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照明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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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照明标准
【照明标准】GB50034-92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3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2〕650号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修订的《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原《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TJ34-79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了在工业企业照明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有利于保护视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做到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修方便,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中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不适用于地下建筑、地下矿井、无窗厂房等。
第1.0.3条工业企业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 照度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工业企业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按以下系列分级:
0.1、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和3000Lx。
第3.1.2条照明设计标准值应为生产场所作业面上的平均照度值。
第3.1.3条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根据工作场所和视觉作业的具体要求,应按高、中、低选取适当的标准值,一般情况下采用照度范围的中间值。
第3.1.4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高值:
一、Ⅰ~V等的视觉作业,当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500m时;
二、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作业,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时;
三、识别对象在活动面上,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时;
四、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特殊要求时;
五、识别对象反射比小时;
六、当作业精度要求较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时。
第3.1.5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低值:
一、进行临时性工作时;
二、当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时。
第二节 照度标准值
第3.2.1条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 表3.2.1
视觉作业特性
识别对象的最小尺寸d(mm)
视觉作业分类
亮度对比
照度范围(Lx)
混合照明
一般照明
等
级
特别精细作业
d≤0.15
Ⅰ
甲
小
1500
2000
3000
-
-
-
乙
大
1000
1500
2000
-
-
-
很精细作业
0.15<d≤0.3
Ⅱ
甲
小
750
1000
15000
200
300
500
乙
大
500
750
1000
150
200
300
精细作业
0.3<d≤0.6
Ⅲ
甲
小
500
750
1000
150
200
300
乙
大
300
500
750
100
150
200
一般精细作业
0.6<d≤1.0
Ⅳ
甲
小
300
500
750
100
150
200
乙
大
200
300
500
75
100
150
一般作业
1.0<d≤2.0
Ⅴ
-
-
150
200
300
50
75
100
较粗糙作业
2.0<d≤5.0
Ⅵ
-
-
-
-
-
粗糙作业
d>5.0
Ⅶ
-
-
-
-
-
一般观察生产过程
-
Ⅷ
-
-
-
-
-
大件贮存
-
Ⅸ
-
-
-
-
-
有自行发光材料的车间
-
Ⅹ
-
-
-
-
-
30
50
75
第3.2.2条当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作为一般照明时,在经常有人工作的工作场所,其照度标准值不宜低于50Lx。
第3.2.3条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照度值应按该等级混合照明照度值的5%~15%选取,不宜低于30Lx。
但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不宜低于50Lx。
第3.2.4条对于一般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附录二采用。
第3.2.5条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三的规定。
第3.2.6条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四的规定。
第3.2.7条对于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3.2.1中一般照明的10%。
而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3.2.1中的一般照明的5%。
疏散照明主要通道上的疏散照明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0.5Lx。
第3.2.8条照明设计计算照度值应为表3.2.1、附录二、附录三和附录四的照度标准值除以表3.2.8所规定的维护系数值。
维护系数值 表3.2.8
环境污染特征
