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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B.【解析】法人分为四种类型,分别是机关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在选项中。

AC属于机关单位法人,D属于企业法人,只有B项属于事业单位法人。

本题选择B项。

  5.D.【解析】自男女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后立即生效。

本题选择D项。

2014年江苏政法干警民法学综合练习题

(2)

  1、下列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A、宅基地使用权

  B、质权

  C、所有权

  D、抵押权

  2、王某与李某签订合同,在王某承包的工地上为李某设定地役权,李某取得地役权的时间是()

  A、合同成立之时

  B、合同生效之时

  C、合同登记之时

  D、合同备案之时

  3、下列法律事实中,能发生不当得利的是()

  A、甲发表论文获得稿酬200元

  B、乙给好友家小孩200元压岁钱

  C、丙给外婆购买一套床上用品

  D、丁在超市购物时收银员多找50元

  4、李某家失火,邻居王某主动协助救火时衣服被烧坏损失500元,王某请求李某赔偿之债发生原因是()

  A、无因管理

  B、侵权行为

  C、合同

  D、不当得利

  1.A.【解析】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力)。

只有A项属于宅基地使用权。

  2.B.【解析】《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等级;

未登记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D.【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4.A.【解析】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2014年江苏政法干警民法学综合练习题(3)

  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知识产权是与所有权、债权、人身权并列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知识产权不包括()。

  A.占有权B.著作权C.专利权D.商标权

  2、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下列属于人格权利的是()。

  A.肖像权B.选举权C.申诉权D.休息权

  3、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年。

  A.一B.二C.三D.五

  4、我国公民从()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A.年满18岁起B.年满16岁起

  C.年满10岁起D.出生时起到死亡为止

  5、某首饰店将一枚铜戒指误当黄金戒指卖给李某。

这一行为属于()。

  A.犯罪行为B.无效民事行为

  C.有效民事行为D.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6、在民事诉讼中,下列人员不需要回避的是()。

  A.代理人B.鉴定人员C.审判人员D.翻译人员

  1、【答案】A。

解析: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我国民法通则所说的知识产权包括:

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占有权属于物权法中的物权,不属知识产权,A项不是知识产权,因此选择A。

  2、【答案】A。

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

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别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的规定。

同时,根据各种人权国际公约和人权法学理论,人格权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集中体现为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故本题选A。

  3、【答案】B。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4、【答案】D。

权利能力所揭示和要求的是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和前提。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出生,并为自然人终身享有。

故而本题选D。

  5、【答案】D。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题中,该首饰店误卖黄金戒指卖给李某属于重大误解,因此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故本题答案为D。

  6、【答案】A。

《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适用回避的人员当中不包括代理人,故本题答案为A。

2014年江苏政法干警民法学综合练习题(4)

  1、下列选项中,适用善意取得的是()。

  A.杜冷丁

  B.头疼片剂

  C.梅花鹿

  D.珍稀野生动物

  2、民法上的“有限责任”指()。

  A.法人对其债务承担的责任

  B.法人的出资者对法人债务承担的责任

  C.法人的职工对法人债务承担的责任

  D.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对法人债务承担的责任

  3、王某因出外经商下落不明满5年,王某的妻子李某向法院提出王某死亡的申请,王某的父亲不同意,向法院提出王某失踪的申请,则法院()。

  A.应当宣告王某失踪

  B.应当宣告王某死亡

  C.应当驳回李某的申请

  D.应当先受理王父的申请,2年后再行受理王妻的申请

  4、我国有关政策法规规定不得同外国人结婚的中国公民有()

  A.现役军人

  B.公安人员

  C.机要人员

  D.预备役人员

  1.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主要考查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考生要注意理解掌握,本知识点一般以选择题形式考查。

麻醉品不可作为物权的标的,自然不适用善意取得。

选项A不符合题意。

正常药剂可以适用善意取得,选项B符合题意。

根据《物权法》第49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可见,珍稀野生动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选项C和选项D不符合题意。

因此,本题答案为B。

  2.正确答案:

本题考查有限责任的含义及法人的特征。

考生要注意理解和掌握民法上的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的完整说法是有限清偿责任。

它是投资者对其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即指投资人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的,其多余部分自然免除的责任形式。

所以,正确选项是B。

  3.正确答案:

本题考查宣告死亡的程序,具体通过申请宣告死亡和申请宣告失踪的关系来考查宣告死亡的程序。

考生应注意理解有关法条的规定,本考点一般出选择题。

根据《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可见,有资格提出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一定的范围和顺序,先顺序的申请人排斥后顺序的申请人。

本题中,王某妻子李某属于第一顺序的申请人,其父属于第二顺序的申请人,故应以李某的申请为准,法院应当宣告王某死亡。

选项A和选项C错误,选项B正确。

《民通意见》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

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由于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选项D错误。

