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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万平方米以下项目机械管理人员可以适当兼职;

(2)编制施工机械设备使用专项方案;

提供分阶段的现场施工机械设备布置图及设备进场计划;

(3)建立施工现场在用设备台帐,参与现场设备安装、升级的验收;

(4)组织设备操作人员技术安全交底;

(5)督促施工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做好班前准备和班后保养工作,作业过程中遵章守纪,确保安全;

(6)每月不少于二次对施工现场的在用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并落实督促整改。

第四条定义

1、起重机械-——主要是指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桅杆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电动葫芦和高处作业吊篮等。

2、大型机械设备——主要是基础、结构阶段使用的盾构、成槽机、铣槽机、架桥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25吨以上的流动式起重机等。

第二章机械设备供应商(租赁商)的选择和发布

第五条根据工程对施工机械使用的需求,添置(租赁)施工机械时,要从机械的技术性能、质量、价格、信誉、节能、售后服务、信誉等综合考虑选择供应商制造商和租赁方。

第六条对初定的供应商(租赁商)进行调查和对比,选择合适的供应商(租赁商)。

第七条合格供应商应在以下范围内选择:

1、主要施工设备(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汽车式起重机、混凝土输送泵)的供应商必须是由中国质协用户委员会建设机械设备委员会推荐的"

用户满意产品"

的制造厂。

在沪有售后服务点,有较好的备件供应能力。

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的租赁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建设部及市建委核发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资质证书》并与其所装拆设备的等级相符。

2、进口机械设备应选择在国际上知名度高,国内市场拥有量相对较大,在沪有常设机构或售后服务代理机构的企业产品。

3、一般中小型设备应选择上海或周边地区骨干企业,具有名牌优势,被评为部、市级优质产品、获奖产品的企业产品。

4、机械租赁商应具有300万注册资金以上以及符合上海建工集团准入名录内。

第八条合格供应商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

2、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监督制造证明;

3、本企业施工生产企业资质证书、许可证;

4、企业业绩证明(获奖证书、荣誉证书等);

5、其他证明企业资质、业绩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对新增及往年的合格供应商需要继续延续的由相关工程公司、分公司、总承包部通过填写《供应商业绩评定表》并报二建集团工程管理部流转审批。

在二建集团每年发布合格供应商和分包商的时候同步发布设备合格供应商、租赁商名录。

第三章合格供应商的和评价

第十条合格供应商的评价。

1、二建集团定期对机械设备合格供应商和租赁商进行评价供应商评价一般在新设备采购完成投入使用半年内进行;

租赁商采用定期半年一次进行评价。

2、工程项目部对租赁的设备每半年进行一次分承包方的业绩动态评定,业绩评定以对分承包方合同履约的结果为依据。

3、机械施工工程公司负责对新购入使用的和租赁的大型机械动态业绩的评价,租赁设备每半年需进行一次,并负责动态业绩评定资料的保管作为对分承包方考核资料,以此作为建立和调整合格分承包方名录的依据。

第十一条对供应商的评价;

1、市场信誉度;

2、生产单位产品的产量,使用过程中市场信誉度及市场分额占有率、产品使用性:

3、维修机械设备的适应性、便利条件;

机械的噪声和排放有害物质对环境污染度等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对租赁商的评价;

1、服务质量;

2、安全生产管理;

3、企业履行合同能力和信誉度。

第十三条根据对供应商和租赁商履行合同的动态评定结果、集团工程管理部在每年调整合格分承包方名录时,作出继续保留或注销其合格分承包方的资格的决定。

对新增及往年的合格供应商需要继续延续的由相关工程公司、分公司、总承包部通过填写《供应商业绩评定表》并报二建集团工程管理部流转审批,经主管领导签发后在二建集团每年发布合格供应商和分包商的时候同步发布设备合格供应商、租赁商名录。

第四章机械设备完好标准

第十四条保证机械设备完好是施工生产正常进行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措施。

为保证施工现场在用机械设备的完好程度,企业各级机械管理部门应保证现场在用设备达到以下要求:

