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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计算题Word文件下载.docx

(5)外购洗衣机配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退货部分不予抵扣,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8500-1700=6800元(1分)

(6)在销售洗衣机的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

其销项税额为:

10000×

17%=1700元(1分)

(7)本期销项税金为:

80750+20400+1700+1700=104550元(4分)

(8)本期进项税金为:

8500-1700=6800元(1分)

(9)本期应纳增值税税额为:

104550-6800=97750元(1分)

例2、某新闻出版社2003年某月发生以下几笔业务:

  

(1)购入纸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价金额为100万元;

同时支付采购的运输费用,取得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款项是5万元。

纸张已经验收入库。

  

(2)支付印刷厂印刷装订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印刷装订费用为50万元。

  (3)销售一批图书,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货价为300万元。

  (4)支付销售图书运费,取得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总计为5万元。

其中保险费为1000元。

  (5)向有关高校赠送一批图书,按当月同类品种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货价为20万元。

  (6)加工制作了一种礼品性质的图书,分别送给客户及购货人,加工单位开具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6万元。

分析:

该出版社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的计算步骤及公式为:

(1)购入纸张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17%=17万元

采购支付的运输费用,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为:

7%=0.35万元

(2)支付印刷厂印刷装订费用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50×

17%=8.5万元

•(3)销售图书适用13%的低税率,其销项税额为:

300×

13%=39万元

•(4)支付销售图书运费,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5-0.1)×

7%=0.343万元

•(5)赠送图书为视同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其销项税额为:

•20×

13%=2.6万元

•(6)加工制作礼品性质的图书,其进项税额:

13%=0.78万元

•赠送客户及购货人图书为视同销售行为,其销项税额为:

•6×

13%=0.78万元

•(7)该出版社该月销项税额为:

39+2.6+0.78=42.38万元

•进项税额为:

17+0.35+8.5+0.343+0.78=26.973万元

•该出版社该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42.38-26.973=15.4071万元

例3、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1)销售给某商场货物一批,开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450万元,该商场尚未付款提货。

(2)购进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100万元、税额17万元,已支付货款并已验收入库;

支付运杂费3万元,其中运费金额2.5万元,保费0.1万元,建设基金0.1万元,装卸费0.3万元.

(3)定制一批救灾物质捐给灾区,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2万元、税金0.34万元。

(4)因质量问题客户退货200件,上月从本厂购进,没见不含税价格500元,客户通知已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局的退货证明单。

(5)批发销售一批货物,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80万元。

由于是协作单位,所以给予10%的价格折扣,并已开具红字发票。

(6)销售给商业小规模纳税人货物一批,开具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30万。

要求:

据以上资料,计算该企业应纳增值税额,并说明哪些方面做法不妥?

当月销售额=(450+80+30+2)×

17%=95.54万元

当月进项税额=17+(2.5+0.1)×

17%=17.52万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额=95.54-17.52=78.02万元

该企业有一点做法不妥,即销售给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可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所得税计算题:

例1、某企业2007年全年应税所得额240万元。

2008年,企业经税务机关同意,每月按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12预缴企业所得税。

2008年全年实现利润经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

计算该企业2001年每月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解:

(1)2008年1~12月每月应预缴所得税额为:

  应纳税额=240÷

12×

25%=5万元

  

(2)2008年1~12月实际预缴所得税额为:

  实际预缴额=5×

12=60万元

  (3)2008年全年应纳所得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300×

25%=75万元

  (4)年终汇算清缴时应补缴所得税额为:

  应补缴所得税额=75-60=15万元

例2、某企业2000年度境内所得为800万元,同期从境外某国分支机构取得税后收益140万元,在境外已按30%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

该企业适用税率为25%。

计算该企业本年度应缴纳入库的所得税额。

分析过程:

(1)境外收益应纳税所得额=140÷

(1-30%)=200万元

  

(2)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800+200)×

25%=250万元

 (3)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250×

200/(800+200)=50万元

  (4)境外所得实际缴纳所得税=200×

30%=60万元,小于扣除限额50万元;

  境外所得应抵扣的已纳所得税额为50万元。

(5)本年度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50-50=200万元

例3、某公司某年实现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包含境外所得300万元,且该公司所得已在国外缴纳了所得税100万元;

境内所得700万元,其中联营投资分得利润40万元,已缴纳税款10万元。

则该公司该年应纳所得税是多少?

