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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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1、根据市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针对常见病、多发病防治关键技术的应用性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及为防治服务的开发性研究。

2、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改进省内、市内空白,国内外成熟的防治新技术、新成果。

3、为申报局级以上(含局级)重点课题作准备的预试验研究或有应用前景、省内处于领先水平的应用基础研究。

4、开展预防保健工作必须的调查研究。

第七条 符合以下研究范围的将给与重点资助:

1、针对常见病、多发病防治关键技术开展的应用性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及为防治服务的开发性研究;

引进填补国内空白的高新技术。

2、该研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处于国内先进水平、有望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3、该研究对本学科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起到关键作用,对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4、已经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取得了比较明确的阶段性结果或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申报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相应的申报范围。

第九条 申报单位须具备申报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基本支撑条件,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与充分保证,并给予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负责人一定的科研专用时间。

第十条 申报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资料必须齐全,并符合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的申报条件:

1、申报的项目必须经过预试验或充分调研,有可行性报告;

具有明确的研究内容与预期目标,技术路线与研究方法先进、可行,有较大的学术价值和应用前景;

2、项目第一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2)必须是项目的总体设计与组织实施者,具备解决关键技术的能力;

(3)存在以下情况者不得申报:

①承担的在研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在两项(含两项)以上;

②承担的在研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未完成年度计划,或未按时提交年度进展报告,或未按期完成(以上一年度在研课题检查结果为准);

③承担的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有一项中止者,2年内不得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申报项目;

有两项中止者5年不得申报;

④在申报项目的研究期限内将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者。

第十二条 课题的申报条件:

1、申请的课题必须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与内容,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研究技术路线和方法可行,具有较大的应用价值;

2、课题第一负责人应具备第十一条第2项的要求,其中专业技术职称可放宽到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具有硕士学位以上;

3、课题申请经费一般不超过5万元(不包括购置必需的科研设备)。

第十三条 启动项目的申报条件:

1、申请的启动项目必须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与内容,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法可行,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鼓励探索性研究。

2、启动项目第一负责人应具备第十一条第2项的要求,其中年龄必须在35周岁以下,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专业技术职称不限。

3、启动项目申请经费不超过5万元。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采取集中申报和三级(科室、单位、市卫生局)审查的方式,其程序为:

1、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申报者向所在科室提出申请,并提交开题报告。

由科主任组织审查,论证研究内容是否符合本学科发展方向,是否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可行性,是否具备基本条件,有无推广应用价值等。

2、经科室同意后向单位推荐,并填写《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项目申请书》,其主要内容有:

(1)选题依据,研究目的与意义,国内外进展;

(2)主要研究内容,其中突出关键技术及创新之处;

(3)预试验结果或调研报告(项目);

(4)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法,进度安排;

(5)具备研究的支撑条件(如设备、研究对象来源等)和现有工作基础;

(6)主要研究人员;

(7)科研经费预算。

同时提交以下附件:

①文献综述(项目需提供);

②与合作单位或协作单位合同(或协议书);

③医学实验动物、动物试验场地及动物实验人员合格证明;

④涉及新药或新型医疗器械的,应提供相关批件;

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对科室推荐申报的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单位技术委员会评议,对其研究内容的科学性与创新性、研究方法的可行性、申请人的科研能力、经费预算是否合理、是否具备研究条件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经单位同意后向市卫生局申报。

4、市卫生局根据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申报范围,对单位申报的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进入评审程序:

(1)未通过科室、单位二级审查同意或申报单位技术委员会未签署具体推荐意见和加盖公章的;

(2)申报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负责人不具备申报条件的;

(3)申报材料不齐全的;

(4)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不符合伦理学要求的;

(5)不符合申报范围的。

形式审查合格者将进入评审程序。

不合格者将通知相关单位科教管理部门,如在规定时限内未能达到申报要求,将视同放弃申报。

5、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负责人填写《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项目申请书》,一式五份,在每年3月底以前上报市卫生局。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五条 市卫生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业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进行评审。

1、评审专家:

市卫生局根据本年度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申报情况,分为若干个专业组,聘请相关专业专家进行评审。

聘请评审专家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硕士学位),有较高的学术造诣,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动态和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科学和职业道德,评审客观公正,对评审内容和评审意见保密。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2、评审内容:

(1)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背景和意义;

(2)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

(3)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关键技术;

(4)拟采用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5)承担单位的基础条件和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组织管理能力;

(6)年度进度和预期目标;

(7)经费预算。

3、评审程序:

评审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包括项目函审和会议评审两个程序。

(1)项目函审。

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按项目研究内容聘请三位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评审,通过函审的项目进入下一步会议评审。

(2)会议评审。

通过函审的项目和通过形式审查的课题、启动项目将一并进入会议评审程序。

会议评审按照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研究内容分为若干个专业组,每组聘请五位专家(其中包括一名医学统计学专家),主要对填报的《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项目申请书》进行审议,同时对项目听取负责人的汇报和答辩,按照评审内容进行评价,根据定性与定量评审结果确定本专业组内建议立项的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

