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师大学生学习指南版第一册修改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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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五)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自费出国的,作自动放弃取得学籍的资格,第一学期修读学分的学费不予退还。
(六)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交费、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七)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作为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
学生出勤情况在其成绩评定中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该门课程的教学需要自行决定,但必须将有关规则及标准在开课初期向学生公布。
学生对所选定的课程必须准时到课。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教学执行计划规定的活动,须向任课教师及所在学院请假,并获取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学院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学院或任课教师认定学生在一学期内某门课程缺课(指因各种原因未到校上课,包括已准假、未请假和请假未获批准等)时数达该门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在一个学期内无故缺课(指未请假和请假未获批准等)达到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取消其初次考核资格。
二、课程分类、学分和绩点计算
(一)课程分类
各专业的课程设置分为三类,即必修课程、限定选修课程、任意选修课程。
1.必修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程及实践性环节。
公共必修课程包括政治理论课、外语、计算机、体育、军事等课程。
专业必修课程包括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
实践性环节包括教育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社会调查以及专业实习等。
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必修课程中,含有学位课程和一般课程。
2.限定选修课程分为学科专业方向课程和综合素质类课程。
综合素质类课程包括综合素质课程和综合素质讲座。
3.任意选修课程包括学院任意选修课程和校副修系列课程。
校副修系列课程是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和发展学生个性而开设的课程,学生修满副修系列课程规定的学分,毕业时经申请发给相应的《副修系列课程修习证书》。
(二)学分的计算和规定
1.原则上一门课程一学期每周上课一学时满18周计1学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某门课程某学期的学分数=
18
2.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的学分计算同上述公式,但应根据各专业的不同情况乘以系数0.3~0.7。
某些课程如艺术类的专业课、体育类的术课、实验比例较大的课程的学分由各专业根据教学实际提出折算办法并报教务处核定。
3.教育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社会调查以及专业实习等实践性环节按培养方案规定的时间及周数执行,原则上每实践一周计不超过1学分。
(三)绩点制
绩点制是反映学生学习质量的一种成绩计算办法,平均绩点数是学生学习质量的标志。
1.一门课程的绩点数规定如下:
考试成绩(记分)百分数绩点数
优100-904
良89-803
中79-702
及格69-601
不及格59-00
考查成绩(记分)绩点数
合格2
不合格0
2.绩点计算范围:
公共必修课程一门: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一)。
专业必修课程中的学位课程若干门(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3.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Σ(取得某门属于绩点计算范围内的学位课程的学分数
×
取得该门课程的绩点数)
平均绩点数=
平均绩点数只记载到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点后第二位采取四舍五入法。
4.绩点计算范围以外的各门课程和实践性环节(教育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社会调查、专业实习等)只计学分,不计绩点。
三、课程修读原则和方法
(一)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门数和修读顺序必须以培养方案为依据,每学期修读的学分数不应低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该学期应修学分的70%。
(二)学生可在选课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自主选择上课教师和上课时间。
(三)学生修读必须注意下列要点:
1.必须注意课程内容的先行后续关系。
为高年级学生所开设的课程,原则上低年级学生不能修读,除非其已具有相应的知识准备(须提供必要的材料,并征得任课教师的同意及学院教学院长批准)。
2.根据学年课程分布情况,本学年的必修课程如与上一学年未取得学分的重新修读课程在时间上冲突的话,原则上应选修需重新修读的课程。
3.学生可修读其它学院、其它专业的课程,但需提交书面申请,征得学生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及任课教师同意,并到开课学院教务员处登记后参加该课程修读。
所取得的学分只能作为本专业任意选修课程的学分。
(四)学生选修课程须按教务处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自行听课或参加考试者,不能取得学分。
所学课程或所参加的课程考核如与最终的选课课程表不相符合者,同样不能取得学分。
(五)学生选课一经确认,不论是否参加考核,将按所选课程的学分计算学费。
四、考核
(一)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考核。
考核形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绩点计算范围内的学位课程须采用闭卷考试形式,其他课程考核形式由各专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考试和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环节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记分制,即分为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并实行优良控制:
