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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律上所使用的“人”主要是指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最基本的形态,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法人是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12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共同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有四种:

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13 

权利是指法律对权利主体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义务是指法律要求义务主体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权力来源于权利;

权力服务权利;

权利制约权力。

14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二:

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

15 

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法律事件又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

法律行为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

16 

我国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

17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我国当代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是由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商法、程序法等基本法律部门构成。

18 

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的生产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在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

凡是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除有特别规定外,一经公布施行,就在我国全部领域内发生效力。

地方政权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只在所辖的地区内生效。

19法通常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但有的法本身就规定了生效日期。

法的终止生效,又称法的废止与失效,指法从何时起不再有效,通常有明示与默示二种形式。

20我国法的终止情况:

新法取代旧法,旧法自然失效;

有的法完成自身规定的任务后失效;

由有关机关发布宣告废止法律的专门法律文件;

法本身规定了失效的时间,该法届期自动失效。

221法的溯及力,是指该项法律公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者行为,是否适用该项法律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我国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一般采取从旧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处罚较轻时从新法。

2222 

外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般适用中国的法律,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除外。

第二节 

法治理论 

23 

23法治的特征:

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

法治是一种民主基础上的制度模式;

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

法治还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

24 

24法治的基本精神:

良法之治;

法律至上;

权利本位。

2525 

权利本位,即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法治的最终目的不是别的,而是人民的利益、公民的权利。

第三节 

法的运行 

26立法,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

227 

中国是单一制的国家,依据宪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

28在我国,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

29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30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包括立法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31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在整个立法活动中,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目前在我国被认为是最为重要的立法程序,是整个立法程序体系的重点所在。

732 

立法程序包括:

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和通过法案,公布法律。

33在我国,全国人大审议的普通法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在我国,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

934狭义的执法,主要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

在法律运行中,行政执法是最大量、最经常的活动,是实现国家职能和法律价值的重要环节。

35执法的特征:

主动性、广泛性、具体性、单方性、强制性。

35执法的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效率原则。

执法的合法性原则即行政法治原则,具体包括执法的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行政效率原则的具体贯彻和实现,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时效限制的规定;

行为方式的时间上有先后顺序的规定;

简易程序的适用。

37司法,又称为法律适用或者司法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处理具体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违宪案件的活动。

38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39司法的特征:

中立性、权威性、被动性、独立性。

40 

司法的基本要求包括正确、合法、及时、公正、合理。

41司法的基本原则: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专门机关工作和贯彻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42法律监督的构成(要素):

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对象、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依据、法律监督的方式。

43国家监督,即由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

国家监督的特点:

法定性、严格程序性、直接效力性。

依具体实施监督的机关不同,国家监督又可分为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三类。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人大所进行的监督,它在国家监督中居于主导地位。

行政机关的监督可以分为两类,即一般行政监督和专门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两种),司法机关的监督为审判机关和检查机关。

44法律解释的对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宪法、法律、法规。

法律解释的主体是特指享有法定法律解释权的人或组织。

法律解释的性质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是立法活动的继续。

450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第一,法律是概括的、抽象的,只有经过解释,才能成为具体行为的规范标准;

第二,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只有经过解释,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第三,人的认识是有限的,只有经过不断的解释,法律才能趋于完善。

46从我国法律的实际运行过程看,我国的法律的正式解释大体上可以分为立法(机关)解释、行政(机关)解释和司法(机关)解释。

司法解释包括:

审判解释,检察解释,审判、检察联合解释。

22 

47我国法定的法律解释体制从总体上看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体的分工配合体制。

第四节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1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是对法律权利的救济措施。

广义的违法行为,是指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狭义的违法行为。

狭义的违法行为,也称为一般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行为和行政侵权行为等。

违约行为是产生民事法律责任的重要原因。

3法律责任的功能:

惩罚功能、救济功能、预防功能。

44 

法律责任的分类:

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

5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的特点:

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责任;

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

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责任,因而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历的一种;

刑事责任通常是一种个人责任,一般来说,只有实施犯罪行为者本人才能承担刑事责任。

66 

民事责任是由民法规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的权利为目的,并与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

民事责任的特征:

民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违反了民事义务;

民事责任以财产性责任为主,以非财产性责任为辅;

民事责任是一种补偿性责任;

民事责任是相对性的责任,是特定主体之间的责任。

行政责任的特点:

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违法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通常情况下,行政责任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

由于行政违法的多样性,决定了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化。

8违宪责任:

法律或行为与宪法相抵触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9法律责任归责的基本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

公正包括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

10法律责任的免除,亦称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

法律责任的免除有下列几种情况:

时效免责,不诉及和协议免责,自首、立功免责,补救免责,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11法律制裁是制裁的一种,是特定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是法律责任的被动实现方式。

12法律制裁的客体,即法律制裁所指向的对象可以是人身、财产、权益、名誉等。

法律制裁的种类:

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民事制裁与刑事制裁的区别:

制裁目的不同,刑事制裁旨在预防犯罪,民事制裁的目的主要是补救被害人的损失;

