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工厂安全手册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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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工厂安全手册内容
前言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适应本次系统接口及大修工作的需要,确保参加施工人员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次系统接口及大修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安全手册。
要求参加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熟悉了解并严格遵守本安全手册,施工单位应组织职工认真学习,本安全手册在实际运用中视情况加以补充。
第一章施工现场
第1条:
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防火、工业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2条:
施工现场敷设的管线不得任意切割或移动。
如需切割或移动,必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第3条:
施工现场周围深坑、带电部位应有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可靠的围栏、挡脚板及警告标志。
危险处所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现场设置的各种安全设施严禁挪动或移作他用。
第4条:
施工现场与施工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
第5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严禁穿拖鞋、凉鞋、高跟鞋或带钉的鞋。
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第6条:
施工场所应保持整洁,垃圾、废料应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坚持文明施工,在高处清扫的垃圾和废料,不得向下抛掷。
第7条:
现场道路不得任意挖掘或截断。
如必须开挖时,应先征得有关部门领导同意并限期修复;开挖期间必须采取铺设过道板或架设便桥等保证安全通行的措施。
第8条:
现场的机动车辆限速行驶,时速一般不得超过10KM/小时,路边应设交通标志;危险地区应设“危险”,“禁止通行”等警告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现场狭小、运输繁忙的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9条:
材料、设备按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定的地点堆放整齐,符合搬运及消防的要求。
第10条:
堆放场地应平坦,不积水,地基应坚实。
现场拆除的模板、脚手架以及其它剩余器材应及时清理回收,集中堆放。
第11条:
器材不得紧靠木栅栏或建筑物的墙壁堆放,应留50cm以上的间距,两端应封闭。
第二章施工用电
第12条:
施工用电的布设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进行,并符合电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13条:
参加施工用电设施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医生检查无心脏病、精神病、癫痫病,色盲和其他不适合从事电气工作的病症。
2、具备必要的电气理论知识及操作技术,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
3、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法
第14条:
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布线应整齐,设备的裸露带电部分应加防护。
架空线路的路径应合理选择,避免易撞、易碰和易腐蚀场所。
第15条:
低压架空线一般不得采用裸线,采取铝或铜绞线时,导线截面不得小于16mm2.
第16条:
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5m。
第17条:
现场集中控制的开关柜或配电箱的设置地点应平整,不得被水淹或土埋,并应防止碰撞和物体打击。
开关柜或配电箱附近不得堆放杂物。
第18条:
开关柜或配电箱内的配线应绝缘良好,排列整齐,绑扎成束并固定在盘内。
导线剥头不得过长,压接应牢固。
盘面操作部位不得有带电体明露。
第19条:
导线进出开关柜或配电箱的线段应加强绝缘并采取固定措施。
第20条:
照明、动力合一的流动刀闸应装设四级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
第21条:
用电设备的电源引线长度不得大于5m。
距离大于5m时应设流动刀闸箱,流动刀闸箱至固定式开关柜或配电箱之间的引线长度不大于40m。
第22条:
电气附近应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
发生电气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第23条:
电气设备不得超过铭牌使用,闸刀型电源开关严禁带负荷拉闸。
第24条:
各路电源开关柜或配电箱应采用密封式,开关及熔断器必须上口接电源,下口接负荷,严禁倒接,负荷应标明名称,单相闸刀开关应标明电压。
第25条:
不同电压的插座与插销应先用不同的结构,严禁用单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插座,单相插座的应标明电压等级。
第26条:
严禁将电线直接勾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第27条:
熔丝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更换熔丝,装好保护罩后方可送电。
第28条:
连接电动机械与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设开关或插座,并应有保护装置,移动式电动机械应使用软橡胶电缆,严禁一个开关接两台以上的电动设备。
第29条:
碘钨灯采取金属支架时,支架应稳固,并采取接地或接零保护;支架不得带电移动。
第30条:
电源线路不得接近热源或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在金属脚手架上架设时应设木横担。
第31条:
开关应控制火线,使用螺口灯头时,零线应接在灯头的螺口上。
第32条:
行灯的电压不得超过36V,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及管道内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行灯电源应使用软橡胶电缆,行灯应有保护罩。
第33条:
行灯电源必须使用双绕组变压器,其一、二次侧都应有熔断器,行灯变压器必须有防水措施,其金属外壳及次级绕组的一端均应接地或接零。
第34条:
在光线不足及夜间工作的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上应装设路灯。
第三章:
季节性施工
第35条:
近期应做好防风、防雨、防火、防暑降温等准备工作。
第36条:
暴雨、大风后,应对临建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电源线路等进行检查并及时检修加固,有严重危险的应立即排除险情。
第37条:
现场道路以及脚手架,跳板和走道,应及时清除积水,并做好防滑措施。
第四章:
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
第38条:
高处作业必须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履行作业许可证手续。
第39条: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第40条:
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装设1.05m的防护栏和15cm高的挡脚板或防护立网。
第41条:
高处作业区周围的空洞、沟道等应设盖板、安全网或围栏。
第42条:
特殊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并由专人负责。
第43条:
遇有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或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在雨后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第44条:
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体格检查,经医生诊断患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
第45条:
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上方的牢固可靠处。
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衣袖、裤脚应扎紧,穿软底鞋。
第46条:
高处作业地点。
各层平台,走道及脚手架上不得堆放超过允许载荷的物件,施工用料应随用随吊。
第47条:
上下脚手架应走斜道或梯子,不得沿绳、脚手立杆或栏杆等攀爬,也不得任意攀登高层构筑物。
第48条:
高处作业人员应配带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保险绳传送物品,严禁上下抛掷。
第49条:
高处作业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也不得骑坐在栏杆上,不得躺在走道板上或安全网内休息,不得站在栏杆外工作或凭借栏杆起吊物件。
第50条:
施工中应尽量减少立体交叉作业。
必须交叉作业时,施工负责人应事先组织交叉作业各方,商定各方的施工范围及安全注意事项,各工序应密切配合,施工场地尽量错开,以减少干扰,无法错开的直交叉作业,层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第51条:
交叉作业场所的通道应保持畅通,有危险的出入口处应设围栏或悬挂警告牌。
第52条:
隔离层,孔洞盖板,栏杆,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严禁任意拆除,必须拆除时,应征得原设单位的同意,在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原状并经原搭设单位验收,严禁乱动工作范围内的设备,器具及安全设施。
第53条:
交叉施工时,工具、材料,边角料等严禁上下投掷,应用工具袋,箩筐或吊笼吊运。
严禁在吊物下方接料和逗留。
第54条:
在生产运行区进行交叉作业时,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提出安全措施,必要时应由运行单位派人监护。
第五章:
脚手架及梯子
第55条:
脚手架的荷载不得超过270kg/m2,脚手架搭设后应经施工及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并挂牌后方可交付使用,使用中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56条:
脚手板的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1、脚手板应满铺,不应有空隙和探头板,脚手板与墙面的间距不得大于20cm。
2、脚手板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0cm,对头搭接处应设双排小横杆,双排小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cm.