优≤20%,优良总计≤60%。
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两级记分制,即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级。
补考成绩的评定,采用两级记分制,即考试课程的补考成绩,分为及格、不及格两级,考查课程的补考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级。
(三)公共必修课程(校大学英语口语课除外)、专业必修课程和限定选修课程(综合素质类课程除外)设有补考;
校大学英语口语课程、综合素质类课程和任意选修课程不设补考。
(四)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提出缓考申请,并附证明材料。
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审查批准后方可缓考。
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评定。
设有补考课程的缓考可与补考同时进行。
如缓考不及格,可以参加下一年级该门课程的期末考核,以此作为补考。
补考不及格,须缴费重新修读或缴费重新选修。
不设补考的课程的缓考可安排在下一学期(或学年)末该门课程的期末考核中进行。
如缓考不及格,直接重新修读或重新选修。
同一门课程,申请缓考以一次为限。
(五)学生是否参加所选修课程的考核由其自行决定,不参加考核者视为自行放弃。
(六)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参见《上海师范大学考场规则》),如在考核中违纪或作弊,按照《上海师范大学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处理条例》处理。
(七)对自行放弃考核、被取消考核资格和考核违纪、作弊的学生来说,以后,凡设有补考的课程可以参加补考,补考成绩按两级记分,补考不及格,必须缴费后重新修读或缴费后重新选修;
不设补考的课程可以直接重新修读或重新选修。
(八)补考不能申请缓考。
不论何种情况,凡设有补考的课程,学生未参加补考的,须缴费重新修读。
五、重新修读、重新选修和免修
(一)学生考核成绩不及格或不合格,可以按照下列办法分别执行:
1.凡设有补考的课程考核不及格或不合格,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成绩以“及格”、“不及格”或“合格”、“不合格”两级记分。
补考“不及格”或“不合格”的,必修课程须缴费重新修读,限定选修课程须缴费重新修读或缴费重新选修。
2.凡不设补考的课程考核不及格或不合格,直接重新修读或重新选修。
3.学生补考将在开学两周内安排完毕。
4.毕业论文(设计)经答辩小组评定成绩不及格者,可以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学院申请补答辩。
补答辩成绩以“及格”、“不及格”两级记分。
补答辩未通过者,必须申请缴费重做。
重做须在有效学习年限内完成。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第一次答辩者,须事先申请缓答辩,经教学院长批准后可以参加缓答辩,缓答辩可与补答辩同时进行,成绩按正常评定;
未经教学院长批准不参加答辩者,也可以参加补答辩,但成绩按“及格”、“不及格”两级评定。
凡缓答辩、补答辩不及格,必须申请缴费重做。
不论何种情况,未参加缓答辩或补答辩的,须缴费重做。
5.专业实习和教育实习考核不及格,必须重做,时间长度及要求按照原计划执行。
重做成绩以“及格”、“不及格”两级记分。
凡实习重做者,学校不给予任何补贴,实习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学生自理。
(二)学生某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但仍希望重新修读,允许缴费后重新修读,其成绩按考试的实际成绩记载。
如重新修读考试的成绩低于原考试成绩仍可按原考试成绩记载。
(三)学生因各种原因而引起缴费重新修读、重新选修、毕业论文(设计)重做等,收费标准如下:
一般专业每学年收费标准5000元,对应每学分收费125元。
艺术类专业(指归入我校艺术类招生的各专业)每学年收费标准10000元,对应每学分收费250元。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每学年收费标准为12000元的,对应每学分收费300元;
每学年收费标准为15000元的,对应每学分收费375元。
重新修读课程的费用=重新修读、重新选修课程、毕业论文(设计)重做的学分×
每学分收费标准
(四)学生申请重新修读、重新选修课程或重做毕业论文(设计),需在开学四周内向开课学院教务员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所选课程的学分缴纳重新修读课程的费用(把需缴纳的学费足额存入深圳发展银行学思卡内,由财务处在规定时间内扣款),经开课学院教学院长同意后方可重新修读及参加考核。
(五)成绩优秀或学有专长的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某门课程者,可向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
申请免修的学生,须在开学第一周内向学院教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本人自学该课程的材料(如读书笔记、习题等),并在开学第二周内参加免修考试。
免修考试成绩按五级记分评定,凡免修考试成绩达到“良”以上者(含“良”),给予学分,记载成绩(在培养方案中,该门课程属于考试课程的,成绩按“良”或“优”记载,属于考查课程的,按“合格”记载);
凡免修考试成绩在“良”以下者,不得免修。
所免修的专业必修课程不得超过该类课程学分总量的三分之一。
免修课程不免学费。
(六)下列课程(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1.公共政治理论课、校大学英语口语课、体育课、军事课、实验类课程、综合素质类课程、师范专业教育类课程和任意选修课;
2.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
3.重新修读或重新选修的各类课程;
4.被取消考试(含考查)资格的课程。
六、休学、复学与退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在一学期中累计超过6周者;
2.一学期缺课(含病、事假等)累计超过6周者;
3.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二)学生休学以学年为单位。
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三)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要求休学的学生须填写休学申请书,经所在学院和校医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发给休学证明;
