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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能运用第一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写专业文章,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八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由学校及研究生院主要负责人、各学科、专业的知名学者、研究生指导教师代表组成。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二十五名成员组成,主席一般由校长担任,任期二至三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研究生院会同有关单位提名,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报教育部审批。

根据学科性质成立文科、理工科、医科三个学位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分委员会一般由七到十五位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

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并设秘书一人。

学位分委员会的产生由研究生院会同有关单位提名,报校长批准。

按单位或学科成立学位评议组,协助学位分委员会工作,由七至十五名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正高职称人员总数不低于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召集人由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行政正职领导(院长、系主任、所长等)担任。

评议组成员的产生由所涉及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研究生院协调汇总后,报校长批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研究生院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可委托教务处办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6月24日、12月28日举行会议,审核及通过授予各级学位的人员名单。

其他非例行性会议,由研究生院建议,校长决定召开。

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学位评议组开会审核学位时,出席会议的人数应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所做出的决议方为有效。

第九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㈠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㈡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

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㈢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㈣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㈤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㈥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㈦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㈧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㈨审批博士生导师的资格,审批硕士生导师的遴选名单。

做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的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决定。

㈩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十条学位分委员会的职责。

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并受其委托,履行下列职责:

㈠审议学位评议组报送的申请博士学位、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和资料,并就是否批准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

㈡审核学士学位名单,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授予学位的建议。

㈢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建议。

㈣审议遴选博士生导师通讯评议结果和硕士生导师的遴选名单,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遴选研究生导师的建议名单。

㈤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的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建议。

㈥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㈦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关于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学位评议组的主要职责。

协助学位分委员会开展工作,并受其委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㈠会同院、系(所)商定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㈡审查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

㈢审议申请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人员的思想品德,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情况,并就是否批准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向分委员会提出建议。

㈣提请分委会审议撤销已授学位问题,并提供有关资料。

㈤对申请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资格人员进行初审,并就是否批准提出建议。

㈥提请分委员会撤销不称职人员的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建议。

㈦向分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㈧处理分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学位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的申请

本校应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及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由学位评议组对其在学期间的思想品德表现、课程学习及毕业论文的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按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及第十四条有关规定,于每年6月15日以前,将建议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和复核,再提交学位分委员会审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申请

㈠本校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修满30学分,其中必修课修满19学分,成绩达到本细则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本校硕博连读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学业,修满40学分,必修课程成绩达到本细则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本校应届毕业博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必修课程成绩达到本细则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博士学位获得者在学期间必须在国内外重要刊物发表不少于一篇学术论文,该论文应为博士学位论文的部分内容,论文署名单位应为中山大学(学术论文在发表前应交导师审阅)。

各学科学位评议组可根据学科的特点,对本学科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提出不低于本规定标准的具体要求。

对于未能达到要求的研究生,其学位申请不能提交学位评议组审议学位。

凡在我校攻读学位研究生的外单位在职人员,其在学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中,以中山大学为署名单位的论文篇数须符合我校所在学科申请学位所要求的最低论文篇数,对于实验在我校完成的所有科研成果,均应以我校为成果署名权单位。

申请者应填写答辩申请书,经所在院、系(所)进行资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学位办公室备案。

㈡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手续,按《中山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的实施细则》办理。

㈢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㈣学位评议组对符合本条上列各项规定者进行逐个审查,并将名单和相关材料,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十天前送交校学位办公室。

第五章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

第十四条学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要求

㈠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的课程要求,按照《中山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执行。

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的课程要求,按照《中山大学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执行。

㈢网络(现代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的课程要求,按照《中山大学授予网络(现代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要求

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应按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

每门必修课的成绩均需达70分以上(含70分),选修课达60分以上(含60分)。

关于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的具体要求,按照《中山大学关于科学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和《中山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其课程考试和要求,按《中山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要求

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应按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

要求必修课成绩均达70分以上(含70分),选修课达60分以上(含60分),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关于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的其他具体要求,按照《中山大学关于科学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和《中山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申请人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此项规定应从严掌握。

第六章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第十七条学位论文的格式

学位论文应由申请者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其选题应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

除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学位论文一般均应用中文撰写。

论文撰写按《中山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编写格式的要求》执行。

论文中如引用他人的论点或数据资料以及非众所周知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必须要注明出处,引用合作者的观点或研究成果时,要加注说明,否则将被视为剽窃行为。