  4.正确答案:

ABC

2014年江苏政法干警民法学综合练习题(5)

1、简述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参考要点】第一,法律后果不同。

除斥期间带来实体权利的消灭,诉讼时效后果是胜诉权的消灭;

  第二,适用条件不同。

除斥期间完成后,当事人又履行的,法院可以追回,而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则不能要求返还;

  第三,期间不同。

除斥期间一般为不变期间,而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或延长。

  2、简述共同共有的特征。

  【参考要点】第一,各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没有份额之分,保人的份额只有在分割共有财产时才能确定;

  第二,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没有权利大小或义务多少的区分;

  第三,共同共有关系随着共有人的共同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并随着共同关系的解除而消灭。

  3、简述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参考要点】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它是债产生的根据之一。

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方取得利益,是指一方因一定的客观事实而增加了财产;

一方受到损失,是指一方因一定的客观事实结果而减少了财产,在经济上了不应有的损失;

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受益须没有合法根据,这是不当得利之债的最主要的条件。

  4、简述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参考要点】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第一,人身权与人身主体不可分离,人身权是专属权,不能像财产权那样,通过一定方式可在权利主体之间转让;

第二,人身权没有财产内容或直接的经济内容;

第三,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

人身权是绝对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5、论物权法定原则。

  【参考要点】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民法和其他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由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创设。

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物权的种类法定,即物权的种类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

第二,物权的内容法定,即各种物权的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

第三,物权的效力法定,即各类物权具有怎样的效力,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依协议扩张或限缩各类物权的法定效力;

第四,物权的公示方法法定,即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同的物权于变动时所应采用的方法;

第五,物权的取得方式法定,即物权因何种原因、方式与条件取得,均由法律规定,违反法定方式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能取得物权。

2014年江苏政法干警民法学综合练习题(6)

  1、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属于法定继承人,并享有继承权的是()。

  ①兄弟姐妹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祖父母、外祖父母④伯伯、叔侄

  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②④D.①②③④

  2、国务院规定开始领取新农保养老金年龄是()。

  A.男60岁,女55周岁B.男女同为55周岁

  C.男女同为60周岁D.男55周岁,女50周岁

  3、某甲的儿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钱,某乙乘机表示愿意借给甲2000元,但半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以甲的房子代偿,甲表示同意。

根据合同法规定,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

  A.因显失公平而无效B.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

  C.因乘人之危而无效D.因乘人之危而可撤销

  4、李某被某公安局机关错误羁押期间死亡,下列人员中无权提出国家赔偿的是()。

  A.李某的妻子B.李某的母亲

  C.李某的成年儿子D.李某的成年弟弟

  5、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继承法基本原则的是()

  A.诚实守信原则B.男女平等原则

  C.养老育幼,团结互助原则D.权利与义务的一致原则

  1、【答案】A。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按继承顺序可分为两类,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故本题答案选A。

  2、【答案】C。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故本题答案选C。

  3、【答案】D。

本题乙趁甲儿子重病急需用钱而与之订立合同,此合同依法律规定属于乘人之危可撤销合同。

故本题答案选D。

《国家赔偿法》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本题中李某的妻子、母亲及儿子为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提出国家赔偿。

李某的弟弟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其无权提出赔偿。

  5、【答案】A。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有五项,分别是: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2)继承权平等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平等、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的继承权平等、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权平等;

(3)养老育幼原则;

(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5)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A属于民法基本原则,不属于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故本题答案为A。

2014年江苏政法干警民法学综合练习题(7)

  1.根据我国法律,双方都有过错时,双方应依自己的过错承担民事责任。

这体现了民法的(  )。

  A.公序良俗原则

  B.公平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平等原则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水泥买卖合同,双方约定:

如果水泥市场价格在1500元/吨以上则合同不再履行;

如果低于这个价格,则应于年底交货。

此合同为(  )。

  A.无效合同

  B.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C.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

  D.附生效条件的民事行为

  3.李某现年15岁,那么李某可以不征求其父母同意而独立决定实施的,民事行为是(  )。

  A.申请公司登记

  B.申请改变自己的名字

  C.出卖自已的房屋

  D.接受赠与

  4.在下列客观现象中,可以被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是(  )。

  A.梅雨

  B.冬季

  C.我国西部地区的开发工作

  D.某项科研技术研究开发的成功与否

  5.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  )。

  A.财产权和人身权

  B.主权利和从权利

  C.绝对权和相对权

  D.原权和救济权

  1.B【解析】在双方都有过错时,民法要求依据双方的各自过错承担民事责任,这体现的是民法的公平原则。

故选B。

  2.C【解析】既然为“合同不再履行”,说明合同已经生效,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

