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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利用文物涉外工作为自己和亲友谋取私利。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参照《省级文化系统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意见》,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精神,组织建立和完善党组织领导下的四川博物院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职工群众主人翁精神,保障职工群众在本院民主决策中当家作主,管理本院事业发展的民主权利。

第三条四川博物院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本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参加决策和管理、监督、评议干部的权力机构。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党组织领导下行使职权。

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协调单位内部矛盾,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的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院工会委员会是院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以及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节职权

第七条职代会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审议本院工作报告、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报告和事务公开情况等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职工聘用聘任、奖惩和收入分配方法、集体合同草案等重要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本院中层以上领导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第八条单位法定代表人要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工作,负责处理职代会有关业务及行政方面的建议和提案,并接受职代会的监督。

职代会要支持行政领导行使职权,维护院领导班子的权威,教育职工不断提高主人翁责任感,自觉遵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九条职代会对本院提出并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决定有异议,可以提出建议,经主管机关审议后仍维持原有决定的,职代会必须服从。

第三节职工代表

第十条职代会的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凡按照法律规定与本院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联系群众、具有民主管理与监督能力的在岗职工,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1.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一般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受单位职工的监督,工会小组的职工有权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本组的职工代表。

2.职工代表人数一般为正式职工的20%30%左右,其中一线职工代表(含中层干部)一般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

职工代表因工作调动离开本院或退休等原因,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所在小组补选。

3.职工代表要求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识大体顾大局,办事公道,不谋私利;

(2)能正确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密切联系群众,作风正派,有一定的参政议政的能力;

(3)能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一定的实践工作经验,并能在各方面起到表率作用。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监督本单位执行职代会建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在职代会职权范围内行使提案、审议、表决、评议和质询权;

3.因参加职代会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其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4.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1.模范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2.积极宣传和带头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意见;

4.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5.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6.帮助、教育和督促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改正缺点、错误。

第四节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召开职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应包括工勤人员、业务人员、管理人员、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一般工作人员应占多数。

第十四条职代会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单位法人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提议,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职代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议,必须有与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职代会根据需要,可委托院工会对职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搜集、核实有关提案;

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代会的决议。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的经费在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五节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工会工作制度

为加强本院的工会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工会工作要紧紧围绕本院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全体职工的主人翁精神和主观能动性,做好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条工会要积极参与院的民主管理工作,做到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利用职代会制度,建立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合理为职工说话、办事,认真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要在党委的领导下,配合做好职工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加强职工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教育,督促技能素质的提高,提升整体素质。

第四条认真做好工会本身的组织建设。

第五条积极推行院务公开制度,注重调查研究,深入群众,收集合理化建议,为领导决策建言献策。

第六条遵守工会财务制度,按时足额上缴工会经费。

第七条定期开展各类文体活动,加强职工间的沟通,调动工作积极性,增强单位凝聚力。

第八条关心职工生活,积极开展各类互帮互助活动。

第九条积极参与各类社会互助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条积极开展职工之家活动,争创优秀职工之家。

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本院参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规范中层干部的任免、聘任、考核等工作,明确中层干部的职责、义务和权力,制定本管理办法。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文博事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现用人上的公开、公平、公正,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认真研究和探讨人员聘用制度改革的新办法、新路子,结合本院的特点,真正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提高效率,开拓创新,逐步建立符合博物院自身发展规律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任免与聘任

第一条四川博物院各部门正、副主任经院务委员会讨论后作出聘任决定,聘任期为两年。

第二条党委及组织人事部按照有关规定,对所任免的中层干部进行考察,并办理任免手续。

职责与权利

第三条职责

1.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科学管理知识和业务知识,并组织部门职工开展学习。

2.执行院务会议决议、决定及馆内各项规定,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3.履行本部门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职能,及时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本部门职工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做好年度总结工作。

4.承担行政管理范围内的安全责任,切实保障文物安全、环境安全。

5.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带领本部门职工积极投入创建文明单位的活动。

6.关心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做好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调动和发挥好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

7.清正廉洁,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按照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做好工作。

8.做好与其他部门的团结协调工作。

第四条权利

1.参加行政会议及有关会议,对本院的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2.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3.接受教育和培训。