1、钢结构完整无变形、扭曲、无严重锈蚀、外表油漆无严重脱落、焊接点无脱、漏焊现象。

2、紧固件、螺钉、螺栓、螺母、垫片、开口销、定位销等完整、齐全,螺母与螺栓应配合良好,螺纹露出部份一般在1-3扣。

螺纹牙形不得有较大损伤。

3、键和键槽规格一致,配合符合技术文件要求,不得在键槽内加垫片。

4、电流表、电压表、真空表、压力表及其他各种仪表,凡设计规定要求安设的均应安设齐全,规格适当,性能灵敏,准确、可靠。

5、减速箱、箱体结合面严密、端头端盖密封良好,不漏油;

齿轮和轴,轴承外圈与箱体,内圈与轴之间配合符合技术文件要求;

润滑油清洁、油量适当,油的品种,标号符合技术文件上的规定;

运转平稳,无异常振动,声响和撞击。

6、联轴器、联轴器两轴的径向位移、角位移、端面间隙按该类设备检修质量标准考核,超期未检修者为不合格。

7、传动装置、三角皮带轮和皮带型号相符、根数、松紧适宜、皮带与皮带轮槽侧面应紧密贴合。

磨损后的皮带底面不得与轮槽底面接触,无破裂剥蚀等损坏情况;

传动链松紧适宜,润滑良好,不甩泊。

链条与链轮运行平稳,啮合良好,无卡键和撞击现象;

平皮带接头平直,无破裂。

皮带与皮带轮应贴合良好,不打滑,松紧适宜,跑偏不允许超出皮带轮边缘。

8、安全装置、安全防护装置完整、齐全、牢固,设备的外露转动、传动部份及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或场所,都应装设安全防护罩,防护栅或盖板;

防尘装置应严密有效。

9、控制系统、报警装置应完整无缺,工作正常;

导电部分的垫圈,螺栓须用铜件和镀锌铁件,过渡联接可用铜铝过渡接头。

10、接地可靠,外壳保护接地,接地电阻不得超过4Ω。

11、钢丝绳符合使用标准,绳卡、绳夹、接头使用符合国家规范、连接牢固。

第五章设备的采购和验收入账

第十五条设备采购前要在合格供应商中进行选择,进行选型对比、比价论证。

塔吊、施工电梯、履带吊、汽车吊、运输车辆等大型设备的购置由机械工程公司提出选型经济论证报告,经工程管理部、分管副总裁、总裁审批后由工程管理部实施采购和验收。

第十六条设备采购前应有专题申请报告,在购置过程中应严格按报告批文办理,如有变动,应另请示报告,待同意后,方能实施。

第十七条所有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施工机械设备采购批准后,不论资金由何方支出,都必须由工程管理部统一进行采购,例入二建集团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采购必须签订供货合同,合同内容齐全,并符合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

经二建集团有关合同流程审批后方能生效实施。

第十九条采购单价超过壹佰万元以上的机械设备,需先上报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审批核准后,方能实施采购准备程序。

第二十条采购的机械设备到货后,必须进行验收程序,首次验收应有工程管理部、使用单位,供应单位人员到场。

要核对有关证明文件和技术资料,认真做好机械设备技术性能、随机附件、技术资料、随机备配件及设备质量、数量的验收,并及时办理好设备验收手续。

第二十一条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依据订货合同核对发票,货运单、设备型号规格,按货运单初步检查包装箱完整情况,件数符合性。

2、开箱后,依据装箱单、发货明细表、说明书、合格证等核实设备规格、数量等是否相符,检查外观质量是否完好无损,对发现的问题要记录,并向生产厂提出质询或索赔。

3、外部检验:

检查机械设备外部各个部件、各种仪表及整个外观有无损坏或缺陷。

4、空运转检验:

外部检验完毕,即进行空运转检验,检查各操纵系统的质量。

检查时应按动力传递次序检查各个总成及部件的工作情况。

5、带负荷检验;

必要时应测定设备的技术性能和使用额定重量性能是否与说明书的规定相符。

第二十二条在验收检查中,如发现设计制造中的问题和缺陷时,要做详细记录。

并向生产厂家进行交涉,更换或索赔;

第二十三条机械设备验收合格后,由参与验收人或经办人填写机械设备检查验收记录单,作为验收合格凭证。

第二十四条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安装完成后应请生产制造厂商,对新设备进行配合调试。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验收后工程管理部和各工程(分)公司、总承包部应按规定及时做好设备台帐登录工作,纳入二建集团固定资场管理程序。