类 别
照明器擦洗次数(次燉年)
维护系数
清 洁
仪器、仪表的装配车间,电子元器件的装配车间,实验室,办公室,设计室
2
0.8
一 般
机械加工车间、机械装配车间、织布车间
2
0.7
污染严重
锻工车间、铸工车间、碳化车间、水泥厂球磨车间
3
0.6
室 外
道路和广场
2
0.7
第四章 光源
第4.0.1条照明光源宜采用荧光灯、白炽灯、高强气体放电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等。
第4.0.2条当悬挂高度在4m及以下时,宜采用荧光灯;当悬挂高度在4m以上时,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当不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也可采用白炽灯。
第4.0.3条在下列工作场所的照明光源,可选用白炽灯:
一、局部照明的场所;
二、防止电磁波干扰的场所;
三、因光源频闪效应影响视觉效果的场所;
四、经常开闭灯的场所;
五、照度不高,且照明时间较短的场所。
第4.0.4条应急照明应采用能瞬时可靠点燃的白炽灯、荧光灯等。
当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经常点燃且不需要切换电源时,可采用其它光源。
第4.0.5条当采用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或显色性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光源形式的混光光源.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宜按表4.0.5选取。
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 表4.0.5
混光光源
光通量比(%)
一般显色指数(Ra)
色彩辨别效果
DDG+NGX
DDG+NG
40~60
60~80
≥80
除个别颜色为“中等”外,其它颜色为“良好”
KNG+NG
DDG+NG
KNG+NGX
GGY+NGX
ZJD+NGX
50~80
30~60
40~60
30~40
40~60
60~70
60~80
70~80
60~70
70~80
除部分颜色为“中等”外,其它颜色为“良好”
GGY+NG
KNG+NG
GGY+NGX
ZJD+NG
40~60
30~50
40~60
30~40
40~0
40~60
40~60
40~50
除个别颜色为“可以”外,其它颜色为“中等”
注:
①GGY——荧光高压汞灯;DDG——镝灯;KNG——钪钠灯;NG——高压钠灯;NGX——中显色性高压钠灯;ZJD——高光效金属卤素灯。
②混光光通量比系指前一种光源光通量与两种光源光通量的和之比。
③辨别效果顺序:
良好—中等—可以。
第五章 灯具及其附属装置
第5.0.1条照明灯具应具有完整的光度参数,其机械、电气、防火等性能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和《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分类》等的有关规定。
第5.0.2条应优先选用配光合理、效率较高的灯具.室内开启式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70%;带有包合式灯罩的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55%;带格栅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50%。
第5.0.3条根据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应分别采用下列各种灯具:
一、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应采用防潮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灯具。
二、在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汽的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材料制成的密闭式灯具。
若采用开启式灯具时,各部分应有防腐蚀防水措施。
三、在高温场所,宜采用带有散热孔的开启式灯具。
四、在有尘埃的场所,应按防尘的保护等级分类来选择合适的灯具。
五、在装有锻锤、重级工作制桥式吊车等振动、摆动较大场所的灯具,应有防震措施和保护网,防止灯泡自动松脱与掉下。
六、在易受机械损伤场所的灯具,应加保护网。
七、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5.0.4条灯具和镇流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第5.0.5条高强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宜装设在靠近灯具的位置。
第六章 照明质量
第一节 眩光限制
第6.1.1条工业企业照明可按眩光程度分为五级,并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直接眩光限制等级 表6.1.1
质量等级
眩光程度
作业或活动的类型
A
无眩光
很严格的视觉作业
B
刚刚感到的眩光
视觉要求高的作业;视觉要求中等但集中注意力要求高的作业
C
轻度眩光
视觉要求和集中注意力要求中等的作业,并且工作人员有一定程度的流动性
D
不舒适眩光
视觉要求和集中注意力要求低的作业,工作人员在有限的区域内频繁走动
E
一定的眩光
工作人员不限于一个工作岗位而是来回走动,并且视觉要求低的房间,不是由同一批人连续使用的房间
第6.1.2条工业企业室内照明直接眩光的限制,宜采用附录五的亮度曲线法确定。
第6.1.3条灯具亮度除应满足亮度曲线法的限制要求外,还应符合表6.1.3的灯具最小遮光角的规定。
灯具最小遮光角 表6.1.3
灯具出光口的平均亮度
直接眩光限制等级
光源类型
A、B、C
D、E
L≤20
20°
10°
管状荧光灯
20<L≤500
25°
15°
涂荧光粉或漫射光玻璃的高强气体放电灯
L>500
30°
20°
透明玻壳的高强气体放电灯、透明玻璃白炽灯
注:
#线状的灯从端向看遮光角为0°。
第6.1.4条室内一般照明灯具的最低悬挂高度,应符合表6.1.4的规定。
工业企业室内一般照明灯具的最低悬挂高度 表6.1.4
光源种类
灯具型式
灯具遮光角
光源功率(W)
最低悬挂高度(m)
白炽灯
有反射罩
10°~30°
≤100
2.5
150~200
3.0
300~500
3.5
乳白玻璃漫射罩
-
≤100
2.0
150~200
2.5
300~500
3.0
荧光灯
无反射罩
-
≤40
2.0
>40
3.0
有反射罩
-
≤40
2.0
>40
2.0
荧光高压汞灯
有反射罩
10°~30°
<125
3.5
125~250
5.0
≥400
6.0
有反射罩带格栅
>30°
<125
3.0
125~250
4.0
≥400
