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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价值论两个问题的观点评析

关于劳动价值论两个问题的观点评析

  关于劳动价值论两个问题的观点评析2007-02-0612:

27:

07  

  内容简介:

本文讨论了劳动价值论的两个方面的问题:

按生产要素分配问题和超额剩余价值问题。

文中分别叙述了关于这两个问题的一些观点,再对其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

劳动价值按生产要素分配超额剩余价值

  作者简介:

张伟婧,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级经济学(基地班)

  自建国以来,理论界对劳动价值论及相关问题的讨论就一直没有间断过。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

于是学者们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标准角度对劳动价值论进行了讨论。

如何为按生产要素分配提供合理的理论依据呢?

有的学者坚持劳动价值论,但有的学者却对此产生怀疑,认为传统劳动价值论无法解释按要素分配,便以新的方式提出劳动非价值唯一源泉,而这又涉及到了自马克思时代就开始的多元价值论和一元价值论争论的问题。

鉴此,笔者特撰此文,对这两个问题存在的几种观点谈些看法。

  一、劳动价值论与按生产要素分配

  钱伯海教授在《价值创造与按要素分配》①(以下简称钱文,引文皆出于此篇文章)

  中,提出了按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即认为“要使货币、购买力形成资本和现实生产力,必须实行按资本要素分配”。

而此理论依据又是以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这一结论为基础的。

  为了说明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与资本创造价值即资产阶级的要素价值论是不同的,钱文首先区分了物化劳动与资本:

认为物化劳动是生产要素,是社会生产一般。

物化劳动在一切社会形式下都是存在的,这是毫无疑问的。

文中又指出资本是经营要素,属生产关系方面,是随不同的社会制度而不同的。

文中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中资本有不同名称。

社会主义社会中资本不是资本,而是资金,因此社会主义社会中“物化劳动与资本是有严格区别的”。

但是,马克思指出,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

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都处于商品经济阶段,必然都遵循这个规律。

只不过在两个社会制度下剩余价值的归属不同,这才是资本在两种社会制度下不同的表现。

因此,钱文论证物化劳动与资本的区别的角度有问题。

虽然物化劳动不一定是资本,但在商品经济阶段,资本都是以物化劳动的形式参于生产活动的。

因此,钱伯海教授的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论无异于要素价值论。

  钱文区分了物化劳动和资本以后,提出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但前面已经提到,他的物化劳动价值论无异于要素价值论,因此可以说,其价值分配依据的科学性存在问题,钱文提出的价值分配的原则也就没有说服力了。

但为了研究其按资本要素分配的理论逻辑,我们可暂且认为物化劳动创造价值。

  物化劳动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创造价值呢?

钱文认为,只有货币购买了物化劳动即“先进的设备、材料和工艺”,这些物化劳动才能“创造剩余价值”。

而货币拥有者“从中‘分取’一部分剩余价值”是合理的,“因此合理合法地取得利润,对剩余价值实行按资分配,这是货币转化为资本(资金)的前提条件”,“否则,投资不给报酬,不按资分配,货币、购买力就不会转化为资本”。

是这样吗?

既然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货币拥有者购买了物化劳动,他即为物化劳动的人格化,最低限度也可取得物化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即钱文中所谓的“‘分取’一部分剩余价值”,怎么可能会没有“报酬”,而要通过按资分配的原则来取得收益呢?

可见,此价值分配理论依据并不成立。

  在钱文的最后一部分,谈到了按资分配的原则。

文中提到了“按资分配形成按劳动分配形成”。

如果此处、的含义还是马克思所指的剩余价值和可变资本,则其分配原则有些问题,既然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共同创造剩余价值,为何物化劳动分得其创造的剩余价值,而活劳动却丝毫没有得到其创造的剩余价值呢?

但文中提到“在生产总成果作必要的企业扣除和社会扣除以后,就是按资本(资金)和按劳动分配的数额”,可见此处、非其原意。

文中认为“从经济技术条件看,资金短缺……会提高按资分配的数额和比例”,则在社会主义社会,应优化两者的分配比例,即“优化按要素分配”。

从这里可以看出,钱文将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地位看作一样,甚至物化劳动的地位更重要些。

这样的看法源自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理论。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钱文的价值分配理论以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为基础,以鼓励投资者的积极性为依据。

但经过分析,这样的基础和依据都有问题存在。

  钱文还没有明确提出价值规定决定价值分配,但有些学者却是明确提出了这样的看法,认为“基于‘劳动价值论’的分配是,劳动者不但享有工资,利润、地租也是劳动者创造的,也应全部归劳动者所有”②。

即他们认为价值规定决定价值分配,而“传统的价值论存在着很大的问题”③,因此他们提出“三元价值论”来解释现实问题。

  价值规定决定价值分配吗?

马克思认为按劳分配是从劳动价值论导出的吗?