台帐应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厂名、启用日期、设备功率及原值等内容。

设备发生增减时要及时调整台帐,台帐应和财务帐面同步。

第二十六条设备验收后,工程(分)公司、总承包部机管员负责在设备上订好固定资产标牌以便设备管理。

第六章大型机械设备租赁

第二十七条二建集团工程项目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原则上应向机械工程公司租用,如机械工程公司的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项目的需求或数量不足时,由机械工程公司负责向外单位联系租赁满足施工需要,租赁单位必须符合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当年大型机械设备准入名录。

第二十八条在设备进场前,A大类集合发包工程由机械工程公司与分包单位签订《大型机械设备租赁单》;

B大类专项发包工程和C大类劳务分包工程由机械工程公司与项目部约订《大型机械设备使用单》及安全协议。

起重机械租赁使用中操作人员必须是机械所属单位选派不得人机分离。

第二十九条特殊情况工程项目部需要向外租赁大型机械设备的必须填写非本公司大型设备租赁申请表,经工程公司有关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工程管理部审批,租赁范围必须在建工集团塔吊、施工升降机准入名录之内。

第三十条工程项目部凡需要使用井架、物料提升机等机械设备时应填写非本公司机械设备使用申请表,经工程公司部门和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工程管理部审批,未经审批同意不得自行向外租赁。

第三十一条租赁的机械设备由操作人员做好设备使用和停班记录,并由承租方签证,以此作为收取租赁台班费的凭证。

第七章机械设备技术方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机械专业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部必须认真执行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中有关各项规定。

施组中应明确所需机械数量、型号、规格、场布等相关数据,对大型机械基础,附墙及地基加固等须有详细方案和节点详图,非标基础和附墙必须经专家评审同意。

第三十三条机械出租方须编制大型机械的安装、升节、拆除方案,必须由出租方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送项目部,按二建集团有关管理规定审核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施工方案中的机械和电气使用部分必须有相应审核单位的机械和电气技术人员参加审核。

危险性较大的大型起重设备的专项方案应由公司设备、技术主管人员参与审核。

第八章机械装拆管理

第三十五条装拆塔机、施工升降机须有专业资质,并有装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的装拆方案方能实施,大型机械装拆方案按《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制度》要求上报审批,经集团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后方能实施作业。

装拆前应将资质证明、装拆方案等有关资料交项目部,由项目部验证后将方案报市(区)安监站办理安装、拆卸告知。

第三十六条机施工程公司进场安装前应对基础、金属结构件、安全装置及主要部件的验收资料(基础制作符合说明书要求或已经计算并通过相关方专家评审,基础隐蔽工程验收,混凝土强度报告等)。

第三十七条装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装拆方要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装拆时必须有专业人员实行监护,专职监护人员不应由拆装工作人员兼任。

同一台机械设备的安装、加节和拆除必须由同一单位实施。

第九章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和检测

第三十八条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井架等凡需要安装后检测的机械设备,安装完毕自检合格后,先由安装单位自行进行安装验收,合格后向市建设机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申报。

按上海建工集团规定,报送上海市建设机械检测中心第一分站检测。

第三十九条项目部在收到市建设机械检测机构发放的检测报告后,应及时通知工程公司,由工程公司组织租赁单位、安装单位、项目部机管员、安全员、使用单位、监理等对使用工况、条件、人员及检测整改项目等进行使用联合使用验收,填写大型机械使用验收单并经各参与方签字认可。

第四十条便携式起重机、桅杆吊、高处作业吊篮、桩机、履带式起重机及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的升节由总包项目部组织验收,参加单位为设备租赁方、设备安装方、使用单位、项目部机管员、安全员等。

第四十一条流动式起重机、木工、焊接、搅拌、钢筋等中小型机械由项目部机管员负责验收,合格后填写小型机械验收单并悬挂验收合格牌。

第四十二条设备验收除了规定项目外,还必须在废气、废油、噪声的排放方面符合项目部绿色施工控制要求。

第四十三条项目部在用的所有机械应在醒目位置悬挂验收合格牌、检测合格证、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关警示标志、标识。

第四十四条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井架停机三个月以上的,在复工前应重新进行使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严禁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机械设备。

第十章机械设备安全操作

第四十五条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执行JGJ3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六条垂直运输或吊装作业的塔式起重机必须设置一机两指挥,履带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必须设置一机一指挥,高空或深基坑作业时必须配备两名指挥,并配备合适的通讯设备。

