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用空心胶囊行业分析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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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0

二、国内目前药用胶囊市场情况

国内药用胶囊1年的需求量大约是1000亿粒,但是其中有一半的市场由半自动或手工作坊型的中小企业占领.因为拿不到订单,国内300多条全自动生产线中有一半闲置.片面追求低成本,不仅带来了市场的低价竞争,还对胶囊造成了安全和质量隐患.业内人士指出,国内药用胶囊行业有两个愿望:

一是新的国家标准尽快出台,二是实施GMP认证.

据专家预测,在今后的5~10年内,药用空心胶囊产品的需求量每年将以30%的速度递增,供求缺口达36%~42%.但是,国内数家胶囊生产企业在接受调查时却纷纷谈到,我国胶囊制造企业的产能已至少是市场需求的两倍.而同时,成本低廉的半自动生产线和手工作坊生产出来的药用胶囊充斥市场,导致市场竞争无序.一方面是大企业的扩产,一方面是产能的过剩和竞争的无序,伴随着的药用辅料GMP认证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产能过剩

国内药用胶囊1年的需求量大约是1000亿粒,但是其中有一半的市场由半自动或手工作坊型的中小企业占领.因为拿不到订单,国内300多条全自动生产线中有一半是闲置的.目前供和求的比例已是2比1甚至更大.中美合资苏州胶囊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王鉴告诉调查者.据王鉴介绍,目前国内有胶囊生产企业120多家,共有300多条全自动生产线,每一条生产线年产能大约为3亿~4亿粒,如果全部开工生产,那么每年所产的空心胶囊数量和全国药厂的1000亿粒需求量大致相当.中国医药包装协会理事,青岛益青胶囊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许振英告诉调查者这样一个业内公认的事实:

机制空心胶囊与手工,半手工胶囊在市场上各占半壁江山.如此算来,产能严重过剩已至少达到了需求量的两倍.浙江新昌县,尤其是儒岙镇曾一度出现了很多手工胶囊生产作坊,最多的时候达到了300多家.他们生产的胶囊行销全国各地,据说最多的时候占据了国内60%的市场份额.从2001年起,当地政府和药监部门对这些企业进行了治理整顿.目前,当地有证的企业为40多

和出台已经成为正规化生产企业翘首以盼的事情.因为空心胶囊是一种特殊的药用辅料,它随着药品一起进入人体消化系统,最终为人体所吸收,其好坏直接关系到用药的安全.许多国家对胶囊的质量和安全性指标十分重视,在进口胶囊制剂时对胶囊的相关指标检测极为严格.中国每年都有一些胶囊剂型的产品因为胶囊的安全指标达不到进口国的要求而坐失市场良机.据了解,正在酝酿的新的胶囊标准在安全性指标上将有更加详尽的规定据闻,新标准比2000年版药典标准增加了对羟基苯甲酸酯类的限度检测,增订了总铬量限度,加严了对重金属和炽灼残渣的限度,并且增订了环氧乙烷的限度.

去年12月,中国医药包装协会空心胶囊专业委员会专门组织了一次研讨会,形成了《关于明胶硬胶囊壳等三项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汇总》基于提高行业标准的出发点,与会企业认为征求意见稿标准太松,应提高门槛,并提出了28项建议,包括名称,性状及各项检测指标.企业要求提高标准的做法,一方面显示了行业的发展水平,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企业对于自身的严格要求及对更高的国家标准的呼唤.不少业内人士认为,提高我国空心胶囊行业整体水平的根本途径是实施GMP认证.据了解,国内一些大的胶囊生产企业已经按照固体制剂的GMP标准自行建立了GMP厂房."

一是新的国家标准尽快出台,二是实施GMP认证."

