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司考题资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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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公司会计账簿
B.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董事会会议记录
C.有限公司股东可以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D.普通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股东知情权
(1)关于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范围和保护,《公司法》第34条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因此股东只能查阅而不能复制公司会计账簿,故选项A表述错误。
此外,如果知情权被侵害,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因此选项C表述错误。
(2)关于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公司法》第98条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因此,股东并无查阅并复制董事会记录之权利,选项B的表述错误。
(3)关于合伙人的知情权,《合伙企业法》在普通合伙企业部分的第28条第2款规定: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故选项D表述正确
D
28.香根餐饮有限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51%、14%与35%。
经营数年后,公司又开设一家分店,由丙任其负责人。
后因公司业绩不佳,甲召集股东会,决议将公司的分店转让。
对该决议,丙不同意。
A.丙可以该决议程序违法为由,主张撤销
B.丙可以该决议损害其利益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C.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D.公司可以丙不履行股东义务为由,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
《公司法》第75条第1款第2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故选项C表述正确。
其他选项均于法无据,表述错误。
29.甲公司于2012年12月申请破产。
法院受理后查明:
在2012年9月,因甲公司无法清偿欠乙公司100万元的货款,而甲公司董事长汪某却有150万元的出资未缴纳,乙公司要求汪某承担偿还责任,汪某随后确实支付给乙公司100万元。
A.就汪某对乙公司的支付行为,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B.汪某目前尚未缴纳的出资额应为150万元
C.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汪某履行出资义务
D.汪某就其未履行的出资义务,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1)《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汪某对乙公司的支付行为,性质上属于甲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管理人有权主张撤销,故选项A表述错误。
(2)因王某已经支付给甲公司的债权人未缴纳出资款100万元,因此其未缴纳的出资额应为50万元。
故选项B表述错误。
《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故选项C表述正确,选项D表述错误。
答案C
30.关于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二者的投资人都只能是自然人
B.二者的投资人都一律承担无限责任
C.个人独资企业可申请变更登记为普通合伙企业
D.合伙企业不能申请变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相关知识
(1)合伙企业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故选项A错误。
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故选项B错误。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死亡,即使投资人的继承人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也不能直接申请变更登记为合伙企业,故选项C表述错误。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减少到法定人数以下,超过一定期限,应当解散清算。
故选项D表述正确。
D(与司法部答案存在差异)
31.甲未经乙同意而以乙的名义签发一张商业汇票,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为丙银行。
丁取得该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戊。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A.乙可以无权代理为由拒绝承担该汇票上的责任
B.丙银行可以该汇票是无权代理为由而拒绝付款
C.丁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不知情时,丁对戊不承担责任
D.甲未在该汇票上签章,故甲不承担责任
(1)如果代理人XX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发票据,构成无权代理,也构成票据伪造。
被伪造的签章人可提出抗辩,拒绝承担票据上的责任,故选项A说法正确。
(2)丙银行作为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在承兑之前并无付款义务,故选项B的说法错误。
(3)丁是汇票上的背书人,《票据法》61条第1款规定: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第68条规定: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3条第1款规定: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因此,当戊不能获得付款向丁行使追索权时,丁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的抗辩事由即出票人伪造签章为由对抗戊。
(4)《票据法》第14条第1款规定: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题中甲系伪造票据,应承担法律责任。
故选项D说法错误。
32.依据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证券发行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所有证券必须公开发行,而不得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B.发行人可通过证券承销方式发行,也可由发行人直接向投资者发行
C.只有依法正式成立的股份公司才可发行股票
D.国有独资公司均可申请发行公司债券
证券发行
(1)证券发行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定向发行,故选项A表述错误。
(2)证券的公开发行必须通过承销方式发行,而不公开发行则可以由发行人直接向投资者发行,故选项B正确。
(3)设立股份公司亦可发行股票,故选项C表述错误。
(4)国有独资公司申请发行公司债券也应符合法定条件,故选项D表述错误。
本题与司法部公布答案不一致。
33.依据我国《海商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船舶物权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船舶撞坏乙的船舶,则乙就其损害赔偿对甲的船舶享有留置权
B.甲以其船舶为乙设定抵押担保,则一经签订抵押合同,乙即享有抵押权
C.以建造中的船舶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仅在办理登记后才能产生效力
D.同一船舶上设立数个抵押权时,其顺序以抵押合同签订的先后为准
船舶物权
(1)船舶留置权的权利人限于造船人和修船人,不包含侵权之债的债权人,所以选项A的表述错误。
(2)以船舶或建造中的船舶设定抵押权,抵押权于合同生效后设定,登记的意义在于对抗第三人。
所以选B表述正确,选项C表述错误。
(3)同一船舶设定数个抵押权,实现顺序以登记为准,登记在先的优先实现。
故选项D表述错误吧
34.甲公司将其财产向乙保险公司投保。
因甲公司要向银行申请贷款,乙公司依甲公司指示将保险单直接交给银行。
A.因保险单未送达甲公司,保险合同不成立
B.如保险单与投保单内容不一致,则应以投保单为准
C.乙公司同意承保时,保险合同成立
D.如甲公司未缴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不成立
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法》第13条第1款规定: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故保险合同为诺成合同,因此甲公司提出投保要求,乙公司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选项C表述正确,AD表述错误。
(2)该条第2款规定: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故保险单与投保单内容不一致,应当以保险单为准确定合同内容。
所以选项B表述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
(每题2分,共9题,共18分)
68.甲、乙、丙设立一有限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
下列哪些约定是合法的?
