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学在国家决策中的地位与作用Word文件下载.docx
《论法学在国家决策中的地位与作用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法学在国家决策中的地位与作用Word文件下载.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论法学在国家决策中的地位与作用Word文件下载.docx](https://file1.bdocx.com/fileroot1/2023-2/6/2d2557fc-6867-4ed8-b865-62e83a6b7833/2d2557fc-6867-4ed8-b865-62e83a6b78331.gif)
人们当然更记得,是伯里克利立法把雅典的奴隶制民主制度推向了鼎盛时期,在历史上第一次确认了民众大会(奴隶与妇女除外)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无论是梭伦还是伯里克利,他们既是政治家,又是法学家;
不仅颁布过著名的法律,而且提出过著名的法律思想。
据考证,"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条至今还广泛应用的法律原则,便渊源于梭伦当时所提出的"
在私法面前人人平等"
观念。
在古代最重视法学的还是罗马。
罗马法与罗马法学曾显赫一时,并作为历史文化遗产而流传至今。
当然,是古罗马经济的繁荣促进了罗马法的发展;
但罗马法的发展反过来又推动了罗马经济的进一步繁荣。
而罗马法的发展又与罗马法学的兴盛直接联系在一起。
无论是市民法、万民法,还是自然法,都是罗马法学的结晶。
从政治家、法学家西塞罗,到享有盛誉的罗马五大法学家,他们的法学思想都在国家决策中起过特殊的作用。
且不说直接作为执政官的西塞罗,仅以专门从事法学教学与研究工作的五大法学家而言,其政治地位也被法律公开确认。
公元426年颁布的并在东西罗马帝国同样生效的《引证法》宣布:
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帕皮尼安、莫德斯蒂努斯等五大法学家对法律的解答具有法律效力,并规定凡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悉以他们的解答来解决;
如他们的解答不一致,则取决于多数,人数相等时,以帕皮尼安为准。
至于他们撰写的法学著作,如《法学阶梯》则成为国家官员的基本教材。
西方古代如此,中国古代同样如此。
秦始皇统一中国得益于秦孝公时期商鞅变法所奠定的坚实基础,得益于集法家之大成的韩非的法学观点。
商鞅与甘龙那场关于"
法先王还是法后王"
的精彩辩论,显示了法学作为治国之道的巨大魔力;
韩非关于"
以法为本"
,"
法"
、"
术"
势"
相结合的法治思想体系,使秦始皇如获至宝,为建立中央集权制度提供了理论武器。
法学是立国的理论,也是治国的理论,还是改革的理论。
改革,史称"
变法"
,我国历史上的三大变法,即商鞅变法、王安石变法、戊戌变法无不依靠法学。
王安石关于"
祖宗之法可变"
的正确结论,表明了法学对社会发展的贡献;
梁启超关于"
变者,天下之公理也"
的哲理,道出了社会发展的真谛,显示了法学的进步作用。
当今世界,是"
法律的王国"
,无论是在困难时期,还是在繁荣阶段,法学都始终成为发达国家决策的重要武器。
且不说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诸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鸿、卢梭、潘思、杰斐逊等政治家、法学家在资产阶级革命中的杰出贡献;
仅就在困难时刻求救于法学的事例,就足以说明法学在国家决策中的特殊地位与作用。
20世纪30年代美国总统富兰克林·
罗斯福上台,正遇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他面临的是一片萧条、混乱不堪的国民经济。
在这紧要关头,他依照凯思斯的经济思想和社会法学派的法学理论,并通过法律这个社会控制的最佳手段,开始了艰难的"
新政"
计划。
他在三个月内,向国会提出了70多个法案,及时出台了《紧急银行法》、《金融改革法案》、《产业复兴法案》、《社会救济条例》等等,在短短的几年内便缓解了经济危机。
从某种意义讲,法学与经济学的相互渗透,宏观调控与法的功能的有机结合,使美国经济得到了复苏,为美国参与二次大战及所起的重要作用奠下了物质基础。
1958年戴高乐将军在法国进行的成功改革,也是法学在国家决策中起特殊作用的典型事例。
二战"
以后,法国由于政党林立、争论不休,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他依靠法学制定了新宪法,、把总统制与议会制结合起来,并联系法国情况,实行了"
半总统"
半议会"
制、颁布了一系列新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使这个曾一落千丈的老牌资本主义国家,恢复了强国的地位。
二、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
提到市场经济,人们自然会想到亚当·
斯密的《国富论》,它被赞誉为近代市场经济的理论基础,表明了经济理论的重要性。
其实,对市场经济作用更大、影响更深远的是自然法学派的学说。
它不仅在资产阶级革命中大放光彩,而且在建立与完善近代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以它为指导思想而建立的近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特别是像《拿破仑法典》这样的法律文献,已在人们的心目中被铭记了近两个世纪。
该法典众多的条文,庞大的体系,始终围绕与服务于一个中心--市场经济;
它洋洋数十万言,可以用三个原则来加以概括:
所有权无限使用、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原则。
这些原则反映了近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体现了近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权利本位。
因此在近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史上,如果说《国富论》是理论基础,那么《拿破仑法典》就是法律保障,二者缺一不可。
19世纪末20世纪初,近代市场经济已演变为现代市场经济。
凯思斯的《通论》代表了当时的经济思潮,"
国家干预"
代替了"
自由放任"
与此相适应,社会法学派成为当时的法学思潮,法律社会化成为了西方法学的主流。
正是经济学与法学的相互渗透与配合,宏观调控与法的功能的有机结合,使世界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
即使是作为战败国的德国与日本,甚至连原来比较落后的东亚"
四小龙"
,在经济上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这些国家和地区,在运用宏观调控这一有效的手段时,充分发挥了法学与法律的特殊功能,这几乎成为众所周知的事实。
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制经济,因此,在建立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全过程中,几乎每项重大的国家决策都与法学有直接关系。
如1900年德国民法典关于法人制度的规定,就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而制定的。
随之,各国又相继颁布了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法规以及证券方面的法规,从而开创了现代企业制度。
