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百货专柜联营合同标准版民法典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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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甲方将位于 市 区(镇) 路(街)号
特别特百货店层;
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如附件所标示平面图,以实测面积为准)供乙方设置专柜经营品牌商品。
1.2甲方有权基于统一管理、营运或整体需要,根据乙方经营状况(按乙方销售业绩实行三个月一次末位淘汰制),调整其所设专柜位置、面积或清退出场,因商场整体调整、改建、扩建、装修时,乙方必须积极支持,并全力配合实施,但甲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
第二条合同期限
2.1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以下简称合同期限)。
2.2在合同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中途息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合同之权利义务与第三者,或与第三者合作经营所设之专柜,或将专柜作担保抵押等,或任何有损甲方于本合同项下权益之行为。
2.3合同期满无论乙方续约与否,均必须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重新确定续签合同条款或协商撤柜事宜,如不按规定时间提前申请,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将按乙方正常营业额计收两个月扣率作为补偿。
2.4合同期限内,乙方如因故需提前撤柜,终止本合同,应提前六十天向甲方书面提出撤柜申请,并经甲方书面同意且结清所有费用后方可撤柜。
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撤柜,视为乙方违约。
单方终止合同,除依第四条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损失,其计算方法如下:
赔偿金额=乙方之日平均销售额×
扣率×
自撤柜之日起至本合同期限止之天数
第三条营业款收取及结款
3.1乙方专柜销售商品使用甲方统一销售小票,营业款项由甲方收银台统一收取,按月结算。
乙方或其销售人员不得私自收款或场外交易。
3.2乙方每月营业额以当月1日至月末日为结算期。
于次月5—8日对账,甲方按营业额的%(以下称“扣率”,扣率一律为倒扣)作为甲方收入,其余营业款在当月10日前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后,甲方于次月12日至15日支付营业款(具体安排为12日为一楼,13日为二楼,14日为三楼,以此类推),逢节假日顺延。
3.3乙方应为已领取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
乙方提交甲方之发票,应为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由其乙方企业开出之合法凭证,否则甲方不予接受,并有权停付该月之营业款。
3.4因顾客购买乙方商品所产生的信用卡手续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在乙方的营业款中扣除。
3.5乙方同意所设专柜每月之营业保底数为人民币元,保底每月结算一次,若乙方当月营业额低于保底时,不足保底部分,则按不足金额×
扣率结算,补足甲方因乙方未完成保底的抽成,乙方同意在结算当月营业款时由甲方一并扣除,如连续三个月未达到保底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动撤柜,乙方不得有异议。
乙方在接到甲方撤柜通知的三日内撤柜,逾期甲方可采取强行措施,因此造成乙方之损失由乙方负责。
3.6乙方同意支付甲方装潢元,分次付清。
乙方同意自进场营业的第一个月起,每月由甲方从乙方当月营业款中分期扣除,直至扣满为止。
乙方在合同期内自行撤柜或甲方由于乙方违约,终止乙方设柜权利的,乙方不得提出装潢补偿。
3.7乙方同意按其专柜建筑面积支付甲方元/㎡/月,每月共计元的综合物业管理费用,于结算该月营业款时,由甲方扣除。
3.8甲方对乙方在场内所设专柜只免费提供基本照明。
如乙方需增加专柜照明或另设用电设施时,须向甲方申请批准,其电费=[所耗电量(用电设施功率)+损耗]×
电价(或装表计量),由乙方从货款中支付,所增加之用电设施费用及维修、保养、维护等由乙方负责。
3.9如乙方不能向甲方提供增值税发票者,须事前向甲方申请,经甲方批准同意,且将按乙方结算货款%代扣税金。
第四条保证金
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先支付元作为保证金,以保障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所有条款。
保证金退返条件:
4.1该保证金在本合同期满后三个月内无息退还乙方。
乙方撤场后,保证金转为商品质量保证金,三个月内无质量投诉及退货,则退还乙方。
4.2如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以保证金充抵赔偿,或从乙方货款中扣减。
因乙方赔偿导致保证金不足额的,乙方应及时补足。
4.3乙方单方终止本合同,保证金充抵违约金,甲方不予退还。
无论保证金是否充抵违约金或已退回,也无论乙方撤场超过三个月,乙方均应承担其所经营商品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五条促销
5.1甲方所举办之各项企划促销活动,乙方应全力配合和支持,并分担相应经费,以求共同发展。
甲方按乙方每月实际营业额提取%作为日常性促销活动经费;
