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各县市产业发展与招引资主要优惠政策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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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地方所得税前两年全免后六年减半征收,外商投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其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

5、经营期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投资之日起,属生产型的,本县财政的行政事业规费免缴5年,非生产型的免缴3年。

6、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审批手续其费用按下列标准收取:

①工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商标变更等有关手续按规定标准仅收取向省、市缴纳部分。

②建设部门办理报建手续,仅收取向省、市缴纳部分,服务性收费一律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40%收取。

③电费、水费按当地企业同等标准收取,企业不要求供电、供水单位进行管网改造的,供电、供水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管网改造费用;

电力贴费按分期缴纳方式支付,首期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60%收取,其余60%在企业产生效益后的首期支付。

④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有关劳动用工手续,除工本费外免收一切费用。

公安、环保、卫生、劳动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国土、税务、房产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律只收办证工本费。

7、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当年投资、当年投产的,企业当年缴纳税收的地方入库部分予以全额奖励返还。

8、对于新建的年纳税额超过100万元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县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鼓励企业发展生产。

自投产之年起2年按该企业年入库地方税收的50%计奖,后3年按当年入库地方税收比上年度增加部分的50%计奖。

(三)实行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

1、凡提供招商引资信息,按到位金额和项目效益大小,实行现金奖励。

2、凡直接参与为我县引进资金兴办生产经营性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可获得特别贡献奖励。

宁乡县产业发展与招商引资主要优惠政策

119

一、完善产业发展长效机制,县级主要领导亲联产业。

县四大家主要领导牵头成立了新型工业化、招商引资、产业发展、新型城市化、旅游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工程等10个领导小组,特别突出产业发展,成立了10个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突出新型工业化,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降低收费标准,实施项目全程代理服务。

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主导产业项目,企业投产两年内,免收除工本费外的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

统一由县收费管理中心实行“一家收费”,各职能部门只与县收费管理中心衔接,不得到企业收费,项目建设阶段的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全免,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有偿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同时由县政务公开全程代理中心或载体单位代办一切审报批手续,实行“一站式”办公。

2、保证工业项目用地。

优先保证工业企业用地指标,企业用地经过招拍挂后,达到约定控制指标的,视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税收贡献,可享受载体单位一定数额的土地补贴。

3、激励优秀企业人才。

每年开展一次评选“杰出企业家”、“优秀企业家”、“先进企业家”和“创业明显”活动,并分别予以50万元、20万元、5万元、3万元现金或等值商品奖励,并享受特别政治待遇和其他精神奖励;

在县内规模企业任高层管理人员5年以上,对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具有博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奖励10万元,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奖励3万元;

工业企业引进的硕士或高级职称以上专业管理和技术人才,年聘金在1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3万元安家费补助。

4、设立税收贡献奖。

根据企业当年实缴税金和增长速度,评选若干税收贡献奖,按档次分别给予25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5、鼓励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和技术创新意识。

对首次获得国家质量管理奖、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全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入库税金1000万元以上,奖励企业50万元;

首次获得省级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年入库税金500万元以上,奖励企业30万元;

首次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的中国免检产品的企业,年入库税金300万元以上,奖励企业20万元;

首次获得省著名商标和湖南名牌产品的奖励企业3万元,获得长沙名牌产品的奖励企业2万元。

首次成功创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奖2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奖5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奖2万元。

首次获得国家技术创新项目的奖10万元,省级技术创新项目的奖3万元,市级技术创新项目的奖1万元。

首次获得国家科技部授予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万元,省科技厅授予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万元。

6、鼓励民间资本投入工业产业项目。

对民间资金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新、扩、改工业项目,竣工投产后(或投入1000万元以上在县经开区等地建设标准厂房,当年竣工租赁给工业企业投入使用的),在享受县委、县人民政府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按实际投入民间资金总额的0.6%奖励创办或领办人。

7、对重点工业项目贷款贴息。

申请贷款贴息的工业项目以当年实际贷款额为计算标准。

①企业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不包括征地款及相关费用),其中自有资金投入不少于500万元,项目竣工投产后,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的,按当期银行贷款利率的30%予以贴息一年;

②企业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不包括征地款及相关费用),其中自有资金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项目竣工投产后,年产值4000万元以上的,按当期银行贷款利率的30-50%予以贴息二年;

③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不包括征地款及相关费用),其中自有资金投入不少于3000万元,项目竣工投产后,年产值1亿元以上的,按当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100%予以贴息三年。

8、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对上市融资运作成功企业,奖励现金100万元。

三、激发银信部门参与经济建设金融奖励政策

鼓励辖内、外金融机构加大对县城经济的支持力度。

1、信贷投放贡献奖。

对辖内各行社下达贷款目标任务。

对各行社当年新增贷款按每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一进行奖励。

2、信贷投放目标奖。

各行社完成贷款目标任务,按当年新增贷款净投放的1‰给予奖励。

在完成目标任务情况下,设立各行社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基础设施、财政性投资公益事业放贷基数,且贷款时间为6个月以上,超过此基数任务部分加奖1‰。