凡引用他人文字资料连续超过250个字符而无注明出处者,可视为抄袭行为。

第十八条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篇幅一般为一至三万字,论文摘要一般不超过一千二百字。

论文水平应达到下列要求:

1、论文应对学术发展或国民经济建设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2、论文应体现作者基本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论文内容应反映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4、论文要符合科学研究的规范,作者应对研究课题有自己的新见解或新成果,结论应符合逻辑。

第十九条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篇幅一般不超过十五万字,论文摘要一般不超过二千字。

1、论文应对科学、技术、国民经济建设或社会其他方面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论文应体现作者掌握本研究领域的方法和技能,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等要求。

3、论文内容应充分反映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4、论文要符合科学研究的规范,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创造性的成果。

如果博士生学习阶段的科研工作系本人在硕士生学习阶段科研工作的继续和深入,其硕士学位论文的成果可以在博士学位论文中引用,但在博士生学习阶段应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章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第二十条论文提交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必须由指导教师审阅,写出评语,并填入答辩申请书内,经所在系、所、教研室组织预答辩通过后,方能提交论文,申请评阅和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还应由学位申请人进行自评,并填入《博士学位论文自评表》内,方能提交论文,申请评阅和答辩。

第二十一条聘请评阅人

学位论文在答辩前两个月,由所属院、系及学位评议组商定所要聘请的评阅人名单,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一般至少二名;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至少三名(其中二名应是校外专家并应考虑地区分布问题),博士论文评阅人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审批。

论文评阅人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责任心强、学风正派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评阅人。

第二十二条论文送审

硕士生论文由所在院、系(所)送交评阅人,博士生论文连同《博士学位论文自评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一起寄送评阅人。

博士生论文采取由所在院、系送审,和研究生院抽查送审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不得参及论文的送审工作。

鼓励院、系进行“双盲法”送审。

第二十三条评阅结果

⒈答辩前评阅人的姓名和评阅意见应保密,并密封传递,评阅书应全部收回。

严禁由学位申请人向评阅人递送学位论文和索要评阅意见。

⒉如有一位评阅人认为所评阅的学位论文基本合格,但需修改后才能答辩,则学位办公室向有关导师转达,导师应针对所提问题认真审查论文,提出是否按期答辩的处理意见;

如有二位评阅人对论文提出修改后才能答辩的意见,论文必须经过修改,半年后重新申请答辩;

如有评阅人明确认定论文未达到要求的,该论文不能进行答辩,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进行论文修改,半年后重新申请答辩。

第八章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四条学位论文经评阅人评审认为达到及申请学位相应的学术水平,可以提交答辩时,各院、系(所)应为答辩组织答辩委员会。

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院、系(所)主管领导及教研室及指导教师根据有关规定协商提出。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由学位评议组召集人审定,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备案;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由学位评议组召集人审定,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审批。

论文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可参加答辩会,必要时向答辩委员会提供咨询,在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和投票表决时应该回避。

论文评阅人一般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应是教授、副教授及相当职称和其他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

新批准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在授予两届学位前,必须聘请校外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应尽可能地聘请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博士生导师或其它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二名。

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学位评议组提名,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

主席应由学术地位较高的答辩委员担任,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本专业助教或助教以上职称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答辩委员会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论文答辩工作。

答辩会以公开方式进行,在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答辩会应有记录。

未获通过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经不记名投票,若半数以上成员认为论文经修改后再提交答辩时,可做出允许作者在规定时间(硕士论文一年,博士论文两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如果答辩委员会未做出此项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作者修改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

如博士学位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者,答辩委员会可对其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如个别答辩委员因故缺席,但专家到会人数及组成符合要求,则答辩会不必改期举行,缺席的委员不得投票或委托他人投票。

第二十六条论文答辩程序

1、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并主持会议。

2、申请人宣读《论文原创性声明》。

3、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硕士论文约30分钟,博士论文约40-60分钟)。

4、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到会者(已获得相应学位)提问,申请人答辩(30-60分钟)。