2.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3.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4.休学学生患病,医疗费用报销根据上海师范大学校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5.学生如因患病,凡在开学两周之内申请休学的,可以退还该学期所修读学分的学费;
逾期申请或其他原因在开学后休学的,一概不予退还学费;
6.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四)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其确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由学院分管领导提出意见,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并编入休学证明所注明的与该生最后学历相衔接的年级学习;
3.复学后,学生必须完成休学前和休学后所在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及学分,对因教学计划调整未修读的必修课程及实践性环节须补修;
4.要求复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应取消复学资格;
5.学生复学时,应按所进入专业当年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五)因自费出国办理退学的学生如出国未成申请复学,依据《关于我校学生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旅游、探亲、定居手续的规定》办理。
(六)退学
1.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等),本科生在校期限累计超过六年的;
(2)学生第一次一学期所取得的学分低于所在专业教学执行计划规定学分数的二分之一时,给予退学提示;
第二次出现上述情况,给予退学警示;
第三次出现上述情况时,即作退学处理;
(3)休学期满,在开学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8)自费出国的。
2.学生退学,由学院分管领导提出具体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3.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自学校决定其退学之日起注销学籍;
(2)退学学生须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3)退学和因各种原因作离校处理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4)患有精神疾病(包括意外致残)等无法在校学习者,由监护人或抚养人负责带回;
(5)学校对退学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对学满一学年及以上的学生出具肄业证明书;
(6)注销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4.学生退学时,应出示从入学到退学所有学年的学费收据。
因为成绩原因,在开学两周内经补考后作退学处理的,退还已收取的当学期学费;
因为其他原因作退学处理的,凡在开学修读后退学的,该学期所选修学分的学费不予退还。
七、专业流动、转专业、转学与专业分流
(一)专业流动
1.本科学生在原专业学满一学年,到第二学期期末完成教学执行计划规定的第一学年的学分,一学年中没有初考不及格或不合格,没有作弊及违纪,且第一学期考试课程的成绩原则上达到“中”及“中”以上,经本人书面申请,并参加新专业的转入测试,成绩合格者,可有总数不超过我校本科一年级学生人数5%的学生专业流动。
2.进入新专业的学生,须按照新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学习,其中公共必修课程、教育类课程的学分未达要求者必须补修,达到该专业授予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各项条件,才能授予相关证书。
3.进入新专业的学生,其学位课程由就读原专业期间和就读新专业期间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共同组成。
4.为了使专业流动的学生能够顺利修读新专业,须补修新专业大一年级的专业必修课程和未修的公共必修课程。
补修的专必课程所得的学分,可抵充任意选修课学分,不计绩点。
5.凡被批准专业流动的学生,必须进入新专业学习。
(二)转专业与转学
1.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适宜在本校或其他高校的别的专业学习者,可以转专业或转学。
2.个别学习努力,学习态度端正,思想道德品质较好,学年综合测评中思想道德品质在中等及中等以上,但学习确有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可以转专业或转学。
3.经批准在校内转专业的学生须从新专业的一年级起读,学习年限仍从入学时算起。
学生在转专业以前,公共必修课程、综合素质类课程和副修系列课程凡已通过考核的,在转入新专业之后均可免修。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校未满一学期;
(2)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
(3)原专业教学执行计划中规定的公共课程学分尚未修满的;
(4)有旷课记录,有拖欠作业记录,有考试(含考查)作弊或者考试(含考查)违纪记录的;
(5)由专科转入本科;
(6)从下一批次录取的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的学校;
(7)应作退学处理的;
(8)无正当理由的。
5.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辅导员)提出意见,教学院长同意转出,拟转入学院同意接收,并由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批准。
(2)学生在本市范围办理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教学院长提出意见,由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批准,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并报请市教委批准后,方能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3)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教学院长提出意见,由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批准,并报经本市教委批准。
同时须经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并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4)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时办理。
(5)学生在校其间不得申请第二次转专业。
