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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 人员组成

  总指挥:

分管副省长。

  副总指挥:

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水利厅厅长,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分管领导。

  秘书长:

省水利厅分管副厅长。

  副秘书长:

省海洋渔业局,省水文局,省气象局、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负责人。

  成员:

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卫生厅,省物价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安全监管局、旅游局,省广电局、省海上搜救中心、省水文局、省公安消防总队,民航中南管理局、南方电监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广东海事局、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粤电集团、省交通集团、广东物资集团,广州铁路集团、广东电网公司、中石化广东分公司、中石油广东销售分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2.1.2 工作职责

  省防总在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拟订全省三防政策及相关制度,领导、组织全省的三防工作;

指导、推动、督促全省有三防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订制度、实施防御水旱风灾害预案和低温冰冻灾害预案;

组织、指挥和协调全省防御低温冰冻灾害和抢险救灾应急工作;

负责三防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统筹管理;

实施重要江河和水利工程防汛抗旱和应急水量统一调度;

统一调度省三防各类抢险队;

督察全省三防工作。

  2.2 省防总办公室

  省防总下设办公室(以下称省三防办)。

省三防办的主要职责是在省防总的领导下,组织、协调、监督全省三防工作,重要江河和水库的抗洪抢险工作;

制订大江大河洪水防御方案,并监督实施;

检查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使用和河道清障;

负责起草全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对省三防各类物资实施统一调度;

掌握防汛、防旱、防风、防冻情况和信息,组织有关单位会商,为三防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负责全省三防信息发布和协助做好灾情统计、汇总;

负责发布省防总公告、决定和命令,并监督实施;

承担省防总日常工作。

  2.3 省防总工作小组

  在启动应急响应时,根据工作需要,省防总设置以下工作小组:

  

(1)综合协调组:

省防总秘书长担任组长,省三防办及有关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是对灾情进行汇总、传达和报告;

制订处置工作方案,协调处理抢险救灾相关事宜;

妥善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济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置事宜,协助省防总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

  

(2)宣传报道组:

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为组长单位,省三防办等有关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减灾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3)预警预报组:

省水利厅为组长单位,省水文局,省气象局、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组参与。

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为防汛防旱防风防冻抢险救灾工作提供预警信息和技术支持。

  (4)安全保卫组:

省公安厅为组长单位,省民政厅等有关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是组织警力对灾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

  (5)资金保障组:

省财政厅为组长单位,省民政厅等有关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是落实抢险救灾资金。

  (6)物资保障组:

省发展改革委为组长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物资集团等有关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是保障抢险救灾物资。

  (7)医疗救护组:

省卫生厅为组长单位,省有关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病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

  (8)通信保障组:

省通信管理局为组长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有关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是保障公用网通信畅通。

  应急响应期间,各工作小组实行24小时值班。

  2.4 专家组

  省防总设立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参加防御和处置水旱风冻灾害和重大工程险情会商,为省防总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保障;

根据省防总的要求,参与全省水旱风冻灾害应急监测、预警、响应、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

  2.5 省防总成员单位职责

  

(1)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

负责全省抗灾抢险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2)省发展改革委:

指导三防规划和建设工作;

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水利厅等有关单位负责救灾抢险物资保障工作;

组织、协调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3)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会同省公安厅、交通厅等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协调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协调电力、煤炭、油品、猪肉等重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市场供应;

及时组织调运省级医药储备;

保障三防重要业务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在有需要时调用应急无线电频率,以满足应对水旱风冻灾害对通信保障的需求。

  (4)省教育厅:

指挥、协调受影响地区托幼机构及学校(不含技工学校)落实防御措施,必要时组织、指导受影响地区师生(不含技校师生)安全转移;

指导有关地区适时通知当地托幼机构及学校停课。

  (5)省公安厅:

指导灾区公安机关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加强灾区道路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和车辆分流,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

指挥、协调灾区公安机关协助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

  (6)省监察厅:

依法对我省参与防御和应对水旱风冻灾害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7)省民政厅:

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必要时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

管理、分配中央和省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8)省财政厅:

统筹安排和及时拨付省级救灾补助资金,监督资金及时到位和使用。

  (9)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指挥、协调受影响地区技工学校落实防御措施,必要时组织、指导受影响地区技工学校停课并安全转移师生;

