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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我们研究认为,张玉山所要求的产权,既
是张家祠堂,系其父于“七七”事变代其家祖租与赵海江,在与赵海江为
该祠堂房租争议时,要求确定产权,虽经保定市人民法院在河北日报公告
,在公告期间无人提出产权争议,但由于公告面的所限,很难使分散的张
族都能见到。
因此,我们的意见,不宜确定为一人的产权;
同时该财产又
不是无主财产,亦不宜收归国有,仍由张玉山代管较好。
未知是否妥当,请指示。
1957年1月28日
什么是祠堂?
这类房产的产权如何申请登记?
祠堂是用以祭祀祖先或者先贤的殿堂。
祠堂内设置供祭祀的祖先神主,以及祭祀的牌位,有时也作为族人聚集的场所;
一些族人的纠纷也可以在祠堂进行调解。
祠堂在我国的存在有较长的历史。
早在唐代,大诗人杜甫就有“丞相祠堂何处寻”的诗句;
在明末,宦官魏忠贤生前就让人立“生祠”。
祠堂基本上都是在建国以前的各个历史时期所建,只是在近几年,才有极少量新的祠堂建立起来。
祠堂是宗族共有的房产。
建国前,除了作为祠堂的房产以外,一般还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如祭田、义庄田等),由族长或族长委托的专人经营管理,所收土地租金用于祭祀、助学,或是救助家族中的穷困者。
中国共产党的早期领导人之一瞿秋白,在少年时,因家庭十分穷困,就曾经在常州瞿氏宗祠居住。
祠堂因为是宗族共有的房产,如作为自然人的房产登记,因为宗族人数众多,即使凭借家谱,族人也难以查清所有共有人及共有状况,更难于将这些共有人召集起来申请权属登记。
在上世纪40年代,祠堂的房地产多数是以X氏宗祠的名义登记。
建国后,祠堂大部分改作它用,或被相关部门(如学校等单位)接管。
对于已被接管的,建设部于1989年以建房字[1989]512号发出的《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原则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规定:
“关于会馆、祠堂、善堂、书院、行帮等房产,已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的规定接管的,由原接管单位登记”。
也有一部分出租的祠堂房屋被纳入社会主义改造。
余下的少量房屋,即使明确为自留房,其使用者也很难主张产权。
对于在近几年新建立起来的祠堂,由于极为少见,房屋数量也很少,有的是以自然人的名义建房和申请权属登记,只要相关的手续具备登记的要求,可以登记为自然人的房产;
如果是以某一组织的名义建房和申请权属登记,只要该组织的建立合法、相关的建房手续具备登记的要求,登记机关也可以为其进行权属登记。
礼制对传统建筑的影响
——关于祠堂
摘要:
家族祠堂的兴建是广泛存在但又极其重要的建筑现象,几乎每个村落都有祠堂,有的甚至是多个,其类型与布局对血缘村落的形成与发展具有支配性的作用。
传统建筑是前人智慧的结晶,也是传统历史文化的浓缩。
在中国农村,传统的聚族而居的村落生活一自是中国农民的基本生活方式,是宗族乡村的重要特征,也是中国宗族社会住居形态的基本特征,它也反应了当时宗族制度的发展状况。
传统建筑研究并不等同于历史研究,传统村落及村落建筑各种类型(如民居、祠堂等等)的形成原因、发展现状和未来走势是密切关联的,都是传统建筑研究的重要内容。