又如为了制止不正当的市场竞争,为抑制市场经济的自发性与盲目性,20世纪以来各国先后加强了宏观的调控,并相继出现了"
计划法"
金融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乃至"
破产法"
所有这些,都是法学理论发展的结果,也只有法学才能深入回答这些问题,只有具有规范性、强制性、普遍性的法律才能解决这些问题。
法学在国家决策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也是对外开放和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要对外开放,引进外资与先进技术,首先要有开放与投资的环境。
这种环境涉及方方面面,但关键是法律环境。
不从法律上加以明确规定与保障,对外开放实际上是行不通的。
正因为这样,我国有关"
三资"
企业的法规抢先出台并修改了多次。
至于民主政治与法学的关系,应该说是社会发展,特别是现代文明的重要内容与标志。
无论是从理论上揭示民主的内涵,阐明民主的形式、原则和程序,还是从实践中提供民主的模式框架,法学都起着不可代替的作用。
第一,民主是一种政治制度,也是一种政治体制。
而这些正是法学、特别是宪法学研究的对象。
当然民主是有阶级性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对这个问题已有详尽的说明。
我们认为,讲民主离不开法治,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
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
第二,民主有三大原则,即多数原则、程序原则、少数原则,既涉及实体问题,又涉及程序向题,这也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第三,民主是一个过程,必须从实际出发,并具有强烈的阶级性,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对此作过详尽的阐述。
正因为法学在民主政治中作用巨大,所以在国际上享有盛誉的领导人,往往有名誉法学博士的头衔。
三、国家决策的基础性学科
法学在国家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可以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提供理论根据。
法学是一门古老的科学,也是一门不断发展的科学,它涉及范围广泛,并形成一个体系,但始终围绕一个中心--治国之道。
古往今来的政治家、改革家无不重视对法学的运用与发展,何况他们当中多数本身就是法学家。
正因为如此,法学一直被定为治国安邦的科学。
特别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是法学发展史上的伟大变革,使法学成为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应用科学。
无产阶级革命导师马克思、列宁在大学时就是攻读法学专业的。
毛泽东、邓小平作为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也有极为丰富的法学知识,他们在著作与实践中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毛泽东的处女作《徒木立信论》就是一篇法学专论,他在反对湖南军阀时,还起草过湖南宪法,特别是在领导中国的革命和建设中,极大地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
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中,同样包含了丰富的法学思想,他关于"
加强民主与法制"
的论述,关于"
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
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
不搞政治运动要遵循法制"
民主要制度化、法律化"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学会用法律办事"
依法从重从"
决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的论述等等,都是当代中国法学理论的精华,并指导着中国法学的发展。
邓小平的法律思想为我国的体制改革与对外开放提供了理论依据,是他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无可非议地在国家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
以邓小平法律思想为指导的当代中国法学,既有宏观上的治国之道,也有微观上的具体理论,都应成为国家决策的依据之一。
(二)提供程序模式。
决策要民主化、科学化,首先涉及程序问题,没有民主的、科学的程序,很难作出民主的、科学的决策。
面研究程序问题,提供程序模式,也是法学的重要内容。
且不说有专门的程序法,就是在法学理论研究中很多也都涉及程序,如决策中表决与通过就是相互联系的两个程序,表决的结果是是否通过的前提。
而表决的方法又是多种多样的:
有全局性的全民公决,也有会议上的表决;
既有秘密投票,也有公开举手;
还有排队、呼喊、行走以及鼓掌等各种形式。
至于通过重大问题则要求2/3或3/4的多数票通过;
在国际上,有时还要求全票通过。
当然,程序是为实体问题服务的,但程序问题不解决好,往往影响实体问题的解决。
总之,决策离不开程序,而程序的处理又离不开法学。
法学既能从理论上阐明程序问题,又能从实践中提供程序模式。
(三)提供表现形式。
任何一项国家决策都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既可以用政策形式,也可以用法律形式,还可以用其它形式。
但一般说来,法律表现国家决策是最好、最常见的形式。
这是因为:
第一,法律具有普遍性,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效力,有利于国家决策的贯彻与执行;
第二,法律具有规范性,能够使国家决策具体化、条文化,便于人们了解遵守;
第三,法律具有公开性,易于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当然属于保密的除外;
第四,法律具有强制性,对违反者给予制裁,能有力地保障国家决策的执行。
正由于上列原因,国家决策在现代国家大都通过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并公布于众。
(四)提供保障措施。
国家决策的实施,既要通过宣传教育,也要通过必要的强制手段,予以保障。
法学对强制手段是有专门的研究的,既有刑事强制措施,也有民事保障方法;
还要通过特别立法,动用军队、警察、保安、法庭等国家机关,动用各方面的力量,促使国家决策全面执行。
在利益多元化的当今世界,国家决策正确与否,直接涉及民族的存亡与国家的兴衰。
我国正处在改革的关键时刻,国家的决策更具有现实意义。
因此,充分重视和发挥法学在国家决策中的地位与作用,不是单纯法学这一学科的前途问题,而是国家的战略问题。
一、国家兴旺的历史法则
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制经济,因此,在建立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全过程中,几乎每项重大的国家决策都与法学有直接关系。
法学在国家决策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也是对外开放和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三、国家决策的基础性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