汤在新教授在《劳动价值论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④(以下简称汤文,引文皆出于此文)一文中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讨。

  汤文认为,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的观点并非建立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也不是从劳动价值论中推演出来的。

因为“马克思在预测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按劳分配消费品时,所论述的已是没有商品和价值的社会”。

因此,按劳分配不是从劳动价值论中引申出来的,同时,也不能说非劳动收入的不合理性。

  这样的解释是符合马克思的原意,对于上述学者们的对“传统的价值论”的理解也进行了反驳。

同时,汤文还指出“决定价值这一规定性的条件是,存在着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须性以及这一必然性是通过商品交换来实现的。

只要这个条件不变,价值规定也不会发生变化。

”可见,上述学者提出的“三元价值论”有待商榷。

  汤文又指出,“各种收入是各种生产要素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的形式,价值分配体现的是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而价值规定……体现的是商品生产者之间交换劳动以实现社会劳动的联系这种关系”。

因此,可以说两者反映不同经济关系,属两种经济范畴,是两个不同的问题,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已有明确论述:

“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为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⑤也就是说,价值的分配,归根到底,是由作为生产技术条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作为生产社会条件的社会生产关系及所有制决定的,因此可以说,价值规定并不意味着决定价值分配。

  马克思的这段话就是我国现阶段分配制度的理论根据。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公有制。

但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低,各地方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平衡,而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就决定了我国现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基本经济制度。

因此这样的生产条件要求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学习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应该抓住精髓,而非表面,这样才能使得我们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有新的发展。

  二、价值的形成与生产力发展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各种先进的生产资料的应有在生产中越来越重

  要。

那么作为较高生产力的化身的先进设备在价值形成中到底起什么作用呢?

  付廷臣先生为了解决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中的作用,在《试论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中

  的作用——兼评我国劳动价值论之争》⑥(以下简称付文,引文皆出于此文)中引进了“劳动能力量”的概念,认为“劳动能力量是劳动技术水平、劳动的自然时间、劳动者的基质和数量的函数”。

对一个人来说,“只要条件一定,劳动能力量也一定”。

同时,付文认为决定价值的抽象劳动是劳动能力量,“同一个劳动者使用不同的生产资料,其劳动能力量是不同的”。

付文由此得出了结论,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中占据了重要作用。

  付文新概念的引入,很能解释现实问题,有其现实意义。

马克思认为,劳动只有在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时才能创造价值。

付文可谓是马克思这一思想的发展,但有生产资料创造价值之嫌。

付文中虽然明确地表示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中起重大作用,但付文又认为技术水平是决定劳动价值量的因素之一,而劳动能力量构成价值,这不也就是说作为体现技术水平的生产资料创造价值吗?

但是付文强调生产资料的作用时,将劳动能力量问题联系起来分析,为劳动价值论的发展提供了一条新思路。

  钱伯海教授在《科技生产力与劳动价值论》⑦中提出“相对剩余价值与超额剩余价值主要来源于物化劳动”,“讲企业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主要是剩余价值,实际就是从社会看的活劳动创造价值”。

即认为一个企业的物化劳动来自其他企业的活劳动,而且全部来自本期的活劳动,因此从社会宏观看,生产资料创造价值正是社会活劳动创造价值。

但是,其社会活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成立的理由是有条件的:

只有假设各企业只使用劳动对象,才可能找到初始生产单位没有使用生产资料,从而才能把某个企业的生产资料的价值说成是由社会活劳动创造的,但各企业不可能不使用劳动资料,则其社会活劳动创造价值理论不成立。

因此可以说,此文其实也是论证了生产资料创造价值。

  钱伯海教授在此文中认为由于物化劳动即先进设备的使用产生了相对剩余价值和超额剩余价值,因此物化劳动创造相对剩余价值和超额剩余价值。

但马克思指出,科学技术的发展是创造价值的条件。

这就造成了既认为物化劳动是取得超额剩余价值的条件,又认为它创造了超额剩余价值,这显然是有问题的。

那么相对剩余价值和超额剩余价值来源自何方呢?

  唐国增先生在《论超额剩余价值的来源》⑧(以下简称唐文,引文皆出自此文)中提出“超额剩余价值恰恰来源于那些没有取得超额剩余价值的生产力特别低的个别资本中的劳动”。

其理由便是生产力低的企业创造了价值,却在市场上实现了较少的价值。

可见其理论前提是先要区分劳动创造和劳动实现,由此推出了生产力高的个别资本实现的价值要多于它本身创造出的价值。

但其关于价值的规定是否符合马克思的原意呢?

有的学者对价值规定有不同理解,认为“产品只有在交换或市场中才会变成商品,才会有价值”⑨。

可见大家对于价值规定有不同的理解。

这也就是说,唐文的理论前提是有争议的。

  马克思认为超额剩余价值来自企业内部的工人的较高生产率的劳动,这种较高生产率的劳动可以看作是一种加强的劳动,可以引起价值的增加。

但随着科技发展,直接生产工人进行的可能是比以前还要简单的劳动。

那么怎么解释超额剩余价值呢?

许多学者用马克思的整体工人理论来解释这个问题。

杨继国先生在《论知识经济中劳动价值论的新发展》⑩(以下简称杨文,引文皆出自此文)中认为由于科技进步引起的增加的剩余劳动的价值是科学劳动的价值,这种观点是马克思整体工人理论的延伸。

  杨文认为,科学劳动是一种创造性智力劳动,其“产品”科学理论被“创新劳动”环节及技术创新部门“免费取用”,而当技术商品物化到先进设备,而先进设备用于生产产品中,其中科学理论的成本始终没有被包括进去。

但产品出售时,其中却包含着一直传递下来的但不反映于成本的“理论劳动”的价值。

这也就是在一切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超额利润”的真正来源。

  笔者认为,这种解释比较合理,而且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重视科学理论研究。

而现阶段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其中最重要的是人的智力性劳动,从而应该重视教育,重视知识劳动者。

而这一思路也符合现实。

美国在年代投入到科学研究的资本很多,从而在年代享受到了前期投入的成果。

但是在近些年,有统计表明,美国在全世界来说,在科学技术方面的投资还是领先的,可是与其自身比,却比年代的投入少了很多,也许美国目前的经济状况与此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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