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法律法规以及案例整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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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法律法规以及案例整理Word文档格式.docx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二、离婚财产分割

1、《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

知识产权的收益"

,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例:

比如A与B结婚,A婚前购买一房屋(价值400万人民币),付了首付150万元,婚后与B一起还房贷250万元。

现在A与B要离婚,房屋现在增值到800万元(即增值了400万元),那么A与B如何分割这套房屋?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A与B对于这套房子的财产分割如下:

(1)首付150万归A所有;

(2)B与A平分夫妻共同还房贷的250万,即A分得125万,B分得125万;

(3)对于增值部分,A首付的增值为150/400*400=150万元;

A与B共同还房贷的那一部分250/400*400=250万元,A与B平分这一部分增值,A分得125万元,B分得125万元。

(4)A一共分得150+125+150+125=550万元,B一共分得125+125=250万元。

(5)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A所有,但要补偿250万元给B。

三、抚养权

1、《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案例:

毕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包民一终字第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毕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上诉人毕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3)包青民一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毕某某、被上诉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王某某、毕某某于2005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婚生一子毕某某。

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造成夫妻感情破裂。

王某某曾于2012年12月起诉离婚,后撤诉。

现王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毕某某同意离婚。

王某某要求直接抚养孩子,毕某某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1000元,称孩子从小生活学习由王某某及其父母管理照顾,孩子姥姥姥爷对孩子特别关心,毕某某对孩子的生活学习从不关心,还经常打孩子,另孩子属过敏性体质,毕某某也不知道怎么照顾孩子,为此提供孩子幼儿园园费、学前班学费、学习用品花费、保险费票据证明。

毕某某不认可,称王某某提供的票据只能证明是王某某去交的费,这些费用都是用双方的共同收入交纳的。

毕某某也要求直接抚养孩子,王某某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1000元,称王某某没有住房,无法保证孩子的稳定居住,王某某父母身体不好,刚刚做完手术,不适合照顾孩子,毕某某母亲是退休干部,生活条件、身体条件都要比王某某父母好,另王某某还有一个姐姐没有成家,将来王某某父母还要照顾她的孩子,对此毕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

王某某每月平均工资收入3100元左右,毕某某每月平均工资收入3200元左右。

  原审法院另查明,王某某、毕某某夫妻共同财产有:

海信37寸电视机1台、海信冰箱1台、海尔洗衣机1台、海尔挂式空调1台、消毒柜1个、电热淋浴器1台、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组合衣柜1套、布艺沙发1套、茶几1个、餐桌椅1套、电视柜1个、书柜1个、老板桌1张、双人床2张。

2007年8月,王某某、毕某某共同购买雪弗莱乐骋轿车1辆,所有人登记为毕某某,2013年1月,王某某将该车卖掉,购买大众途观二手车一辆,牌照号为蒙bmn360,所有人登记为王某某。

王某某主张卖雪弗莱乐骋车得款30000元,购买大众途观车花费200000元,卖车款30000元用于购买大众途观车,其余是王某某父母出资,为此提供银行存折一张证明;

毕某某称雪弗莱乐骋车卖多少钱不清楚,对购买大众途观车不知情,花费多少,谁出资不清楚。

位于包头市青山区富强路9号街坊5栋18号住房1套,于2004年购买,所有权人登记为毕某某,王某某认可系毕某某婚前财产。

购房款120000元,首付50000元,贷款70000元,现已全部还清。

王某某主张从结婚后贷款由王某某、毕某某共同偿还,毕某某不认可,称贷款的共同还贷人是毕某某及其母亲肖素波,贷款一直都是其母偿还。

对此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

王某某称如果孩子由其直接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可做适当让步,自愿放弃婚后共同还贷的分割。

毕某某称如果孩子由其直接抚养,自愿放弃卖车款的分割。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毕某某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的交流与培养,产生矛盾后未能及时化解。

现王某某要求离婚,毕某某同意,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王某某、毕某某离婚。

婚生子毕某某王某某、毕某某均要求直接抚养,从孩子的年龄、生活习惯考虑,由王某某直接抚养对孩子的成长更为有利,毕某某应适当负担孩子的抚养费。

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王某某自愿放弃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分割符合意思自愿原则,原审法院予以准许。

蒙bmn360大众途观车,王某某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父母部分出资,且毕某某未主张该车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归王某某所有。

卖车款30000元,王某某已用于购买大众途观车,王某某应退还毕某某一半卖车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某某与毕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毕某某由王某某直接抚养,毕某某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800元,从2013年10月开始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

海信37寸电视机1台、海尔洗衣机1台、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双人床1张归王某某所有;

海信冰箱1台、海尔挂式空调1台、消毒柜1个、电热淋浴器1台、组合衣柜1套、布艺沙发1套、茶几1个、餐桌椅1套、电视柜1个、书柜1个、老板桌1张、双人床1张归毕某某所有;

四、蒙bmn360大众途观车1台归王某某所有;

五、王某某给付被告毕某某卖车款15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50元,王某某、毕某某各承担75元。

  一审法院宣判后,上诉人毕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称: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原审判决认定婚生子毕珈诚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跟随母亲生活更加有利进而判定小孩给予被上诉人抚养,这是原审法院歪曲法律条文,偏袒女方的表现,被上诉人工作不稳定,至今也没有固定的住房,不能给孩子一个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综上所述,本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以致判决不公,考虑到孩子第一次离开父母在托管班,给上诉人带来了不应有的心里创伤。

上诉人在无奈之下只能提起上诉,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被上诉人王某某答辩称:

上诉人所述被上诉人没有稳定工作不是事实,小孩一直是被上诉人所带,对小孩的习性比较了解,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

  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决定子女抚养权时,首先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然后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权衡。

而本案虽然上诉人毕某某的抚养条件优于被上诉人王某某,但被上诉人王某某作为母亲抚养小孩,是会更有利小孩的身心健康。

上诉人毕某某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毕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励昕

审 判 员  周文玉

代理审判员  李 梅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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