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资金池业务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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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资金池业务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未经总行授权,一级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从事资产池理财产品的研发设计和投资运作。

(二)稳健经营原则。

资产池理财产品应规范运作,根据不同类型的资产池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各类资产池的投资范围、准入级别、业务流程等符合相关规定,重点做好资产负债摆布和流动性管理.

(三)风险可控原则。

资产池理财产品的运作管理应遵循本行相关授权和授信管理规定,制定并遵守流动性限额、市场限额等各项风险限额指标,风险控制部门应对理财产品的各种风险实施同步监测.

(四)单独核算原则.资产池理财产品的帐务核算应遵守本行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不同类资产池理财产品应独立运作,对同一资产池产品应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项目,是指符合一定标准的新

发放信托融资,以存量信贷资产为支持的信托计划,及其他经认定的具有信贷资产特点的项目。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备选池,是指按照本行自营贷款的管理标准和要求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审议和审批,评定信用等级和核定授信额度,并符合资产池准入标准的信贷资产项目的集合。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机构类客户,是指列入本行政府机构名录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省级(含副省级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以及大型中央企业。

第七条 本规程适用于**银行总行和经授权的境内分支机构开展的各类资产池理财产品运作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总行金融市场部作为全行资产池理财产品的归口管理和组织协调部门,牵头制定资产池理财产品相关制度办法;

牵头就资产池理财产品向监管部门报告、报备或报批;

牵头全行资产池理财产品的监测、统计、分析、评价和报告。

第九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作为产品研发运作部门,负责资产池理财产品的研发设计和投资运作工作,包括市场需求分析、产品方案设计、产品定价、投资标的物选择和行内报批、与合作机构签订相关法律文件、产品投资管理、风险管理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培训、宣传、信息披露和客户服务等.

第十条总行个人金融部、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结算与现金管理部、电子银行部等理财业务销售推广部门负责组织资产池理财产品的销售及相关培训、营销和宣传活动,根据产品部门信息进行信息披露,管理客户理财咨询和投诉等。

总行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和房地产信贷部负责营销、组织营销和推荐信贷资产项目等入池资产,其中总行公司业务部还负责对信贷资产项目的准入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总行托管业务部负责为资产池理财产品提供账户开立、资金托管、会计核算、投资监督、托管报告等资产托管服务。

第十二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资产池理财产品运作期间的资金划转,清算结算,负责根据本行相关会计制度开展帐务记录及会计核算等工作.

第十三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对超分行权限的信贷资产项目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标准和业务流程进行审查并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负责指导分行做好信贷资产项目审查审批工作。

第十四条总行授信执行部负责信贷资产项目的贷后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资产池理财产品的风险政策及风险限额指标;

负责对资产池理财产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全程监控、检查、评估等。

第十六条 总行其他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和《中国**银行理财

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各司其职,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一级分行(或总行客户直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营销和向总行推荐符合标准的信贷资产项目;

(二)负责资产池理财产品的营销推广、客户维护和相关业务操作。

一级分行(或总行客户直管部门)是信贷资产项目管理行的,其职责还包括:

(一)负责组织信贷资产项目相关资料的收集、传递及保管;

(二)负责组织和指导经办行完成信贷资产项目在信贷管理系统(CMS)信息录入和维护、帐户监管和贷后管理等工作,经总行同意与符合准入标准的信托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文本;

(三)负责监督信托理财专户开立、资金归集、投资收益分配和本息返还;

(四)负责跟踪资产运作情况、借款人信用额度占用情况和风险变化情况,并及时向总行相关部门反馈;

(五)在信贷资产项目出现风险时,采取必要的风险处臵措施;

(六)总行要求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三章 投资范围、准入标准及业务流程

第十八条资产池理财产品的基本投资范围包括:

(一)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等债券品种及其他银行间市场债券类交易工具;

(二)拆借、回购等货币资金市场工具;

(三)纳入本行项目备选池内的信贷资产项目;

(四)银行承兑汇票;

(五)同业存款;

(六)根据资产池分类不同,满足该类资产池产品特性、经批准的其他投资工具.