4.对领导班子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保证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可反映自己的意见。

5.在本院核定的经费预算范围内,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本部门的经费使用有计划安排权及核签权。

6.对本部门工作人员提出奖惩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7.对本部门工作人员提出聘任或解聘意见。

8.任期内,享受相应职务的福利待遇。

考核

第五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中层干部进行一次考核。

第六条考核的形式被考核者在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和本部门职工代表参加的考评会上作述职报告,本部门职工代表和其他部门的中干对被考核者进行民主评议。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述职报告和民主评议的情况,确定考核等次,并由分管院领导向被考核者及时反馈。

第七条考核的结果将作为对干部任免、聘任、奖惩的依据。

第二编业务类

出、入库区管理制度

一、本部门人员工作时间进入库区,必须佩戴工作牌或携带有效证件。

二、院内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文物库房的,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在库房保管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

三、院外人员(上级主管部门例行检查的人员除外)一般不允许进入文物库房,如因工作需要进入文物库房时,必须经院长批准后并在有关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

四、保管人员进入库房,必须两人以上并进行记录,详细记明入库人员的姓名、人数、单位、进出库房时间及原因等事项。

五、非本院人员进入库区,必须持有效证件经典藏部负责人同意,并进行登记后才能进入。

六、进入人员必须遵守文物库房安全管理规定。

七、不准携带提包、手袋、打火机、水杯等进入库房。

八、禁止穿高跟鞋、拖鞋进入库区。

九、未经院领导批准,进入库房的院外人员不得在库区和文物库房内拍照、摄像。

提高全院学术研究水平的管理办法

为提高全院学术研究水平,本院在学术活动管理、学术研究假期、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以及学术论著的评选奖励方面制定以下一些具体措施。

(一)学术交流活动

一、全院所有学术活动由院学术委员会统一安排实施。

全院职工都有义务参加由学术委员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学术委员会有义务为业务人员创造、提供学术交流的机会。

二、凡外出进行学术交流由我院提供费用的,参照出差的有关规定给予报销差旅、资料等费用。

一般情况下,按职称分配交流活动的等次

⑴省内活动,中职每年一次;

高级职称每年一般不超过二次;

⑵省外活动,中职每两年一次;

高级职称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

⑶凡外出进行学术交流由对方或本人承担费用的,可适当放宽学术交流条件。

三、外出交流人员,必须事先持正式邀请函,通过所在部门向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人必须事先提交其论文或提要,由学术委员会组织有关学术委员进行评审。

四、由院学术委员会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本着公开、公正的精神,事前将有关要求通知所有职工。

凡符合条件者均可提出自己的交流项目、论文,学术委员会对项目、论文进行评议后选定交流人员,报请院长批准。

五、外出交流人员归来后,必须在一周内写出交流总结,或者由学术委员会安排其在院内作一次有关此次交流的报告,否则视为交流任务没有完成,由本人承担差旅费用。

六、为鼓励已退休人员继续进行学术研究并为扩大我院影响发挥余热,对具有高级职称的已退休人员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等情况,可比照院内在岗人员,降低一档办理,即具有正高职称的退休后比照副高、副高职比照中职办理。

(二)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成果指标

一、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包括所在岗位的业务工作与学术研究。

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积极参加院学术委员会组织的学术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有义务指导初、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年完成一篇学术论文的写作,每年在院内至少举办一次以上学术讲座。

四、各专业技术人员除应完成各岗位业务工作外,研究馆员每年至少应完成三篇研究论文或简报,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副研究馆员每年至少应完成两篇研究论文或简报,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中级职称人员每年至少应完成一篇研究论文或简报,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初级职称人员每年至少应提交两万字读书笔记。

五、由于博物馆业务工作的特殊性,在年度考核中,以下一些工作可以折算,视为完成考核目标

(1)在重要报纸学术专版发表论文2000字以上按一篇学术论文计算;

学术专著每万字按一篇论文计算;

以照片为主的文物图录每5000字按一篇论文计算。

(2)凡承担国家文物局科研项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者,每项按五篇论文计算;