3、支持企业上市特别奖。

对积极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直接加大企业贷款力度、成功推进企业上市、实现企业直接融资的战略合作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奖励。

每上市一家企业,由考核组验收核实并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一次性奖励有主要贡献的银信部门奖金50万元。

4、县城外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奖。

非我县域内的金融机构直接投放到我县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及财政性投资公益事业项目的贷款且时间为6个月以上的单独进行补助奖励,补助奖励标准实行专项申报、由县人民政府专项审批。

四、重奖招商引资中介人和有功人员

对招商引资中介人和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具体标准、办法和程序请由县招商合作局、县经开区管委会、金洲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关于加快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95

为加快先导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进一步拓展现代服务业的发展领域和空间,充分发挥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的推动作用,尽快形成先导区具有国际标准的现代服务业产业集群,从而促进和提升先进制造业的快速发展,特就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重点

坚持以政策差异化突出扶持重点,依据项目的投资强度、对相关产业的带动作用以及税收与就业贡献的差别大小,集中优惠政策资源,重点发展:

金融业和金融后援基地,总部经济和服务外包基地,现代物流业,现代商贸业,会展和商务服务业,科技研发和信息服务业,文化创意和特色旅游业。

二、放宽市场准入

1、放宽企业登记注册条件。

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行业、项目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可按企业要求予以核定。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外,一律不得设置其他前置审批。

2、凡属于先导区重点发展的现代服务业领域的新办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标准执行。

凡服务业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及以上,并拥有3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集团合并注册资本2000万元及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

三、实行财税扶持

1、设立先导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

2009年开始,先导区财政专项安排5000万元,以后每年按15%的速度递增,对先导区鼓励和重点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从其机构设立、办公用房购建、高管人员激励等方面予以支持。

2、对先导区鼓励和重点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先导区财政按企业前三年所缴纳的税收总额给予70%的奖励。

3、对总部、金融服务企业、服务外包企业、国际会展服务机构、国家级研发机构,经认定的,在先导区规划区域内(重点是梅溪湖片区和洋湖浣片区)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对在先导区新设立的现代物流企业和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按其注册资本的3%计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外包机构,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及以上的,奖励300万元;

2亿以下、1亿及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1亿以下、50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本条所列奖励及第3条所列对部分企业在先导区重点区域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奖励,采取“预先承诺,到期支付”的办法,即在拟奖励对象设立并入驻先导区之日起,三年内正常营运,未出现重大业务异常和资本转出先导区的,三年到期支付到位。

5、对先导区鼓励和重点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的连续聘任(工作)两年及以上的境内、外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专家,由先导区财政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五年。

6、在2010年底前,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先导区内鼓励和重点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发放贷款和扩大集合信托规模,其年末余额每增加1亿元,由先导区财政奖励发放贷款的银行等金融机构15万元。

7、对先导区鼓励和重点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由先导区财政按年度(暂定五年)给予拟扶持企业当年所承担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的30%的信贷贴息支持,且财政当年对单个企业的贴息不超过该企业纳税形成的先导区财政所得的50%。

8、对相关项目和企业在先导区规划区域内(重点是梅溪湖片区和洋湖垸片区)取得经营性用地后,开发建设总部基地、会展中心、服务外包基地、大型旅游渡假设施的,由先导区财政根据“一企一策”的原则,从该项目所缴纳的税费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给予奖励和支持。

9、对先导区鼓励和重点发展的现代服务业各类项目,要切实做好项目的包装策划推介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相关部门各类专项资金和银行信贷的支持。

四、优先土地供应

1、在先导区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建设规划中,已明确为相关服务业用地的区域,原则上不得安排新建非服务业类的企业;

原有不符合产业空间布局、污染排放不达标、单位产出的资源能源消耗超标的企业一律限期搬迁退出。

在先导区内有关规划尚未完全明确的区域,也应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应规划,科学做好生产和生活的功能配套以及具体项目的空间布局规划,留足用地。

2、加强规划和用地计划调控管理,严格项目准入,保障重大生产性服务业和重要生活性服务业项目用地。

对现代物流、国家级研发机构、总部经济、金融后援基地和服务外包基地的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条件、优先供地。

要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地、传统商业街等存量资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和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3、对区域发展带动性特别强、投资强度特别大、税收贡献十分突出的重大服务业项目,在具体的供地用地政策上,还可依法进行个案研究办理。

五、优化投资环境

优化服务环境,改革审批制度,减少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凡属先导区重点发展的现代服务业项目的所有立项、设立等手续在必要的文件资料齐备后,均实行并联审批、在1-3个工作日内办结;

除工商、税收登记工本费外,其他所有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发展与招商引资主要优惠政策

242

一、高新区施行的国家、省、市主要产业政策

1、国发〔2006〕6号《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发〔2006〕6号《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

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

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研究制定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税收政策。

3、国发〔2006〕6号《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

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

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4、国发〔2000〕18号《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财税[2007]75号《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增值税抵扣相关政策。

