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项目报建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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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项目报建指南
广州市建设项目报建指南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及相关规定,城市新建项目须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市规划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0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7条;
3、《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
办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不存在《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业务案件受理和送达制度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六)、(七)项规定的情形。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前往规划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或在本站填写申请表单;
2、规划局窗口现场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发不予受理告知书;同意受理的发受理回执;或:
规划在线网站返回网上受理编号,并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意受理的发通知请申请人前往窗口递交图纸资料,窗口接收图纸并经初审后,正式立案办理;
3、在规定审批时限内完成业务办理;
4、规划局窗口发案。
报送资料:
立案提交资料目录(资料按下列顺序装订)
1.基本资料
(1).申请人的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
(2).立案申请表。
(3).申请函:
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4).授权委托书原件:
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均应当提交);其中办理中心村规划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由区城市规划部门申报。
(6).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办理建筑类业务时,如代理人与申请人属于配偶、父母、子女关系,应当提交户口薄复印件,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应当进行公证。
2.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证,国家规定实行投资核准管理的建设项目除外。
3.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发展及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广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表》。
4.区属单位应当取得区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初审意见。
5.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附图。
6.因政府公共工程征用或拆迁需要申请拆迁安置、复建用地,应当由负责拆迁安置的部门统一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农村村民住宅的拆迁安置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拆迁量和实际需安置户数的核准文件(应当去除不符合安置规定的被拆迁户数);
②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③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申请复建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政府批准同意拆迁后复建安置的批准文件;
②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需复建的被拆
物业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违章建筑总面积应当予扣除);
③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复建补偿协议;
④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7.在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地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应当按照《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规定提交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8.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9.建设项目总平面关系布置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受理部门:
市规划局
受理地点:
市政务中心五楼。
联系方式:
38920509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
00-11:
30,下午1:
00-4:
30;星期五上午9:
00-11:
30,下午1:
00-2:
30
办理期限:
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项服务不收费。
二、建筑物(单体或连体)命名的审批
办理依据: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第六条(七)(八)项;《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第七条、第十二条;《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7年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第四条;《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1999年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第五条
办理条件:
无限制
办理程序:
(一)区民政局接收申请材料、受理和初审
(二)区民政局将材料直接送市民政局窗口审查
(三)市民政局内部办理
(四)市政府审批
(五)市民政局出文并向社会公布批准地名
报送资料:
(1)《广州市建筑物(单体或连体、地铁站)命名申请表》一式2份;
(2)授权委托证明书1份;
(3)市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各一式2份(复印件);
(4)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总平面图或四至图(图内坐标:
广州坐标)各一式2份(复印件)。
受理部门:
市民政局
受理地点:
广州市民政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窗口38920641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519号窗口
联系方式:
38920509
受理时间:
广州市民政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窗口周一至周四上午9:
00-12:
00,下午13:
00-17:
00;周五上午9:
00-12:
00,下午13:
00-15:
00;
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1、审批免费。
2、地名标志设置由申请单位负责,地名标志必须由具有生产地名标志资质的厂家制作安装。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广州市规划局)
办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且也不存在《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业务案件受理和送达制度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六)(七)项规定的情形,即可受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7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8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一)根据申请者用地性质、面积和范围,初步选定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二)征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三)向申请者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四)审查申请者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
(五)按城市规划测绘图纸核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标有规划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
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位置和界限的,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7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先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它有关手续:
(一)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的;
(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
(三)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农业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购买公民私有房屋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或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11条:
附着地面建筑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应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12条:
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应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程序:
政务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前往规划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规划局窗口现场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发不予受理告知书;同意受理的发受理回执;
3、在规定审批时限内完成业务办理;
4、规划局窗口发案。
报送资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复印件]
2、法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立案资料:
4、立案申请表[原件]
5、申请函[原件]
6、授权委托书[原件]
7、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8、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复印件;
9、《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要求提交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交通影响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复意见等);
10、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11、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航空、通信等部门的,应当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12、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13、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受理部门:
市规划局
受理地点:
市政务中心五楼。
联系方式:
38920509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
00-11:
30,下午1:
00-4:
30;星期五上午9:
00-11:
30,下午1:
00-2:
30
办理期限:
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项服务不收费。
四、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事项(广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国发20号令)
(三)健全备案制。
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2007年国办发第64号令)二……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05年广东省政府第120号令)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两类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各级备案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企业投资项目及有关内容予以确认,并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政行为。