承担省文物局科研项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者,每项按三篇论文计算;

承担院内科研项目并在规定时间结题者,每项按两篇论文计算。

(3)中型(陈列面积1200平方米以上)陈列内容设计文本、形式设计方案领衔主设人员每项分别按一篇论文计算。

(4)被采用的大型文物保护项目实施方案、科研可行性报告领衔者分别按一篇论文计算。

以上成果每年由学术委员会考评并予以认定。

注学术委员会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到会,投票方为有效。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方式为作者隐名评选制,最后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选结果。

免费开放实施办法

根据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的要求,为做好四川博物院向社会免费开放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开放时间每周二周日9001700

每周一全天闭馆整修(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二条免费开放,实行免费不免票制度。

1.为确保文物安全,保持良好的参观环境,四川博物院将对观众流量实施控制,将每天的参观人数控制在5000人次以下(其中含预约观众1000人次);

2.观众当天现场分时段免费领取参观券,凭本人身份证或有效证件每人限领一票,依次排队入院参观;

3.团体参观可通过电话、网络预约,参观当日,经工作人员核准后,优先预约。

4.70岁以上高龄老人、残疾人士、小学生在专设窗口领票;

现役军人凭证件在专设窗口领票。

第三条参观车辆在停车场指定位置有序停放,请勿在院内园区乱停乱放。

第四条爱护文物展品、展览设施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及花草树木、绿地。

如有损坏,照价赔偿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四川博物院服务性项目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执行。

收费项目包括通过市场运作的临时展览、陈列讲解、语音导播租用、车辆停放、纪念品及图书销售、餐饮等服务,观众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消费。

局域网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使我院的局域网网络稳定、可靠,藏品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正常高效运行,并确保设备、网络数据安全,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全院职工应爱护局域网各终端的微机和配套的各种外部设备及线路等公共设施,并做好防护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条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后方可上机操作,并应严格遵守各种操作规程。

不得随意安装各类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尤其不得安装能对操作系统默认配置、注册表、系统配置文件进行恶意修改的软件;

不得安装能记录鼠标、键盘动作的软件;

不得安装反汇编软件、后门软件等,以防止网络系统被破坏和数据信息资料丢失、泄密。

因违规操作引起的系统崩溃,数据丢失,网络瘫痪,要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条任何人不得在局域网工作站或各终端微机上处理与博物院业务或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如玩网络游戏、听音乐、看影碟、在线炒股票、基金等。

第四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打开主机和外部设备进行维修,增减部件,也不得私自挂接如路由器、交换机等设备。

路由器、交换机、集线器、服务器的电源,非经信息中心技术人员许可,不得擅自断开电源。

第五条各个部门所使用的电脑及打印机如发现硬件或软件故障时,要对故障进行登记,并及时通知信息中心技术人员进行维修。

任何人不得擅自进行处理。

第六条对上机所有的业务,各部门要督促职工进行认真登记备查,年底参加优秀用户业绩评比,对使用正常,安全保护工作好的部门和个人进行适当的奖励。

第七条服务器是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心脏,各部门的数据服务器要有专人管理,在没有主管领导的情况下,其他任何人不得在服务器上进行具体操作。

机房服务器除网络管理员,任何人不得在服务器上进行具体操作。

第八条为保证我院办公局域网的正常运转,各个部门的电脑IP地址都进行了绑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私自更换网卡、修改IP地址、子网掩码、网关等相关数据。

第九条我院办公局域网的电脑、打印机及其相关设备,是技术性较强的现代化设施,各部门对自己所保管使用的设备要切实注意做好防尘、防火、防盗、防高温、防磁化等有损设备安全运行的工作。

第十条院办公局域网的维护和管理现由信息中心负责,终端计算机由各业务部室及使用者自行维护,并按照规定标准安装系统软件、杀毒软件及应用软件等。

每台终端微机必须安装一个杀毒软件加一个木马防火墙,建议安装趋势杀毒软件,加360木马防火墙,卡巴斯基等。

第十一条系统启动自动运行软件不能过多,保持在5个以内,开机禁止自动运行以下程序,酷我音乐盒,QQ音乐盒,迅雷,迅雷看看,BT,PPS,PPTV,PPLIVE网络电视,BT,电驴等软件,如有这些软件请在启动选项卡关闭,或与信息中心联系。