特别是自从新中国成立以后,一连串的变革,打破了传统农村的生活模式,农民长期以来习惯的村落共同体生活方式被重新组合和发生了变化。
对传统筑如祠堂等公共建筑进行适应现代农村生活需求的改造与更新,既可以提高农村生活质量,又能保持村落原有空间形态的连续性,实现渐进式的发展。
关键词:
祭祀、祠堂、聚落、家族文化、家族仪式
引言:
古代中国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时期中,不管商品经济发展到何种程度,统治阶级总是以不变应万变,借助传统农业社会文化的巨大惯性力量和国家权力,维系着以农业为中心的经济结构和以“家国”为网络的社会组织结构,使得中国传统文化成了宗法宗族制的社会文化。
“家国网络”成为中国传统的社会构成,宗族制度则是中国特有的家与国的连线。
其它诸如对血缘关系的高度重视,对祖先的顶礼膜拜,对前人经验的极端尊重等,无一不体现出这种宗族社会文化的特点。
这种宗法社会的文化反过同样加固了家国为网络的社会经济结构,并使之成为传统。
“自宋以来,程朱理学倡导敬宗收族,伦理与经济一体化,从而形成了以祠堂,族田和族谱为核心的宗族组织和聚居制度”。
在中国璀璨夺目的传统建筑中,祠堂有着特殊的地位。
而且表现宗族力量最强的就是祠堂。
《汉书》曰,"
祠,神祠也"
,是为供奉鬼神、祖先或先贤的庙堂。
祠堂也叫宗庙、宗祠、家祠、家庙,属于古代祭祀场所。
祭祀的对象有天地山川等自然神,还有所谓的先贤名士,包括忠臣良将,清官廉吏和人们心目中的英雄,更多的则是家族先辈,列祖列宗。
从祠堂里,不光可以看到古人的精神追求,还可以看到古人的信仰变迁、宗族制度的兴亡,以及与此相关的民风民俗。
同时它又是礼制的中心,宗法制度的物质象征,祠堂供奉先祖,象征祖先的精神和形体,成为族人集会的场所。
通过祭祀不仅打发对祖先的追思,也加强了族人间的联系。
同时对外族人而言,祠堂表示了本宗族的荣耀,无论其所处的位置如何它始终是族人意识的中心。
与寺院道观相比,祠堂可以说是世俗的所在。
一个祠堂,可以说就是一个民俗博物馆,一个祠堂又可以说是一部家族变迁史。
了解祠堂,就等于是在了解民族文化,了解民俗风情。
祠堂往往又是一个地方,一个家族人们的精神家园。
与宫廷豪宅、富商大院相比,祠堂的根本不同处就在于,宫廷豪宅、富商大院是为人修建的,而祠堂则是为神或者说是为逝去的先贤先祖修建的,因而,祠堂的建筑往往倾一地一族之力,集一地一族之智,在漫长的岁月中,再由子孙后代不断完善。
这样建成的祠堂,毫无疑问,会成为一个地方,一个家族中质量最好,规模最大,同时又是文化内涵最丰富的建筑。
一.祠堂的背景:
1.村落家族文化
中国社会历史源远流长,上下几千年,家族文化始终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固有成分。
家族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并通过与地缘的结合,对中国传统社会产生着深刻地影响。
从远古至本世纪初,典型的家族文化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革,它支配着或弥散于中国社会的各个领域,政治、经济、文化、宗教、伦理、道德、教育、俗习等等,无不打上其烙印。
中国传统家族文化的鲜明特点在于其宗族性。
宗是指亲族中奉一人为主,族指血统有关系之人。
宗族关系是中国传统家族文化的主干关系。
宗族关系以血缘关系为标准,表现了一种原始的人际秩序。
2楼
(1).村落聚族而居。
传统村落的特征之一就是:
一村同姓。
