时,泄爆装置的设置应符合GB/T15605的要求,且主体建筑应有足够的防爆能力,在爆炸压力被平安释放之前不应倒塌爆裂。

5.2.5在塑料粉尘爆炸性环境宜在适当位置设置防火、防爆隔墙,以保证作业平安和便于划分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

控制室、配电室宜单独设置,且不宜设置在塑料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上方。

5.3电气

5.3.1用于塑料粉尘爆炸性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及便携式仪器,应符合AQ3009的相关规定。

存在塑料粉尘的场所用电力装置应符合GB50058的相关规定。

5.3.2塑料生产系统应按爆炸性粉尘环境对电气工程的要求进行设计。

电气设计应与工艺、土建设计紧密结合,到达平安闲用、维修方便、经济合理和技术先进的要求。

电气设计应严格遵守防止粉尘爆炸的技术要求,遵循整体设防的原那么。

5.3.3塑料生产系统应按照平安、可靠、先进和适用的原那么设计自动控制系统。

自动控制系统应符合工艺作业要求,具备保障平安生产的电气联锁功能。

5.3.4塑料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按粉尘层厚度分为A型、B型两类。

A型:

粉尘层厚度至5mm;B型:

粉尘层厚度至12.5mm。

5.3.5在有塑料粉尘混合物场所,电气设备的最高外表温度〔Tmax〕不应超过粉尘与空气混合物最小点燃温度〔TEL〕的2/3。

在有塑料粉尘堆积场所,按外壳极限温度〔Tmax〕的规定分为TA型、TB型两类。

电气设备最高外表温度不能超过下述规定,TA型:

Tmax=T5mm-75K;TB型:

Tmax=T-25K。

〔T5mm、T分别为5mm厚粉尘层和12.5mm厚粉尘层的点燃温度。

5.3.6安装在塑料粉尘爆炸性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应按表1规定选型。

表1塑料粉尘爆炸性危险环境电气设备防护等级选用规定

电气设备

防爆类型

20区

21区

22区

A型

导电型

DIPA20TA

DIPA20TA

DIPA21TA

非导电型

DIPA21TA

DIPA22TA或DIPA21TA

B型

导电型

DIPB20TB

DIPB20TB

DIPB21TB

非导电型

DIPB21TB

DIPB22TB或DIPB21TB

5.4防雷与防静电

5.4.1存在塑料粉尘生产系统的防雷与防静电保护应符合GB15577、GB50057和GB12158的规定。

5.4.2允许利用建(构)筑物的结构钢筋构成防雷系统,防雷系统采用暗装笼式。

接地极、引下线、接闪器间由下至上应有可靠和符合标准的连接,以构成一个良好的电气通路。

5.4.3允许电气工程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电感应接地和防静电接地系统共接,其接地电阻为其中的最小值。

在20区、21区、22区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应有防静电接地措施,并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相连,不得相互串联后再接地。

5.4.4塑料粉体作业过程中,宜通过选择导体的接地方式、限制粉体容器的容积大小,来控制可能发生的静电放电火花能量,以防止静电放电火花成为危险的点火源。

应根据生产现场可能出现的可燃物爆炸危险性的敏感性参数〔如最小点火能量等〕,采取措施以防止产生高能量的火花放电、传播型刷形放电、刷形放电、电晕放电、人体放电和料堆外表放电等危险的静电放电方式。

6塑料与合成树脂生产系统

6.1聚合反响与粉末

6.1.1应严格控制聚合反响过程的各项工艺指标,注意原料精制、催化剂配制等关键操作流程,保持聚合装置反响的平稳性。

6.1.2清理聚合釜时,应制订具体的操作方案。

应采用盲板将聚合釜与系统隔开,用氮气置换聚合釜内残留的可燃气体后再用空气置换。

应防止塑料粉末的下泄撞击,并应对清理物料作喷水处理。

假设有沉积物堵塞需要清理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作业,且不应带压处理物料。

6.2造粒与枯燥

6.2.1保持造粒系统运行的稳定性。

出现带尾巴料或碎屑时应及时调整和处理,并防止碎屑带入风送系统,出现切粒断刀时应及时停车。

6.2.2应严格控制低压闪蒸系统、枯燥系统、脱气仓等粉体及熔体挥发分处理与加工设备的工艺条件,并定期取样检测挥发分。

枯燥器等设备应密封可靠,排空管道内应无塑料粉尘堆积与附着。

6.2.3在开车、切换牌号或造粒不正常而产生不合格料时,应按正常工艺操作进行脱气处理。

6.2.4切胶作业应在氮气保护和软水存在的条件下进行,当氮气和软水供应中断时应立即停止切胶作业。

6.3管道输送

6.3.1当采用氮气保护输送粉体时,应确保粉体氮气风送系统的气密性,应严格控制系统的氧含量不得高于10%〔体积百分比〕,并设置氮气保护自动补给控制装置。

6.3.2应保证粒料风送系统〔或净化风送系统〕运行的可靠性。

在造粒后的8~10h内,应确保风送系统和料仓内可燃气体含量≤0.5%〔质量百分比〕。

6.4储存与料仓

6.4.1塑料生产系统的粉体料仓,宜设置抽吸微细粉尘的专用设备。

6.4.2设置塑料粉体料仓进风管及其它金属支撑构件时,应防止出现金属突出物。

6.4.3不应在粉料处理系统和料仓内出现的孤立导体,并定期检查可能出现孤立导体的设备或部件,如排风过滤器的紧固件、管道或软连接管的紧固件、振动筛的软连接、临时接料的推车或器具等。

料仓内一旦发现有金属异物,应尽快取出。

6.4.4不应采用边进料、边出料的工艺操作流程,应严格执行进料、掺合、出料的操作程序。

6.4.5进料与掺合工序应连续进行,应防止料仓内积聚过多的挥发性气体。

6.4.6脱气合格后的粉料应及时包装,不应在料仓内长时间存放。

6.4.7粒料仓的粘壁料厚度不应大于2mm,并应定期检查和清理料仓内粘壁料和块状料。

6.5下料包装与运输

6.5.1下料过程应控制物料的流速,并防止物料对包装器具的冲击。

6.5.2应及时清理下料包装与运输作业场所及其过程中散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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