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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侵权行为法基本原则

欧洲侵权行为法基本原则

于敏(译)毕小青(校)

  说明

  《欧洲侵权行为法基本原则》[1]是一个由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比利时、德国、法国、英国、荷兰、瑞典、瑞士、希腊、奥地利等欧洲国家和欧洲侵权行为和保险法律中心,以及南非、以色列、美国等国的侵权行为法学者和法官构成的称作“欧洲侵权行为法团体”(EuropeanGrouponTortLaw)的组织[2]草拟的一个旨在谋求协调欧洲各国侵权行为法的建议稿。

正如该原则的草拟者所指出:

“本原则不是单纯地重复欧洲侵权行为法一般的共同核心内容,而是一个建设性的,对侵权行为责任广泛系统的前瞻性的建议。

在参考这个原则时需要联系现存的政体制度。

本原则的意图是汇集学术和实务当中的讨论意见,希望能够提供一个指导性的纲要,以服务于国家立法,从而促进欧洲各国法律的逐渐协调”[3]。

  虽然称为“欧洲侵权行为法基本原则”(以下称“基本原则”)但从它的参加者并不限于欧洲的法律工作者这一点也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个原则的意义也决不会仅限于欧洲。

随着国际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发展,各国之间的经济交流和民间往来日趋频繁,这必然会促使各国法律,特别是私法规定进一步地趋于一致。

这样,参照和学习外国的法律,吸取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使本国的法律实现国际化就成为世界各国立法活动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侵权行为法作为私法的重要构成部分,当然也不可能例外。

  这个基本原则体现出的草拟者的法规编纂指导思想和具体做法,对我国的侵权行为立法很有借鉴意义,这里仅举以下例子作简略说明:

  

(1)条文繁简得当具有足够涵盖性

  任何法律无论规定得多么详细,都不可能将所有的具体社会现象囊括无遗,但同时,法律的基本原则又必须能够涵盖社会一定发展阶段上的所有社会问题。

因此,不同层次的立法具有与其定位相当的繁简程度和法条概念所具备涵盖性对立法的严谨性和法律适用时的具体操作尤为关键。

特别是侵权行为法,它规范的是民法当中最活跃的部分,即人的行为。

只有条文繁简得当,具备足够的涵盖性,才能妥当地规范某一领域内人的行为,而不会因过于简单而有所疏漏,或者因失于细密而束缚人的活动自由,甚至发生规定之间相互矛盾的麻烦。

基本原则的草拟者高超地把握了作为民事基本法之一部分的侵权行为法规定的繁简程度,法条的概念具有足够涵盖性,这样就使基本原则的规定都能够成为法官以创造精神积极对应活生生的现实社会的依据。

  

(2)人格权保护的重视

  人格权保护的不断加强是一种世界性的趋势。

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这一趋势:

人格权(生命、身体或精神上的完整性,人的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保护范围最广泛;与公共利益同样地,行为人行动自由与权利的行使方面的利益得到考虑;非财产损害赔偿尤其适用于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或人的尊严、自由或其他人格权利的侵害的情况,并同样可以适用于与遭受致命或严重非致命伤害的受害人有亲近关系的人。

基本原则在保护范围上对人格权作出的这些细密规定,无疑是与宪法和刑法等公法上的宣示相辅相成地在私法层面上宣示了对人格权的保护,并清楚地显示了债权法对人格权保护提供切实的财产性保障的特性。

正如基本原则规定的那样,“损害赔偿也同样服务于预防损害的目的”,侵权责任解决的决不仅仅是财产性问题,损害赔偿以其特殊的机制发挥着预防侵权行为发生从而保护人格权的功能。

  (3)概念的严谨性

  基本原则中,没有使用“精神损害”的概念,而使用了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的概念。

这样处理是妥当的。

精神损害只是非财产损害中的一部分,而且,人身损害既有财产上的,也有非财产上的,常常很难分清哪个部分是精神损害,哪个部分是物质损害。

以精神损害对应财产损害显然是不妥当的。

规定,“国内法可以对更多种类的危险活动规定严格责任,即使该活动并非异常危险”。

这些规定非常简洁明快,根据这些规定,法官可以灵活处理各种高度危险活动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而不必先入为主地事先决定对哪一类活动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哪一类应当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等等。