中国的封建社会时期,农民多聚族而居。
“族者,凑也,聚也。
谓恩爱相流凑也。
上凑高族,下至玄孙。
一家有吉,百家聚之,合而为亲。
生相亲爱,死相哀痛。
有会聚之道,故谓之族。
”
(《白虎通•宗族》班固)一个族姓长期居住在同一个地域,动辄几代甚至几十代。
在中国农村,传统的聚族而居的村落生活一自是中国农民的基本生活方式,是宗族乡村的重要特征,也是中国宗族社会住居形态的基本特征,它也反应了当时宗族制度的发展情况。
这一特征说明传统村落的宗族组织程度很高,宗族是形成村落的重要因素。
(2).祠堂的普遍性和地位:
传统村落的特征之二就是:
一村一(或多)祠。
家族祠堂是宗族组织的载体与象征,在聚族而居的宗族社会的村民生活和地方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而且它又是礼制的中心,宗法制度的物质象征,祠堂供奉先祖,象征祖先的精神和形体,成为族人集会的场所。
祠堂是村落内部最高等级的建筑样式,代表了乡土建筑的最高水平,对宗族血缘村落形态的构成与发展具有支配性的作用。
2.祠堂的演变与发展
早在殷商时期,祠庙祭祖的活动己经非常盛行。
在周王朝则有明确规定,平民百姓不能立庙,只能“祭于寝”。
在有的朝代如秦王朝却规定,除天子之外,任何人不得建宗庙。
“祠堂”一词的正式出现是在汉代。
当时的一些王公贵族和士大夫阶层,大都在祖先坟墓旁边建立庙宇,而一般的庶人则仍然只能在自己家中的厅堂上举行祭祖活动。
然而,真正的户外祠堂则是始于唐末、五代时期。
祠堂的第一次大规模出现则是在宋代,这与宋代理学的兴起有很大的关联。
宋代理学家提倡立家庙,供奉家族中历代祖先的神主牌位,通过祭祀祖先,达到联宗族之亲,教子孙之孝。
宋至明代中叶,祠堂的建造只局限于巨家大族,一般的庶民家族尚未普及。
明代中叶以后,正式准许庶民建祠堂以祭祀先祖。
原有家族的祠堂规模不断扩大,没有祠堂的家族掀起了建造祠堂的热潮,可以说,哪里有聚族而居的村落,哪里就有祠堂出现。
在蒙占族统治下的兀朝,礼制荒疏,相应地在礼制方面的控制也更为松懈,祠堂在民间得以进一步发展。
清朝继承明制,家族祠堂的建设得到更大范围的推广与发展。
然而随着新中国的成立,以及后来的各种运动,祠堂被作为“四旧”彻底地破坏了。
中国的北方几乎见不到祠堂。
二.祠堂的结构
作为村落中最重要的建筑,祠堂代表着一个宗族或家族的精神中心,因而在聚落空间(包物理空间和居民心理空间)总是占据重要的地位。
可能占据着村落的几何中心,也可能位于村口或某一高地。
血缘型聚落大多层序清晰而严谨。
这同儒家礼制思想中的等级、尊卑观念相一致。
同一村落中祠堂的不同规格就代表着这种层序关系。
因此,祠堂既是一种体现家族内部的组织形态的高标准的建筑形式。
在宗族组织较严格的血缘型村落,它的组织原则层次复杂,支脉繁多的宗族组织系统,它们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又相互联系,而这种联系的最重要的、也是唯一的纽带就是血缘关系。
因而在形态上空间结构系统清晰可辩。
在一般的村落家族中,
结构分为族、房和户三层,房族实际上相当于家族这个大结构下的亚结构,而家庭又是亚结构下的亚结构。
大型村落的祠堂则对应有多级建制,包括宗祠(族祠)、支祠、家祠等。
这样,很多家族不但有一族合祀的宗祠,而且族内的各房、各支房,也往往有各自的支祠。
其中级别最高的,为宗祠(或称总祠),是本村或附近同一血缘的多个村落共祭始祖的地方。
宗祠作为全族的核心,往往居于最突出的位置。
1.族——宗祠
族指凡血统有关系之人。
宗祠,合族为祭祀始迁祖而立的总祠。