6、长发[2008]7号《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对于落户于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和落户于城区省级以上园区且符合产业规划的高新技术企业,建设工程报建费(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超出42元/平方米的部分由市财政通过园区返还企业。

7、湖南国家动漫游戏产业振兴基地主要政策:

(1)经认定的动漫游戏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游戏产品,可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2)动漫游戏制作企业产生的税收高新区财政实得部分的40%三年内奖励给企业,动漫游戏衍生产品企业产生的税收高新区财政实得部分的20%三年内奖励给品牌授权企业。

(3)设立基地发展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原创奖励、知名动漫游戏形象及品牌奖励、重大项目贷款贴息、房租补贴、公共平台建设等方面。

(4)获中国驰名商标的动漫游戏企业,由长沙市政府奖励50万元;

对获国家级大奖的动漫游戏作品,给予重奖。

(5)对动漫游戏产业专业孵化器内的场地租赁标准实行指导价;

对入驻的原创动漫游戏企业,按10元/平方米连续三年给予房租补助。

(6)三年内,基地内动漫企业在中央台首播的原创动漫作品按播出时间给予奖励;

动漫游戏企业开发适用于新媒体的动漫游戏产品,经版权登记并由新媒体运营商采用者,按作品时长及带来的运营收入,给予特别奖励。

二、高新区出台的引进龙头企业推进技术创新壮大产业集群的若干鼓励政策:

第一条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长沙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每年安排2亿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大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和技术创新项目。

第二条 

凡在长沙高新区麓谷科技新城(以下简称麓谷)城市三环以内区域,以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标准,通过招、拍、挂方式依法取得项目用地,从事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材料行业生产经营,属于长沙高新区财税管理体制范围内的企业,经审定,享受以下政策扶持:

(一)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指企业在土地、基本建设和生产设备方面的一次性直接投入,下同)在5亿元以上的重大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材料行业生产经营企业,在项目投产后,根据项目对高新区财税的贡献情况,给予其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或10%以上的产业发展配套资金支持;

(二)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电子信息制造业龙头企业、装备制造业整机生产企业、基础材料应用产品开发生产企业,在项目投产后,根据项目对高新区财税的贡献情况,给予其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8%的产业发展配套资金支持;

(三)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填补麓谷空白的电子信息制造业用电子元器件和精密模具生产配套企业、装备制造业用液压成套系统和动力系统生产配套企业、基础材料开发生产企业,在项目投产后,根据项目对高新区财税的贡献情况,给予按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5%的产业发展配套资金支持。

第三条 

对2008年1月1日以后未在麓谷设立生产基地的各类企业总部和地区总部,其年纳税总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视其财政贡献情况,经审定,自营运之日起3年内按其所缴税收高新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0%-40%给予奖励,支持企业技术开发和更新改造。

第四条 

鼓励开发建设总部基地,对在取得麓谷经营性用地后开发建设总部基地的,按该建设单位在总部基地建筑安装、房产交易过程中纳税形成的高新区本级财政收入的数额,由高新区财政给予50%的支持,用于总部基地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建设与配套。

第五条 

对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进入麓谷从事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或设立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根据其品牌影响、投资规模和产出效益等情况,一次性给予50-100万元的产业发展配套资金支持。

第六条 

经管委会审核批准,对第二、三、五条所涉指的企业和企业总部、区域总部的高管人员(含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财务总监等)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自缴税之日起3年内,按区级财政实得部分的30%奖励给本人;

如在麓谷首次购房的,则按购房前3年度个人所得税高新区财政实得部分的50%奖励给本人,其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房价的80%。

第七条 

鼓励金融、证券、保险等行业在麓谷设立分支机构,对其所缴纳的营业税高新区实得部分,自入区年度起3年内,给予50%的财政支持。

第八条 

对落户麓谷、符合条件的工业物流企业,经管委会审核,从正式运营年度起3年内,对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高新区实得部分,给予30%的财政支持。

第九条 

对在麓谷范围内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项目,经管委会审核,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按其所缴税收高新区实得部分,给予30%的财政支持。

第十条 

对在麓谷范围内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文化场馆、会展中心、大型影剧院、大型体育设施等项目,从优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对其所缴税收的高新区实得部分,给予全额奖励支持

第十一条鼓励企业通过自主创新提高效益。

以生产经营自主创新产品或再创新产品为主的企业,在长沙高新区年入库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按入库税额的3‰予以奖励;

对年入库税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按入库税额的4‰予以奖励。

对年入库税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董事长、总经理)10万元的奖励;

以后企业年入库税额每新突破1000万元台阶,即对企业主要经营者(董事长、总经理)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壮大发展特色产业。

继续突出支持发展电子信息、先进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四大特色支柱产业,形成产业规模和盈利能力居同行业前列、掌控核心技术的特色集群。

鼓励四大支柱产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新引进相关配套工业企业,所引进的相关配套工业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纳税额长沙高新区财政实得部分的20%奖励给龙头骨干企业;

四大支柱产业中的龙头骨干企业采购园区内其它企业产品的,比上年每新增1000万元奖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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