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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3

4

5

注:

△为适宜设置的项目。

○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有关限制条件和有效补充措施后可以设置的建设项目。

空格为不适宜设置的建设项目。

6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3.1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1、容积率2上限按表3-1的控制。

表3-1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2、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3、城中村、成片旧城改造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市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执行。

3.2各类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批准总建筑面积的20%。

3.2.1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设用地内,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沿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留设;

(二)在任一方向的净宽度(超过规范要求退让距离)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三)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地面或道路,且与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或-2.0米以内(含+5.0米或-2.0米);

(四)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五)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管;

(六)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并不得被占用。

3.3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建筑密度低于允许标准的,可给予建筑面积奖励,每降低建筑密度控制指标1%,允许增加2%的建筑基地面积的建筑面积。

第四章建筑间距

4.1各类建筑物的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4.2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

旧城区新建项目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1小时。

大寒日日照时间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

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是通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软件。

4.3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系数核定值按表4-1执行。

表4-1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表

2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

4.3.1新区低层、多层南北向的民用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或采用日照分析计算确定:

建筑间距:

L=i×

(H-h)

L=建筑间距

H=遮挡建筑遮阳点与被遮挡建筑地坪的相对高度

i=日照系数

h=被遮挡建筑底层窗台面高度,一般取0.9米。

4.3.2不同方位建筑的日照间距折减系数可按表4-1换算。

4.3.3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60o,其最窄处

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当相互夹角大于60o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建筑方位为基准。

4.3.4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

沿街相邻建筑之间,其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造。

4.3.5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4-2的规定。

表4-2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①“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被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

②“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③“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

“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

④“-”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

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

⑤垂直布置或互不遮挡的高层住宅建筑间距,在且满足消防前提下,其高层主体之间最小值为20米。

4.3.6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4-3的规定。

表4-3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②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4.4住宅建筑与非住宅之间的最小间距,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4-2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4-3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

4.5高层建筑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间距以日照分析结果为准。

4.6有争议的建筑间距以日照分析结果为准。

4.7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中、小学的教学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等特殊建筑的日照间距,均应满足冬至日3

小时日照。

第五章建筑退让

5.1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建筑基地边界另一侧有建筑物的,还应符合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另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的,还应满足退让城市道路红线11、蓝线12、绿线13等规定的要求。

(一)居住建筑(含文教卫生建筑)的主要朝向南退用地界线不得小于日照间距的一半。

(二)其他情况下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应退建筑间距的一半。

5.2地下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不得小于3米。

5.3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最小后退距离按表5-1控制。

5.4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

不得小于表5-1规定数值(由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

5.5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大型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等,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要求。

表5-1住宅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

大型公共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

1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

2道路性质以总规确定为准。

3有较大规模人流集散的公建视为大型公共建筑物;

普通公建可参照住宅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规定执行。

5.6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以建筑物最突出部位起算,包括围墙、基础、台阶、阳台和附属设施。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

5.7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

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它道路不少于5米。

5.8铁路、高速公路沿线的建筑物后退铁路、高速公路的距离应符合表5-2的要求,其距离是指建筑物与离建筑物最近的道路边沿的距离。

表5-2铁路、高速公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最小距离(米)

5.9建筑物退让规划绿线的规定。

建筑物临界处是公共绿地14的,各类建筑的最小退离距离按表5-3控制。

表5-3建筑退让公共绿地最小距离

5.10建筑物退让规划蓝线的规定。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

有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规划执行。

5.11建筑物退让规划紫线15的规定。

建筑物退让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紫线的距离,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具体确定。

退让其他城市规划紫线的距离,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具体确定。

退让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规划紫线的距离,由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具体确定。

5.12建筑物退让规划黄线16的距离,按照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5-4的规定。

5.13各类建筑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应小于70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不应小于50米,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

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5.14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净高与净宽均不小于4米的消防车道。

第六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场

6.1在城市居住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建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公共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

6.2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m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

在正门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6.3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6.4在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m,在

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在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m为宜;

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

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m,新建居民区为300~500m(宜建在本区商业网点附近)。

6.5城市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步进行。

6.6各类新建建筑均应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提倡建地下或半地下停车场(库),以提高空间利用率。

高层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库,停车场(库)的停车位(以小汽车计算)最低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1的规定。

其出入口不得面向城市主干道。

6.7扩建建筑,其扩建部分按表6-1要求配建停车位。

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扩建的同时补建不足的停车位。

6.8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6.9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总停车位的10%;

主要干道、中心区处的大型公建地面停车率不宜小于20%。

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

6.10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统筹考虑各类建筑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的最低控制指标,但小汽车的最低控制指标不得低于表6-1的规定。

表6-1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1游览场所面积指游览面积,其它面积指建筑面积。

2道路边沿、地面临时停车位不计入停车位总数。

-16-

表6-2安康市居住区(1万至3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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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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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3安康市居住区(3千至1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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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表6-4安康市居住区(3千人以下)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22-

1、表中测算依据:

90平方米/户,3.0人/户

2、人口规模不足以设置中小学、幼儿园等配件设施的居住用地,依照各类设施的服务半径和相应的专业规划而定。

3、人口规模达不到配建标准,且未被周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服务半径覆盖的非独立居住用地,应预留相应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指标,与其他居住用地协调,统一建设。