前款所称备案机关是指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即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经济贸易部门。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各级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不再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审批。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除以下投资项目外,依照本办法实行备案制:
(一)国务院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项目。
(二)使用政府性资金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项目。
(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必须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单位凭项目备案证,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对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应备案而未备案、备案证被撤销或备案证失效的项目,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资源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违反规定给予办理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办理条件:
1、不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应进行备案的项目;
2、符合产业政策;
3、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4、符合国家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办理程序:
1、服务窗口受理:
备案申请实行书面申请和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上申请(网址:
)两种方式。
单位到网上或市发展改革委服务窗口填写《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或《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递交申请材料。
受理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做出受理、不受理决定。
材料齐全的转交给审核人进行审核;
2、审查:
审查人对申请备案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
3、备案: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备案。
受理部门:
市发改委
受理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广州市发改委统一受理窗口
联系方式:
:
020-********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受理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
00-12:
00下午1:
00-5:
00,周五上午9:
00-12:
00下午1:
00-3:
00办理期限:
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项服务不收费。
办理期限: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备案。
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补齐补办材料通知书。
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五、基建工程及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核准(广州市发改委)
办理依据:
《广东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3年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第十二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实行邀请招标……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市、县管项目经上一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广州、深圳市管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省管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省重点建设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经国家发展计划部门批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按下列规定依法核准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
(一)发展计划部门对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含相关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特许经营(投资主体选择)项目进行核准;
(二)经济贸易部门对必须招标的技术改造工程(含相关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进行核准;(三)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核准;(四)其他项目由相应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核准部门要将上述核准情况抄送发展计划部门。
第十六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对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进行核准……;
办理条件: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报送资料:
报送招标内容时应附招标基本情况表(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附表一),我委网站下载:
受理部门:
市发改委
受理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广州市发改委统一受理窗口。
联系方式:
020-********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受理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
00-12:
00下午1:
00-5:
00,周五上午9:
00-12:
00下午1:
00-3:
00
办理期限:
2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项服务不收费。
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事项办理指南(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6、《关于印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2003〕162号)
7、《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和验收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5〕7号)
8、《关于实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关问题建议的函》(穗人防办〔2005〕205号)
办理条件:
按市区职责分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材料形式
备注
1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5
原件
该表格式文本可以从网址:
WWW.GZCQS.CN下载或从zhijian2000@邮箱下载或从窗口领取
2
工程明细表
5
原件
同上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审查表
2
原件
同上
4
质量监督申报办理审核表
1
原件
同上
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
复印件(核对原件)
6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1
复印件(核对原件)
属于必须招标工程的,提供
7
总承包(专业分包)单位注册建造师证书(属于必须招标工程的,所提交注册建造师证书的姓名应与中标通知书注册建造师姓名相同)
1
复印件(核对原件)
有多个专业分包的,必须全部提供;
8
盖有备案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1
复印件(核对原件)
9
施工组织设计(或分期专项施工方案)
1
复印件(核对原件)
10
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或旁站监理方案
1
复印件(核对原件)
11
人防工程审批文件(经批准修建人防工程的项目,提交《人防工程设计专项审查意见书》;经批准不修建和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提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意见书》或其他同意不修建的批准文件)
1
复印件(核对原件)
备注:
1~4项为需填写的申报表格,可从“建筑 类-资料下载”;或从WWW.GZCQS.CN下载
受理部门: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联系电话:
83630400)
受理地点: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
联系方式: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联系电话:
83630400)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
00-11:
30,下午1:
00-4:
30;星期五上午9:
00-11:
30,下午1:
00-2:
30
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项服务不收费。
七、广州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登记表审批事项办理指南(广州环境保护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1989]第22号,1989年12月26日(农历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九)全国人大通过)第十三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2002]第77号,2002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发布)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2000]第32号,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修订通过)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2008]第87号,2008年2月28日全国人大修订通过)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1996]第77号,1996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通过)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14.《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7月6日省人大通过,2004年7月29日二次修正)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不设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在项目定址或设计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
环
15.《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4年1月14日省人大通过)第十六条第二款:
新建、扩建、改建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1997年12月1日省人大通过,2004年7月29日修正)第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动工建设、投产使用,必须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18.《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1年9月28日省人大通过)第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0.《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1994年5月20日市人大通过,2001年6月6日修订)第七条第一款:
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其选址、动工建设、投产使用,必须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办理条件:
1.项目选址符合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抵触。
2.各类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
4.符合产业政策及清洁生产的要求。
5.项目的建设不引起污染投诉。
办理程序:
网上申报→预受理→窗口受理→审查(包括现场踏勘)→审批经办人拟制审批意见→审核人审核(包括处务会议讨论、联席会议讨论)→签发人核准签发(包括局重点项目集体审批会议审查)→窗口取件
报送资料:
1.建设单位申请报批项目环评文件的申请书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