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石行业电石生产单元安全检查表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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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新建电石生产装置与大型乙炔深加工企业配套建设。
(二)现有生产能力1万吨(单台炉容量5000千伏安)以下电石炉和敞开式电石炉必须依法淘汰。
2010年底以前,依法淘汰现有单台炉容量5000千伏安以上至12500千伏安以下的内燃式电石炉。
(三)鼓励现有单台炉容量5000千伏安以上至12500千伏安以下的内燃式电石炉改造为密闭式电石炉,也可以改造为16500千伏安以上的内燃式电石炉。
(四)现有单台炉容量12500千伏安及以上的内燃式电石炉,2010年底以前必须改造为合格的内燃式电石炉,鼓励改造为密闭式电石炉。
改造的电石炉要求采用先进成熟技术,保证电石炉的安全、稳定和长周期运转。
合格的内燃式电石炉具体要求如下:
1、内燃式电石炉炉盖四周仅留有操作孔和观察孔,开孔面积占炉盖表面积的10%以下。
2、采用原料破碎、筛分、烘干设备,确保原料粒度、水分达到工艺要求。
3、采用自动配料、加料系统。
4、电极升降、压放、把持系统必须采用先进的液压自动调节系统,使电极操作平稳,安全稳定可靠。
5、采用微机等先进的控制系统。
《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
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3.7
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3.8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
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当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时,其屋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采取其它防火保护措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3.18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4.2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6.2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6.8
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车间,至少应有两个安全出口。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十三条2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7.1
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7.2
机动车辆通道应尽量与人行道分开。
铁路、道路与门、设备、建构筑物、人行道及其他设备、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遵守YJB52《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和GB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的规定。
运输通道和人行道应在车间平面图上标明。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十三条3
车间内人行道与机动车道或移动机械的通道的交叉处,应设信号报警装置。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十三条4
设备与设备之间及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必须满足操作、检修要求,宜不小于1米。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十三条5
电热装置宜属于二级或三级负荷,当事故停电将在国民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的多台大型电热装置宜属于一级负荷。
《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
第2.0.1条
第2.0.2条电热装置的变压器、变频或变流装置与电炉或加热器的距离应小,但应便于操作、维护和检修。
第2.0.3条电热装置应设置能满足维修安全和正确操作要求的联锁装置。
第2.0.4条电热装置的继电保护装置、测量仪表、控制电器和导线的设置,应便于操作、监视和维修,并应避免受热、受潮、受电磁感应、受撞击和积聚灰尘。
第2.0.5条高频、中频电流或工频大电流导体的截面选择和布置,应减少由于集肤效应和邻扰效应所引起的导体中电流的不均匀分布。
电热装置导体的支架、保护遮板、套管、铠装、紧固件和邻近的金属部件的设置和材料的选择,当在频率较高或电流较大时应减小感应发热的影响。
第2.0.6条
电热装置短网的配置应做到电阻和电抗较小,并应使三相阻抗平衡。
第2.0.7条
电热装置的无功功率补偿装置采用电力电容器时,其性能的选择和接线方式应计入无功负荷的变化和高次谐波的影响。
第2.0.9条
电热装置宜采用闭路冷却,在闭路系统中不得产生气泡。
第2.0.10条
电热装置冷却水系统的设置,应便于监视其工作状况;
并应根据需要装设水温、水压、流量等信号和保护装置。
必要时应采取分断电热装置的电源等安全措施。
第2.0.11条
多台单相电热装置应均匀地接在三相电路上。
第2.0.13条
单相电热装置的容量较大时,应验算电热装置引起的负序电流和负序电压对电网的影响;