3、在架子拐弯处,脚手板应交错搭接。
4、脚手板应铺设平稳并绑牢,不平处木块垫平并钉牢,不得用砖垫。
5、在架子上翻脚手板时,应由两人从里向外按顺序进行,工作时必须挂好安全带,下方应设安全网。
第57条:
采用直立爬梯时梯档应绑扎牢固,间距不大于30cm,严禁手中拿物攀登,不得在梯子上运送、传递材料及物品。
第58条:
竹、木脚手架绑扎材料可采用8号镀锌丝或直径不小于10mm的棕绳。
第59条:
脚手架应经常检查,在大风、暴雨后应加强检查,长期停用的脚手架,在恢复使用前应经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60条:
非专业工种人员不得搭,拆脚手架,搭设脚手架时作业人员应挂好安全带,梯杆、撑杆作业人员应密切配合。
第61条:
梯子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轻便、坚固、用优质材料制成。
2、支柱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时的总重量。
3、横档间距为30cm,不得有缺档,横档应用榫头嵌入,梯子的底宽不得小于50cm。
4、支柱两端用螺杆或铁丝拧紧,长度超过3m时,中间应加设一道紧固螺栓。
5、人字梯应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
第62条:
搭设、拆卸梯子施工区周围应设围栏或警告标志,并由专人值班,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第63条:
梯子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搁置稳固,与地面的夹角以60度为宜,梯脚有可靠的防滑措施,顶端与构筑物靠牢,在松软的地面上使用时,有防陷,防侧倾的措施。
2、上下梯子时应面部朝内,严禁手拿工具或器材上下,在梯子上工作应备工具袋。
3、严禁两人站在同一个梯子上工作,梯子的最高两档不得站人。
4、梯子不得接长或垫高使用,如必须接长时,应用铁卡子或绳索切实卡住或绑牢并加设支撑。
5、严禁在悬挂式吊架上搁置梯子。
6、梯子不能稳固搁置时,应设专人扶持或用绳索将梯子下端与固定的的物件绑牢,并做好防止落物打伤梯下人员的安全措施。
7、在通道上使用时,应设专人监护或设置临时围栏。
8、梯子放在门前使用时,应有防止门被突然开启的措施。
9、梯子上有人时,严禁移动梯子。
10、在转动机械附近使用时,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11、严禁将梯子搁置在木箱等不稳固或易滑动的物体上使用,梯子靠在管子上使用时,其上端应挂钩或用绳索绑牢。
第六章:
起重
第64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有施工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否则不得施工。
1、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5%。
2、两台及两台以上的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
3、起吊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
4、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工作。
第65条:
起重工作区域内无关人员不得停留或通过,在伸臂及吊物的下方严禁任何人员通过或逗留。
第66条:
吊起的重物不得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在空中短时间停留时,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均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67条:
起吊前应检查起重设备及其安全装置,重物吊离地面约10cm时应暂停起吊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良好后方可正式起吊。
第68条:
起重机械在工作中如遇机械发生故障或不正常现象时,应放下重物,停止运转后进行排除,严禁在运转中进行调整或检修,如起重机械发生故障无法放下重物时,必须采取适当的保险措施,除排险人员外,任何人严禁进入危险区。
第69条:
不明重量,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地面上的物件不得起吊。
第70条:
当工作地点的风力达到五级时,不得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当风力达到六级以上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
第71条:
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气候、或夜间照明不足,使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第72条:
起重机械用的钢丝绳,应符合GB1102—74《圆股钢丝绳》标准,并必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第73条:
钢丝绳应防止打结或扭曲。
第74条:
钢丝绳应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
所用润滑剂应符合该绳的要求并不影响外观检查。
第75条:
钢丝绳不得与物体的棱角直接接触,应在棱角处垫以半圆管,木板或其他柔软物。