5.0
金属卤化物灯、高
压钠灯、混光光源
有反射罩
10°~30°
<150
4.5
150~250
5.5
250~400
6.5
>400
7.5
有反射罩带格栅
>30
<150
4.0
150~250
4.5
250~400
5.5
>400
6.5
第6.1.5条在需要有效地限制工作面上的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的房间或场所,应采用如下措施:
一、应使视觉作业避开和远离照明光源同人眼形成的镜面反射区域;
二、使用发光表面面积大、亮度低、有一定上射光通量的灯具;
三、视觉作业和作业房间内的表面为无光泽的表面;
四、采用在视线方向发光强度小的特殊灯具。
第二节 光源颜色
第6.2.1条室内照明光源的色表可按其相关色温分成三类,其光源色表类别宜按表6.2.1确定。
光源的色表类别 表6.2.1
以表类别
色表特征
相关色温(K)
适用场所举例
Ⅰ
暖
<3300
车间局部照明、工厂辅助生活设施等
Ⅱ
中间
3300~5300
除要求使用冷色、暖色以外的各类车间
Ⅲ
冷
>5300
高照度水平、热加工车间等
第6.2.2条根据视觉作业对颜色辨别的要求,选用不同显色性的光源。
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类别,宜按表6.2.2确定。
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类别 表6.2.2
显色类别
一般显色指数范围
适用场所举例
Ⅰ
A
Ra≥90
颜色匹配、颜色检验等
B
90>Ra≥80
印刷、食品分检、油漆等
Ⅱ
80>Ra≥60
机电装配、表面处理、控制室等
Ⅲ
60>Ra≥40
机械加工、热处理、铸造等
Ⅳ
40>Ra≥20
仓库、大件金属库等
第6.2.3条对颜色识别有要求的工作场所,当使用照度在500Lx及以下,采用光源的显色指数较低时,宜提高其照度标准值,其提高值为表3.2.1的照度标准值乘以表6.2.3中的相对照度系数值。
相对照度系数值 表6.2.3
300≤E≤500
E<300
80>Ra≥60
1.20
1.25
60>Ra≥40
1.30
1.40
第6.2.4条当采用混光照明时,应避免在地面和空间产生不均匀的色斑。
第三节 照度均匀度
第6.3.1条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宜小于0.7。
第6.3.2条工作场所内走道和非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不宜小于作业区域一般照明照度的1/5。
第6.4.1条在长时间连续作业的房间内,其表面反射比宜按表6.4.1确定。
工作房间表面的反射比 表6.4.1
表面名称
反射比
顶栅
0.70~0.80
墙面
0.50~0.70
地面
0.20~0.40
设备
0.25~0.45
第七章 照明供电
第7.0.1条灯的端电压一般不宜高于其额定电压的10%,亦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下列数值:
一、一般工作场所为95%;
二、露天工作场所、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工作场所的照明难于满足95%时,可降到90%;
三、应急照明、道路照明、警卫照明及电压为12~42V的照明为90%。
第7.0.2条对于容易触及而又无防止触电措施的固定式或移动式灯具,其安装高度距地面为2.2m及以下,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时,其使用电压不应超过24V。
一、特别潮湿的场所;
二、高温场所;
三、具有导电灰尘的场所;
四、具有导电地面的场所。
第7.0.3条在工作场所的狭窄地点,且作业者接触大块金属面,如在锅炉、金属容器内等,使用的手提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第7.0.4条在42V及以下安全电压的局部照明的电源和手提行灯的电源,输入电路与输出电路必须实行电路上的隔离。
第7.0.5条为减小冲击电压波动和闪变对照明的影响,宜采取下列措施:
一、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或冲击性负荷群与照明负荷,分别由不同的配电变压器或照明专用变压器供电;
二、当冲击性负荷和照明负荷共用变压器供电时,照明负荷宜用专线供电。
第7.0.6条建筑物照明电源线路的进户处,应装设带有保护装置的总开关。
第7.0.7条由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照明负荷,线路电流不超过30A时,可用220V单相供电,否则,应以220/380V三相四线供电。
第7.0.8条室内照明线路,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一般情况下不宜超过15A,所接灯头数不宜超过25个,但花灯、彩灯、多管荧光灯除外。
插座宜单独设置分支回路。
第7.0.9条对高强气体放电灯的照明,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30A,并应按启动及再启动特性,选择保护电器和验算线路的电压损失值。
第7.0.10条对气体放电灯供电的三相四线照明线路,其中性线截面应按最大一相电流选择。
第7.0.11条应急照明的电源,应区别于正常照明的电源。
不同用途的应急照明电源,应采用不同的切换时间和连续供电时间。
应急照明的供电方式,宜按下列之一选用:
一、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二、蓄电池;
三、供电网络中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电源的馈电线路;
四、应急照明灯自带直流逆变器;
五、当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时,应与正常照明的供电干线分别接自不同的变压器;
六、仅装有一台变压器时,应与正常照明的供电干线自变电所的低压屏上(或母线上)分开。
当建筑物内未设变压器时,则在建筑物电源线进户处与正常照明回路分开,并不得与正常照明共用一个总开关。
注:
重要场所的应急照明供电方式,应按上述一至四项之一选用。
第7.0.12条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应有单独的控制开关。
应急照明不作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当正常照明因故停电,应急照明电源宜自动投入。
第7.0.13条在气体放电灯的频闪效应对视觉作业有影响的场所,其同一或不同一灯具的相邻灯管(灯泡)宜分别接在不同相位的线路上。
第7.0.14条厂区道路照明除回路应有保护装置外,每个灯具宜有单独保护装置。
第7.0.15条对气体放电灯宜采用电容补偿,以提高功率因数。
装有单独补偿电容的灯具应装设保护装置,其值应按改善功率因数后的电流进行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