另乙方同意支付元赞助费用于甲方开业庆典、周年庆典或其他大型促销活动,该费用当月在乙方营业款中一次性扣减;
其他涉及经费分担之个案促销活动,甲方应事前与乙方协商日常促销经费之外的加扣分担方式,乙方应予支持。
5.2甲方举办的各种促销活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应全力配合。
甲方事前应将活动方案、经费分摊、活动加扣率等书面知会乙方。
乙方若对顾客自行发送优惠卡,优待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且不得因此拒绝甲方统一发行之会员卡等。
5.3乙方商品的零售价格必须报甲方备案,乙方如需要对商品售价作任何调整及折扣促销,必须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5.4如乙方需使用促销花车及其他促销道具,必须向甲方申请,领用甲方统一制作之花车及道具,费用按甲方统一规定结算。
5.5如乙方需申请使用甲方场内外广告位或在场内外临时促销,将另行签署《广告位租赁合同》和《临时促销协议》。
第六条营业时间、范围及经营规定
6.1甲方商场根据季节或节假日确定统一营业时间,乙方应按甲方公布或广播通知之营业时间开市和收市,不得提前或延后。
特殊业种由商场另行规定。
6.2乙方销售商品及品牌以本合同约定为限,所有商品必须经甲方审核及采用统一标签名码标价后,方可陈列销售,乙方不得任意变更或增加销售商品的品牌和种类,如乙方确需更换或增加经营品类,必须向甲方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陈列销售,否则甲方将视乙方违约,有权终止合同或没收保证金。
6.3乙方应接受甲方核发之礼券及甲方所发行之各类优惠卡(特例商品除外),VIP卡、购物券、现金券等。
具体办法按甲方每次活动细则执行,。
6.4顾客要求退货、换货时,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之《商品退换货管理办法》执行,或履行甲方管理人员之处理意见。
6.5如因乙方经营不善,商品品种单一,销售业绩差等原因,甲方有权要求其增加商品或品牌;
如乙方拒不加以改善,甲方有权指定其他专柜或新招相应品牌进行填补。
6.6如甲方引进同一品牌厂商或更高一级代理商、经销商时,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30日内必须停止相同品牌的重复销售。
第七条商品、商场管理
7.1乙方在甲方卖场专柜内之商品,由乙方派驻人员自行负责管理。
为确保商品安全,如需进出货,应经甲方商场主管同意,并开具放行条由防损人员检查后,按甲方规定的出入口和时间进出,违者甲方门卫将不予放行。
具体按甲方《商场出入货管理规定》执行。
7.2乙方应遵守甲方商场颁订之各项管理规定,履行《专柜供应商手册》之细则。
乙方进柜、撤柜应遵守甲方相关操作流程;
需使用仓库、橱窗等按甲方仓库管理规定及费用收取办法执行;
详情参见《专柜供应商手册》。
7.3乙方所陈列或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三包(包换、包退、包修),不得有假冒伪劣商品。
应使用合法之商品名称、商标、著作权、图案或专利权等;
乙方专柜应使用其依法登记的商号(或公司名称)或服务标章,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列各种与经营有关的证明文件:
(1)法人委托书、法人授权书;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国内企业的有效营业执照,国外企业的开业登记证明;
(3)企业税务登记证明;
(4)商品品牌在国内或国外的注册证明或转让、授权使用证明;
(5)国内代理商须具有时效性、区域性、品类性的代理资格证明及授权代理或授权代理销售的协议或证明;
(6)商品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
(7)商品的质量检验标准及本地的主管部门和专业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鉴定书;
(8)进口商品须具备海关税单、商检证明等完整的进口手续证明;
国内生产或加工的商品须具备生产厂家的有关资料;
(9)商品品牌、品种及价格资料(按规定应有中文说明的附中文资料),其他必要的资信材料;
7.4如因乙方产品质量原因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该损失应由乙方赔偿,并应向甲方支付商品价格10倍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法行为或对第三方的违约、侵权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甲方有权在乙方营业款中直接扣除上述赔偿或违约金。
7.5乙方不得在本商场楼面、楼梯间、防火通道等其他非经甲方许可的场所加装设备,堆积货物和放置危险品。
乙方必须接受甲方有关消防及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无条件为其提供方便。
7.6营业时间乙方商品的保管责任由乙方负责,非营业时间商品保管责任由甲方负责。
乙方专柜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并自行负责货物安全,同时不得储存危险物品。
7.7乙方对专柜装潢及电器等设施变更、整修、维护、增设或移动等,应事先向甲方书面申请,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始得施工,其费用概由乙方负担。
施工期间乙方应派员会同监工,以维护商场安全,完工时经甲方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
乙方专柜内的电器等设备如产生故障或不良反应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处理,甲方酌收工时费。
7.8乙方可委托甲方代为办理专柜财产险、公众责任险、意外险等,但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负责任。