许振英向记者强调了行业的两个愿望。

行业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差距甚大

  据上海药品包装测试所所长纪炜介绍,高速度、低效益、高消耗的粗放型增长是我国医药包装发展的典型特征,国内大多数医药产品的包装质量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

目前,我国有65%的医药包装产品还达不到发达国家20世纪80年代的水平;

包装材料质量及包装对医药产业的贡献率偏低。

在发达国家,医药包装占药品价值的30%,而我国的比例还不足10%。

其中,国内规模较大的医药包装企业虽然在设备上与国外差距不大,但在软件环境上却不尽如人意。

  据了解,造成这种差距主要有3个原因:

首先是我国制药行业整体水平较低,医药生产企业的技术相对较落后。

我国制药企业数量多,但规模小,重复生产严重,企业管理水平较低。

其次,是医药产品长期以医院销售为主,在药店销售的药品只占总量很小的一部分,企业自然很难在包装上下大力气改革,医药包装长期保持老面孔。

最后是医药包装机械设备和材料的技术水平落后、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不强,也制约着我国医药包装业的发展。

三、行业领先企业简介

青岛青益药用胶囊有限公司

青岛益青药用胶囊有限公司——勇开中国空心胶囊引进国外全自动机制胶囊生产线和技术之先河者,20余年独领行业之风骚。

中国《明胶空心胶囊》协会标准的主要起草和制定者,中国医药包装协会空心胶囊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单位。

 

箭牌商标——青岛市著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目前中国胶囊行业唯一的驰名商标)。

箭牌空心胶囊——青岛市名牌产品,山东省名牌产品。

一九八六年,公司在国内同行业率先引进了4条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加拿大产全自动机制胶囊生产线和技术,由此开始了青岛胶囊的创业之旅,结束了我国不能生产机制空心胶囊的历史,同时也奠定了青岛胶囊在国内同行业的领先地位。

二○○一年七月七日,公司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青岛市政府的政策规定对企业进行了改制,集体出资买断了企业的国有资产,将公司改制成为股份制企业。

公司改制后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市场规律运作,积极推进内部承包责任制,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改制后激发了活力的企业各项经济指标连年创出新的高度。

公司拥有精良的生产设备,雄厚的技术力量,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更拥有远见卓识、与时俱进的企业领导班子。

为了实现青岛胶囊再次腾飞的梦想,公司趁青岛承办二○○八奥帆赛,不失时机地利用市政府出台的关于“退市进园”的优惠政策活化了公司原址的土地,并在外部环境非常优越的青大工业园征地115亩,二○○三年破土兴建,二○○五年十月全面完成了工业园建设的历史任务,顺利实施了举厂搬迁的战略转移。

青岛胶囊人用智慧、勇气和汗水创作出最新的童话,书写出最美的诗篇!

历经二十余年的发展,公司已拥有全自动机制胶囊生产线20余条,可年产00#-4#优质胶囊100余亿粒。

同时公司拥有各式胶囊印字机20余台,可满足客户对胶囊产品轴向、环形、文字或图形的单色、双色印字的不同需要,有效地提高其产品档次和防伪功能。

公司的产品除部分出口,主要与国内众多著名的大型制药企业诸如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健康药业(中国)有限公司、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康弘药业集团、吉林敖东集团、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石药集团、汕头金石制药总厂等保持着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公司设有完善的质量保证和市场服务体系,全方位地为用户提供售前、售中、售后技术服务和质量保证。

公司根据ISO9001:

2000标准建立起自己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于二○○○年通过中质协质保中心的全面审核验收,在同行业率先取得该标准认证证书。

公司在业内率先主动申请GMP认证,并于2007年9月通过专家组现场审核验收。

2003年,公司被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予“青岛市药品质量诚信单位”称号。

2004年,公司被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评定为青岛市“A级纳税信用等级单位”,同年被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授予“青岛市劳动保障A级诚信单位”称号。

2006年,公司在青岛市企业信誉等级榜上以最高的一等AAA信誉等级金榜提名,同年再次被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单位”。

2007年公司被认定为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

2009年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苏州胶囊

苏州胶囊有限公司是CAPSUGEL全球十大生产基地之一,是中国最大的空心胶嚢生产商;

