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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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企业在境内外发行股票上市募集资金净额以及从市外融入的企业投资发展资金;

从市域外引进的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项目投资的无偿捐赠资金、实物;

其他经研究可以认定的外来资金。

注:

2013年度,区县(含高新区、文昌湖区,下同)按照外来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资金)的实际到位外来投资额计算招商引资任务。

外来投资3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和资金,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招商引资任务,2013年仅作为区县招商引资工作参考,暂不折抵招商引资任务。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四条引进项目

1、按引进项目的计划外来投资额认定单位引进的项目指标任务(2013年暂不考核区县的项目指标);

按项目外来投资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计算实际到位外来投资额。

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

建筑物及构筑物投资、设备及工器具投资、购买土地投资(按实际购买金额计算)等部分。

2、按照企业工商注册时验资报告中体现的外来股东投资比例(外来投资占比),计算引进项目的外来投资额。

外来投资额=投资总额×

外来股东投资比例。

3、项目开工建设并形成固定资产后,方可提请考核。

固定资产投资额当年达不到认定标准的,留作下个年度认定。

列入关停或整改计划的项目不计算招商引资数额。

4、固定资产投入较少或不易提供固定资产价值证明的,若年度(12个月)实际上缴税收超过50万元,可按照企业年度实际上缴税收的10倍提请考核,并参照外来投资比例折算招商引资数额,连续考核不超过2个年度。

5、资源开采类项目,以立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为上限,其后同一企业非新立项项目不再计算招商引资数额。

6、房地产开发类项目,按照外来投资企业用于自营部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算招商引资数额,住宅类建设项目按照受让土地投资计算招商引资数额。

若实际投资小于实际到账注册资金的,按照实际到账注册资金的外来部分计算招商引资数额。

7、上市公司新上的实际投资超出募集资金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扣减募集资金后,按照外来投资不低于25%的比例计算招商引资数额;

外来投资比例高于25%的,按实际外来投资比例核定。

8、以技术、商标、商誉等要素投入的,按投资合同、公司章程或注册资本中要素投资占比计算引资数额。

9、引进设立的研发机构,国家级的最低按照3000万元计算投资数额,省级的最低按照2000万元计算投资数额,或按其实际投入的1.5倍计算投资数额。

与我市单位合作设立的,折半计算招商引资数额。

10、引进世界500强、中央省属企业以及中国民营100强企业在我市设立综合型总部、区域总部或职能型总部项目,最低按照3000万元计算投资数额,或按其实际投入的1.5倍计算投资数额,也可按照年度上缴税收的10倍计算投资数额。

第五条引进资金

1、境外投资者在我市的投资,按照外商直接投资(FDI)、境外股东借款的实际数额和即期汇率计算引资数额。

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出实际外管到账资金的,超出部分可参照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的考核认定办法计算招商引资数额。

2、外来投资者购买本市地方企业产权(包括股权)的投资,按照实际到位外来资金额计算引资数额。

3、外来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形成企业实收资本的,按当年实收外来注册资本计算引资数额。

4、地方企业上市、增发、配股募集的资金,按实际募集净资金额抵顶引资数额,募集资金用于市外项目投资的扣除。

5、地方企业从市外融入的期限在一年及以上的用于实体项目建设的投资发展资金,按照实际融资额抵顶引资数额;

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照期限长短比例折算引资数额。

6、无偿捐赠资金、实物,按实际数额计算引资额。

7、其他引进的资金,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折算比例计算引资数额。

第六条原驻淄的中央及省属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投资,按照外来投资计算:

①新成立企业且注册地在淄博;

②在淄博纳税并执行我市地方企业税收分成办法。

中央及省属单位之间并购重组,按照在我市形成的新增投资计算招商引资数额,中央及省属单位之间资产的权属变更不作为招商引资计算。

第三章认定材料

第七条提交考核的招商引资项目须填写《淄博市招商引资项目备案表》(附表一)纸质、《淄博市招商引资项目汇总表》(另发)纸质及电子版各一份(市直引荐单位若项目少,可不填写汇总表);

其他证明材料非特殊说明,提供复印件一式一份。

第八条引进项目需提供如下材料:

1、立项资料。

项目在发改或经信部门的立项批复(审批、备案或核准)文件。

2、注册资料。

在我市市及以下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按要求填写相关报表即可;

在省及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提供外来投资者身份证明(法人投资的提供营业执照,个人投资的提供身份证,下同)、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

3、投资资料。

①项目投资合同(协议)。

②经项目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淄博市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明细表》(附表二)、考核期上年度年底资产负债表和最近三个月份企业资产负债表。

③项目建设中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规划部门核准的规划总平面布局图等投资证明件。

④项目形象进度不同角度照片3张。

⑤商贸及房地产综合开发类项目,另外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

⑥属于购买不动产的,需提供购买凭据和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4、其它资料。

①引进高新技术、研发机构项目的填写《淄博市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备案表》(附表三)、《淄博市引进研发机构项目备案表》(附表4),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引进总部经济及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项目的,提供项目情况说明和证明资料。

②固定资产投入较少或不易提供固定资产价值证明的,提供外来投资者身份证明、企业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外来投资企业缴税凭证复印件。

第九条引进资金提供材料:

1、实际利用境外资金,提供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填写相关报表。

2、外来投资者购买地方企业产权(股权、资产等)的,提供外来投资者身份证明、投资合同(协议)、资金到账单据凭证以及受让后新注册企业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

3、外来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形成企业实收资本,或按实际到位外来注册资本计算引资数额的,提供外来投资者身份证明、验资报告或资金到账单据凭证。

4、地方企业上市或增发募集资金,提供招股说明书(可复印其中净融资额、融资用途等相关内容摘要)、资金到账单据凭证。

5、地方企业从市外融入的投资发展资金,提供融资(合同)协议、项目立项批复、市外资金进账单据凭证、考核期上年度年底资产负债表和最近三个月份企业资产负债表。

6、无偿捐赠资金、实物,提供捐赠者身份证明、资金(实物)到账单据凭证、实物价值证明。

第四章考核计分

第十条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基本分100分,按任务总量指标和项目指标完成情况计分,然后合并计算;

项目质量作为加分事项。

第十一条区县计分办法

1.完成任务总量指标的计基本分60分。

每超过5000万元加1分(每超过500万元加0.1分);

完不成任务指标的按实际完成比例计分。

2013年,完成任务总量指标的计基本分100分,其中内资80分、外资20分。

2.完成项目指标的计基本分40分。

每多(少)完成1个过亿元(1000万美元)项目加(扣)2分,每多(少)完成1个过5亿元(5000万美元)项目加(扣)10分。

扣分扣完为止。

项目指标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考核,2013年暂不计分。

3.加分因素。

每引进1个过1亿元(1000万美元)、过5亿元(5000万美元)和过10亿元(1亿美元)的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项目,分别加1分、2分和3分,累计最高10分。

区县得分=总量指标得分+项目指标得分+项目质量加分

第十二条市直部门单位计分办法

每超1000万元加2分(每超100万元加0.2分);

每多(少)完成1个过3000万元(300万美元)项目加(扣)5分,每多(少)完成1个过亿元(1000万美元)项目加(扣)10分。

每引进1个过3000万元(300万美元)、过1亿元(1000万美元)和过5亿元(5000万美元)的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项目,分别加1分、2分和3分,累计最高10分。

部门得分=总量指标得分+项目指标得分+项目质量加分

第五章招商引资引荐人

第十三条认定原则

招商引资引荐人分第一引荐人和第二引荐人。

第一引荐人是首位将外来投资者介绍到我市考察的单位或个人,第一引荐人由外来投资者认定。

第一引荐人是非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可以确定一名第二引荐人,第二引荐人的资格由第一引荐人确认。

项目投资方和合作方不列入引荐人认定范围。

第十四条备案

引荐人引进的资金、项目、技术原则上先到项目所在区县招商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经项目所在区县确认,也可在市招商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填报《淄博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备案表》(附表五)(一式四份),并提供相关材料:

引荐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引荐人为法人单位的,提交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查对原件后,留复印件)。