7.9乙方使用的甲方各项设备如有故障或不良反应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处理,否则,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10如因乙方人员(包括乙方或其代理人,受雇人等)之行为或过失而导致商场大楼结构和商场内之设施及装潢,以及商场其他设柜商户之设备、装潢及财产蒙受损失,乙方应负全部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而引起的一切经营损失。
7.11商场管理之其他事项,悉依照《专柜供应商手册》执行。
第八条人员管理
8.1.乙方为推销商品,应派具备该商品专长、技能之导购人员名,长驻于乙方之专柜区,其进驻导购人员应事先将姓名、简历、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送交甲方审核,并按甲方规定办理入职及接受甲方统一管理。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随意调动和更换导购人员。
8.1.1乙方与甲方约定的营业员人数,不得擅自增减;
营业员工资、制服费、人员培训费、劳保福利等所有费用由乙方负担。
8.1.2为保证我商场人力资源的竞争优势,确定合理的薪资报酬,规定乙方营业员月底薪不得低于同一商区其他营业员之平均工资,同时乙方同意以不低于营业额的%提成作为乙方营业员奖金。
8.1.3上述各种费用如需甲方代为发放,乙方同意由甲方在当月营业款中扣除。
乙方需在上述费用发放前七日内将详细资料送交甲方。
8.2乙方派驻人员必须穿着甲方规定的统一制服(制服的成本费由乙方支付),佩带识别证。
乙方若必须着品牌形象服装,须事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穿着。
8.3乙方驻店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统一管理,遵守甲方各项人事行政规章,如有违规行为,愿接受甲方处理。
对严重违规人员乙方应予以更换或辞退。
8.4乙方派驻人员应接受甲方举办之各种培训活动。
8.5乙方必须保证按《劳动法》履行用工手续,按时足额支付专柜营业员工资,发放法定的福利待遇,与其服务人员在上岗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文本送交一份甲方人事备案;
为其从业人员购买社保、医保等;
缴纳流动人口就业调配费(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收取)等。
如因专柜营业员引起的劳动纠纷,乙方应接受甲方人事部门或劳动部门的调解或裁决,如乙方拖欠营业员工资,甲方有权停付乙方营业款,直至乙方付清所有拖欠工资为止,如因此造成的其它损失或罚款完全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
装修规定
9.1合同签订七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装修设计方案,经甲方审查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进场装修完毕,如乙方超过该期限,甲方以每日1000元收取乙方因装修延误导致营业损失及相关费用,从甲方代收的乙方销售款或乙方保证金中扣除。
9.2乙方店铺(柜台)的装修方案、装修预算、立面效果图、平面布置图、电量配置图等资料须按有关程序报甲方书面审核,甲方批准后方可按甲方《专柜入场装修管理规定》及流程进行施工,施工期间接受甲方监督和管理。
如因乙方责任造成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概由乙方负责。
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装修过程务必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缴纳装修押金及相关管理费用。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提前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满后,装修物品和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第十条违约责任及后果
10.1乙方如有违反本合约规定,或拒不配合执行甲方统一促销活动、或消极怠工(专柜无足够商品陈列、无营业人员、擅自关闭专柜内灯光等行为三天以上者,视为乙方放弃经营)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和约,解除乙方设柜权利,所收取之保证金充抵违约金,其展柜和商品乙方不得带出,由甲方按商场规定处理,乙方还将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其它损失。
10.2合同期满未再续约,或乙方违反本合同而被甲方终止时,乙方应于接到甲方终止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负责将所陈列销售商品、柜台、装潢等全部撤离,并恢复其进柜前原貌(固定的隔断、墙体、天花等拆除影响商场形象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拆除);
如拖延未履行时,甲方有权自行清空该专柜,或依甲方认为适当之方法处理。
乙方物品若因此有遗失或损毁,概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要求赔偿。
10.3乙方于合同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时,及时向甲方清偿各项费用及欠款;
如不足额清偿,甲方有权依法追索,及扣押乙方商品以作抵偿或从应付乙方营业款中扣除,乙方不得有异议。
10.4乙方销售之商品,其标价高于乙方在其他商场所设立之专柜或自营店、连锁店内所订之标价,经查属实者,甲方有权处以标价十倍之罚款.