这样的规定作为裁判规范,对受害人的救济是非常有利的。

以现实中的现象来看,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施工人责任)与日本民法第716条(土地工作物责任)对施工损害虽然规定的都是过失推定的处理,但我国施工造成的他人损害(遗留物伤人、大坑积水溺死儿童等诸多案件)的惨剧时有发生,而日本此类案件甚少,原因就在于日本审判实务中法官的判决使得施工人无法证明其“已尽了必要的注意义务”。

因此,每一个施工者都要安排人员切实保证每一位通行者的安全。

这样,那种大企业造成损害不负责任,却由受害人对自己“没有注意”其施工标志而甘受损害后果的现象就无法存在。

基本原则中有关异常危险责任的规定可以说是草拟者的又一精湛妙笔,令人叹为观止。

  当前,我国的民法典编纂活动即将进入侵权责任法的立法阶段。

欧洲是大陆法和普通法这两大法系的发祥地,以欧洲学者为中心总结和研究现实侵权行为责任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草拟的这个欧洲侵权行为法基本原则对我国的侵权责任立法与法学研究和司法实务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自明的。

以上几点只是译者肤浅的挂一漏万的例举而已。

我们这里将此基本原则译出奉献给读者,相信学界的有识之士对其会有更加清楚的认识,能够发现其真正本质的精髓。

  EuropeanGrouponTortLaw

  PrinciplesofEuropeanTortLaw

  欧洲侵权行为法基本原则

  TITLEI.BasicNorm

  第1篇基本规范

  Chapter1.BasicNorm

  第1章基本规范

  Art.1:

101.Basicnorm

  第1:

101条基本规范

  

(1)Apersontowhomdamagetoanotherislegallyattributedisliabletocompensatethatdamage.

  

(1)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由法律上被归责者负赔偿该损害之责任。

  

(2)Damagemaybeattributedinparticulartotheperson

  

(2)损害特别是可以被归责于以下人:

  a)whoseconductconstitutingfaulthascausedit;or

  a)其构成过错的行为引起损害者;

  b)whoseabnormallydangerousactivityhascausedit;or

  b)或者从事异常危险活动的行为引起损害者;

  c)whoseauxiliaryhascauseditwithinthescopeofhisfunctions.

  c)或者其附属者在其职责范围内引起损害者。

  TITLEII.GeneralConditionsofLiability

  第2篇一般责任要件

  Chapter2.Damage

  第2章损害

  Art.2:

101.Recoverabledamage

  第2:

101条可回复的损害

  Damagerequiresmaterialorimmaterialharmtoalegallyprotectedinterest.

  损害必须是对受保护的法律上利益的物质上或非物质上的侵害。

  Art.2:

102.Protectedinterests

  第2:

102条受保护的利益

  

(1)Thescopeofprotectionofaninterestdependsonitsnature;thehigheritsvalue,theprecisionofitsdefinitionanditsobviousness,themoreextensiveisitsprotection.

  

(1)受保护利益的范围取决于该利益的性质;利益价值越高,定义越精确,越显而易见,保护范围就越广泛。

  

(2)Life,bodilyormentalintegrity,humandignityandlibertyenjoythemostextensiveprotection.

  

(2)生命、身体或精神上的完整性,人的尊严和人身自由享受最广泛的保护。

  (3)Extensiveprotectionisgrantedtopropertyrights,includingthoseinintangibleproperty.

  (3)广泛的财产权保护,包括那些无体资产。

  (4)Protectionofpureeconomicinterestsorcontractualrelationshipsmaybemorelimitedinscope.Insuchcases,dueregardmustbehadespeciallytotheproximitybetweentheactorandtheendangeredperson,ortothefactthattheactorisawareofthefactthathewillcausedamageeventhoughhisinterestsarenecessarilyvaluedlowerthanthoseofthevictim.