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引导外来务工人员有序流动。

  (10)省国土资源厅:

指导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掌握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险情及处理动态;

指导、协调转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

  (11)省环境保护厅:

指导、协调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因自然灾害引发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监测预警工作。

  (1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指导全省城市防灾减灾规划制订工作;

组织、协调灾区城市应急供水工作;

督促、指导灾区组织危房排查和工棚人员及危房、低洼易浸地居民撤离。

  (13)省交通运输厅:

指导、协调灾区保障交通设施的安全;

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

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

  (14)省水利厅:

组织、指导全省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督促各地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

严密监视全省各大水库、江海堤围等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派出工作组处理;

负责人畜饮水和农业灌溉用水等相关水利工程的配套实施。

  (15)省农业厅:

督促、指导有关地区保护或抢收农作物;

负责农业救灾工作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

负责省级农作物抗灾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

负责指导和组织菜篮子产品的生产;

负责农业灾情的调查核实。

  (16)省卫生厅:

参与、组织、协调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

  (17)省物价局:

负责市场价格的监测和调控,必要时依法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18)省林业局:

负责林业防御水旱风冻灾害和灾后林业救灾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

负责省级抗灾林木、木本花卉种子的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

负责林业灾情调查核实,指导和组织灾区森林资源和森林生态的修复。

  (19)省海洋渔业局:

督促、指导有关地区检查渔船回港避风情况,协助相关单位做好渔排人员安全转移工作。

  (20)省安全监管局:

监督、指导和协调抢险救灾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在汛期加强对矿山、尾矿坝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

  (21)省旅游局:

负责旅游景区的安全监督管理,限制旅游团队进入受灾地区和路段,配合灾区组织协调旅游企业做好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撤离。

  (22)省广电局:

根据省三防办提供的灾情,指导、协调、监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水文、灾情信息,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23)省海上搜救中心:

负责组织协调海上人命救助。

  (24)省水文局:

负责江河洪水的监测、预报和相关重点区域的旱情、墒情的辅助监测及相关信息报送;

协助做好沿海河口风暴潮的监测和预报。

  (25)省公安消防总队:

组织、指导各级公安消防队伍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协助灾区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

  (26)民航中南管理局:

指导各有关航空设施单位与机构采取安全措施;

协调抢险救灾队伍和抢险救灾物资的空中紧急运输。

  (27)南方电监局:

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28)省通信管理局:

组织、协调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9)省气象局:

负责灾害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信息报送、发布工作。

  (30)广东海事局:

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受灾群众。

  (31)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

负责观测、分析和预测风暴潮、灾害性海浪、天文大潮和海温情况,及时提供相关站点潮位资料、风暴潮、海浪和海水低温预警报。

  (32)省军区:

组织协调驻粤解放军和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33)省武警总队:

组织部署驻粤武警部队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救援受困群众。

  (34)省粤电集团:

负责保障电力安全供应,保障电力设施安全;

保障所辖水库的安全运行;

加强对所辖大中型水库大坝的巡查防护,及时报告险情;

执行省防总下达的调度指令,配合各级三防部门做好所辖大中型水库的防洪调度工作。

  (35)省交通集团:

协助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管辖内公路保畅通工作。

  (36)广东物资集团:

及时组织调配有关防灾抢险物资。

  (37)广州铁路集团:

保障因灾受阻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尽快抢通水毁铁路;

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铁路运输。

  (38)广东电网公司:

负责保障应急重点部门的电力供应;

负责提供救灾抢险用电需要;

及时组织抢修受损的电力线路,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行。

  (39)中石化广东分公司、中石油广东销售分公司:

及时组织调配抢险救灾油料的供应。

  3 水旱风冻灾害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水旱风冻应急响应等级按相关职能部门预警信息及其发展趋势、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防汛应急响应、防旱应急响应、防风应急响应、防冻应急响应四种类型,每种类型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应急响应)、重大(Ⅱ级应急响应)、较大(Ⅲ级应急响应)和一般(Ⅳ级应急响应)四个等级。

  3.1 防汛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3.1.1 防汛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防汛应急响应:

  