该族之人,人人“有份”。
属于宗族的祠堂成为宗祠。
它既是宗族祭祀祖先的中心,又是宗族议事、执法,实行宗族统治的中心,其建制规模比宗族其它种类的祠堂要较大。
而且在许多情况下从宗祠到祖屋多层次的布局决定了在整个聚落的布局中,首先强调宗祠位置的布局。
宗祠的规模和等级最高,代表整个家族的兴旺与荣誉,是全体族人的象征,因此它的建设需要很大的人力和物力。
3楼
占籍中规定:
“君子营建宫室,宗庙为先,诚以祖宗发源之地,支派皆源于兹。
”整个村落的布局便习惯地以宗祠为中心展开,在平面形态上形成一种山内向外自然生长的村落格局。
2.房——支祠
在稍微大一些规模的村落家族中,均有房族存在。
房族是家族内部的一种纵向的组织,与辈份的水平组织相结合,构成家族内部严密的组织结构。
房族串联家族内部的有关家庭,构成一种小于族、大于家的血缘组织。
各房族的起源可能是自然而然形成的,并非人为设立。
支祠,宗族的分支—“房’,所建立的、奉祀该房自系祖先的祠堂,为宗族一支所享的称谓支祠。
支祠堂便是这一房区域内最重要最高大的建筑物。
然而,并非所有的“房”都建祠堂,一个房是否建立祠堂,除了要具备一定的物质基础即财力之外,还应符合一个至关重要的条件,这就是人丁兴旺并且达到一定的量。
3.户——家祠
在一般的村落家族中,结构分为族、房和家三层,家族对应的宗祠和房对应的支祠应该说非常的常见,特别是支祠,每村必有一个或多个,而家祠则相对较少。
家祠,宗族的基本单位—“家庭”所建立的、奉祀该户自系祖先的祠堂。
职工一个家庭所用的称家祠,架次有成家庙。
然而,并非所有的“家庭”都建祠堂,一般人家只是象征性的在自家堂屋设一牌位。
一个家庭是否建立祠堂,除了要具备相当的物质基础即财力之外,还应符合一个至关重要的条件,这就是人丁兴旺儿孙较多。
综上所述,聚落分区是按照聚落成员血缘关系的远近,分布于宗祠周围。
聚落分区也基本上按支、房关系自然形成组团。
而每一组团布局与聚落整体布局具有明显的同构关系。
组团即为以支祠或家祠为中心的一组建筑群。
家族组织这种一个按“宗一支一家”的伦理格局层层设置的较严格的体系,对应于聚落布局,就形成“村一落一院”的布局方式。
聚落主要以宗祠为中心展开,在平面上形成一种山内向外的生长格局,但同时山于祠堂的控制作用,聚落形态也表现出明显的内聚性和向心力。
三.祠堂的功能
祠堂是宗法社会基层组织及多功能公共场所。
祠堂的出现,可以视为代表无上权威的宗庙由朝廷向民间的蔓延,由正统皇室的象征,转而为名门望族的符号。
而在建筑上功能方面,宗祠也从原来单纯的祭祀、供奉增加了族中聚会、议事、授学等特性,成为当时封建家族的多功能活动中心。
祠堂的基本功能是祭祀祖先,通过对祖先的祭祀,以血亲关系的延续为纽带,把全体家族成员联系起来,起著维系家族、氏族、宗族稳定的作用,形成宗族内部的亲和力和凝聚力。
除祭祀祖先之外,祠堂还有多方面的功能,祠堂所具有的多功能性,使得它外形高大、敞亮、气派,并有较大的、适宜的公共活动空间。
原生性功能—祭祀支持着次生性功能—娱乐,使它在不同时间吸引多样化的人群为了各种口的而来。
山于各种活动、多变的形式和不同的人群形成了一个具有丰富体验的混合带,场所因此具有了多样化的意义。
1.宗教仪式活动场所
从广义上说,仪式可以是特殊场合情境下庄严神圣的典礼,也可以是世俗功利性的礼仪、做法,或者也可以理解为被传统所规范的一套约定俗成的生存技术或由国家意识形态所运作的一套权力技术。
简单地理解,仪式就是举行某种活动的一种形式、一种典礼。
家族仪式就是与一个家族活动有关的比较完整的一种制度、规范和实施过程中的所遵守的规则。
人们通过家族仪式举行来达到凝聚族人,增强其对家族认.