第四十七条各类大型机械及物料提升机、井架、高处作业吊篮等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适合该机的“作业类别”和“操作项目”,不得替用和代用。

操作工必须随声携带操作证或复印件。

第十一章机械设备保养

第四十八条总要求

1、对现场施工机械设备应进行有效的维护,保养和维修,保证机械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防止不应有的损坏,延长机械设备的使用寿命,以满足施工过程能力要求,充分发挥其效能。

2、施工现场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履带式起重机、履带式推土机、履带式挖掘机、砼搅拌机、电动卷扬机、各类井架等机械设备都必须按规定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3、保养工作为每日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等。

一级保养至少每月一次;

二级保养至少每三个月一次。

4、凡向机械施工工程公司租赁的机械设备保养有机械施工工程公司负责、使用外租赁机械设备的,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保养工作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保养实施

1、每日保养:

每日保养由机长(当班机操工)负责,每天上班作业前进行,保养过程记录在本机的例行保养卡上。

2、一级保养:

一级保养工作由机长(机操工)或机修工负责,每月执行一次,一级保养以“润滑、紧固、调整”为中心,确保机况良好。

保养过程应记录在相应的一级保养单上。

3、二级保养:

二级保养由机械设备租赁单位负责。

至少每三个月必须实施一次。

二级保养以“检查调整”为中心,通过拆检调整使机械性能恢复到原有状态。

塔机、施工升降机的二级保养,记录在相应的二级保养记录单上。

4、分包单位自带的各类机械及小型机械由项目部机管人员按照上述规定督促其做好相关的例行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并收集齐全各类保养记录资料以备核查。

第五十条保养作业要确保本人及周边人员的安全,防止高空坠落和高空坠物,必要时切断设备电源并专人看护。

第十二章机械设备维修

第五十一条设备修理的目的是维持和恢复设备原机的设计性能,保持其良好的技术状况,提高设备的运行可靠性,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

根据二建集团设备管理的实际情况,对起重运输工程机械等设备修理以定检维修制与计划预修结合,分小修、易地转场维修、专项修理。

第五十二条小修是根据设备使用具体情况及维护保养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实施维修,按照保证安全使用、不影响机械性能前提下尽可能小的修复。

第五十三条异地转场维修

1、易地转场维修是设备在两次项目使用中间有计划的平衡性修理,其目的在于解决设备各总成部位(即:

动力、传动及工作部分之间)耐用能力,磨损及损坏不平衡的予盾,以保证设备的工作性能,异地专场保养应做好出厂维修记录。

2、易地转场维修的作业范围是对设备进行部分解体,修理或更换部分易损部件,紧固所有的机件,校准磨损的间隙,以保证设备能恢复和达到应有的技术性能。

3、在易地转场维修阶段,对其中个别难以恢复精度的项目,在不影响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可以等专项维修时修复。

4、设备的小(抢)修与易地转场维修作业,自有设备由机械施工工程公司根据设备的使用情况,机况机貌回车间组织实施;

向外租赁或由分包自带的机械设备有相关产权单位落实实施,项目管理部负责监督督促。

第五十四条设备专项维修

1、设备专项维修是解决设备小修及易地维修时不能根除的问题实施的专项性质的维修使整个机械缺陷部分彻底恢复原有工作能力,其目的在于消除隐患,恢复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和经济性能,延长机械的使用寿命。

2、设备专项维修,原则上由机施公司负责实施,必要时可以借助社会专业单位进行配合解决。

第十三章施工机械设备检查

第五十五条加强对机械设备的检查,保证机械设备的完好性,满足施工过程能力要求,实现安全生产。

本集团机械设备检查制度为四级制,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即:

机长(机操工)的每天例保自查;

施工项目管理部每月两次检查;

工程公司(分公司)、总承包部每月一次检查和机施公司每月组织至少一次在用大型机械巡检及二建集团不定期抽检。

第五十六条检查实施

1、日检查由机长(当班机操工)于每天上班进入岗位前按例保范围对本人所操作的机械实施例行保养检查工作;

自检时需遵守例保制度和作业规程。

2、半月检查由施工现场项目部机管员负责实施对进入本工程项目部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包括自有设备、租借设备,分包方自带设备)的管理检查工作。