拥有20条自主研发设计的全自动生产线,年生产能力超过180亿粒胶囊;

在胶囊销售、产品质量、技术服务和新品开发方面始终处于市场领导地位。

苏州胶囊是目前国内唯一同时通过德国莱茵TUV权威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胶囊制造企业;

产品不含防腐剂,不采用环氧乙烷灭菌,具有极高的安全性;

全自动化的控制操作、严格的室内洁净规程和质量监控、空气温湿流量控制中心等领先

中美合资苏州胶囊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药用空心胶嚢生产商,在胶囊销售、产品质量、技术服务和新品开发方面始终处于市场领导地位。

  作为美国辉瑞公司胶囊部(CAPSUGEL)全球十大生产基地之一,苏州胶囊有限公司凭借世界最先进的胶囊制造技术和高品质的明胶生产原料,始终致力于为国内制药和保健品企业提供行业最高品质的的胶囊产品。

主导品牌Coni-Snap明胶胶囊是世界最畅销的空心胶囊,成为国内制药和保健品企业的胶囊首选。

Supro超安宝胶囊则在安全防伪、体型设计上独树一帜,深得市场青睐。

美国辉瑞公司胶囊部是全球最大的药用空心硬胶囊研究机构及生产商,生产空心胶囊超过50年,全球市场份额超过50%。

CAPSUGEL还是世界口服类剂型技术支持领域的公认领导者,提供包括从专家咨询到举办最新给药系统研讨等一系列的帮助。

苏州胶囊有限公司目前已推出辉瑞胶囊部的几款新品,即纯植物来源的Vcaps植物胶囊、能装液体的Licaps充液胶囊及天然水溶多聚糖构成的NPcaps天然胶囊。

(目前国内排名第一)

苏州胶囊

益青胶囊

年产能约为:

150亿粒15%的市场份额

100亿粒

年销售量约为:

120亿粒

60亿粒

目前国内行业领先者国内第一

国内行业内本土最大规模本土第一

四、行业涉及的法律法规

《药品法》、《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合同法》和GMP管理规范等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

附: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包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进口和使用药包材,必须符合药包材国家标准。

药包材国家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和颁布。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注册药包材产品目录,并对目录中的产品实行注册管理。

  对于不能确保药品质量的药包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淘汰的药包材产品目录。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究、生产和使用新型药包材。

新型药包材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注册,经批准后方可生产、进口和使用。

                第二章 药包材的标准

  第五条 药包材国家标准,是指国家为保证药包材质量、确保药包材的质量可控性而制定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等技术要求。

  第六条 药包材国家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和修订,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

  第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药包材国家标准拟定和修订方案的起草、方法学验证、实验室复核工作。

  第八条 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药包材国家标准的审定工作。

                第三章 药包材的注册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九条 药包材注册申请包括生产申请、进口申请和补充申请。

  生产申请,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药包材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药包材生产企业。

  进口申请,是指在境外生产的药包材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在境外合法登记的药包材生产厂商,其进口申请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补充申请,是指生产申请和进口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

  第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的网站和药包材注册场所公示药包材注册所需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 申请药包材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必须完整、规范,数据真实、可靠。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报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药包材注册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提交注册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受理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其他有权机关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药包材注册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药包材受理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通知书。

  第十四条 药包材注册审评中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一次性发出补充资料的通知。

申请人应当在4个月内按照通知要求一次性完成补充资料,未能在规定的时限补充资料的予以退审。

  第十五条 药包材注册审批作出决定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有关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不予注册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包材注册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

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二节 药包材生产申请与注册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出药包材生产申请的,应当在完成药包材试制工作后,填写《药包材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对生产企业按照《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的要求组织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抽取供检验用的连续3批样品,通知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进行注册检验;

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审。

  第十九条 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接到注册检验通知和样品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书并提出意见,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通知申请人。

