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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

第 10 章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

 10。

1 防护距离确定总体原则与评价标准体系构成 

10。

1。

1 防护距离确定应遵循的总体原则 

建设项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是一项涉及建设规划、项目选址、工程建设 总平面布置、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综合性工作。

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污染源排放形式较为 分散、排放高度较低低,污染物未经充分扩散稀释就进入地面呼吸带,即使排放量不大,在近距离 内也估计会形成严重的局地污染,因此无组织排放对源附近区域的环境影响往往比有组织排放点源 更强。

从环境空气质量的角度来说,防护距离的主要作用就是为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提供一段 扩散稀释距离,使之到达居住区最近边界时,有害污染物浓度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限 值,不致于影响长期居住区人群的身体健康。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的结果是否客观科学,取决于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强参 数的确定是否客观真实。

综合前面论述的无组织排放源强确定技术方法和无组织排放环境影响评价 的原则,对防护距离的评价时必须遵循的原则汇总如下、 

(1)杜绝和减少无组织排放的根本原则 

 在项目设计、建设及环境评价过程中,必须依照项目特点和 GB16297 的规定,结合行业清洁生 产标准和有关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等,提出杜绝和减少无组织排放的控制措施,尽量通过集气系统收 集、处理后改为有组织排放。

即防护距离的设置只是一种管理与评价手段,加强无组织排放污染控 制措施、减少排放才是根本和最终目标、 

(2)科学、客观确定无组织排放源参数的原则 

  无组织排放源强的确定要科学、客观,参数要收集全,不能随意类比、计算、应详细列表、绘 图给出无组织排放各污染源调查资料,主要包括占地面积、长度、宽度、排放高度、源距厂界距离、 排放量与排放浓度、在总平面图中的布局、与近距离敏感目标的精确距离等。

 

(3)无组织排放污染影响保守评价原则 

 确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或卫生防护距离的“无组织源”,应当是正常工况下包括了体源、线源、 低矮点源均简化为带有一定高度的面源的所有无组织排放源。

 

(4)必须落实可行解决方案的原则 

应依照大气环境影响浓度预测结果、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或行业卫生防护距离确定结果,评价项 目选址及总图布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给出优化调整的建议及方案、在防护距离内不应有长期居 住的人群。

(5)计算确定、标准确定与文件规范规定区别执行的原则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是两个概念,前者属于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管理规定并应按 导则 HJ2、2 规定执行,后者属于卫生部门的管理规定并应按国家颁布的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执 行。

 

对已公布的环境防护距离规定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

如环发〔2008〕82 号文中对生活垃圾 焚烧发电类项目明确规定“新改扩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m (该文件规定的环境防护距离, 应自项目场界处开始计算,与卫生防护距离类似)"。

 

对未公布环境防护距离规定的建设项目,应依照 HJ2、2 和环函〔2009〕224 号“关于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的要求执行:

“一、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防护距离应综合考虑经济、 技术、社会、环境等相关因素,依照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气象等 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二、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 家环境标准管理方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的环 境影响评价导则等环保标准、其他标准或规范性文件中依法提出的防护距离要求若与上述环保标准 要求不一致,应从严掌握”。

 

10、1、2 评价标准空间体系构成与防护距离 

关于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标准体系,与有组织排放的思路是基本一致的,主要 包括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从需要进行影响评价的空间区域上来看,自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物无 组织污染源的产生排放、到厂界、厂界外的区域以及环境空气敏感区等的评价区范围内,四部分区 域需要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分别执行的标准主要是:

 

(1)A 区域,即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源产生的区域,执行控制无组织排放源强的标准。

需要注意 的是,不同的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源的 A区域范围是不一样的、例如: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GB9078)中规定:

对无组织排放烟尘及生产性粉尘监测点,设置在工业炉窑所在厂房门窗排 放口处,并选最大浓度值;若工业炉窑露天设置(或有顶无围墙),监测点应选在距烟(粉)尘排放 源 5m,最低高度 1。

5m处任意点,并选浓度最大值、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规定:

 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的采样点位于焦炉炉顶煤塔侧第 1 至第4 孔炭化室上升管旁。

 

(2)B区域,即建设项目厂址区域的各厂界,执行控制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的标准、比如《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附录C规定: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一般应设于周界外10m范围内, 但若现场条件不允许(例如周界沿河岸分布),可将监控点移至周界内侧。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的B区域范围也是不一样的, 如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 规定:

厂界外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在厂界外20m处(无明显厂界,以车间外20m处)上风方与下 风方同时布点采样,将上风方的监测数据作为参考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规定, 厂界的监测采样点,设置在工厂厂界的下风向侧,或有臭气方位的边界线上、 

(3) C 区域, 即自建设项目厂界到评价范围边界之间的区域, 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如 GB3095、 TJ36 等) 。

若项目存在无组织排放污染源且必须设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时,C 区域应指自项目大气环 境防护区域(或卫生防护距离)的外边界,到评价范围边界之间的区域。