3、定期半月检查由项目部组织项目部机管员、安全员等参加。

4、检查应有记录。

检查表格用“机械设备巡查单”。

检查记录大型机械一机一单,小型机械可多台一单。

如对该机械设备未发现问题的亦应记录,作为检查过程记录,并保存备查。

5、月检查由工程公司(分公司)、总承包部负责实施对所属项目使用的自有的或租借的机械设备定期(每月一次)全数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填写机械设备巡查表。

对项目部的机械设备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定(含分包方的机械设备管理工作)。

6、机施公司对在用大型设备实施每月至少一次的全数巡检,巡检后应填写和机种相对应的巡检表。

第五十七条整改实施

1、检查人员应对检查中发现的机械设备隐患开具隐患整改单。

2、检查人员对需整改的机械设备应全数进行复查验收,并在整改单上正确如实填写复查验收情况。

3、对上级部门检查时开给机长(机操工)或机管员的整改单,项目部应及时给以整改,并将整改、验收情况正确如实填写后,在整改期内反馈给上级部门。

对个别难度确实很大的整改条目,在征得签发部门同意后,方可延长整改期,重新确定整改期限。

否则,作无故不按时整改处理。

4、检查整改资料保存二年,以备核查。

第五十八条二建集团按照文明工地施工要求,每季度对在本公司工地内使用的机械设备的进行抽查并评分。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机械设备有重大隐患或操作人员违章时,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或查封该机械设备。

第十四章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台帐

第五十九条工程项目部机械管理人员应按照工作管理程序要求设立机械设备管理台账主要有以下本

1、制度文件台帐:

有关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管理规范、文件应装订成册,便于查找、执行。

2、进出场台帐

(一);

进入施工现场的自有机械或租借的机械设备,由项目部机管员填写《(自有/租用)机械设备进出场台帐

(一)》。

登录租借机械设备台帐应附有租借合同/协议(包括安全协议);

进入施工现场的专业分包方自带机械设备,由项目部机管员填写《(分包方)机械设备进出场台帐

(二)》。

3、机械验收台帐

(1)按安保体系的要求:

做好塔机、施工升降机、电动升降吊篮、物料提升机、井架的进场验收工作和加节(升节)验收工作,认真填写有关验收记录台帐。

大型机械设备验收台账应包含与安装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机械设备的备案证明,施组、安装、升节、拆除方案及审批,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转场保养记录,基础钢筋、砼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测量记录及影像资料,安装单位及安装人员专业资质,安装监护记录,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安装单位验收记录,检测记录,安装、使用、监理总包单位联合使用验收记录,加节验收记录及检测资料。

如验收单样式不一,则项目部与机械设备所有方联系、沟通,项目部必须留有安保体系中规定的验收单。

(2)流动式起重机台账:

应包含汽车吊行驶证,检测合格证(汽吊每年检测一次、履带吊每次转场检测一次),二公司准入证,操作及指挥的特殊工种操作证,吊装方案及应急预案,安全技术交底等。

凡专业分包自带或经批准自行向外租赁的流动式起重机应包含与出租单位签订的合同及安全协议,出租单位相应资质等。

(3)小型施工机械验收台帐

施工机具中,木工机械、钢筋加工机械、搅拌类机械、焊接设备验收一机一单。

4、整改单台帐:

《整改单》在各级检查并整改复查后装订成册。

第六十条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台账由项目机管员负责建立,二建集团在抽检中对台账进行检查,复核台账和原始单据的一致性。

第十五章外来机械设备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凡专业分包单位确需使用自带的设备,所属工程公司必须在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前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要求上的告知,并将管理的要求列入分包方的标前承诺范围,同时提交设备生产单位(品牌)、生产日期、产权单位、安装单位等相关证明资料,符合集团沪建集总(2006)安字第87号文件要求和“三准入”要求,经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工程管理部审核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场安装使用。

第六十二条凡分包单位自带的大型机械设备,没有条件对大型机械设备实施管理的,根据建设部令第166号文件要求,由所属基层单位联系指定机施公司对其设备进行监管。

第六十三条工程分包合同中涉及专业分包方自带机械设备的,应在合同中订立单独条款,明确专业分包方自带主要机械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

明确机况是否符合总包方有关使用、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并签订安全协议。

合同中应明确界定有关机械方面的隐蔽工程、支承钢构件的验收和地耐力、混凝土强度等的确认工作职责。

第六十四条分包单位大型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纳入公司施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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