程序不同,刑事制裁一般由检察机关以国家名义提起公诉,而民事制裁一般要由被侵害人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方式上,刑事制裁以剥夺或限制自由为重要内容,民事制裁主要是对受害人的财产补偿。

行政制裁的种类:

行政处罚、劳动教养、行政处分。

违宪制裁的主要方式是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和法规,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

违宪制裁是具有最高政治权威的法律制裁。

第五章 

宪法学 

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含义)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国家根本大法。

2宪法的基本特征:

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不同;

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3宪法的阶级本质:

宪法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

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

宪法随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按照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可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是英国法学家詹姆斯·

布赖斯于1884年在牛津大学讲学时提出的,这是宪法的最早分类。

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也称为制定宪法。

成文宪法多以国名冠之,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成文宪法形式。

美国是最早采用成文宪法的国家。

成文宪法的优点是:

结构严谨、条款清晰、内容系统全面、稳定性强、不容易被修改;

不足在于:

适应性差、不容易顺应复杂多变的政治形势和社会发展。

不成文宪法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而是由散见于不同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法律、形成的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汇集而成的宪法,故称汇集宪法。

英国是最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英国宪法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宪法法案、长期形成的宪法惯例、具有宪法性质的法院判例中所宣示的宪法原则。

不成文宪法的优点:

容易为公民所接受、适应性强、易应付紧急事变,但存在内容凌乱分散、缺乏系统、不易为公民所系统掌握。

按照宪法有无严格的创制机关和程序,可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也是由英国法学家詹姆斯·

布赖斯提出。

是他于1901年在《历史与法学研究》一著中提出的。

刚性宪法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这一般有三种情况:

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是特别成立的机关;

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严于一般的立法程序;

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与程序均不同于普通法律。

美、日、中等国现行宪法即是刚性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以一般立法程序修改的宪法。

英国是实行柔性宪法的典型国家。

按照制宪机关或主体的不同,可分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世界上最古老并仍生效的钦定宪法是1814年制定的挪威王国宪法。

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颁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和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都属于钦定宪法。

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国王与国民或国民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它往往产生于议会君主制国家。

民定宪法是成文宪法的最早形式。

7(宪法的历史沿革)1908年9月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清政府出台了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重大信条十九条》。

1912年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共颁布过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的第一部宪法。

这部宪法确认了我国的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和所有制形式。

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的第二部宪法。

确认了社会主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原则。

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代替了1975年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

与前三部宪法相比,1982年宪法具有新的时代特点:

它明确提出了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

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国家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改。

分别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

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

法治原则;

权力制约的原则。

人民主权上升为宪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出现在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

法治的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权力制约原则体现为两个方面:

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9我国宪法渊源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宪法典及宪法修正案;

宪法性法律;

宪法惯例;

宪法解释;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宪法典及宪法修正案是我国宪法的最主要渊源形式。

10宪法监督主要有三种类型:

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

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

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

我国实行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我国的国体、政体和结构形式 

1国体,即国家的根本性质,是国家的阶级性质和阶级内容,也就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国体体现着国家的阶级本质和内涵。

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

政体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

2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政体是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一般而言,当今世界主要有两种国家结构形式,即单一制和联邦制。

单一制的特点:

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

每个公民只有一个国籍;

各组成单位均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而不能不要把中央独立;

各组成单位的权力源于中央以法律形式的授予;

中央政府是唯一能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主体。

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如州、帮、共和国等)所结成的联盟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

决定和影响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

民族、经济、地理、历史。

55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2在我国,公民与人民是权力的直接主体,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比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公民包括全体社会成员,人民不包括全体社会成员,依法被剥削政治权利的人和敌对分子不属于人民。

33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有关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有:

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人身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44年满十八周岁的我国公民都一律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对服兵役的限制性规定: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对被羁押的人不征集服兵役;

因身体条件不适合的免服兵役;

对全日制学生和是家庭唯一劳动力的人实行缓征。

我国公民服兵役义务的形式:

服现役;

服预备役;

参加军训;

承担优抚费。

我国的国家机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这就决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整个国家机关坐标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决定国家重大事项,选举和罢免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等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主要职权有: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5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专门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即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审判权,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主要是指军事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6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

7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体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则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首长及其副职参加。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发布决定和命令。

8城市和农村按照居民居住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不属于国家机关。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对居民或村民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章 

主要实体法 

刑法 

1. 

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处以罪犯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刑法的特征:

特定性;

广泛性;

严厉性;

补充性;

保障性。

2.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灵魂与核心,是刑法的内在精神的集中体现。

现行刑法对刑法基本的原则作了明文规定:

1)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

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

实定化,即对于什么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罪刑相当原则。

3. 

犯罪具有三大基本特征: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刑事违法性;

3)应受刑罚处罚性。

4.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5. 

依照我国刑法,一个行为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 

1)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在刑法学中,通常把犯罪客体分为三种,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2)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和由这种行为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

危害行为,危害行为分为两种基本的表现形式,即作为与不作为。

作为是指行为人用积极的行动实施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积极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在有能力履行该义务的情况下,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该义务,进而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3)犯罪的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它包括作为犯罪主体的自然人和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

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

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其他犯罪则不承担刑事责任;

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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