第76条:
钢丝绳严禁与任何带电体接触。
第77条:
钢丝绳应存放在室内通风、干燥处,并防止损伤、腐蚀或其他物理、化学因素造成的性能降低。
第78条:
绳卡连接的牢固情况应经常进行检查。
对不易接近可采用将绳头放在安全弯的方法进行监视。
第79条:
纤维绳(麻绳、白棕绳)有霉烂、腐蚀、损伤者,不得用于起重作业。
有断股者,严禁使用。
第80条:
吊钩应有制造厂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
否则应经检验,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81条:
吊钩应设有防止脱钩的保险装置。
第82条:
吊钩上的缺陷不得进行补焊。
第83条:
吊钩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予报废;
1、裂纹。
2、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
3、开口度比尺寸增加15%。
4、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
5、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衬套应报废。
6、板钩芯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芯轴应报废。
第84条:
人字架及走线滑车的组合,应由起重工按要求进行,所用材料应计算确定,并经检查合格。
第85条:
人字架及走线滑车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锚、基础或垫木应稳固。
2、拖拉绳不得设在未经核算的建筑物或其他物件上。
3、走线绳、拖拉绳应经荷重试验合格,使用时应拉紧。
4、走线跑车至少应有三个滑轮,如载重量大时,还应增加滑轮数。
5、不得超负荷起吊或偏拉斜吊。
第86条:
扒杆至少应有四根缆风绳,人字扒杆应有两根缆风绳。
第87条:
向前倾斜的人字扒杆如不得设置前稳定缆风时,必须在其后架设支撑以防后倾。
第88条:
地锚的埋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地锚的分布及埋设深度应根据不同土质及地锚的受力情况经计算确定。
2、地锚坑在引出线露出地面的位置,其前面及两侧在2m的范围内不应有沟、洞、地下管道或地下电缆。
3、地锚引出线应与受力方向一致并作防腐处理。
4、地锚的埋设应平整,不得有积水。
5、地锚埋设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试吊时应指定专人看守。
第89条:
卷扬机基座应平稳牢固,卷扬机应搭设防护工作栏,其操作位置应有良好视野。
第90条:
卷扬机的旋转方向应和控制器上标明的方向一致。
第91条:
卷扬机制动操纵杆在最大操纵范围内不得接触及地面或其他障碍物。
第92条:
卷扬机工作前应进行试车,检查其是否固定牢固,防护设施,电气绝缘,离合器,制动装置,导向滑轮,索具等完全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93条:
卷扬机工作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向滑轮上套钢丝绳。
2、严禁在滑轮或卷筒附近用于扶行走的钢丝绳。
3、任何人不得跨越正在行走的钢丝绳以及在各导向滑轮的内侧逗留或通过。
4、重物被长时间悬吊时,应用棘爪支住。
第94条:
卷扬机运转中如发现下列情况必须立即停机检修:
1、电气设备漏电。
2、控制器的接触点发生电弧或烧坏。
3、电动机及传动部分有异常声响。
4、电压突然下降。
5、防护设备松动或脱落。
6、制动器失灵或不灵活。
7、牵引钢丝绳发生故障。
第95条:
用手动卷扬机提升重物时,应使卷扬机上棘轮卡子处于工作状态。
第七章:
焊接、切割
第96条:
参加焊接、切割的工作人员,应经专业安全技术教育、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并应熟悉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第97条:
进行焊接、切割工作时,操作人员应穿戴专业工作服,绝缘鞋,焊接手套等符合专业防护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衣着不得敞领卷袖。
第98条:
严禁在储存或加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周围10m范围内进行焊接,切割处理工作。
第99条:
在焊接、切割地点周围5m范围内,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确实无法清除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或防护措施。
第100条:
不宜在雨、雪及大风天气进行露天焊接或切割作业,如确实需要时,应采取遮蔽、防止触电和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
第101条:
露天装设的电焊机应放置在干燥的场所,并应有所遮蔽。
第102条:
电焊机的外壳必须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不得多台串连接地。
第103条:
电焊机各电路对机壳热态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4兆欧。
第104条:
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应绝缘良好,长度不得超过3m,超长时应架高布设。