10.5乙方商品之品质、品种、规格数量,无法达到承诺书及附件之要求,违法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及其他违反禁止、限制、特许经营的商品,亦或因其他因素造成不正常之营业状况者,将按违约处理。
10.6乙方在其他邻近商场所设专柜商铺或其连锁店销售之商品有打折、特卖等活动时,应事先知会甲方,对在本商场内销售的同类商品应报企划部制订相应对策的促销活动。
如乙方没有做到以上条款时,甲方有权在本商场内将乙方所销售同样商品差价部分加倍提成。
10.7乙方每笔销售商品之营业款应一律送交甲方收银台点收,不得漏缴或短缴;
如查获乙方漏缴或短缴,一律视为专柜私自收银,应处漏缴或短缴金额二十倍之罚款,甲方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10.8乙方销售人员销售商品后不给顾客收银单者,一经查获,甲方有权依据第十条第七款处理。
10.9顾客要求送货、换货时,乙方不按承诺书处理,以违约论。
10.10乙方在营业过程中有严惩损害甲方利益或被政府有关部门查封/清盘等其它行为。
10.11乙方在做各种广告宣传时,若需使用与甲方相关的名称、图案、文字等,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1.1如发生战争、暴动、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由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其后果对任何一方都有严重不利影响,而双方在三十日或经双方延长之期限内未能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则受影响一方可书面向另一方发出通知终止合同,双方互不赔偿。
11.2如因火灾或其他意外事故商场严重受损,而甲方选择不重建或不修复商场,则甲方在该事件发生后四十五日内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不作赔偿。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12.1乙方之代理人、委任人、受雇人或股权所有人在经营过程中,与第三人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及其他法律行为等,均与甲方无关,完全由乙方或其权利义务之合法承继者负责。
若违反本合同之行为,视为乙方单方之行为。
12.2履行本合同中产生之纠纷,双方先行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亦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3乙方退出经营场地时,应按甲方有关程序办理退场手续。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撤柜时间或将商品存放甲方仓库,否则甲方对占用货柜等营业场地的将按每日每平方米20元收取场地占用费;
占用仓库的,按每日每平方米10元收取压仓费。
12.4甲方如开设新店,乙方应给予支持,跟进拓展。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在距甲方商场500米之内开设同品牌专柜,应书面知会甲方,并征求甲方意见。
12.5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含承诺书,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
12.6本合同之补充细则和附件(包括《专柜供应商手册》)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附加补充内容(如无则用斜线划明)
1.
2、
3、
4、
法定代表人:
签章:
签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二O年月日
承诺书
我们保证决不发生以下行为,如有作假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及处罚:
1.所提供的相关资信资料有虚假行为的;
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
3.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产地、他人企业名称、姓名或地址的商品;
4.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的商品;
5.销售伪造或者冒用商品条形码、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6.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7.销售过期、失效或变质的商品;
8.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为正品的;
9.销售与标明的技术指标不符,且不具有使用价值的商品;
10.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1.以不正当手段使商品的分量不足的;
12.销售对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存在危险隐患的商品;
13.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
14.以虚假的“优惠价”、“打折价”等欺诈性价格销售商品的;
15.在报审时,证件手续齐全,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16.以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销售商品的;
17.销售“三无”、无“三期”和没有中文标识、说明书以及未标明商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名称和数量、CCIB标志的商品;
18.销售商品的品牌与实际签订合同中的品牌不相符的。
承诺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