  3.D【解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在四个选项中,李某在没有父母同意而能独立决定的只有接受赠与这一民事行为。

故选D。

  4.D【解析】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必须为将来的事实、能否成功不能确定的是合法的事实、被设定为控制意思表示效力的条件。

  5.C【解析】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故选C。

2014年江苏政法干警民法学综合练习题(8)

  1.甲是一货车车主。

一日,甲驾驶装满货物的货车在公路上行驶,因货物没有被固定牢,途中一箱货物从货车上滚落。

跟随在货车后面行驶的小轿车车主乙为了躲避滚落的货物,猛打方向盘右转,将路边的行人丙撞伤。

丙住院治疗花去10万元。

关于丙的损害责任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应承担全部责任

  B.乙应承担全部责任

  C.甲、乙应承担按份责任

  D.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

  2.为让学生接受爱国主义教育,启明星小学一年级一班的班主任甲带本班学生前往电影院观看电影《汶川》。

正巧,八一中学一年级二班班主任乙带本班学生也来看此部电影。

甲、乙是高中同学,见面后热聊。

此时,八一中学的小刚和小芳两个学生为争夺座位打起来,小刚将小芳推到在地,小芳头部撞到椅子受轻伤。

启明星小学的佳佳和八一中学的依依也为争座位发生争吵,争吵中依依把佳佳的脸抓伤。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由小刚的父母承担对小芳的全部赔偿责任

  B.应由依依的父母对佳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C.对于佳佳的损害,应由依依父母承担主要责任,启明星小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D.如果八一中学不能证明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2008年汶川大地震期间,甲女因为自己不能照常娱乐而大骂汶川灾民的视频被曝光在网上。

众多网民决心挖出这名甲女,看看她是何许人也。

不到一天的时间,有关该女子的真实姓名、年龄、家庭情况、个人成长经历等信息便在网上被晒出来,导致了甲女精神出现恍惚,甚至有自杀的倾向。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这些网民侵犯了甲女的姓名权

  B.这些网民侵犯了甲女的名誉权

  C.这些网民侵犯了甲女的隐私权

  D.甲女无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关于以下几种特殊侵权,表述正确的是(  )。

  A.某发电站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事件,经调查,该发电站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因此无需承担责任

  B.某公园组织元旦游园赏灯会,严格控制了入场人数并进行相应安检,在活动过程中两游人因言语不和大打出手,致使旁边游客的相机落入水中受损。

因该损失是在公园内参加活动时造成,根据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应由公园承担侵权责任

  C.周某从商场购买一电饭锅,初次使用时发生爆炸造成人身损害,因周某无法判断爆炸原因,仅能凭购物小票向商场请求赔偿

  D.某化工厂在装运存放化学物质的箱子时,一只箱子从车上掉下来,刘东(9岁)看见后,因好奇便取出箱中的化学物质玩耍,结果受到化学物质腐蚀而受伤,刘东的治疗费应由化工厂承担

  5.某日,甲开车行至一红绿灯路口,眼看绿灯就要变成黄灯,甲欲加速通行。

正在此时一辆奥迪车从左侧强行并线也想抢在黄灯前通过路口。

甲怕自己车被撞便慌忙猛向右打轮,结果将路边的交通协管员撞成重伤。

关于对交通协管员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不应承担,因为甲是在紧急避险

  B.应由奥迪车主承担,甲是因为第三人原因才撞了交通协管员

  C.甲与奥迪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甲与奥迪车主按各自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1.A[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本题中,乙为了躲避滚落的货物猛打方向盘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而丙的损失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甲承担。

  2.C[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该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班主任甲、乙是高中同学,见面后热聊,可以推断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故A、B两项让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说法错误。

对于佳佳的损害,由于不是学校内部人之间的侵权,而是校外的人侵权,故根据该法第40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因此,由侵权人依依的父母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故承担补充责任。

对于小芳的损失,由于是校园内部人侵权,而且是发生在限制行为能力人之间,故根据该法第39条的规定,学校不承担举证责任,D项说法错误。

  3.C[解析]名誉权和隐私权的区别在于毁坏名誉往往是虚构某些事件,而侵犯隐私往往揭露真实的事项。

本案中。

甲女的姓名、年龄等情况,属于真实事项,故侵犯的是隐私权。

至于姓名权,由于侵犯姓名权的手段往往是“冒名顶替”。

在本案中并没有冒名顶替等行为出现,单纯的揭示姓名不构成侵犯姓名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甲女出现精神恍惚和自杀倾向,属于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

故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D[解析]《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承担责任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免责条款也极为有限,本项中按标准排放污水造成损害的仍需承担责任,A选项错误。

《侵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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