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网购的权益保障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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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网购的权益保障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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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拓宽了消费市场,使得网络购物成为一个新兴产业,并已成为一部分人的习惯交易方式。

虽然网络购物具有速度快、效率高的特点,但是由于有关立法的缺失和不完善、消费诉讼程序的繁琐与不便以及有效的行政保护措施,使得这种新兴的购物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为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确保消费者能够正常的利用网络这一平台放心的消费,就必须对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进一步加强,维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整个网络环境干净、纯洁。

关键词:

消费者;知情权;网络购物;权益保障

Abstract

Thevigorousdevelopmentofthenetworkeconomyhaswidenedtheconsumermarket,makingtheonlineshoppinganewindustry,andhasbecomeapartofthecustomarywayoftrading.Althoughnetworkshoppinghasthecharacteristicsoffastspeedandhighefficiency,becauseofthelackandimperfectionofrelevantlegislation,thecumbersomeandinconvenientandeffectivemeasuresofadministrativeprotection,thisnewwayofshoppinghasviolatedtheconsumer'srighttoknowtoacertainextent.Inordertocreateagoodnetworkenvironmentandensurethatconsumerscanmakeuseofthesafeconsumptionofthenetwork,itisnecessarytofurtherstrengthenthelegalprotectionoftherighttoknowintheonlineshopping,safeguardthe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ofthenetworkconsumers,andmaketheentirenetworkenvironmentcleanandpure.

Keywords:

consumers;righttoknow;onlineshopping;rightsandinterestsprotection.

引言

网络时代,网络购物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改变着传统的交易方式,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日常消费习惯。

网络购物因其高效便利,一定程度上节约了消费者的时间,并且有效地降低了消费者的经济成本。

传统的购物模式主要是顾客通过实体店消费,在此过程中,顾客可以切身感受到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然而,有所不同的是,网络购物是基于虚拟交易平台,不能实际感受商品及服务,且不能与商家面对面交易,因而使得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着更多的新问题。

由于我国在网络经济方面的监管处于一个相对空白的状态,司法救济和行政管理都显得稍有不足,消费者在网购方面的权益保障有所不足。

因此,面对社会上网购消费者侵权事件的不断增多,网络消费者权益保障保护工作显得迫在眉睫。

一、网络消费者相关理论及特征

(一)基本概念的认识

1.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与网络消费者的定义

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与网络消费者在本质上区别不大,有所差异的是消费的环境与形式。

传统意义的消费者通常是亲自到实体店根据个人喜好以及产品质量来选择物品,因此购物的方式具有局限性,必须是消费者亲自前往。

有了买商品的顾客,经营者也因此而产生,这也是实体店的由来。

因此传统意义的消费者更侧重以下几种条件。

首先是购买。

即为了生活需要获取一些东西所进行的消费,这样的消费可用于生产和生活,在购买方式上表现为到实体店购买所需要的物品。

其次是使用。

即使用商品的人,这一点主要是测重它的主体是人,而非人类饮用或使用的则不能成为消费者。

最后是接受服务的人。

这一点可以是休闲、娱乐服务,也可以是指引服务,通过卖家对产品信息的讲述,让人主动去消费,这也是构成传统意义消费者的条件。

综合来讲,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更有消费主体身临其境的目的。

2.消费者知情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由于网购的发展以及后续法律工作的不断修订与完善,只有第八条没有涉及到“消费者的权利”的相关规定,其余的大部分都对消费者知情权进行了必要的说明。

有关规定如该法的第十三条,第十八到二十二条,其中该法的第三章也对经营者的义务进行了规定,具体主要包括如下几个点:

(1)涉及商品和服务的相关内容

(2)涉及到技术指标的情况

(3)有关销售状况,包括售后服务、价格等

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特点则主要包括:

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要求更全面;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需要被强化;消费者知情权行使的方式发生变化;消费者知情权更易受到侵害。

消费者在购物的过程中,首先会根据自身对该商品的需求,确定相应的数量。

然后,消费者会对所需要购买的商品进行对比,因而进行信息的搜集。

商品的质量和价格是消费者最为关切的信息,因此,消费者在购物前,会对所需购买的商品进行评估,并在自身的经济的承受范围内进行最后的购买决策。

对准确真实信息的掌握是消费者是消费者进行正确购物的前提与保证。

随着网购便捷着人们的生活,使越来越多的人放弃去实体店购买物品,但是网络购物也会暴露很多问题,例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性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无法去取证,因此消费者的知情权很难去保证,这需要司法部门制定更加完善的监管体制以弥补交易中位于弱势的消费者,使他们在交易过程中出现问题能够依法维权。

(二)分析网络消费知情权与传统消费知情权间的区别与联系

现如今,很多人在对传统购物好还是网络购物好争辩不休,下面笔者就两者间的优劣作以比较。

首先网购时的商品价格通常要比实体店低许多,网店不像实体店那样需要花钱租店面,税收或者其他的开销。

但是商品的质量却无法保证,不是每家产品价格很低的商品质量都能得到保证。

一些商家为了盈利会以次充好,因此使消费者知悉商品情况的权利无法保证,网络消费的目的是为了使人们的生活更便捷,达到足不出户便可买到心仪的商品,但与此同时也失去了一些权利。

