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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甲方权利

(一)签发保险单,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

(二)有权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随时对代理手续费及其他待遇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与补充,并通知乙方。

(三)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四)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五)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服务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 甲方义务

(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对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证件、资料、单证及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依据《XX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暂行)》为乙方提供有关待遇。

(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七条 乙方权利

(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人身保险代理活动。

(二)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三)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证件、保险单证和资料。

(四)要求甲方提供有关培训。

(五)享受甲方提供的有关待遇。

第八条 乙方义务

(一)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与乙方代理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为客户提供收费、送单、咨询、协助变更保险单和协助办理理赔申领事宜等服务。

(三)努力维持现有业务。

(四)应达到甲方确定的最低业绩标准。

(五)按时参加有关的培训、会议和研讨等活动。

(六)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活动和业绩情况进行记录。

(七)承担与开展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八)按甲方规定领取有关单证时履行签收手续。

(九)不得与客户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第九条 担保

(一)在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应按甲方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无息返还乙方

(二)在订立本合同时,乙方还需提供两个经甲方同意或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或法人作为担保人,与甲方订立保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甲乙双方均可以提前_________个月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对方提出解除本合同,_________个月期限届满,本合同即行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

1.违反本合同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2.不符合个人代理人条件,或丧失代理人资格。

3.达不到甲方培训、业绩考核的合同维持条件的要求。

4.有违法犯罪或严重损害甲方信誉行为。

5.对甲方有不诚实的欺骗行为。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

1.保证合同失效,从失效之日起1个月内又无新的担保人。

2.乙方年满60周岁。

3.乙方成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四)合同终止有关事宜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按规定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向甲方交回钱款、展业证书、本合同书、保险条款、单证、文件、手册、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称的印刷品以及归其保存的表格和文件,还应提交甲方需要的与甲方业务情况有关的台账和记录(客户记录、资料)的复印件,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二)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规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及甲方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规定,甲方有权变更授权范围或解除本合同。

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

(一)《XX公司个人代理人行为准则》作为本代理合同的一部分,乙方应在从事代理业务时始终予以遵守。

(二)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期限届满前_____个月如双方均无异议,合同将自动延展到下______年。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对外不作为任何身份证明。

(五)如果甲乙双方在订立本合同之前,曾订立相关的代理合同或聘用合同,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原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

_________乙方(签字):

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

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XX公司个人代理人行为准则

XX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个人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在业务活动中,必须仪表整洁,礼貌待人,态度热情,不得有与客户争吵等过激行为。

二、拜访客户应事前约定适合的时间、地点,事前未约定的拜访应选择客户适合的时间。

三、与准保户接触时,首先要表明自己是本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主动出示《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四、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将客户应该知道的本公司业务情况和保险条款的内容及其含义如实告知客户,将本公司应该知道的客户的情况如实报告本公司。

五、在与准客户讨论保单时只能使用本公司提供给代理人的展业宣传材料,且必须使用完整的说明材料,不得增加内容,或只选择最有利的部分。

不能用其他公司的条款或展业材料以及未经本公司事先同意自制的宣传说明材料。

六、只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或事先经本公司批准的销售建议书和有关的数字。

七、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应尽可能地保证准保户理解他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在什么情况下他有权获得保单利益。

八、对于长期寿险应主要宣传其保障功能,不得将其预定利率与银行储蓄利率直接比较。

九、对利差返还性险种,不得预测利差返还收益。

对保险利益的描述应特别强调未来利益的不确定性。

在举例说明利差返还的性质时,应当清楚地表明,这种举例仅仅是为了说明保单的特征,所描述的利益是基于对未来利率的假设,因此不是保证可以获得的。

十、在与其他类型的保险或投资比较时,要充分利用自己的知识和能力,阐明每种保险或投资的特点。

十一、尽可能地使所建议的险种符合准客户的需求,并且不超过准客户的负担能力。

十二、只对那些自己有能力处理的事情提出建议,如有必要可寻求或介绍其他专家的意见。

十三、不得对任何保险公司及其产品或任何其他保险中介人做出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陈述。