当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的允许值时,应将单相负荷连接到更大短路容量的电网点或设置相平衡装置。
当在运行过程中不经常产生不平衡时,应装设三相电网间可切换单相负荷的切换电器。
当工艺过程允许采用直流加热时,可将单相负荷由三相交流整流后以直流供电。
第2.0.14条
电热装置需要在距安装地面2m及以上高度进行维护的部分,应设置有保护栏和固定梯的平台,不得采用活动式梯,在维护人员可能触及装置带电部分的区域内,平台、护栏和梯应采用难燃烧材料,工作平台的走道板应有阻燃的绝缘材料的覆盖物。
第2.0.21条
电热设备液压系统的蓄势泵和充油装置,当其油量60kg及以上时,应设置事故排油设施。
第2.0.22条
电炉的供电系统应简单,并应操作方便。
单台电炉装置宜由一回路供电。
电炉变电所不宜引接向外部供电的高压线路。
第3.1.2条
有工作短路的电炉装置,应采取限制工作短路电流在电气设备允许范围内的措施。
三相电弧炉装置的工作短路电流,不应大于电炉变压器额定电流的3.5倍。
当采用电抗器限制短路电流时,电抗器应设旁路开关。
第3.1.4条
三相电弧炉装置主电路系统的导体载流量应按变压器额定容量的120%计算;
开关设备和互感器的额定电流可按大于120%选择。
第3.1.5条
三相电弧炉装置应采用具有频繁操作性能的操作断路器。
第3.1.6条
电弧炉和矿热炉变压器应采取下列限制操作过电压的措施:
一、在电炉变压器与操作断路器间装设氧化锌避雷器或压敏电阻;
二、在三绕组电炉变压器的三次侧装设氧化锌避雷器或压敏电阻和阻容吸收装置;
三、在电炉变压器的二次侧装设阻容吸收装置。
第3.1.7条
有二台及以上三相电弧炉的工厂宜装设最大电力需量的电子计算机控制装置。
第3.1.8条
三相电弧炉高压电源电缆的截面选择应计入高次谐波电流的影响。
第3.1.9条
电炉变压器应装设故障短路的电流速断保护、变压器过负荷保护和变压器及其有载分接开关的瓦斯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故障短路的电流速断保护,其整定值应躲开电炉的最大工作短路电流。
二、变压器过负荷保护,应采用反时限特性的过电流继电器,保护的整定值应考虑电极的提升速度,宜在3倍额定电流时6s左右动作;
对矿热炉的整定值应防止长时间不大的过负荷。
矿热炉亦可采用带长延时的定时限过电流保护。
三相电炉变压器过负荷保护应为三继电器式。
三、变压器及其有载分接开关的瓦斯保护,重瓦斯动作于电炉变压器一次侧断路器跳闸,轻瓦斯动作于信号。
第3.2.1条
当采用三绕组的电炉变压器(带串联调压绕组)时,可在第三绕组装设电流互感器代替二次侧大电流互感器。
但应换算变流比,其相位应一致。
第3.2.2条
电炉装置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不宜大于10Ω。
第3.2.3条
三相电弧炉应设电极自动调节器。
矿热炉宜设电极自动调节器,但小型矿热炉可采用手动操作。
电极自动调节器应具有由自动操作转为手动操作的功能。
第3.2.4条
在电弧炉炉底与电压信号变压器间应装设防止电弧炉电极自动调节器的电压信号变压器烧损的隔直电容器。
第3.2.5条
三相电弧炉的电极自动调节器宜采取防止当电极触及不导电炉料时折断电极的措施。
第3.2.6条
应在电炉操作区域内操作人员能看清的地方装设通电及断电的指示灯。
第3.2.9条
电炉装置应装设下列信号:
一、电炉高压通电及断电的信号;
二、调压装置在四级及以上时,指示电压等级的信号;
三、反映三相电弧炉每相电弧电压的信号;
四、油循环系统故障的信号;
五、水或风冷却系统故障的信号;
六、操作电源失压的信号;
七、根据工艺要求的其他信号。
第3.2.11条
电炉装置应装设有功电度表、无功电度表、电流表和电压表。
10t及以上的电弧炉宜装设三相有功功率表。
上述仪表应装设在电炉变压器高压侧;
5t及以下电弧炉的仪表可装设在配电所。
电炉装置应装设显示电极电流、电压值的电流表和电压表。
当采用电极自动调节器时,应装设监视调节器工作的仪表。
电弧炉的电流表,应有过负荷量程。
电弧炉应装设带有最大电力需量的有功电度表。
第3.2.12条
一台电炉装置的变压器、电抗器、操作断路器、隔离开关、切换开关和互感器等电力设备,可装设在同一房间内。
需经常操作的断路器和开关,宜采用电动操作或远方机械传动。
电炉变压器应靠近电炉以缩短短网长度;
必要时可抬高变压器的安装高度。
第3.3.1条
门向车间内开的电炉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贮油池,或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
第3.3.2条
电炉变压器室宜预留装设有载分接开关换油或过滤油的地方。
第3.3.3条
电炉变压器室可设开向控制室的防火门。
第3.3.4条
电炉装置宜设控制室,并宜采用控制台。
控制室地面的标高以及观察窗和控制台的位置,应能使操作人员观察到所操作机械设备的动作和炉前情况。
电炉通电应在主控制台控制。
控制室应采取防烟尘侵入的措施。
1000V以下的电力设备,可装设在控制室内。
第3.3.5条
需在炉旁操作电炉装置的机械,应在炉旁设置控制设备。
第3.3.6条
电炉平台下和软电缆下应设置防止人员进入的警告牌或栅栏。
第3.3.7条
经常有工作短路的电炉装置,应采用铜母线。
负荷平稳的电炉装置可采用铝母线,但应设置可靠的铜铝过渡接头。
第3.4.1条
从硬母线引至电炉可动接线板的软电缆,应防止磨损和短路;
5t及以上的三相电弧炉,宜采用水冷软电缆。
第3.4.2条
对短网母线紧固,其垫块应采用绝缘浸渍处理的石棉水泥板或纤维压板;
当电压在500V以下时,可采用绝缘浸渍处理的木材。
第3.4.4条
5000A及以上的电炉短网与变压器之间,应采用可挠性连接。
第3.4.6条
三相电弧炉中心线与电炉变压器室外墙间的距离和墙上短网出线口位置的确定,应在炉体倾动和炉盖旋转时使其软电缆尽量短。
第3.4.7条
在电炉变压器的短网进行电焊时,应采取防止由于电炉变压器二次侧带电使一次侧产生高电压造成危险的措施。
《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
第3.4.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