否则,如被信息中心查出将交由督导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电脑系统要求,关闭远处协助连接,禁止3389端口远程登陆电脑,除安装打印电脑外,其他电脑应禁止Guest用户,SERVER共享服务,防止病毒入侵和数据丢失。

第十三条为确保我单位办公局域网的性能安全稳定,各部门的部门管理责任人要把电脑的病毒防范工作放到首位,经常注意浏览网络安全信息,严禁私自删除杀毒软件或防火墙,并做到经常升级,否则造成的后果影响工作,由其本人负责。

第十四条院后服部门和信息中心将不定期检查各科室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使用情况,电脑系统的维护情况,使用环境的卫生情况,并及时将检查情况进行全院通报。

第十五条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外部存储设备不得随意连入本单位计算机。

如确需使用,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在使用前必须先进行病毒检测扫描,防止数据丢失被盗窃。

个人或其他单位的计算机未经网络管理部门允许,不得擅自连入局域网,如确需使用,需先通知信息中心。

第十六条随机或网络配备的操作系统、驱动程序等软件、资料由计算机终端用户负责妥善保管,以防丢失或其它损失,设备交接时随机一并转交新用户负责保管,并做好相关资料和驱动数据备份。

第十七条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范》等国家颁布的有关互联网使用的管理规定,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十八条严禁在有秘密(含秘密级以上等级)信息的计算机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众信息网相连接。

第十九条终端计算机若发现病毒,应立即拔掉网线,进行查杀,避免破坏院内办公网络,造成重大损失。

网络维护人员具有对感染病毒的终端设备进行控制的权利。

第二十条禁止利用互联网宣传、发表反动言论和浏览带有不良信息的网站;

严禁在办公网络中植入、传播病毒等有害程序,破坏网络系统和他人数据。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和全院职工应提高信息安全意识,做好病毒防御,密码安全保护,数据安全保护。

〔1〕终端用户在使用U盘、移动硬盘、光盘、软盘等外部存储设备前,应首先进行病毒检查处理,确保无病毒后,方可上机使用。

〔2〕凡政府及媒体公布的病毒发作日,均不开机工作,听取信息中心和上级领导的意见。

〔3〕信息中心的管理员指导职工设定用户密码和藏品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工作密码及上网密码,职工在初次获取密码后应当更改后再使用,并每月更改一次密码,更改密码并做好记录,以保证密码安全。

〔4〕密码应该妥善保管,不得外泄或提供给他人使用,因出差等原因需要其他人代办工作的,可以在网上进行合法的工作交接,并应注意及时收回自己的权利和业务工作。

〔5〕凡遇到操作人员输入密码时,其他人应自觉回避。

操作者也有权利提醒无关人员回避,然后再输入自己的密码。

〔6〕密码遗忘,应及时向部门和信息中心申请备案,重新设定密码。

〔7〕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有关机密资料〔原稿、打印稿和磁盘〕应由专人统一保管或通知用户及时取走。

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带走资料或上机查阅资料。

〔8〕使用者应妥善保管单位配发的U盘,光盘,移动硬盘,笔记本电脑等,做好保护工作,若丢失或人为损坏,造成重要数据丢掉,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及所属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因操作人员疏忽或操作失误,对办公网络系统造成损害,给工作造成影响,但经努力可以挽回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因操作人员故意违反或严重违规操作,造成人为事故,给工作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责任及所属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各项要求,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照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项目管理制度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全院各部门以及全体职工积极努力寻找、承担、完成有亮点的项目、活动、工程,为我院带来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凡为四川博物院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而专门执行的重要工作或重要任务通称为项目。

项目以社会效益为主,经济效益为辅。

制定、实施项目的人员共同组成项目组,项目组成员包括项目主办部门责任人和项目协作部门分项负责人。

第三条院长负责监督、协调各个项目组的工作;

院务委员会对各个项目组的立项、方案审定、项目组的组成有建议权。

第四条项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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