第十九条纳入本行项目备选池内的信贷资产项目,除符合**银行信贷政策和准入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融资人原则上为优势行业重点客户、重点项目、总行或一级分行直接管理客户或符合本行内部评级AA+级(含)以上的优质客户;

(二)融资人具有稳定充足的偿债资金来源,能按期还本付息;

(三)融资期限或距融资到期日的剩余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含),属于政府机构类客户的,不超过5年(含);

(四)单个融资项目规模原则上在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

(五)符合理财产品风险策略及产品设计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本行发行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本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投资第三方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应采取买断方式,遵守资产转让真实性原则,同时还须符合如下规

定:

(一)信贷五级分类为正常类,贷款档案完备,信息记录完整、准确;

(二)信贷资产出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法律文件不存在限制债权转让的情形,或已获相关当事人书面同意,并要求出售行在出售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或公告形式告知相关当事人资产转让事宜;

(三)所购买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的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或加盖出售行有效印章的上述文件复印件应由出售行在出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移交给信托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办理担保物权的重新确认和让渡,防止原有的担保物权落空;

(四)票据资产应具备真实贸易背景,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背书转让。

(五)符合理财产品设计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新发放信托融资或购买存量信贷资产的,应申请入池审批,审批通过后进入项目备选池。

第二十二条研发理财产品时,如投资范围涉及信贷资产项目的,应优先从项目备选池中选取。

总行金融市场部根据理财产品审批权限确定审批流程,在部门权限内的,报部门有权审批人审批;

超过部门权限的,采取会签或直接报批的方式,报行内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三条 资产池理财产品投资银行间市场债券类交易

工具、货币资金市场工具以及其他获批准的投资工具,应按照符合产品运作需要及风险可控原则进行。

按照我行信贷制度规定和其他风险管理规定,在授信范围、风险限额和授权权限内的,由总行金融市场部自主决定投资,否则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报批.

第四章产品研发和投资运作

第二十四条 研发设计资产池理财产品应包含产品设计结构、定价分析、可行性分析、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 资产池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应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清楚揭示产品的保本特性和投资范围。

对于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高风险资产的,要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投资于信贷资产项目的,要充分披露信贷资产的风险收益特性及五级分类状况.

第二十六条资产池理财产品的研发审批应遵守行内授权管理。

总行金融市场部权限内的,由金融市场部自行审批研发;

超出部门权限的,报送上一级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 资产池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遵循分散化原则,控制不同投资品种的配臵比例。

第二十八条资产池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遵照流动性管理要求,要保持一定的流动性资产占比,严格匡算产品现金流,确保产品流动性。

第二十九条资产池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应做好资产负债摆布,控制资产池与产品的期限错配比例,确保交易投资与产品

发售间的平衡运作.

第三十条 不同类资产池之间的交易一般应遵循公允价格原则。

第三十一条总行金融市场部作为产品的投资运作责任人,负责理财产品相关投资交易的发起、审批、指令发送以及理财产品台账的建立和管理。

第五章产品到期及收益分配

第三十二条资产池理财产品到期后,通过滚动续发产品、变现资产、以及其他经批准的融资方式,获取资金兑付到期产品。

第三十三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严格测算产品到期收益及兑付金额,并经总行托管业务部复核确认后,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总行运营管理部完成资金清算.

第三十四条资产池运作收益指资产池所投资资产获得的收益扣除托管费、信托费等第三方费用后的盈余。

第三十五条 资产池运作收益的分配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客户收益、固定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以及浮动管理费。

其中,客户收益指本行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向客户支付的收益,客户收益在产品到期或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时间下划客户账户;

固定管理费是指根据约定比率,向销售理财产品的分行或总行客户直管部门支付的费用,固定管理费在产品到期或根据约定下划;

项目管理费是指根据约定比率,向信贷资产项目的管理行支付的费用,

项目管理费率根据信贷资产项目逐期确定,按照约定频率下划;

浮动管理费是指资产池运作收益扣除客户收益、营销管理费、项目管理费外的剩余收益,浮动管理费根据销售理财产品的分行或总行客户直管部门对业务的贡献,定期下划。

第三十六条 在遇到市场环境极度恶化或其他特殊情况时,资产池理财产品需要提前终止滚动发售的,总行金融市场部应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各有关部门按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各司其责,做好相应处臵工作。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七条资产池理财产品投资运作中涉及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第三十八条信用风险指因资产池内相关资产关联信用体或交易对手发生违约导致理财产品发生损失的风险。

其管理主要遵循如下要求:

(一)资产池内相关信用资产纳入全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统一管理。

其中对于信贷资产项目,须按照自营贷款的管理标准和要求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审议和审批,评定信用等级和核定授信额度,并由相关一级分行(或总行客户直管部门)履行或组织贷后管理工作.具体操作要求按照我行相关制度办法执行.信贷资产项目管理行应负责或组织经办行在本行信贷管理系统(CMS)中维护客户基本信息、授信记录,并添加信贷资产项目标识.在信贷管理系统(CMS)暂时不支持信贷资产项目标识和贷后管理操作的情况下,应建立信贷资产项目手工台账,记录客户授信、用信情况。

信贷资产项目管理行应至少每季撰写分析报告,向总行反馈客户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将分析报告报送总行公司业务部、信贷管理部、授信执行部和金融市场部等部门。

(二)资产池理财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须按照我行风险政策具体要求严格控制以下信用风险相关指标:

1、信用类资产占比,此处信用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项目、信用类债券、以信用类债券作质押的逆回购等;

2、信用类资产行业分布集中度,即投资于单一行业的信用类资产占资产池总资产的比例。

3、单个信用主体相关资产占比;

4、根据我行经济资本确定的风险权重为零的相关资产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三)资产池理财产品投资运作中,对于对外平盘的交易,其交易对手准入比照自营业务标准。

第三十九条市场风险是指因资产池内相关资产负债的市场价格发生不利变动而使资产池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资产池市场风险主要源自于资产负债久期的错配、利率敏感性缺口。

其管理主要遵循如下原则:

(一) 资产池理财产品应遵循科学合理定价的原则,重点结合

资产池内资产风险收益特点、波动特点、市场同期限产品定价情况等因素确定;

(二) 资产池运作过程中,须按照风险政策具体要求严格控制以下市场风险相关指标:

1、资产池加权平均久期,即以资产池内资产占比为权重对各资产久期进行加权平均;

2、理财产品加权平均久期,即以理财产品占比为权重对各期理财产品久期进行加权平均;

3、资产负债久期错配比例,即资产池加权平均久期与理财产品加权平均久期的比例;

4、利率敏感性缺口,即将资产池的所有生息资产和付息理财产品按照重新定价的期限划分到不同的时间段。

在每个时间段内,将利率敏感性资产减去利率敏感性负债,即该时间段内的利率敏感性缺口。

第四十条 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池运作过程中无法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到期理财产品支付的风险。

(一)在确定资产池资产负债结构时需要考虑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加强资产的流动性和理财产品资金来源的稳定性;

(二)制定明确的资产、负债分散化政策,确保资金运用及来源结构向多元化发展,提升资产池应对市场波动的能力;

(三)资产池运作过程中,须按照风险政策具体要求严格控

制以下流动性风险相关指标:

1、理财资金来源集中度,重点关注前五大对公理财客户所提供资金占比;

2、流动性资产占比,此处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外部评级为AAA级的信用债以及一个月以内到期的回购、信贷资产、银行存款、其他债券等;

3、流动性比率,即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之比,此处流动性负债指一个月以内到期的理财产品;

4、现金流错配净额,即将资产池产生的未来现金流按照一定方法分别计入特定期间(如一个月以内)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以现金流入减现金流出得到现金流期限错配净额。

第四十一条总行风险管理部应根据资产池的规模、复杂程度、风险特征以及本行能够承担的总体风险水平,制定资产池理财产品风险策略和风险限额,对上述风险管理具体指标限额进行明确界定。

第四十二条总行金融市场部应建立前中台分离的业务运作体系,设立独立的风险监控岗位,负责根据既定风险政策,实时监控资产池运作风险状况,并进行及时、充分的风险揭示和报告,必要时采取风险缓释和控制措施。

第四十三条 针对资产池理财产品巨额赎回等紧急情况,总行金融市场部应制订并定期更新流动性应急管理方案,详细说明资产方流动性管理策略(如变现流动性资产)和负债方流动性管

理策略(如融资)。

第四十四条总行金融市场部应定期组织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采用各种风险计量方法对一般市场情况下资产池所承受的风险以及极端不利情况对其造成的潜在损失进行估算,充分揭示资产池运作过程中面临的潜在风险,并评估各类风险管理指标和限额的合理性。

第七章信息披露及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我行应根据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以及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对资产池理财产品履行各项信息披露职责。

第四十六条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将产品成立公告、产品到期公告、产品重大事项公告、产品提前终止公告等公告信息提交给理财产品销售推广部门,由理财产品销售推广部门根据总行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对外进行披露.

第四十七条总行金融市场部根据总行运营管理部提供的财务报表数据,制定产品估值、产品运作报告等产品运作信息,并经托管业务部复核后提供理财产品销售推广部门,由理财产品销售推广部门根据总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规定对外进行披露.

第四十八条总行金融市场部应作好资产池理财产品相关文档资料保管工作。

资产池理财产品相关文档资料包括:

(一)产品相关文档。

包括产品说明书、产品发售审批单、产品募集额度确认单、产品信息披露审批单、产品到期兑付审批

单以及其他产品相关单据.

(二)项目相关文档。

包括资金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协议、信贷资产转让协议、信托融资业务服务协议、资金保管协议等。

(三)运作交易单据。

包括债券交易单、债券交易审批单、信托投资审批单等。

(四)资产池相关审批文件。

包括产品研发签报、产品报备文件等。

(五)资产池理财产品定期评估报告。

(六)相关托管协议等。

第四十九条 信贷资产项目管理行应妥善保管好资产池理财产品相关的原始凭证、重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记账凭证、交易记录、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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