 

(4)D 区域,即大气环境防护区域,计算的各无组织源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是以污染源中心点 为起点的控制距离,应结合厂区平面布置图,确定控制距离范围,超出厂界以外的范围即为项目大 气环境防护区域。

D 区域是由于项目存在无组织排放污染源且必须设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情况下, 从厂界到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外边界之间的区域。

对大气环评来说,这一区域是自执行排放标准 到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过渡区域,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必须首先满足场界排放标准,其次是在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应有长期居住的人群。

 

10。

2 卫生防护距离确定的技术方法 

10、2、1 卫生防护距离的相关规定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 或 GB/T3840,为一个标准两个标准 号,下同)规定:

“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进入呼吸带大气层时,其浓度如超过 GB3095 与 TJ36 规 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则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与居住区之间 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可见,卫生防护距离是指:

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 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边界,到居住区满足 GB3095 与 TJ36 规定的居住区 容许浓度限值所需的最小距离。

 

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经常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

 

确定卫生防护距离的方法主要有两种:

一是依照 GB/T13201 中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简称“计 算公式法”。

二是依照各行业单独制定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确定,简称“行业标准法”、 

10、2、2 计算公式法及其技术要点 

10、2、2、1 GB/T13201 中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计算方法 

GB/T13201 中的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公式如下:

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Ⅰ类:

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大于标准规定的允许 排放量的三分之一者、 

(2)Ⅱ类:

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小于标准规定的允许 排放量的三分之一,或虽无排放同种大气污染物之排气筒共存,但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 度指标是按急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3)Ⅲ类:

无排放同种有害物质的排气筒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且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 许浓度是按慢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由于影响卫生防护距离的主要因素是无组织排放源,特征大气污染物一般是无组织排放的排毒系数(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容许浓度之比值)最大的污染物,当几种污染物的排毒系数相差不大时, 

应考虑高架源的排放状况,进行分析比较,以确定特征大气污染物的构成种类。

其中,急性反应指标,是指短时间内一次染毒(吸入、口入、皮入),迅速引起机体某种有害反应的该有毒物质的最 小剂量和浓度;易引起急性反应的有害物质包括有机溶剂、氯、二硫化碳、硫化氢、光气、铅、汞、 毒鼠强等。

慢性反应指标,是指慢性染毒(长期反复染毒),累积引起机体某种有害反应的该有毒 物质的最小剂量和浓度;易引起慢性反应的有害物质有 SO2、NO2、生产性粉尘等、 

10、2。

2。

2 计算确定卫生防护距离的技术要点 

(1) 在确定卫生防护距离时应当注意的是:

 有行业标准的, 必须首先从严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将计算结果与之进行比较,若计算结果小于行业标准,则执行行业标准;若计算结果大于行业标准 的,必须进一步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措施、削减源强、实施相关搬迁方案等,以达到行业标准要求。

 无行业标准的,通过计算,并依项目周围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可达标及应该采取的环境保护治理措施。

 对扩建工程确定的基础上,还应给出全厂的卫生防护距离。

 

(2)卫生防护距离实际是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的边界与居住 区边界之间的最小直线距离,而非厂界至居住区之间的距离。

 

呼吸带所涵盖区域范围,与生产单元到居住区之间区域范围应等同,即在污染源所有影响区域 范围内,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浓度如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包括厂区内、厂界、厂界外,则需 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如在厂区内就满足GB3095及 TJ36 要求,可不必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第十四条:

 “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雾、恶臭、噪声 等物质或因素的建设项目与生活居民之间,应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并采取绿化措施。

 " 

(4)卫生防护距离在 100m 以内时,级差为 50m;超过 100m,但小于或等于 1000m 时,级差为 100m;超过 1000m 以上,级差为 200m。

当计算的 L 值在两级之间时,取距离大的一级。

 

(5)计算风速必须按规定取近 5 年平均风速值。

 

(6)卫生防护距离是环境保护中执行的标准控制措施之一,鉴于 GB/T13201 中的卫生防护距离 估算方法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最好用模式计算轴线浓度校核,最终与厂界浓度达标分析结论、大 气环境质量标准应保持一致,即浓度轴线分布规律在厂界、卫生防护距离处应结论一致。

若无组织 排放源的最大落地浓度已超过了厂界浓度限值,则必须先削减源强,使其厂界浓度首先达标,然后 再判断是否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再考虑卫生防护距离的设置问题。

 

(7)无组织排放多种有害气体的工业企业在确定卫生防护距离时,计算应按各种有害气体单独 作用的影响考虑,卫生防护距离最终结果取其中最大者。

然而,当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气体的 QC/Cm 值计算的卫生防护距离在同一级别时,该类工业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级别应提高一级。

 

(8)为了控制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国家和地方都制订了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定了某些 高架源的排放水平。

另外通过企业提高管理水平,保证设备完好率,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

无组织排放能够达到的控制水平应依照国内生产管理与污染物控制处于先进水平的 同类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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