(1)北江、西江、东江、韩江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等某一流域发生10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或西江、北江同时发生5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2)新丰江、西枝江、武江、浈江、连江、梅江、汀江、漠阳江、鉴江、榕江、九洲江、练江等两个及以上流域发生10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3)北江大堤、省十大堤围、顺德第一联围等堤围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4)大型水库及国家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5)根据气象预报,我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将出现特大暴雨天气,并可能引发极为严重的山洪地质灾害。

  (6)地级以上市可能因强降雨发生极为严重的城市内涝,并可能对公共交通(地铁)、居民住所、供水供电和地下场所等产生极其严重的影响。

  3.1.2 防汛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防汛应急响应:

  

(1)北江、西江、东江、韩江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等某一流域发生50年—100年一遇洪水;

或西江、北江同时发生20年—50年一遇洪水;

  

(2)新丰江、西枝江、武江、浈江、连江、梅江、汀江、漠阳江、鉴江、榕江、九洲江、练江等某一流域发生10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或多个流域发生50年—100年一遇洪水;

  (3)保护地级以上城市或保护5万亩耕地以上堤围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4)中型水库及重点小

(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5)根据气象预报,我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将出现特大暴雨天气,并可能导致发生严重的山洪地质灾害。

  (6)地级以上市可能因强降雨发生较严重的城市内涝,或县级城市可能因强降雨发生极其严重的城市内涝,并有可能对公共交通、居民住所、供水供电和地下场所等产生严重的影响。

  3.1.3 防汛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防汛应急响应:

  

(1)北江、西江、东江、韩江、汀江、漠阳江、鉴江、榕江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等某一流域发生20年—50年一遇洪水;

  

(2)新丰江、西枝江、罗定江、贺江、武江、浈江、连江、绥江、潭江、增江、梅江、九洲江、练江等某一流域发生50年—100年一遇洪水,或多个流域发生20年—50年一遇洪水;

  (3)保护县级城市或保护1万亩以上耕地的堤围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4)小

(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坝;

  (5)根据气象预报,我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因强降雨可能发生较重的山洪地质灾害。

  (6)县级城市可能因强降雨发生较严重的城市内涝,或中心城镇可能发生极为严重的内涝,并有可能对公共交通、居民住所、供水供电等造成较严重的影响。

  3.1.4 防汛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预计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防汛应急响应:

  

(1)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汀江、漠阳江、鉴江、榕江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等流域发生5年—20年一遇洪水;

  

(2)新丰江、西枝江、罗定江、贺江、武江、浈江、连江、绥江、潭江、增江、梅江、九洲江、练江等某一流域发生20年—50年一遇洪水,或多个流域发生10年—20年一遇洪水。

  (3)保护中心城镇或防护范围达5000亩以上耕地堤围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4)小

(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5)根据气象预报,我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因强降雨可能导致局部地区发生山洪地质灾害。

  (6)有中心城镇或低洼地区可能发生严重内涝,并有可能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

  3.2 防旱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3.2.1 防旱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当主要指标和参考指标达到以下情况的,启动防旱Ⅰ级应急响应:

主要指标:

全省较大面积连续90日以上无透雨;

江河主要控制站月平均来水保证率≥97%;

水库的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的百分比≤20%;

受旱面积占全省耕地面积比≥40%。

  参考指标:

60日降水量距平率≤-90%;

90日降水量距平率≤-80%;

土壤相对湿度≤30%。

  3.2.2 防旱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当主要指标和参考指标达到以下情况的,启动防旱Ⅱ级应急响应:

  主要指标:

全省较大面积连续70日以上无透雨;

江河主要控制站月平均来水保证率≥95%;

水库的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的百分比≤25%;

受旱面积占全省耕地面积比≥30%。

60日降水量距平率≤-75%;

90日降水量距平率≤-50%;

土壤相对湿度≤40%。

  3.2.3 防旱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当主要指标和参考指标达到以下情况的,启动防旱Ⅲ级应急响应:

全省较大面积连续50日以上无透雨;

江河主要控制站月平均来水保证率≥90%;

水库的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的百分比≤32%;

受旱面积占全省耕地面积比≥20%。

30日降水量距平率≤-85%;

60日降水量距平率≤-60%;

90日降水量距平率≤-30%;

土壤相对湿度≤50%。

   

3.2.4 防旱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当主要指标和参考指标达到以下情况的,启动防旱Ⅳ级应急响应:

全省较大面积连续30日以上无透雨;

江河主要控制站月平均来水保证率≥85%;

水库的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的百分比≤40%;

受旱面积占全省耕地面积比≥15%。

30日降水量距平率≤-75%;

60日降水量距平率≤-40%;

90日降水量距平率≤-20%;

土壤相对湿度≤60%。

  3.3 防风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3.3.1 防风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防风应急响应:

  

(1)预报未来24小时内,有风力14级及以上强台风登陆或严重影响我省(含海域,下同);

  

(2)预报主要潮位站风暴潮潮位超过100年一遇。

  3.3.2 防风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防风应急响应:

  

(1)预报未来48小时内,有风力14级及以上强台风影响我省,或风力12级—13级台风登陆或严重影响我省;

  

(2)预报主要潮位站风暴潮潮位达到50年—100年一遇。

  3.3.3 防风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防风应急响应:

  

(1)预报未来48小时内,有风力12级—13级台风影响我省,或风力10级—11级强热带风暴登陆或严重影响我省,或风力8级—9级热带风暴正面登陆我省;

  

(2)预报主要潮位站风暴潮潮位达到20年—50年一遇。

  3.3.4 防风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防风应急响应:

  

(1)有风力8级及以上热带气旋进入南海或在南海生成,预报未来72小时内有可能对我省造成较大影响;

  

(2)预报主要潮位站风暴潮潮位10年—20年一遇。

  3.4 防冻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3.4.1 防冻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低温雨雪冰冻程度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启动Ⅰ级防冻应急响应:

  

(1)低温雨雪冰冻导致省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干线中断48小时以上,滞留1万辆以上,或全省100万以上旅客滞留,并对社会产生极为严重的影响;

  

(2)低温雨雪冰冻导致大范围的电力设施遭受严重破坏,并对全省电网运行产生极其严重的影响;

  (3)低温雨雪冰冻造成地级以上市供水、供气、通信等大范围中断,粮油等生活必需品大范围脱销,并对社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

  3.4.2 防冻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低温雨雪冰冻程度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启动Ⅱ级防冻应急响应:

  

(1)气象部门发布全省红色寒冷预警信号,持续时间72小时以上,预计对我省造成严重影响;

  

(2)低温雨雪冰冻导致省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干线中断24小时以上,滞留车辆5000辆以上;

  (3)低温雨雪冰冻导致大范围的电力设施遭受破坏,并对全省电网运行产生严重影响;

  (4)低温雨雪冰冻造成部分县(市、区)的供水、供气、通信中断,粮油等生活必需品供应紧张,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

  3.4.3 防冻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低温雨雪冰冻程度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启动Ⅲ级防冻应急响应:

  

(1)气象部门发布全省橙色寒冷预警信号,或省内4个及以上县(市、区)发布红色寒冷预警信号,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2)低温雨雪冰冻对4个及以上县(市、区)的农业、林业或养殖业造成重大影响;

  (3)低温雨雪冰冻导致省内高速公路中断12小时以上,或导致省内4个及以上县(区)的公路运输受阻或中断24小时以上,且灾情可能进一步扩大。

  3.4.4 防冻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低温雨雪冰冻程度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启动Ⅳ级防冻应急响应:

  

(1)省内3个以内县(市、区)发布红色寒冷预警信号或3个以上县(区)发布橙色寒冷预警信号;

  

(2)低温雨雪冰冻对3个以内县(市、区)的农业、林业或养殖业产生较大影响;

  (3)预计低温雨雪冰冻可能导致高速公路交通中断12小时左右,或导致省内3个以内县(市、区)的公路运输受阻或中断24小时左右。

  4 预防预警机制

  4.1 预警信息

  4.1.1 海洋、气象、水文信息

  4.1.1.1 省水文局负责实时水情雨情信息的监测预警。

当实测降雨量1小时超过30毫米、3小时超过50毫米,6小时超过80毫米,12小时超过100毫米,及时报告省防总和相关单位。

  江河汛情按下列要求报送:

  

(1)当发生小洪水时,每12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每24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或视洪水变化情况加密洪水预报的频次。

  

(2)当发生中等洪水时,每6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每12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或视洪水变化情况加密洪水预报的频次。

  (3)当发生大洪水时,每3小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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