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太阳能发电厂相关问题研究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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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太阳能发电厂相关问题研究Word下载.docx

外商投资太阳能发电厂需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项目核准应适用《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项目建设方面,太阳能发电厂建设项目也需适用一般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运营方面

1993年颁布的《电力法》以及《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均适用于太阳能发电厂。

2006年1月,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对于可再生能源发电(包括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以及海洋能发电等)进行了具体和明确的规定。

前述规定进一步确认了《可再生能源法》中对于可再生能源项目上网电价的定价原则,明确了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发电企业承担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义务)的责任。

同年1月,国家发改委也发布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对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定价机制及费用分摊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

2007年7月,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布《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电网企业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制定并发布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的示范文本。

 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可再生能源发电未能全额上网的,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将未能全额上网的持续时间、估计电量、具体原因等书面通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

电网企业应当将可再生能源发电未能全额上网的情况、原因、改进措施等报电力监管机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监督电网企业落实改进措施。

2011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完善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制定了全国统一的太阳能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

针对《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提及的项目示范、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财政部分别于2006年5月了发布《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央财政设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其中,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中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发电的推广应用。

2009年7月,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以及《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光伏发电技术在各类领域的示范应用及关键技术产业化(即,金太阳工程),财政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在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建设的大型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但获得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单位总资产不少于1亿元,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

但《关于做好2012年金太阳示范工作的通知》的支持范围未包括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建设的大型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

二、项目实施过程

(一)项目核准

1.初步设计

请具备电力设计资质的单位根据项目所在地情况进行概略设计和计算,主要输出包括电站规模、总平面布置、设备选择等方面的整体设计方案。

有待于进一步深化设计,是下一步项目建议书、取得“路条”、项目规划选址等审批的主要依据。

2.项目路条审批

由具备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根据项目初步设计编制项目建议书,主要从宏观上论述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把项目投资的设想变为概略的投资建议。

业主将项目建议书报至项目所在地发改委(由其逐级上报至省发改委),经批准后,由项目所在地发改委发给可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联系函(俗称”路条”)。

3.前期工作(如适用)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单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并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向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其委托的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写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技术评估机构的评估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项目规划选址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

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并提交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项目用地预审

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提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

●安全预评价

建设单位直接向审查机构提交审查安全预评价报告的申请,并附安全预评价报告。

审查机构自接到建设单位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出具审查报告,连同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安全预评价报告(存档除外)一并交还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审查机构的审查报告,与安全评价机构共同修改完善安全预评价报告,并形成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送交审查机构审核。

审查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经审核通过的,通知建设单位将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专家评审意见及审查机构审核意见复印件各一份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项目占用林地审批

由建设单位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占用的林地进行现场查验,最后出具占用林地审批意见。

●考古调查和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报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由文物考古机构收集建设项目涉及和影响区域内文物分布情况,提出初步文物保护意见,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认后向设计单位提交《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电网接入系统审查

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接入系统设计报告编制完成后,电厂项目公司需向电网公司提出并网申请,电网公司组织审查批准。

●银行贷款意向书

4.项目核准

建设单位将上述前期工作所取得的有关部门的意见汇总并编入项目申请报告,递交发改委申请项目核准。

(二)项目建设准备

●对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建设工程监理。

(三)项目建设阶段

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商进行项目设计(包括现场勘测、协调电力入网、初步设计、深化设计),并就项目建设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等,并最终取得施工许可证。

项目施工过程中包括土建施工及机电安装两大部分,其中土建施工包括场地平整、围护建设、光伏电站平衡基础施工、场内道路、照明及其他基础设施施工;

机电安装包括系统支架安装固定、电池组件固定、汇流箱、配电柜及逆变器安装、电缆排布及接线以及数据采集及监控设备的安装。

(四)竣工验收

1.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领导小组由建设单位组建,一般由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安装、调试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单位工程由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绿化工程、安全防范工程、消防工程五大类组成。

验收领导小组对工程作出总体评价,签署“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工程施工验收,提交工程验收文档。