其次是产品信息与质量问题。

例如买衣服。

过去,在网络还尚未普及时,人们到实体店可以通过视觉和触觉,反复斟酌然后做出选择,通过看衣服的外观,颜色,布料等判断衣服质量的好坏。

但在网上只能通过店家提供的图片来主观选择,而无法通过多渠道辨别。

其次是售后服务问题在实体店可以向店家询问具体的售后服务情况,也可以让卖家写字据,方便日后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可以维修或退换。

在网上,消费者知悉售后的情况便比较较少,特别是消费者往往得不到发票,产品保修问题得不到解决,因此维权十分困难。

发票是消费者维权最有力的证据没有发票,消费者便无法获得赔偿或解决质量问题。

二、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权益保护的现状

(一)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由于近些年来,网络交易的飞速发展,它在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内容以及体制结构上暴露的问题越来越明显。

13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了在网络领域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及知情权应进一步改进。

这是未修订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未涉及的,这对经营者的责任进一步明确,以及为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时找到法律依据。

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很难得到保障,因此需要通过国家出台的法律或规定来维权

(二)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情况

我国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涉及到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有《合同法》、《反不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等都对消费者知情权有所描述。

但是从法律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与网络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情权并无太大联系。

通过其第十三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对比可清楚认识到,这里对经营者有了更明确的规定,特别指出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应向消费者主动提供商品的各类信息,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中所列举的是消费者消费时的基本信息以及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并未指出在网络这一特殊购物方式中所享有的权利。

(三)缺乏方便、快捷的消费诉讼程序

目前我国存在的网络消费侵权案件中,大多是涉案金额较小,且案件较为分散。

存在的困难首先是诉讼程序过于冗杂且漫长,即使采用的是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也会消耗消费者大量的精力和金钱;其次,网络购物其主体本身就是经济水平一般的普通人群,时间有限,难以抽出大块时间应对诉讼;第三,专业知识缺乏,难以从依靠现有的法律去维权,法律知识淡薄;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便是消费者没有坚强的毅力和自信心,认为自身力量难以对抗企业组织,以及那看不见摸不着的虚拟世界。

大多数的消费者对于诉讼还感到很陌生和畏惧。

鉴于以上种种原因,使得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不愿起诉来请求获得应有的赔偿,从而放弃了请求权。

三、网络消费者知情权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虚假信息充斥网络

网络广告是现代社会一种重要的营销手段,通常是由网店经营者依托广告公司制作,并发布到网站上吸引便网购消费者。

广告通常是网购消费者交易过程中重要的信息来源,通过广告消费者可以加强对商品信息的了解。

然而在某些时候,网络广告却成了虚假信息的载体。

虚假的广告,就是通过发布虚假信息,使得商品信息和真实的商品不一致,通过对其功能进行夸大,进而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从而使得不法经营者获利。

虚假广告对电商环境的影响是巨大的。

例如:

B公司系某网站上“索芙特旗舰店”的经营者。

2014年11月17日,王某在“索芙特旗舰店”购买减肥香皂5块,网页显示:

原价88元(88元用斜线划除),促销价38元,促销价38元后标注“聚划算”,买2减10元,王某实付170元。

根据改产品的月成交记录显示,2014年11月16日至2014年11月17日期间,该减肥香皂的售价为38元,2014年10月27日至2014年11月16日期间售价为58元,但并没有所标一口价88元销售的记录。

王某主张C公司系价格欺诈,诉至法院,请求退货退款并3倍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请求。

人们在购买商品时,首先看重的是商品的价格,其次才考虑物品的实用性、外观等方面,而网络购物这一交易平台恰好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网店提供的商品价格较实体店便宜许多,且他们具有更多的选择性。

在实际购物时许多消费者会采用价格升序的排列方法,同种商品价格低的商家便会排在前面。

这就导致有些商品的点击量很多,而不知情的买家便跟风去购买。

有些商家为了获取更多的点击量,就虚报低价满足自己的意愿,随后在交易的过程中又巧借名目不履行所标注价格。

经营者这种靠散发虚假信息抓住消费者需求心里从而获得更多利益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

例如有的商家店铺会在自己的销售主页面上标出醒目的商品促销信息,另外还标注“原价”、“市场价”等这在无形中或多或少的激发了消费者的购物欲望。

还有的经营者像本案例提出的那样打着促销的名义以提升原价的方式变相侵犯消费者的权益,这种现象在大型的节假日期间尤为凸显。

阿里巴巴便是很好的例子,双十一活动期间,从2009年的5000万到2015年得912亿无疑是个奇迹,但是经过社会反映其中暴露的问题也是很多,许多购买者在拿到实物后投诉厂家与在网上看到的不符,或是商品质量太次等等。

这些都是虚拟网络带来的弊端,大多数受害者很难在第一时间辨别真伪,有的会因为数额较少或是因为怕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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