采用即问即答方式,不得另行准备。

5、休会,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

⑴导师介绍申请人情况,介绍完毕后离开会场。

介绍内容可包括申请人的简历、思想品德表现、理论知识水平、业务能力、课程学习成绩、科研能力等。

⑵主席宣读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

⑶委员讨论,形成论文评语和答辩决议,填入《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对论文是否通过进行无记名投票。

对于未获得通过的论文,是否允许修改后重新答辩作再次无记名投票。

6、复会,申请人起立,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书》(表决票和成绩不公布)。

7、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二十七条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学位申请人应将学位论文交送有关单位存档:

送院、系(所)资料室二份、研究生院三份。

另向学校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全文电子版。

第九章学位评定及授予

第二十八条学位评议组审议

学位评议组对经答辩委员会做出决议,建议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的申请人,要逐个对其思想品德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的审议。

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评议组一般不进行审议,但对个别有争议的,经过复议程序后,认为确实达到学位标准的,可提交学位评议组审议;

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学位评议组审议后认为不合格的,也可以做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建议,但对这类情况应从严掌握。

学位评议组做出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建议时,必须召开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学位评议组应将审查的材料(含通过和未通过的)上报学位分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九条学位分委员会审核

学位分委员会对学位评议组审议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学位评议组建议修改后重新答辩和有争议的材料。

学位分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建议时,必须召开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学位分委员会应将审核的材料(含通过和未通过的)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分委员会审核上报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学位分委员会建议修改后重新答辩或有争议的材料。

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时,必须召开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学位授予

硕博连读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其他手续,可授予博士学位。

硕博连读研究生经过一年的学习,未能通过博士资格考试进入博士生阶段者,如修满硕士生阶段的学分,撰写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授予硕士学位的各个环节,可授予硕士学位。

通过博士资格考试进入博士生阶段者,如无法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可改作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授予硕士学位的各个环节,或博士学位论文未获通过,答辩委员会认为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可授予硕士学位。

硕博连读研究生提交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未能达到硕士学位要求的,不授予学位。

第三十二条缓授学位

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而未能符合有关申请人发表论文规定者,可以先行毕业,缓授学位,不列入当次学位评议组审查名单,对论文发表情况存在争议者,也可提交学位评议组讨论。

因上述原因暂未授予学位者,应在规定时间(硕士生一年,博士生两年)内重新向学位评议组提交补充材料和审议学位的申请,否则,按自动放弃申请资格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一般于每年六月底举行学位授予仪式,为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章复议

第三十四条复议条件

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或授予学位的建议未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者,一般不进行复议。

若学位申请存在较大争议时,由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诉,经过规定程序,可以进行复议。

对各种复议是否进行应从严掌握。

凡学位评议组、学位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否决答辩委员会提请的授予学位建议时,必须对否决原因做出明确的解释,否则应自动对该项决议进行复议。

第三十五条未通过答辩者申请复议程序

1.当事人提出申请。

未通过答辩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可以在接到答辩委员会决议后15天内向学位办公室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

2.学位办公室审查。

学位办公室接到复议申请书后须及时向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等了解情况。

若认为无复议的必要,可直接回复申请人,若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复议,则将有关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提交给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

并按当年标准向复议申请人预收复议评审和答辩费用。

3.复议。

同意复议者,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不少于二位校外学风严谨的专家对论文进行匿名评审,如论文评审意见一致通过,应由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组成答辩委员会进行复议答辩。

复议答辩通过者,按正常程序提交学位评议组讨论,并返还所预收的费用。

复议答辩仍未通过者,将维持原答辩委员会决议,匿名评审费及复议答辩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⒋.复议时间超过提交学位评议组会议审查时限者,提交下一次学位评议组会议审查。

第三十六条未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者申请复议程序

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审核结果后,学位办公室应将未通过审核的决定通知学位申请人,申请人若有异议,应在决定做出后15天内提出申诉,申诉书应提交到学位办公室。

学位办公室收集各方面的情况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召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会议讨论复议议题。

主席会议若做出复议决定,可由学位办公室在下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就复议情况作介绍,由到会委员重新审核,对审核未通过者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复议。

对是否进行复议,学位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请者申诉书后三个月内做出明确答复。

第十一章名誉博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依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程序和授予条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二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外国学者向本校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三十九条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从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之日起开始。

第四十条本细则经校长批准后实行,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归中山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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