  (4)纯经济利益或者契约关系的保护范围可能受到更多的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的利益必然被评价为比受害人低,但仍然应当注意到行为人与遭受危险者的特别接近关系,或者行为人知道其行为将造成损害的特别的事实。

  (5)Thescopeofprotectionmayalsobeaffectedbythenatureofliability,sothataninterestmayreceivemoreextensiveprotectionagainstintentionalharmthaninothercases.

  (5)保护范围也可受责任性质的影响,所以,对利益的保护在故意的加害的情况下要比在其他情况更广泛。

  (6)Indeterminingthescopeofprotection,theinterestsoftheactor,especiallyinlibertyofactionandinexercisinghisrights,aswellaspublicinterestsalsohavetobetakenintoconsideration.

  (6)当确定保护范围时,还应考虑行为人的利益,特别是在行动的自由与权利的行使方面的利益,以及公共利益。

  Art.2:

103.Legitimacyofdamage

  第2:

103条损害的合法性

  Lossesrelatingtoactivitiesorsourceswhichareregardedasillegitimatecannotberecovered.

  被认定为涉及不法的行为或来源的损失不能得到回复。

  Art.2:

104.Preventiveexpenses

  第2:

104条预防性费用

  Expensesincurredtopreventthreateneddamageamounttorecoverabledamageinsofarasreasonablyincurred.

  为预防可能发生的损害的威胁而发生的费用,只要是合理引起的就可以计入可回复的损害。

  Art.2:

105.Proofofdamage

  第2:

105条损害的证明

  Damagemustbeprovedaccordingtonormalproceduralstandards.Thecourtmayestimatetheextentofdamagewhereproofoftheexactamountwouldbetoodifficultortoocostly.

  损害必须是被依照正规的诉讼程序标准证明的。

在证明损害的精确数额过于困难或费用过高时,法院可以评估损害的范围。

  Chapter3.Causation

  第3章因果关系

  Section1.Conditiosinequanonandqualifications

  第1节必要条件与限定性条件

  Art.3:

101.Conditiosinequanon

  第3:

101条必要条件

  Anactivityorconduct(hereafter:

activity)isacauseofthevictim’sdamageif,intheabsenceoftheactivity,thedamagewouldnothaveoccurred.

  如果某行为或表现(以下称:

行为)不存在,则损害就不会发生,那么该行为就是受害人损害的原因。

  Art.3:

102.Concurrentcauses

  第3:

102条竞合的原因

  Incaseofmultipleactivities,whereeachofthemalonewouldhavecausedthedamageatthesametime,eachactivityisregardedasacauseofthevictim’sdamage.

  如果存在多个行为,而其中每一行为单独地都可以同时引起损害,则每个行为都可被认定为受害人损害的原因。

  Art.3:

103.Alternativecauses

  第3:

103条可选择的原因

  

(1)Incaseofmultipleactivities,whereeachofthemalonewouldhavebeensufficienttocausethedamage,butitremainsuncertainwhichoneinfactcausedit,eachactivityisregardedasacausetotheextentcorrespondingtothelikelihoodthatitmayhavecausedthevictim’sdamage.

  

(1)在存在多个行为,其中每一行为单独地都足以引起损害,但不能清楚确定事实上是哪一个引起了损害时,可根据每个行为引起受害人损害的相应范围的可能性认定其为受害人损害的原因。

  

(2)If,incaseofmultiplevictims,itremainsuncertainwhetheraparticularvictim’sdamagehasbeencausedbyanactivity,whileitislikelythatitdidnotcausethedamageofallvictims,theactivityisregardedasacauseofthedamagesufferedbyallvictimsinproportiontothelikelihoodthatitmayhavecausedthedamageofaparticularvictim.

  

(2)在有多数受害人,但不能清楚确定特定受害人的损害是否由某一行为引起时,即使该行为可能没有引起所有损害,也应根据该行为引起特定受害人的损害的可能性,认定其为所有受害人所遭受损害的原因。

  Art.3:

104.Potentialcauses

  第3:

104条潜在的原因

  

(1)Ifanactivityhasdefinitelyandirreversiblyledthevictimtosufferdamage,asubsequentactivitywhichalonewouldhavecausedthesamedamageistobedisregarded.