十四、除非现有保单明显不符合准客户的需要,不得试图促使准客户取消任何现有保单,并应准确完整地说明、比较现有保单的险种与所推荐的险种。

十五、在完成建议书或投保单或其他任何材料时

1.避免影响准保户,并要使之明白所有的回答或声明都是他的责任。

2.必须提醒准客户注意投保单上的有关声明,并向准客户讲明欺诈、不告知和告知不实的后果。

十六、特别强调保单的长期性以及中途失效或退保的后果。

十七、不得以支付或同意支付保险费回扣或佣金回扣或以保单规定之外的任何利益诱使客户投保。

亦不可为达到诱使某公司的客户转保、失效、丧失权利和退保的目的而做出错误的陈述或不够完整准确的比较,以及试图诱使其他本公司的业务人员不对保单进行服务。

十八、不得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任何额外费用。

十九、在任何时候不得以个人名义收取保险费;

收到保险费后要按规定立即交付本公司;

不得将收取的保险费存入个人账户或挪作他用。

二十、不得代客户垫交保险费。

二十一、不得修改本公司的任何单证、文件、资料。

收到投保单后应立即转交本公司。

二十二、不得代客户在投保单及其他应由客户签字的单证或文件上签字;

未经客户本人书面授权,不得让第三者代客户签字。

二十三、除非代理合同有明确规定,不得代表本公司承担责任,不得以本公司信誉做担保。

二十四、不得代表本公司签发保单或以其他形式使本公司承担责任。

没有本公司的授权,不得对本公司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单附件做出保证。

二十五、自投保之日起,若代理人已知或怀疑投保人的职业或健康状况发生变化或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代理人不得将本公司签发的保险单、批单等递送给投保人或其他人。

二十六、不得与客户串通安排他人顶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体检。

二十七、除进行正常代理活动外,在代理合同有效期内及以后均不得透露任何涉及本公司实务处理和客户的信息。

从事正常的代理活动时,也应努力杜绝向准客户之外的人透露此类信息。

二十八、未经本公司许可,代理人不得将自己的业务转让他人,也不得接受他人转让的业务。

二十九、代理人无权向他人表示其有权接受损失通知书、协议理赔条件、支付任何损失赔偿或承担本公司部分赔付的节余部分。

三十、不得与客户或其他人串通,制造虚假索赔给付案骗取保险金;

也不得接受或试图接受本公司支付给客户的全部或部分保险金

三十一、不得兼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不得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营业单位推销保险。

三十二、未经本公司书面认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任何传播媒体上做有关本公司的广告,不得签署散发有关本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的通知,不得向任何媒体致函反映有关本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的情况,也不得印制、签署和散发带有本公司名称或图标的文件或物品。

在代理人因做出XX的行为或声明致使本公司承担法律诉讼时,代理人个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包括诉讼费用在内的全部费用和赔偿金。

三十三、必须使用公司统一版面的名片,不得私自变更有关职级、职称等内容。

三十四、代理人不得竞争已属于本公司的客户,或代理合同终止时仍与本公司商谈的客户。

三十五、代理期间,代理人不得引诱、怂恿或试图引诱、怂恿任何本公司的员工或代理人员脱离本公司。

篇二:

保险代理合同

甲方(被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代理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二、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

三、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四、代理地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

五、代理业务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1、2、

3、4、

5、6、

7、8、

9、10、

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

4、接受客户咨询;

5、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乙方不得处理下列事项:

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

2、核保、核赔;

3、其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事项。

六、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承担责任。

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

七、保险费的解付方式和期限

1、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四小时之内。

2、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

八、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双方约定的各险种手续费标准是:

11、12、

甲方按列明的手续费率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但乙方所得代理手续费产生的税款由乙方承担。

甲方按每一会计月份的实收保险费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结算乙方代理手续费,结算日为次月日,遇节假日顺延。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业务管理需要,可调整手续费标准,如乙方不能认可新的手续费标准,本合同自动终止。