专家评审意见分为不同意立项、暂缓立项和建议立项。

第十六条 市卫生局科教处汇总会议评审意见,提出年度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计划安排建议方案,报局办公会审定后,编制年度计划,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共同下达立项计划。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项目须签订《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项目合同》,进一步明确市卫生局、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人的责任、权力,以及项目应完成的研究内容、目标、经费指标与拨款计划和考核指标等。

第五章 管理和总结

第十八条 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过程管理是研究、开发的重要环节,也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

各级卫生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研究过程的管理。

1、市卫生局负责监督、检查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保证资助经费及时到位。

积极指导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研发过程的管理,并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

每年1月30日前市卫生局对上年度在研的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完成预期目标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依照资助计划和年度检查结果核准拨款,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缓拨或停拨研究经费,或者中止甚至撤销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

(1)未按项目合同或课题设计要求完成年度计划与研究内容的;

(2)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负责人因病、出国或工作调动,不能完成研究计划的;

(3)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已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

(4)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填报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进展情况的。

2、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研发过程管理纳入本单位科技管理工作中,确定分管部门,专人负责,为研发工作提供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每个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应建立专项科技档案,督促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负责人按期完成年度计划和预期研发目标,保证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顺利进行,并于每年12月30日前对本单位本年度在研的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市卫生局。

3、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组织实施、经费使用和总结,认真做好研究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及阶段性评估、分析,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填写“医学科技发展项目进展情况表”,报本单位科技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项目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项目合同》执行,课题须按照科研设计中的内容、进度、考核、预期目标实施,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有以下情况的,应履行有关手续:

1、因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离开现岗位,或其他因素影响研究工作的,需更换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负责人,由单位出具有关情况说明,原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负责人和更换的负责人分别签章后确定,报市卫生局批准。

必要时,可及时中止或撤消项目。

2、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因患重病、出国研修或其他原因影响研究进度需延期者,或研究内容需作重大调整的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由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负责人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于每年11月底前填写“医学科技发展项目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或“医学科技发展项目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报市卫生局审批。

其中,延期或调整的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延期期满仍未完成的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必须中止或结题。

3、因主观原因导致研究进度缓慢,或立项后一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或申请延期后仍未按期完成的,或因其他原因导致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无法完成的应予中止,由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负责人于每年11月底前填写“医学科技发展项目中止报告”(一式两份),经单位审查报市卫生局同意后执行。

中止项目(课题)的结余经费收回另行安排。

第二十条 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经费应专款专用,符合《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完成后,须经验收总结后方认可为结题。

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成果鉴定会、新药证书受理书和专利申请受理书视同为结题。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题采取专家集中审议验收的形式,基本程序为:

1、项目负责人在完成全部任务后,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向单位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项目申请书及合同书(复印件);

(2)项目研究工作报告和技术工作报告;

(3)各年度进展情况表,曾申请延期或调整研究内容的同时提交延期申请书或变更申请书复印件;

(4)经费决算报告及审计报告;

(5)课题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等技术材料;

(6)推广应用情况;

(7)其他有关材料。

2、市卫生局汇总审核验收材料,并在次年的3月15日前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集中验收。

验收专家在审阅验收资料和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的基础上,进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审议,经讨论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专家验收意见分为优、良、合格、差四个等级。

3、市卫生局科教处根据专家验收意见,提出项目结题审核意见,报局长办公会审查批准后,出具《项目验收证书》,同时通报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

4、对验收为优的项目负责人在次年的项目立项中将给予优先资助,对验收为差的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请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

第二十三条 课题和启动项目结题采取总结评议的方式,基本程序为:

1、课题或启动项目负责人在完成全部任务后,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向单位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总结申请,填写《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课题(启动项目)总结报告书》,并提交有关资料,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项目申请书(复印件);

(2)研究工作报告和技术工作报告;

(3)各年度进展情况表,曾申请延期或调整研究内容的同时提交延期申请书或变更申请书(复印件);

(6)其他有关材料。

2、单位技术委员会按照“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课题总结评议表”(简称评议表)的要求,提出具体评议意见,评议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各单位科教管理部门在次年2月20日前将所有课题的评议表汇总上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审核后出具《课题结题证书》。

3、对评议结果为不合格的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将研究过程中的所有实验记录、数据、试验报告及验收总结资料等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不得散失,不得由个人占有。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和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承担单位共享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

除涉及到国家安全以外,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同时南京市卫生局可以根据需要,保留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承担单位须建立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二十七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研究成果的转化。

承担单位转让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时,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承担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第二十九条 

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所获成果,由课题承担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成果管理的规定申请鉴定、奖励。

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成果报道等,均须标明“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英文标注为:

KeyProjectsupportedbyMedicalScienceandtechnologydevelopmentFoundation,NanjingDepartmentofHealth),并注明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编号。

第三十条 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负责人在申报、评审、实施及验收总结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背科学伦理原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为,一律中止或撤销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追回拨付经费,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向各级科技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市卫生局按照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申报的要求参照本办法进行推荐申报。

上级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或课题按照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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