(三)学生专业流动或转专业后,均须按进入专业当年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四)学生专业流动或转专业后,如学习成绩下降、学习不适应、乃至在有效学习年限内不能毕业或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责任自负。
(五)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学生,仅限在艺术类专业内专业流动或转专业;
按体育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学生,仅限在体育类专业内专业流动或转专业。
(六)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体育特长生、民族班学生和免费教育师范生,在入学后不能专业流动、转专业或转学。
(七)专业分流
按专业大类招生入学的学生,根据各学院的计划,原则上在两年之内分流到按大类招生目录中所规定的各专业。
分流时,学院将制定分流方案报学校审定,并依据学生的成绩、平均绩点及本人志愿等来确定就读专业。
凡按专业大类招生的学生必须分别完成分流前与分流后两阶段的各类学分,达到所就读专业的毕业要求和学位要求方可取得相应专业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八、毕业、结业与肄业
(一)本科专业的标准学制为4年,其有效学习年限为6学年。
(二)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有效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执行计划,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且德、智、体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就读专业毕业证书。
我校师范专业毕业生,必须取得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证书,其中:
一般专业师范生必须取得二级乙等(及以上)证书,汉语言文学(师范)专业、小学教育专业(文科)和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必须取得二级甲等(及以上)证书。
符合《关于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三)学生在有效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执行计划,最终所取得的学分低于本专业规定学分16分以下(含16分)者,发给结业证书;
低于本专业规定学分16分以上者,发给肄业证明书。
结业或肄业后不予补考、重新修读、重新选修,不予补做毕业论文(设计)、补答辩,不予换发其他证书。
(四)毕业证书与结业证书的签发日期为学生通过所有课程考核学期的期末。
(五)学生毕业时,按其选课确认后的学分进行结算。
若学生所在专业教学计划不满160个学分的,退还多收的学费。
(六)凡延长修读年限的学生,从第5学年起,根据所在专业的学费标准,按其修读的学分缴纳学费。
延长修读期间原则上学校不安排住宿。
九、申诉及其受理
(一)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取消入学资格或者退学处理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四)从处分决定、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五)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十、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有关规定和文件作补充及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十一、本办法适用于2012级的本科学生。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上海师范大学
2012年8月修订
二、关于我校大学英语公共课程的规定
为了科学地组织教学,更好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级性,根据教育部《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及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将我校大学英语基础阶段的教学定为四级,称为校大学英语一至四级(CollegeEng1ishBands1-4)。
具体规定如下:
一、我校各专业的本科生(艺术类、体育类和中外合作办学的各专业除外)必须学完并通过校大学英语一至四级的课程和校大学英语口语课程方准予毕业,必须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满分的60%(如满分为710分,则60%为426分),方准授予学士学位;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本科生必须学完并通过校大学英语一至三级的课程方准予毕业及授予学士学位;
中外合作办学的各专业必须学完并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外语课程方准予毕业,必须通过相关语种的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或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满分的60%,方准授予学士学位(具体请见《关于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
专升本学生必须达到所在专业本科外语的各项要求方准予毕业及授予学士学位。
二、校大学英语实行分级教学。
本科学生入学后,依据高考英语成绩,编入相应级别(预备级、一级、二级)学习。
修读预备级,不计学分;
修读其他级别,按规定计学分。
三、学生按高考英语成绩分级后,按先行后续关系选修各级别的课程。
第一学期不办理免修。
第二学期可申请免修,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每一级课程凡考核通过者,方能进入下一级学习。
如考核不及格或不合格,按《实施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修。
四、校大学英语一至四级课程和校大学英语口语课程为公共必修课;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校大学英语一至三级课程为公共必修课。
五、“大学英语口语”课程的考核形式为考试,考试成绩将参照学生两学期的学习、出勤和考试情况综合评定出一个成绩,并实行“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
学生如综合评定不及格,须重修一学期。
六、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成绩不能替代本校课程成绩。
七、本科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没有达到满分的60%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