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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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第十二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以下简称为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

第十三条突出贡献奖不重复授奖(即获得过该奖的公民以后不再授予)。

第二节自然科学奖

第十四条奖励办法第九条

(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五条奖励办法第九条

(二)所称“具有重大科学或实用价值”,是指:

(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在学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或以上水平;

(三)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六条奖励办法第九条(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七条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学科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

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八条自然科学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

推荐综合性重大自然科学发现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应当在《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以下简称为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理由。

第十九条与国外、省外的机构和人员合作取得重大发现的在鄂中国公民,如果该发现的主要学术思想和主要研究工作由其完成,并由该机构和人员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的,可推荐为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

第二十条自然科学奖根据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系统性、科学意义或应用价值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评定获奖项目的等级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学术上为国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有重要的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有一定的进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的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技术发明奖

第二十一条奖励办法第十条所称“产品”,是指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

所称“工艺”,是指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

所称“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

所称“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等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二十二条奖励办法第十条

(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或已获发明专利,或经检索为国内外首创,或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出版物、媒体及公众信息渠道上公开发表,或者虽公开发表,但未公开使用的。

第二十三条奖励办法第十条

(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二十四条奖励办法第十条(三)所称“经实施,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二十五条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技术发明奖的候选组织应当拥有该项技术发明的所有权。

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

推荐综合性重大技术发明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应当在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理由。

第二十六条在国外、省外或者在鄂的外资机构完成的重大技术发明,符合本奖励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其知识产权归在鄂中国公民或者组织所有,可以推荐技术发明奖。

第二十七条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完成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八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

(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经济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等。

第二十九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

(二)所称“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质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软科学研究、科技著作编著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

前款所述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方法和手段,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为国家机关、各行业技术进步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决策服务所取得的成果;

科技著作仅指自然科学领域内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专著。

第三十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三)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

第三十一条实施重大工程项目而获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为科技进步奖)的只授予实施该项目的组织。

在完成重大工程项目中做出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其他单项科学技术成果,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

第三十二条科技进步奖(除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中的科技著作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三十三条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第三十四条科技进步奖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中科技专著的候选人、候选单位,专指该著作的作者。

第三十五条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按本细则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据实确定,但一等奖不超过15人;

二等奖不超过10人;

三等奖不超过7人。

特殊情况下,如有充分证明,授奖人数可按完成单位数乘以二来确定,但最多不超过15人。

重大工程项目类的授奖组织按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据实确定。

第三十六条在鄂中国公民或组织在国外、省外或者在我省的外资机构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其成果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并在我省实施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显著贡献的,可推荐科技进步奖。

第三十七条科技进步奖(软科学研究和科技专著除外)候选人或者候选组织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

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品牌产品,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

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项目的转化程度高,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三十八条科技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组织所完成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和科技专著的编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软科学研究项目:

在研究方法手段上具有重要的创新性,影响和意义大,已评审一年以上,研究成果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已为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并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科技专著:

对学科的发展或对国家经济建设有重大的贡献和推动作用,阐述的新技术或新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取得突出的成效,在收集丰富资料数据总结为理论方面有重大的突破,在科技资料积累上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和使用价值,内容上有创新、有特色,公开出版发行两年以上,图书质量优良。

第三十九条科技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组织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类: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已转化并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类:

(一)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除软科学研究、科技专著外):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已在行业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中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1.研究成果有独创性贡献,其独特见解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已被国家或省内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研究成果居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研究成果有创造性贡献,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已被国家或省内决策和管理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应用,研究成果居国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显著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研究成果影响较大,有一定创造性,已被省内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研究成果居国内先进水平,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中的科技专著:

1.达到国际上同类著作的先进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培养人才或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重大,并取得特别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接近国际上同类著作的先进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培养人才或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很大,并取得很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处国内同类著作的领先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培养人才或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明显,并取得比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项目类(只授予组织):

(一)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五节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

第四十条奖励办法第十二条所称“将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是指:

(一)将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有计划、有组织地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大规模(大面积)地推广应用。

(二)依法引进、消化吸收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尤其是将多项相关科学技术成果成功地应用于本组织或者本行业、本领域,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的技术水平,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前款所述,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仅包括生物品种、工艺、材料、系统等,不包括应用科学技术成果所生产的产品。

所推广或应用的科学技术成果可以是已获省科学技术奖其它奖励(即非科技成果推广方面的奖励)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四十一条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推广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总体技术推广或应用方案中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在推广或应用关键技术中解决疑难问题,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在推广或应用的方法或管理工作上做出了重要创新;

第四十二条科技成果推广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推广或应用过程中,制订计划并组织实施、提供技术的保障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第四十三条科技成果推广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按本细则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据实确定,但一等奖不超过20人,单位不超过10个;

二等奖不超过14人,单位不超过7个;

三等奖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4个。

特殊情况下,如有充分证明,授奖单位数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10个;

授奖人数可按授奖单位数乘以二确定,但最多不超过20人。

第四十四条科技成果推广奖的奖励等级按照项目的推广规模、推广效益、推广方法创新、对行业(产业)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等进行综合评定。

或者依法应用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科学技术成果的先进性、应用方法及措施创新、对本组织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定。

评定标准如下:

一、对于本细则第四十条第

(一)款:

(一)在区域或行业中有很大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很大;

推广方法和措施有很大的创新,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行业的整体水平有很大的提高,已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区域或行业中有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大;

推广方法和措施有大的改进或创新,具有较大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行业的整体水平有较大的提高,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区域或行业中有较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较大,推广方法和措施有较大的改进和创新,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行业的整体水平有一定的提高,已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对于本细则第四十条第

(二)款:

(一)所应用的科学技术成果属国际先进水平,应用方法和措施有很大创新,在技术上有进一步大的创新,已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本组织技术进步有很大的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所应用的科学技术成果属国内领先水平,应用方法和措施有较大创新,在技术上有进一步较大的创新,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本组织技术进步有较大的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所应用的科学技术成果属国内先进水平,应用方法和措施有一定创新,在技术上有进一步的创新,已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本组织技术进步有一定的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六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四十五条奖励办法第十三条所称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四十六条被授予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下简称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与在鄂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向在鄂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措施、培养科技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我省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促进我省与其它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我省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四十七条国际科技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5个。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四十八条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省科技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省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省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建议和指导;

(四)研究、协调、解决省科技奖励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四十九条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

奖励委员会委员20人左右,主任委员由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

委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五十条奖励委员会可下设若干评审委员会。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省科技奖各类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省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省科技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五十一条省科技奖各评审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4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

秘书长由奖励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委员人选由奖励办公室提出报奖励委员会批准。

省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下届委员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上届委员留任。

第五十二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学科评审组;

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科技成果推广奖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学科(专业)范围内的省科技奖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省科技奖相应的评审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3人、成员若干人。

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实行年度聘任制,其资格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

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省科技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学科(专业)评审组的成员,报相应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四条省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组织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推荐

第五十五条奖励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

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单位也可推荐。

第五十六条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推荐省科技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

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五十七条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已获得同级或同级以上政府奖励的,不得推荐省科技奖。

第五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有关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也不得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第五十九条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组织,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被定为缓评的项目,在此后两年内如果解决了缓评原因中的问题,可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六十条推荐省科技奖应当按有关规定交纳评审费。

第五章评审

第六十一条符合奖励办法第十七条及本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推荐组织和推荐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

奖励办公室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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