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甲方已审核签发保险单;

2、甲方已全额收到保险费;

3、代理行为符合代理合同各项约定。

乙方代理的业务发生退保或变更,甲方相应调整乙方的手续费。

九、甲方的权利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个人代理管理制度,并据此对乙方与保险代理有关的行为进行管理;

2、对乙方代理业务的核保、核赔权;

3、乙方越权代理及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留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5、按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6、了解乙方代理业务完成情况和代理客户详细信息。

十、甲方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2、对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3、为乙方核发或更换《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4、将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年度检验;

5、为乙方提供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和甲方认为必要的宣传材料;

6、认真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7、为乙方提供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十一、乙方的权利

1、在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并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续费;

2、依法解除本合同;

3、取得甲方提供的有关代理业务的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宣传材料;

4、享有甲方为其提供的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5、拒绝甲方的违法、违规和非书面委托事项。

十二、乙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职业操守,维护甲方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甲方的社会形象;

2、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3、向投保人全面说明保险合同内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对于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4、协助甲方了解投保标的的真实情况和风险状况;

5、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险费;

6、保守甲方和代理客户的商业秘密;

7、非经甲方书面授权,不为甲方以外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8、按甲方要求确定展业身份称谓,不向投保人作任何与保险业务有关的虚假宣传和承诺;

9、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及时通知甲方;

10、保险合同订立后,在接到投保人要求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后,及时转告甲方。

十三、保证

乙方请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由其出具的《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四、合同的变更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依法对保险代理的地域范围、险种范围、代理手续费标准、保证人等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2、双方如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动终止。

十五、合同的终止及解除

1、本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续签保险代理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保险代理合同。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甲方信誉和形象;

(3)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4)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欺骗甲方;

(5)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6)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和降低保险费率;

(7)泄漏客户信息及甲方商业秘密;

(8)遗失重要保险单证造成甲方重大损失;

(9)为甲方以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10)违反本合同约定中乙方的任何一项义务。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

(2)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乙方丧失劳动能力;

(4)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被保险监管部门吊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5、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须将甲方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代理期间有关的单证材料、代理客户资料、乙方和保证人留存的代理合同原件和借用甲方的物品交还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

甲方交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6、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十六、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除应如数支付代理手续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乙方支付应支付代理手续费金额%的违约金。

2、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解付保险费,除如数上交保险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甲方支付应交付保险费金额____%的违约金。

3、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除本条第一、二款的情形以外,须支付壹百元至伍百元的违约金。

4、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者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5、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6、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的,须按照损失金额支付赔偿金。

十七、争议处理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地点)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八、附则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乙方保证人各持一份,报甲方所属分公司备案一份。

签署时间: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附件:

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

致XX股份有限公司分(支)公司:

根据你公司与保险个人代理人(以下称“被保证人”)签订的

第号《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本保证人自愿为《合同书》项下被保证人所应负的民事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保证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一、本保证人是,在不具备担保资格或能力时,本保证人保证及时通知你公司。

二、本保证人与他方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均不影响本保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保证人为法人的:

保证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

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及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说明:

1、保证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个人收入和拥有所有权的资产证明。

2、保证人为法人单位的须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及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盖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拥有所有权的资产证明和开户银行证明。

合同续签合同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按原合同条款续签合同。

新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代理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保证人:

(盖章)

篇三:

保险代理合同书

()×

×

代字第____号

委托方:

中国×

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被代理人)

住所:

负责人:

受托方:

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代理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总则

1、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理甲方办理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合同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用(指代理业务的佣金、手续费,下同)。

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的员工之间有雇主和雇员关系。

2、乙方只为甲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不得为甲方以外的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保险业务。

第二条代理范围

1.乙方代理推销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具体险种见附件一);

2.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代理产品的首期暂收保险费;

3.乙方代理收取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的续期保险费;

4、甲方以书面形式委托的其他特定事项。

(二)地域范围___________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到期日前六个月双方需就合同的续签或终止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合同到期日前未达成书面续签协议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条代理费用

1、代理费用按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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