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七渔河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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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七渔河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doc

关于公布《七渔河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为加快阜城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改善群众生活居住条件,促进阜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决定实施七渔河路项目,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颍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拟定了《七渔河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政府研究后,区政府组织协调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屋征收、城投等部门和单位进行了论证。

现将该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布方式:

在拟征收范围内和颍州区政府网站公布。

   

   征求意见时间:

2011年10月20日至2011年11月19日

   联系地址:

颍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阜王路颍州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联系人:

李国献(13855837852)

   联系电话:

2195890 2195893

   电子信箱:

ljdfka@

   特此公告。

 

 

                         2011年10月20日

 

七渔河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阜城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改善群众生活居住条件,促进阜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决定实施七渔河路项目建设。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拟定七渔河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项目名称

   七渔河路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

   颍河西路以南、清河西路以北、七渔河路道路范围内(详见规划定界图)。

   三、征收主体

   颍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区政府)为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颍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房屋拆除由区征收办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建筑施工企业对房屋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责。

   四、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五、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

2011年11月26日至2011年12月15日。

   1、第一阶段为2011年11月26日至2011年12月10日;

   2、第二阶段为2011年12月11日至2011年12月15日。

   

(二)搬迁期限:

   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区征收办与被征收人通过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进行约定;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通过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依法确定。

   六、房屋和家庭人口状况的调查认定

   

(一)认定机构

   区政府组织协调市、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住建、房产、监察等部门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性、用途、建筑面积进行调查、认定;区政府组织区计生、公安、民政、监察等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对被征收家庭人口状况进行调查、认定。

   

(二)对被征收房屋的调查认定

   1、已经依法登记房屋的调查认定:

   以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标注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且与合法有效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记载一致)为准。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对房屋的用途没有记载或记载不明的,房屋用途由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法认定。

   2、未经登记房屋的调查认定:

   ⑴具有合法有效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为合法建筑。

其用途、建筑面积等以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为准。

   ⑵1997年阜城房屋航测平面图有记载的房屋,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没有记载,且无合法有效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为违法建筑。

   ⑶非法占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土地,非法购买、租赁土地,非法填垫沟河塘,非法占有公共绿地、公共设施用地、基础设施用地等方式建房的,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

   (三)家庭人口认定

   1、家庭人口以与产权人同户籍,且共同居住达一年以上(因参军、就学等原因户口迁出的除外)的直系亲属为准。

   2、新生儿未入户口的,以计生部门核发的准生证和医院出生证明为准;超生人口未入户的,以缴纳社会抚养费凭据为准。

   3、因结婚新增人口以婚姻登记证明为准;离婚的以离婚证、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为准。

   4、因收养关系新增人口以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为准。

   5、本社区女性出嫁后一直在娘家居住,且户口未迁移、计划生育台帐在本社区管理的,本人视为被征收人家庭人口,丈夫及其子女户口在本户的视为被征收人家庭人口,不在本户的不视为被征收人家庭人口。

   6、认定人口的时点以本方案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之日为准。

   七、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选择。

   八、征收补偿标准

   

(一)住宅房屋

   1、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按照依法评估的结果确定。

   2、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选择产权调换房。

被征收人与区征收办按照依法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

   3、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家庭在阜城人均居住合法建筑面积低于15㎡的,按照人均15㎡就近上靠标准户型选择产权调换房。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上述产权调换的标准结算差价,超出部分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征收决定做出时产权调换房的综合成本价结算。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实际合法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4、住改非房屋补偿。

对经依法登记为住宅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被认定为住宅,且直接用于商业经营的沿街一层结构独立的房屋,征收时按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给予被征收人10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⑴依法取得相关营业证照、履行纳税义务。

⑵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在经营,且连续经营满1年以上。

   

(二)非住宅房屋

   1、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按照依法评估的结果确定。

   2、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选择产权调换房。

由被征收人与区征收办按照依法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利用非住宅房屋依法进行生产经营的,根据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一年的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平均使用效益,结合纳税、停产停业期限等情况,合理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按照自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的4个月计算,经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一次性确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照10个月计算。

   九、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和标准:

产权调换房屋位于南京路安置小区和四里安置小区;户型标准以规划要求和设计方案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选房顺序以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先后顺序确定。

   十、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费用

   

(一)搬迁和回迁补偿费:

征收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分别计算搬迁补偿费和回迁补偿费;征收非住宅房屋,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施设备安装价格,计算设施设备等货物的运输费和设施设备安装费;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的设施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设施设备损失补偿费。

   

(二)过渡期限:

过渡期限不超过30个月。

   (三)临时安置补偿费:

征收住宅房屋,每月按照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户每月不得低于300元。

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期限为10个月;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支付期限为自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的4个月。

非因被征收人的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超过本办法规定的过渡期限未向被征收人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的4个月仍按照原标准支付。

   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进行临时安置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非因被征收人的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超过本办法规定的过渡期限未向被征收人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应当自逾期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的4个月内,被征收人仍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周转用房。

   十一、奖励和补助标准

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以下奖励和补助:

   

(一)住宅房屋

   1.货币补偿。

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第一阶段内签订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按就近新建商品住房的平均评估单价(   元/㎡)乘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含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的部分)计算,另在此基础上给予20%的奖励;在第二阶段内签订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按上述单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含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的部分)计算,另在此基础上给予10%的奖励。

   2.产权调换。

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第一阶段内签订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含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的部分)1:

1产权调换,不找差价。

被征收人家庭在阜城人均居住合法建筑面积不足27.6㎡的,可用其2006年阜城房屋航测平面图有记载的违法建筑补足至人均27.6㎡,增补部分不找差价;仍不够人均27.6㎡的部分,按照综合成本价购买。

另在其合法建筑面积(含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的部分)的基础上,可由被征收人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综合成本价再购买15%的安置面积。

   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第二阶段内签订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含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的部分)1:

1产权调换,不找差价。

被征收人家庭在阜城人均居住合法建筑面积不足27.6㎡的,可用其2006年阜城房屋航测平面图有记载的违法建筑补足至人均27.6㎡,增补部分不找差价;仍不够人均27.6㎡的部分,按照综合成本价购买。

另在其合法建筑面积(含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的部分)的基础上,可由被征收人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综合成本价再购买8%的安置面积。

   

(二)非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签订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在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基础上,分别给予30%、15%的奖励。

   (三)违法建筑

   1、2006年阜城房屋航测平面图有记载并且土地使用权属无争议的违法建筑。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第一阶段内签订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扣除增补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后剩余的违法建筑按700元/㎡给予补助;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第二阶段内签订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扣除增补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后剩余的违法建筑按500元/㎡给予补助。

   2、非法侵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组织或他人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建房,或者非法购买、租赁土地建房,或者非法填垫沟河塘等侵占公共设施用地建房的违法建筑。

   如果1997年阜城房屋航测平面图有记载,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分别按照700元/平方米、5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如果2006年阜城房屋航测平面图有记载,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分别按照350元/平方米、2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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