A.甲、乙、丙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B.由董事会直接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事宜
C.甲、乙、丙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D.由董事会直接决定其他人经投资而成为公司股东
有限公司章程记载事项
(1)《公司法》35条规定: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因此选项A所约定的事项合法。
第43条规定: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故选项C的约定合法。
(2)就D选项而言,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如果董事会直接决定其他人经投资成为公司股东,会破坏这种人合性,因此该项约定不合法。
(4)就选项B而言,对外投资事宜表述不清楚。
针对对外投资事宜,公司法对股东会职权和董事会职权具有规定,前者为“投资计划”,后者为“投资方案”。
股东会的法定职权,不宜授权董事会行使。
所以董事会可以决定投资方案,不能决定投资计划。
ABC
69.华昌有限公司有8个股东,麻某为董事长。
2013年5月,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变更为股份公司,由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华昌股份公司。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股东会决议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B.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应在股份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
C.变更后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当然由麻某担任
D.变更后的股份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可继续使用“华昌”字号
股东会决议事项;
股份公司设立;
公司形式变更
(1)《公司法》第44条规定: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故选项A的说法错误。
(2)《公司法》第80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本题股份公司实际采发起方式设立,故选项B正确。
(3)《公司法》110条规定了股份公司董事长产生办法,即“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选项C的说法错误。
(4)选项D的说法不违反法律规定,正确。
答案BD
70.李方为平昌公司董事长。
债务人姜呈向平昌公司偿还40万元时,李方要其将该款打到自己指定的个人账户。
随即李方又将该款借给刘黎,借期一年,年息12%。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该40万元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平昌公司
B.李方因其行为已不再具有担任董事长的资格
C.在姜呈为善意时,其履行行为有效
D.平昌公司可要求李方返还利息
公司归入权;
董事任职资格
(1)该40万元的所有权,因李方借给他人,而所有权发生转移。
公司享有请求李方归还同等数额款项和利息的权利,故选项A表述错误,选项D表述正确。
(2)因李方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为代表公司行为,所以姜呈善意的将李方指示认定为公司指示而还款,履行行为有效。
故选项C正确。
(3)李方的行为虽然违法,但是并未达到董事任职资格中的消极资格条件。
CD
71.甲、乙、丙于2010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
2013年3月1日,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月5日,丁因不知情找到甲商谈一笔生意,甲以合伙人身份与丁签订合同。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因丁不知情,故该合同有效,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B.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除名
C.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
D.如甲因丧失行为能力而退伙,其退伙时间为其无行为能力判决的生效时间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退伙
(1)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而言,甲为合伙企业的代理人或代表人。
当其丧失行为能力时,代理即告终止。
与丁之合同效力,如构成表见代理,则为有效;
如不构成,则为效力待定。
故选项A表述错误。
注意,此题不能适用《合伙企业法》第37条即“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之规定。
(1)《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所以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
(2)该条第3款规定“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因此甲因丧失行为能力而退伙,退伙生效日应为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即甲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时间,这个时间并不一定是法院判决的生效时间,法院判决只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这一事实的公示。
故选项D错误。
ABD
72.甲、乙、丙、丁以合伙企业形式开了一家餐馆。
就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
B.甲等四人可决定任命丙为该企业的对外签约权人
C.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
D.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1款规定: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故选项A表述正确。
该条第2款规定: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2)《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故选项C表述错误。
(4)《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聘任的经营管人员并无资格限制,因此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也可以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故选项D正确。
73.2013年3月,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
A.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B.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
C.乙公司就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可向法院提出异议
D.如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存在连带保证人,则其可以该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
(1)对于破产原因,我国采复合规定与单一规定并存的方法。
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而言,采单一标准。
《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因此,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只需提交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即可。
因此选项A正确,B错误。
(2)《破产法》第10条规定: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选项C的表述符合法律规定,正确。
(2)《破产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AC
74.尚友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决定依照《破产法》进行重整。
关于重整计划草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在尚友公司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事务时,由其自己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B.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时,应按法定的债权分类,分组对该草案进行表决
C.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D.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重整草案的制定和通过
(1)《破产法》第80条规定: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故选项A正确。
(2)《破产法》第82条规定: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
”,故选项B正确。
(3)《破产法》84条第2款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故选项C错误。
(4)《破产法》第86条第1款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故选项D错误。
AB
75.关于汇票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汇票可以质押,当持票人将汇票交付给债权人时质押生效
B.如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在承兑之前即已破产,出票人仍须承担付款责任
C.汇票的出票人既可以是银行、公司,也可以是自然人
D.如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该汇票无效
汇票
(1)《物权法》第224条规定: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票据法》第35条第2款规定: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
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担保法解释》第98条规定:
“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针对上述规定的细微差别,应将票据法界定为特别法,故选项A正确。
(2)《票据法》第26条规定: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选项B正确。
(3)《票据法》第19条第2款规定: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可知我国无自然人签发的汇票,故选项C错误。
(4)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因此,选项D正确。
76.甲公司交纳保险费为其员工张某投保人身保险,投保单由保险公司业务员代为填写和签字。
保险期间内,张某找到租用甲公司槽罐车的李某催要租金。
李某与张某发生争执,张某打碎车窗玻璃,并挡在槽罐车前。
李某怒将张某撞死。
关于保险受益人针对保险公司的索赔理由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投保单虽是保险公司业务员代为填写和签字,但甲公司交纳了保险费,因此保险合同成立
B.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免责
C.张某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D.张某的死亡与张某的行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1)《合同法》36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因此,本题中甲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已经履行,保险合同成立。
(2)《保险法》第45条规定: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题中,张某的行为并非犯罪,故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主张免责,选项B正确。
(3)张某的行为并非自助行为,所以选项C的表述错误。
(4)《保险法》第44条规定: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张某的死亡与其行为无直接因果联系,不属于自杀,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三、不定项选择题。
(每题2分,共3题,共计6分)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