4、人口规模达不到配建标准,且未被周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服务半径覆盖的非独立居住用地,应设置公厕、垃圾收集点等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23-

第七章城市绿地和景观

7.1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17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7.2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5%。

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5%。

对环境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5%。

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40%。

建筑基地内必须建设一定比例的集中绿地,集中绿地的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10%。

旧区可适当降低标准,详见表7-1

表7-1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表

7.3道路绿地率应符合表7-2规定:

7.3.1道路绿地包括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广场和停车场绿地等。

分车绿带起防护隔离和美化街景的作用,宽度应不小于1.5米,以灌木和地被植物种植为主;

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

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

道路绿地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相邻建筑物性质进行设计并应保持路段内的连续和完整。

当宽度大于8米时,可设计成开放性绿地,但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路侧绿带总面积的70%。

当路侧绿带与毗邻的其他绿地一起辟为街旁游园时,其设计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要求。

道路护坡绿化应结合工程措施栽植地被植物或攀缘植物。

交通岛绿地应突出城市景观特色,保证行车视线通透。

互通式立体交叉绿岛宜种植草坪等地被植物,形成开敞的绿化空间,草坪可孤植树、点缀花灌丛,墙面应进行垂直绿化。

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

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

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7.4严禁在风景林地和面向城市周边的山坡地开采土石资源,以保护自然地貌景观的完整。

7.5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置,并应注意保留和利用用地内已有的树木和绿地。

7.6在新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内,绿地率不得小于表7-2的规定。

绿化应当以乔木为主,适当配植灌木、地被、草地,就地保护古树名木,避免异地移栽。

提倡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

7.6.1位于旧城区的建设项目,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化指标的,经市规划部门同意,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按表7-3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

其折算公式:

F=M×

N

式中:

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

7.6.2停车场的设计,提倡采用生态停车场,即地面采用植草砖铺地,用地面积的30%可计入绿地率计算。

7.7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规划红线宽≥20m的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

7.7.1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协调。

7.7.2建筑物连续面宽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建筑6面宽小于50米;

(2)中高层建筑5面宽小于60米;

(3)多层4和低层3建筑面宽小于80米;

(4)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面宽由市规划部门根据景观需要核定。

7.7.3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空调器外机及附属设施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并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7.7.4住宅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临时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的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

禁止在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产生环境噪声或振动污染的娱乐业、产生恶臭或异味的修理业和加工业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7.7.5低、多层住宅建筑宜采用坡屋顶设计。

7.7.6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修建围墙,集中绿地应当临城市道路或广场布置。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

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原则不得大于1.8米,集中绿地原则上临街布置。

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7.7.7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计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

(2)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当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

7.8临城市主、次干道、滨江道路等的中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应当同步进行外墙和屋顶的灯光亮化设计、施工。

7.9城市中心区内、城市主、次干路原则上不得布设任何架空线。

凡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应预留各种管线,并尽量埋入地下,管道的设置应当与道路的建设同步进行。

7.10在规划建设或改扩建广场、公园、绿地、体育场馆、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时,应结合紧急疏散避难场所进行规划布局,充分考虑应急避险需求。

紧急避难场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500米,有效用地面积不宜小于1000平方米,避难人员人均有效用地面积不宜低于1平方米。

对于商业办公区等以疏散为主、不需临时安置的地区,可适当降低人均有效用地面积指标,但不应低于0.5平方米。

第八章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

8.1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8.2在文物、建筑保护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其高度控制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高度控制和保护措施,并经文物和建筑保护专家评议后,由市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

8.3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H)应符合下列规定:

8.31临城市主干道(道路宽度≥40米)的一般建筑物,其高度H应大于15米;

临其他道路时,H应大于6米。

但不宜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与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

H≤1.5(W+S);

8.42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物的高度,应结合周边建筑环境综合考虑;

8.33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8.4在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度假区等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相应的保护规定、保护规划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8.5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机关、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因国家安全需要而规定的高度控制要求。

8.6新建建筑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可与人防工程相结合,并应符合其相关规定。

8.7其他地区对建筑工程的高度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有关的特殊规定。

8.8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物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第九章附则

9.1新区指新征地或旧城区连片改造项目开发建设的区域,旧区指旧城区其它改造项目开发建设的区域。

9.2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3-1控制,在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前提下,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批可适当突破控制指标。

9.3在城市规划区内,对用地规划和建筑管理有特别要求的地区,按批准的详细规定执行。

9.4本规定由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

9.5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

注释:

1建筑密度:

指某一基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基地面积的比率(%)

2容积率:

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基地总面积的比值。

3低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10米以下(含10米)的建筑,低层住宅建筑为一层至三层的住宅建筑。

4多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超过10米以上、24米以下(含24米)的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为四层至六层的住宅建筑。

5中高层建筑:

中高层住宅建筑为七层至九层的住宅建筑。

6高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超过24米以上的建筑,高层住宅建筑为十层以上(含十层)的住宅建筑。

7办公建筑:

指用于行政办公和商务办公的建筑。

8商业建筑:

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9城市综合体:

指在城市中的居住、办公、商务、出行、购物、文化娱乐、社交、游憩等各类功能复合、相互作用、互为价值链的高度集约的街区建筑群体。

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的三项以上进行组合,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体。

10裙房:

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

裙房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含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11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12蓝线:

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13绿线:

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14公共绿地:

公共绿地是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15紫线:

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16黄线:

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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