(1).祭祀
祠堂是祖宗神灵聚居的地方,供设着祖先的神主牌位,祭祀先祖是祠堂最主要的功能。
中国传统文化是以儒家伦理道德为核心,有着极重的礼法要求和家庭观念,因此,国人十分注重对同祖先的祭祀,祭祀活动多是在传统节日中进行,如冬至、清明、除夕等。
祭祀是一个庄重肃穆的活动,是后辈面对先人表达虔诚敬奉,以求祖灵庇佑的方式。
民间信仰认为,祖先的灵魂能够保佑其后代子孙繁荣昌盛,能保佑家族兴旺发达。
不过,后人要想得到祖先的暗中庇护、就必须奉行祭祀。
祭祀就是向祖先供奉祭品,并在祖先灵前祈求家庭幸福,子孙有成。
祭祀可以使祭祀者和受祭者之间经常保持一种交流的密切关系。
」
榆中县高家祠堂产权起风波
2007-5-318: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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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商报记者景艳丽李彦林为您报道位于榆中县青城镇的高家祠堂,拥有悠久的历史,是高氏后人的祭祖之地,每年清明节的时候,来自祖国五湖四海的高氏后人在这里祭祀先祖。
同时,这里还拍摄过《老柿子树》、《黄河浪》等电视剧,这更是一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那么作为祠堂,它的产权又是归谁所有呢?
近日,其产权引起了青城镇镇政府和高氏后人的争论。
高氏祠堂产权归谁?
那么作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高家祠堂的产权到底归谁所有呢?
2002年至2007年,在5年的时间里,为了抢修高家祠堂这一文物保护单位,高氏后人先后自愿捐款22万元,并于2006年4月15日面向社会开放。
后来榆中县青城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并且接手高氏祠堂的收费工作。
为此,高氏后人强烈要求青城旅游公司停止收费,并于2006年10月13日,高氏后人以条城高家祠堂管委会的名义向青城镇镇政府递交了《关于解决高家祠堂目前存在若干问题的意见》。
高氏后人一致认为,高家祠堂是高氏先祖出资建造,其产权应属古条城高氏家族所有。
高家祠堂今日正式开放
昨日,记者来到青城镇镇政府的会议室,在这里高氏后人和青城镇镇政府的代表进行了一次商讨,高家祠堂的产权问题成了双方争论的焦点。
最后双方决定封锁了半年之久的高氏祠堂将于今日正式开放,由高氏后人自己管理,并向参观者(除高氏族人以外)收取一定的费用。
高家祠堂的历史
清朝乾隆四十四年,高氏家族修建了高家祠堂,1949年以后,祠堂由高氏家族派人看管使用。
在特殊历史条件下,高家祠堂被2700元卖给青城供销社当仓库使用。
1993年高家祠堂被榆中县人民政府核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2002年9月12日,高氏家族子孙出资15000元将高家祠堂的产权赎回。
2002年6月1日,青城乡人民政府与条城高氏家族维修保护高家祠堂筹委会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其中有一条为:
“维修后的高家祠堂作为文物建筑,产权归国家所有,由青城乡政府管理使用。
”同年6月21日,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将高家祠堂的产权划转给青城镇政府。
光绪年间祠堂是否该收归国有?
温岭229位李氏族人上法庭讨说法
发布时间:
2007-1-23 中国台州网 【大中小】【打印】
1月22日,黄岩法院受理温岭新河镇雅雀村李椒良、李维聪等229位李氏族人状告温岭市政府将光绪年间所建的李家祠堂收归国有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要求撤销温政信复查(2006)33号具体行政行为,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李椒良等众原告起诉称,温岭市新河镇雅雀村李家祠堂系雅雀村李氏祖辈于光绪二十二年(即1896)建造,占地面积0.922亩,这有温岭市档案馆解放前地籍档案登记在册。
解放前李家祠堂权属为李氏族人所共有,已为各级政府所公认。
解放后,1950年8月李氏族人李才聪与林桂青借用李家祠堂创办私立小学,教师薪酬由李氏祖产支付。
1952年后,私立学校转为公立学校,校舍一直延续使用。
以后该祠堂除数间用于校舍外,空余房屋办过食堂、商店、合作医疗站、大队部以及李氏聚居的生产队作为仓库使用,李氏族人的大件农具以及寿棺等也一直存放在祠堂内。
到2004年12月份,李氏族人共同出资对李家祠堂进行了整修。
2006年11月15日,被告温岭市人民政府因该市新河镇雅雀村村民曾某等人的请求,作出温政信复查(2006)33号决定书,将雅雀村李家祠堂产权确认为国家所有。
众原告认为:
温岭市新河镇雅雀村李家祠堂系李氏族人的祖遗房产,雅雀李氏族人全部系贫农、中农,解放后既不存在被国家没收或征收,也不存在买卖、赠予等产权合法转移事实,因此李家祠堂的房产应依法为原告等李氏族人继承所有。