第105条:
焊炬、割炬点火前应检查连接处和各气阀的严密性,对新使用的焊炬和射吸式割炬还应检查其射吸能力。
第106条:
焊炬、割炬点火时应先开乙炔阀,后开氧气阀,嘴孔不得对着人。
第107条:
严禁将点燃的焊炬、割炬挂在工件上或放在地面上。
第108条:
不得将焊炬、割炬作照明用,严禁用氧气吸扫衣着。
第109条:
气割时应防止割件倾倒,坠落,距离混凝土地面(或构件)太近或集中进行气割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第110条:
不得使用有鼓包,裂纹或漏气的橡胶软管,如发现有漏气现象时应将其损坏部分切除,不得用补贴或包缠的办法处理。
第111条:
乙炔气橡胶软管脱落,破裂或着火时,应先将火焰熄灭,然后停止供气,氧气软管着火时,应先将氧气的供气阀关闭,停止供气后再处理着火胶管,不得使用弯折软管的处理方法。
第112条:
氧气橡胶软管、乙炔气橡胶软管严禁沾染油脂,而且严禁串通连接或互换使用。
第113条:
软管横穿过道路时就有防压保护措施。
第114条:
在高处进行焊接与切割工作时,除应遵守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站着油桶、木桶等不稳固或易燃的物品上进行工作。
2、工作开始前应清除下方的易燃物,或采取可靠的隔离。
3、不得随身带着电焊导线或气焊软管登高或从高处跨越,电焊导线和气焊软管应在切断电源和气源后用绳索提吊。
4、在高处进行电焊工作时,宜设专人进行拉合刀闸和调节电流等工作。
第115条:
在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与切割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金属容器工作时。
必须采取防止触电的措施,如金属容器必须可靠接地等,行灯变压器严禁带入金属容器。
2、在金属容器内不得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工作,
3、在金属容器内工作时,应设通风装置,内部温度不得超过40度。
4、严禁用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
5、焊工所穿衣服、鞋、帽等必须干燥、脚下应垫绝缘垫。
6、在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时,入口处应设专人监护并设焊机二次回路的切断开关,监护人应与内部工作人员保持联系,电焊工作中断时应及时切断焊接电源。
7、在封闭式容器工作时,工作人员应系安全绳,绳的一端由容器外的监护人拉住。
8、严禁将漏气的焊炬、割炬和橡胶软管带入容器内,焊炬、割炬不得在容器内点火。
9、进入经水压试验后的金属容器前,应先检查空气门,确认无负压后方可打开人孔门。
10、下班时应清点人数,并检查焊接、气割设备已关,阀门确已关闭。
第八章:
工具
第116条:
千斤顶使用前应擦洗干净,并检查各部分是否完好,油液是否干净,油压式千斤顶的安全栓有损坏,或螺旋,齿条式千斤顶的螺纹,齿条的磨损量达20%时,严禁使用。
第117条:
千斤顶应设置在平整、坚实处,并用垫木垫平,千斤顶必须与荷重面垂直,其顶部与重物的接触面间应加防滑垫层。
第118条:
千斤顶严禁超载使用,不得加长手柄,不得超过规定人数操作。
第119条:
使用油压式千斤顶时,任何人不得站在安全栓的前面。
第120条:
在顶升的过程中,应随着重物的上升在重物下加设保险垫层,到达顶升高度后应及时将重物垫牢。
第121条:
用两台及两台以上千斤顶同时顶升一个物体时,千斤顶的总起重能力应不小于荷重的两倍,顶升时应由专人统一指挥,确保各千斤顶的顶升速度及受力基本一致。
第122条:
千斤顶不得在长时间无人照料下承受荷重。
第123条:
千斤顶的下降速度必须缓慢,严禁在带负荷的情况下使其突然下降。
第124条:
链条葫芦使用前应检查吊钩,链条等是否良好,制动及刹车装置是否良好,吊钩、链轮、倒卡等有变形时,以及链条直径磨损量达15%时,严禁使用。
第125条:
链条葫芦的起重链不得打扭,并且不得拆成单股使用。
第126条:
链条葫芦的刹车片严防沾油脂。
第127条:
链条葫芦不得超负荷使用,拉链人数不得超过规定,操作时,人不得站在链条葫芦的正下方。
第128条:
吊起的重物如需在空中停留较长时间时,应将手拉链栓在起重链上,并在重物上加设保险绳。
第129条:
链条葫芦在使用中发生卡链情况,应将重物垫好后方可进行检修。
第130条:
移动式电动机械的手持电动工具的单相电源线必须使用三芯软橡胶电缆,三相电源线必须使用四芯软橡胶电缆,接线时,蓝线护套应穿进设备的接线盒内并予以固定。
第131条:
电动工具使用前应检查下列各项:
1、外壳、手柄无裂缝,无破损。
2、保护接地线或接零线连接正确、牢固。
3、电缆或软线完好。
4、插头完好。
5、开关动作正常、灵活、无缺损。
6、电气保护装置完好。
7、机械防护装置完好。
8、转动部分灵活。
第132条:
电动工具的绝缘电阻应定期用500V的兆欧表进行测量,如带电部件与外壳之间绝缘电阻达不到2欧姆时,必须进行维修处理。
第133条:
电动工具的电气部分经检修后,必须进行绝缘电阻测量及绝缘耐压试验,试验电压为380V,试验时间为1分钟。
第134条:
连接电动机械及工具的电气回路应单独设开关或插座。
并装设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金属外壳应接地,严禁一闸接多台设备。
第135条:
电动机具的操作开关应置于操作人员伸手可及的部位,当休息下班或工作突然停电时,应切断电源侧开关。
第136条:
使用可携式或移动式电动工具时,必须戴绝缘手套或在绝缘垫上,移动工具时,不得提着电线或工具的移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