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或工作人员为第一引荐人的,仅备案一名第一引荐人,不备案第二引荐人;

不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或个人作为第一引荐人的,可以备案一名第二引荐人,引荐人在办理备案时一次性确定,不得更换。

备案自2013年8月21日开始,之前已有资金到位、已注册或开工建设的不再备案。

之后新引进项目、资金、技术的引荐人,要密切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在签订协议、合同和开工建设等时间节点,及时到项目所在区县招商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区县招商管理部门每月上报市招商办,由市招商办对项目及引荐人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引荐人的奖励条件

1、引进的项目(含引进的资金投向)要符合以下条件:

①新建或参股属于国家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工业、现代服务业及现代农业领域并且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注册地在淄博的企业。

②实际到位外来投资3000万元(300万美元)以上。

2、引荐人身份要符合中央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其中以下人员不适用地方政府对引进资金、项目的物质奖励政策。

①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

②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其他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③领导班子由省部级以上党委管理的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由地厅级党委管理的企业的领导班子中的领导干部。

上述人员为引进资金、项目做出重要贡献的,作为年终评优和评选各种先进的参考条件予以鼓励。

第十六条奖励兑现程序

第一引荐人在引荐项目建成投产后一个月内,向市招商办提供如下资料:

第一引荐人申请奖励的书面申请;

《淄博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备案表》;

引荐企业当期验资报告、投建2年内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或实际到账的资金进账单据凭证、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审核时需查验正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验资报告和固定资产评估报告须由具有合法验资、评估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

第一引荐人提出奖励申请后,由市招商办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区县进行认定,并在市招商信息网站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市招商办提出奖励意见上报市政府确定。

第六章考核程序

第十七条市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招商办”)负责组织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考核认定,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奖惩建议报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考核认定时,市招商办从市招商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审计、外管、监察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组,具体负责考核认定工作。

第十九条认定程序

1、自核。

各单位对引进外来投资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按照要求备齐有关材料,建立考核档案,整理汇总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招商办。

2、考核组审查。

考核组按照分工对各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情况对实际到位外来投资情况到项目现场进行核实。

现场形象进度与所提供资料有误差的,以现场核定数额为准。

对需要提供补充资料的,各单位应及时提供,积极配合。

3、认定情况反馈。

考核组对认定的各单位招商引资总量指标和项目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反馈后,计算各单位招商引资考核得分。

第七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招商引资考核计分作为目标管理考核及区县域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的依据,招商引资考核结果及引荐人情况提交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参考。

第二十一条任务完成情况奖励。

1、区县完成任务的,按照实际到位外来投资额的万分之一进行奖励;

同时,按照综合考核计分情况再行奖励。

奖励总金额不超过实际到位外来投资总额的万分之二。

未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不予奖励。

2、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承担招商引资任务额的2‰核定年度招商工作经费(最高50万元),年初预拨50%,完成任务后年终全额拨付,完不成任务的年终从单位预算公用经费中扣除。

2013年度完成任务的单位,暂按照单位承担任务额的2‰奖励经费。

鼓励未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市直各单位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引进符合条件项目的,按照单位招商引资金额的2‰给予经费奖励。

3、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

第二十二条引荐人奖励

1、经过备案的第一引荐人,经确定符合条件后,按照引进项目开工建设2年内实际到位外来投资的5‰计算奖金。

其中,我市公职人员中符合条件的第一引荐人税后累计200万元封顶,其他符合条件的第一引荐人奖励不封顶。

2、对引进事关全市经济发展大局、经济结构调整的重点项目、世界500强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装备制造项目、高科技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由市招商办会同有关区县、有关部门,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提出重奖意见,上报市政府确定后,按照市政府意见执行。

3、奖励资金由市及项目所在区县各承担50%,先由市财政部门一次兑付,再由市区两级财政进行体制结算。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区县、市直各单位要及时、真实地上报考核材料。

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考核材料作废,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将在全市进行通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填报单位负责。

考核人员要认真负责,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公正、科学。

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共同引进的项目、资金,由部门、单位协商分配招商引资数额或由外来投资者确定分配比例。

市直部门、单位及区县之间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市招商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市招商办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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