现被告依据台州市政府办(1998)255号文件的规定,作出温政信复查(2006)33号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违背了《立法》关于“对非国有资产征收”“只能制定法律”的专属立法原则,为法律所不允;
也有违最高人民法院“祠堂不宜收归国有”的批复。
该具体行政行为既无事实基础,又无法律依据,应予依法撤销,并重新作出保护李氏私有财产权的行政决定。
黄岩法院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祠堂是否该收归国有 温岭227位原告胜诉
2007-4-2 中国台州网 【大中小】【打印】
温岭新河镇雅雀村李椒良、李维聪等227人状告温岭市政府将光绪年间所建的李家祠堂收归国有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要求撤销温政信复查[2006]33号具体行政行为案一审有果,3月29日,黄岩区法院经公开审理,并当庭判决撤销被告温岭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11月15日作出的温政信复查[2006]33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
众原告认为,温岭市新河镇雅雀村李家祠堂系李氏族人的祖遗房产,雅雀李氏族人全部系贫农、中农,解放后既不存在被国家没收或征收,也不存在买卖、赠予等产权合法转移事实,因此李家祠堂的房产应依法为原告等李氏族人继承所有。
现被告依据台州市政府办[1998]255号文件的规定,作出温政信复查[2006]33号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违背了《立法法》关于“对非国有资产征收”“只能制定法律”的专属立法原则,为法律所不允;
该具体行政行为既无事实基础,又无法律依据,应予依法撤销。
3月29日上午的庭审中,被告方认为:
一是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存在问题,理由是本案争议的标的是否与原告方存在利害关系,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何种权利,这个祠堂是否与原告方存在继承的法律关系;
二是本案不是行政法应当受理的范围,不是行政审判范围;
三是本案讼争的复查意见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是温岭市政府作出的复查意见是建立在事实依据上的,是合法的。
最后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合议,认为原告李椒良等227人不服被告温岭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温政信复查[2006]33号复查意见提出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其原告主体适格。
被告温岭市人民政府以信访事项复查意见形式,对座落在温岭市新河镇雅雀村李家祠堂的产权作出确认,实质上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提出诉讼并无不当,被告的行为超越职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
(二)项第4目的规定,当庭判决撤销被告温岭市人民政府200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06]33号信访复查意见,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律】祠堂国有引发争议
李氏族人状告政府
本报台州3月29日电
今天,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温岭市人民政府温政信复查(2006)33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温岭市新河镇雅雀村李家祠堂系雅雀村李氏祖辈于光绪二十二年(即1896)建造,占地面积0.922亩,有温岭市档案馆解放前地籍档案登记在册。
解放前,李家祠堂权属为李氏族人所共有,已为各级政府所公认。
解放后,1950年8月,李氏族人李才聪与林桂青借用李家祠堂创办私立小学,教师薪酬由李氏祖产支付。
以后,该祠堂除数间用于校舍外,空余房屋办过食堂、商店、合作医疗站、大队部,以及李氏聚居的生产队作为仓库使用,李氏族人的大件农具以及寿棺等也一直存放在祠堂内。
到2004年11份,李氏族人共同出资对李家祠堂进行了整修。
2006年11月15日,温岭市人民政府因该市新河镇雅雀村村民曾某等人的请求,作出(2006)33号意见,将雅雀村李家祠堂产权确认为国家所有。
因此,雅雀村李椒良、李维聪等227人将温岭市人民政府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原告方认为,李家祠堂系李氏族人的祖遗房产,雅雀村李氏族人全部系贫农、中农,解放后既不存在被国家没收或征收,也不存在买卖、赠予等产权合法转移事实,因此李家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