第一、计算该公司按利润总额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额=1000×

25%=250万元

第二、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收抵免的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则该公司境外所得的扣除限额计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税税额扣除限额=企业的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

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该公司境外所得税款扣除限额=250×

(300÷

1000)=75万元

第三、按规定企业在联营方已缴纳的所得税款也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扣除限额=250×

(40÷

1000)=10万元

第四、计算该公司该年全年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去年实际应缴纳税额=250-75-10=165万元

故,该公司该年应纳所得税165万元。

例4、我国某公司2007年其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

其在A国分支机构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A国所得税税率为20%,已在A国缴纳20万元税款;

在B国分支机构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B国所得税税率为30%,己在B国缴纳60万元税款。

假设A、B两国分支机构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与所在国的一致,计算该企业在我国汇总纳税时的应纳税额。

(1)按我国税法计算境内、境外所得应缴纳的税款:

 

  应纳税额=(500+100+200)×

25%=200万元

 

(2)A、B两国扣除限额:

  A国扣除限额=200×

〔100/(500+100+200)〕=25万元

  B国扣除限额=200×

〔200/(500+100+200)〕=50万元

  A国分支机构实际缴纳的20万元所得税税款,低于扣除限额25万元,可以全额抵免。

  B国分支机构实际缴纳60万元所得税税款,高于扣除限额50万元,只能抵免50万元。

  (3)在我国缴纳的税款:

  应纳税额=264-20-50=184万元

 

例5、某内资企业某年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2005年上半年自考题)

  1、产品销售收入1620万元。

  2、产品销售成本1200万元。

  3、产品销售费用45万元。

  4、增值税58万元,消费税85万元,城建税10.01万元,教育费附加4.29万元。

  5、向银行借款5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期限半年,银行贷款年利息率6%,支付利息1.5万元。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6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期限8个月,支付利息4万元。

  6、管理费用137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依据税法规定,计算该企业该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并说明理由。

解:

(1)该企业计算所得税的收入为1620万元(1分)

(2)产品销售成本1200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1分)

(3)销售费用45万元,可在税前扣除(1分)

 (4) 

增值税不属于可扣除的销售税金,可扣除的销售税金为:

85+10.01+4.29=99.3万元(2分)

(5)财务费用:

向银行借款利息1.5万元允许扣除;

(1分)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标准;

(1分)

该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为60×

6%÷

8=2.4万元(1分)

税前可扣除的财务费用为:

1.5+2.4=3.9万元(1分)

(6)管理费用137万元可在税前扣除(1分)

  (7)应纳税所得额为:

1620-(1200+45+99.3+3.9+137)=114.8万元(1分)

(8)应纳所得税额为:

114.8×

25%=28.7万元(1分)

营业税计算题 

例1、我国公民张某在2006年度取得收入如下:

(1)月工资收入3200元;

(2)劳务报酬收入2800元;

(3)稿酬收入5000元;

(4)单位集资利息收入1600元;

(5)在商场购物,参加抽奖,获价值1000元洗衣机一台。

根据上述资料,依据税法原理计算该公民本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并说明理由。

(2007年10月自考题,12分)

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2

超过500-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10000元的部分

20%

375

分析过程:

(1)纳税人兼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所得的按不同项目所得分别计算纳税(1分)

(2)每月工资所得扣除2000元费用后乘以法律规定的税率计税。

即工资每月应纳税额为:

(3200-2000)×

10%-25=95元(2分)

(3)劳务报酬应纳税额:

一次性取得收入未超过4000元,扣除1600元费用后适用20%税率计税。

应纳税额为:

(2800-800)×

20%=400元(2分)

(4)稿酬应纳税额:

一次性取得收入超过4000元,扣20%费用后适用于20%税率计税,并减征30%应纳税额。

稿酬应纳税额为:

5000×

(1-20%)×

20%×

(1-30%)=560元(2分)

(5)集资利息收入,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减费用。

1600×

20%=320元(2分)

(6)抽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减费用。

20%=200元(2分)

(7)该公民本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95×

12+400+560+320+200=2620元(1分)

论述题

1、试述《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

(2006年、2007年自考题,12分)

答: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3分)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2分)

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的权利主要有:

(1)知情权(或信息权)。

纳税人有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有关的情况的权利。

(2)减免税权。

纳税人有按照税法规定申请减免税的权利。

(1分)

(3)退税权。

纳税人有按照税法规定申请退税的权利。

(4)延期申报权。

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时依法享有延期申报权。

(5)延期纳税权。

纳税人有特殊困难时,依法享有延期纳税权。

(1分)

(6)秘密权。

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对其有关情况保密的权利。

(7)陈述、申辩权。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申辩权。

(8)控告和检举权。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的控告和检举权。

(9)赔偿全。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10)回避权。

纳税人对与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税务人员有要求回避的权利。

(11)拒绝权。

纳税人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通知书的税务检查,有拒绝权。

(12)取得完税凭证权。

纳税人依法享有取得完税凭证权。

3、试述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12分,2008年4月自考题)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薄、记账凭证,或者在账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偷税是一种故意逃避纳税义务的恶劣行为,《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对偷税行为都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具体规定如下:

(1)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本10%的,属于一般性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

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3)企事业单位犯偷税罪的,判处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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