  

(1)如果某一行为明确地且不可避免地致使受害人遭受损害时,其后发生的另一行为即使可单独引起同样的损害,也不予以考虑。

  

(2)Asubsequentactivityisneverthelesstakenintoconsiderationifithasledtoadditionaloraggravateddamage.

  

(2)如果随后发生的另一行为导致额外损害或加重损害,则仍必须加以考虑。

  (3)Ifthefirstactivityhascausedcontinuingdamageandthesubsequentactivitylateronalsowouldhavecausedit,bothactivitiesareregardedasacauseofthatcontinuingdamagefromthattimeon.

  (3)如果第一个行为造成持续的损害,随后发生的另一行为也可能造成此损害,则从那个时间开始,这两个行为都被视为引起持续损害的原因。

  Art.3:

105.Uncertainpartialcausation

  第3:

105条不确定部分的因果关系

  Inthecaseofmultipleactivities,whenitiscertainthatnoneofthemhascausedtheentiredamageoranydeterminablepartthereof,thosethatarelikelytohave[minimally]contributedtothedamagearepresumedtohavecausedequalsharesthereof.

  在有多个行为,能够确定其中没有一个行为引起全部损害或任何可确定部分的损害的情况下,则那些(至少)可能引起损害的行为应被推定为引起了相同比例的损害。

  Art.3:

106.Uncertaincauseswithinthevictim’ssphere

  第3:

106条受害人领域内的不确定原因

  Thevictimhastobearhislosstotheextentcorrespondingtothelikelihoodthatitmayhavebeencausedbyanactivity,occurrenceorothercircumstancewithinhisownsphere.

  受害人必须负担与由受害人领域内的活动、事件或其他情况引起的损害的可能性相对应的损失。

  Section2.ScopeofLiability

  第2节责任范围

  Art.3:

201.ScopeofLiability

  第3:

201条责任范围

  WhereanactivityisacausewithinthemeaningofSection1ofthisChapter,whetherandtowhatextentdamagemaybeattributedtoapersondependsonfactorssuchas

  当某行为构成本章第1节规定的原因时,损害是否可以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能够被归责于某人,取决于下列因素:

  a)theforeseeabilityofthedamagetoareasonablepersonatthetimeoftheactivity,takingintoaccountinparticulartheclosenessintimeorspacebetweenthedamagingactivityanditsconsequence,orthemagnitudeofthedamageinrelationtothenormalconsequencesofsuchanactivity;

  a)合理人在行为时对该损害的预见能力,特别要考虑加害行为与其结果在时间或空间上的接近性,或者与这种行为导致的通常结果相比较,该损害的严重性;

  b)thenatureandthevalueoftheprotectedinterest(Article2:

102);

  b)受保护利益的性质和价值(第2:

102条);

  c)thebasisofliability(Article1:

101);

  c)责任基础(第1:

101条);

  d)theextentoftheordinaryrisksoflife;and

  d)生活中通常风险的程度;以及

  e)theprotectivepurposeoftherulethathasbeenviolated.

  e)被违反的原则的保护目的。

  TITLEIII.BasesofLiability

  第3篇责任的基础

  Chapter4.Liabilitybasedonfault

  第4章基于过错的责任

  Section1.Conditionsofliabilitybasedonfault

  第1节基于过错的责任的要件

  Art.4:

101.Fault

  第4:

101条过错

  Apersonisliableonthebasisoffaultforintentionalornegligentviolationoftherequiredstandardofconduct.

  任何人基于过错因故意或过失违反被要求的行为标准都要负责任。

  Art.4:

102.Requiredstandardofconduct

  第4:

102条被要求的行为标准

  

(1)Therequiredstandardofconductisthatofthereasonablepersoninthecircumstances,anddepends,inparticular,onthenatureandvalueoftheprotectedinterestinvolved,thedangerousnessoftheactivity,theexpertisetobeexpected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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