新型药包材的注册检验应当在60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药包材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书和有关意见后10日内将形式审查意见、现场检查意见连同检验报告书、其他有关意见及申请人报送的资料和样品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应当在80日内组织完成技术审评。

  第二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完成技术审评后20日内完成审批。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

符合规定的,核发《药包材注册证》;

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第三节 药包材进口申请与注册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出药包材进口申请的,应当填写《药包材注册申请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

  第二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5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单和检验通知单;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发给不予受理通知单,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凭检验通知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报送连续3批样品。

  第二十六条 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收到注册检验通知单和样品后,应当在60日内对样品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提出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进口药包材研制情况及生产条件进行现场考核,并抽取样品。

  第二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药包材检验机构对样品的检验报告及意见后,应当在90日内组织完成技术审评。

  第二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完成技术审评后20日内完成审批。

符合规定的,核发《进口药包材注册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药包材生产厂商申请药包材注册的,参照进口药包材办理,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包材注册证》;

               第四节 药包材的注册检验

  第三十条 申请药包材注册必须进行药包材注册检验。

药包材注册检验包括对申请注册的药包材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

  样品检验,是指药包材检验机构按照申请人申报的药包材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

  标准复核,是指药包材检验机构对申报的药包材标准中的检验方法的可行性、科学性、设定的指标能否控制药包材质量等进行的实验室检验和审核工作。

  第三十一条 药包材注册检验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

  承担注册检验的药包材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药包材国家实验室规范的要求,配备与药包材注册检验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遵守药包材注册检验的质量保证体系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二条 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包材注册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接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并对工艺变化导致的质量指标变动进行全面分析,必要时应当要求申请人制定相应的质量指标和检验方法,以保证药包材质量的可控性。

  第三十三条 进行新药包材标准复核的,药包材检验机构除进行检验外,还应当根据该药包材的研究数据和情况、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标准和国家有关要求,对该药包材的标准、检验项目和方法等提出复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 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的复核意见,应当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诉意见报送该药包材检验机构。

  药包材检验机构采纳申诉意见的,应当对复核意见作出相应更正;

如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诉意见,应当将复核意见及申请人的申诉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申请人和发出注册检验通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重新制定药包材标准的,申请人不得委托提出原复核意见的药包材检验机构进行该项标准的研究工作;

该药包材检验机构不得接受此项委托。

                第四章药包材的再注册

  第三十六条 药包材再注册,是指对《药包材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包材注册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包材实施审批的过程。

  第三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包材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包材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提出药包材生产再注册申请的,应当填写《药包材生产再注册申请表》,同时提供有关申报资料,按照原申报程序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进行注册检验。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原申报程序和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生产现场组织检查。

  第四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和药包材检验机构对药包材再注册样品的检验报告及有关意见后,应当在4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并在完成技术审评后20日内完成审批,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

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并换发《药包材注册证》。

  第四十一条 药包材进口的再注册,申请人应当填写《药包材进口再注册申请表》,同时提供有关申报资料,按照原申报程序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进行注册检验。

  第四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药包材检验机构对药包材进口再注册样品的检验报告及有关意见后,应当在5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20日内完成审批,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

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并换发《进口药包材注册证》。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再注册:

  

(一)国家公布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药包材;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再注册申请的药包材;

  (三)注册检验不合格的药包材。

  第四十四条 《药包材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包材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再注册的,注销原《药包材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包材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药包材的补充申请

  第四十五条 药包材经批准注册后,变更药包材标准、改变工艺及《药包材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中所载明事项等的,申请人应当提出补充申请。

补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药包材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人。

  第四十六条 药包材生产的补充申请,申请人应当填写《药包材补充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单。

不符合要求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单,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七条 对受理的申请,不需要对生产企业按照《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的要求组织现场检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药包材补充申请后10日内将形式审查意见及申请人报送的资料和样品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八条 对受理的申请,需要对生产企业按照《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的要求组织现场检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30日内组织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抽取供检验用的连续3批样品,通知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进行注册检验;

  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接到注册检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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