2.工程启动验收

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由建设单位组建,一般由建设、监理、调试、生产、设计、电网调度、政府相关部分等有关单位组成。

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对光伏发电工程启动进行验收。

3.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

光伏发电工程单位工程和启动验收均已合格后,进行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签发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鉴定书。

4.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启动验收完成后,施工单位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申请。

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由建设单位负责组建,一般由电力行业有关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环境保护、消防、质量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

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消防、环保、水土保持等专项工程已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和验收。

(五)商业运营

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

1.并网调试

发电企业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按协议向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提出机组并网调试运行申请,抄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

电力调度机构自接到发电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安排并网调试运行。

2.并网安评

发电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由具备资质的并网安评人员进行现场查评,中价机构提出并网安评报告。

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评审并网安评报告,公布并网安评结论。

3.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原则上于电厂并网前三个月签订),并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4.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发电企业应当向电监会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提交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及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以及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尚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提供发电机组通过启动验收的证明材料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同意整套启动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三、协议关键条款

太阳能发电项目中,与电网签订的协议有《并网调度协议》与《购售电协议》。

虽电监会关于光伏发电的《并网调度协议》与《购售电协议》的正式范本尚未正式发布,针对太阳能发电的特点,相关协议中可能需关注如下主要条款:

(一)并网调度协议

●鉴于太阳能电站发电量不稳定的特性,与火力发电厂不同,太阳能电厂被要求在启动过程中应保障适当比例的无功补偿装置同步投运,以保证启动期间的电网安全。

●太阳能电厂应建设健全日照强度测量系统、太阳能功率预测系统,配备相应的自动化及通信装置,能够向调度机构上传太阳能出力预测信息,并达到一定的精度要求,并应认真进行电力电量的预测与申报工作,并于每个工作日10时前向电网调度机构准确提供次日发电预测曲线、电量预测值,为调度机构安排电力电量平衡和系统调峰提供依据。

电力调度机构应依据太阳能电厂上报的预测值综合考虑电网情况,下达太阳能电厂的日发电调度曲线。

●较之其他的发电厂,太阳能电厂在提交并网申请时,要提前较长时间向电网提交其要求的相关资料,如,电厂机组经纬度、日照强度测量历史数据、光伏电池阵列数量级容量、拟投资产日期、与光伏电池单元及阵列有关的技术参数及信息、主要设备技术规范、技术参数等。

(二)购售电协议

●年合同上网电量包括年度计划上网电量和其他上网电量。

年度计划上网电量由购售电双方根据当年预测的电力需求总量协商确定,其他上网电量由购售电双方从实际需要出发协商或竞价确定交易电量。

●售电人年合同上网电量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

期间,若省政府有关部门出台年度计划上网电量调整文件或市场供需发生变化,则按文件规定相应调整售电人年合同上网电量。

到合同年度末,若购电人年累计购电量少于年合同上网电量,则购电人应依据下列公式计算结果向售电人支付年少购电量违约金。

●根据发改委的相关规定,除西藏仍执行每千瓦时1.15元的上网电价外,其余省(区、市)上网电价均按每千瓦时1元执行。

发改委将根据投资成本变化、技术进步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售电人违反调度指令发电、不发电或违反调度指令超出允许偏差范围发电,造成超发或少发的电量部分为售电人违约超发或少发电量。

对售电人违约超发电量部分,购电人不进行结算,同时售电人还应向购电人支付超发电量违约金。

对售电人违约少发电量部分,折算为非计划停运时间,同时售电人还应向购电人支付少发电量违约金。

●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无需参照按照当地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一定比例执行,而是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就执行发改委批复的上网电价。

四、优化项目结构

(一)资本金比例

内资太阳能发电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为20%,而外商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为,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不少地投资总额的1/3。

如贵司在境内已有拥有合法人民币收入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考虑以该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太阳能发电厂的投资主体,其再投资项目视为内资项目可能获得更大的项目融资额度。

(二)金太阳工程

2009年7月,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以及《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光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建设的大型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

贵司可考虑关注2013年金太阳示范工作的具体内容,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享受政府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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