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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Word文件下载.docx

问A与B之间的合同能否成立?

为什么?

不成立。

撤回的通知在接受通知之前或同时到达发盘人。

本案例是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实盘给B又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且该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B公司,因此该合同不成立。

17有一份CIF合同在美国订立,由美国商人A出售一批IBM电脑给香港商人B,按CIF香港条件成交。

双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形式及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

请分析解决此项纠纷应适用香港法律还是美国法律?

[案例分析]

结论:

应适用于美国法律。

理由:

合同与美国关系最密切,因为订约地和履约地都在美国。

分析:

在按CIF香港条件成交的合同中,出口方在出口国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所以履约地在美国装运港,而非目的港香港。

(有关CIF条件的内容参见―贸易术语‖)

22日本公司A出售一批电视机给香港公司B,B又把这批电视机转口给泰国公司C。

在日本货物到达香港时,B已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仍将原货转船直接运往泰国。

但泰国公司C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有严重缺陷,因此要求退货。

于是香港公司B又转向日本公司A提出索赔,但遭日本公司A拒绝。

问日本公司A有无权利拒赔为什么

1、A与B,B与C分别订立的两份合同是互相独立的合同。

例如,英国货物买卖法(SaleofGoodsAct)第35节,在推定买方接受货物方面,有以下几点规定:

(1)买方对卖方表示他已接受货物;

(2)除第34节另有规定外,当货物已交付给买方,买方对货物作了任何与卖方的所有权抵触的行为;

(3)或者经过一段合理的时间之后,买方留下货物,没有向卖方表示他已拒收货物。

2、B与C的权利和义务,是根据另一个合同确立的。

既然C发现到货品质有严重缺陷,并及时向B提出拒收货物通知,这是他们之间的合同和有关法律赋予他的权利,而且C在提赔手续上是完备的。

因此,B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绝理赔。

至于该批货物的品质不符,其严重程度如何,C能否拒收货物并主张撤销合同,或者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这还有待双方协商解决,但C的上述权利是不能剥夺的。

如果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可提交仲裁或诉讼处理。

按上述情况来分析,本来日本公司A对这批货物的质量应当负责。

但是香港公司B在处理这个问题上,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出现严重失误,因而丧失了向日本公司索赔的权利。

在本例中,一方面B由于对货物作出与A的所有权抵触的行为,从而使他丧失了本来可以向A主张的权利,另一方面,由于B交货品质有严重缺陷,又使他无法推卸他必须承担对C的违约责任。

案例5

23美国A公司从外国B公司进口一批冻火鸡,供应圣诞节市场。

合同规定卖方应当在12月10以前装船。

但是卖方违反合同,推迟至12月25日才装船,因此A公司拒收货物,并主张撤销合同。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A公司有无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的权利为什么

按本例

(1)的情况,美国A公司享有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的权利。

因为:

1、B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船,这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行为。

至于A公司有没有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的权利,应视违约的性质和损害的程度,并根据合同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2、从上述各种法理来看,在本例中,卖方交货的时间虽然只比合同规定的迟了25天,但是却使该批火鸡赶不上节日市场供应,将给买方带来严重后果。

无论是从美国法或联合国公约的规定来看,卖方B公司的这种违约行为,将构成重大违约或根本违约,受害方A公司是有权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的。

如果按英国法,这种违约亦属违反要件,受损害方A也可以得到上述权利。

案例6

24一家美国公司C从外国公司D进口一批普通冻肉鸡,合同规定卖方应在3月底以前装船。

但是卖方推迟至10月7日才装船。

货到美国后,C拒绝收货和主张撤销合同。

双方发生争议。

事后查明,美国肉鸡市场价格,在4--10月份保持平稳,无大变化。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C能否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

按本例以及上一案例

(2)的情况,依据美国法或联合国公约的有关规定,买方C不能得到上述权利,但可以要求延迟交货的损害赔偿。

1、从违约性质的分类及其法律效果看,外国卖方D供应的是普通冻肉鸡,这是常年供应的商品,与供应圣诞节的火鸡含有节日消费习惯的因素,两者是有重大区别的。

虽然D交货时间延迟了7个月,但产生的损害与上例是不相同的。

事后经调查,美国肉鸡市场价格,在4—10月的7个月内保持平稳,无重大变化。

因此,违约人D虽未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条件,但是C仍然从该合同取得主要利益。

从这种后果来看,按美国法应属于轻微违约,按照联合国公约,也属于非根本违约,如按中国法,此项违约,也不能构成“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

因此,C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拒绝收货和主张撤销合同。

如按英国法,由于交货时间属于合同要件,作为违反要件来处理,受损方C有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的权利。

2、但是,卖方D延迟交货是事实,这是一种违约行为(尽管是属于轻微违约),除非C放弃其权利,否则C仍然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由此可见,上例与本例违约的性质及损害程度是不相同的,因而受损害方可以得到的权利也有区别。

读者从这两个例子的对比,可以加深对美国法、联合国公约、中国法以及英国法有关违约后果的认识。

27有一份出售茶叶的合同,按卖方仓库交货条件买卖,数量为10,000公斤,总值为25,000美元。

合同规定买方应于10月份提取货物,卖方于10月1日已将提货单交付给买方,买方也付清了货款。

但是,买方直到11月31日尚未提走货物,于是卖方将货物搬移至另一不适当的地方存放。

由于茶叶与牛皮合存在同一地方,当买方于12月15日提货时,发现有30%的茶叶已与牛皮串味而失去商销价值。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在上述情况下,各方应负何种责任为什么

按本例的情况,买卖双方都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各方都应各负其责。

卖方应对30%的茶叶负责,而买方应对因延迟15天提货而用去的额外费用负责。

1、买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货,这是买方的违约行为;

2、卖方对该批茶叶有实行保全货物和防止损失的责任。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5条有如下规定:

“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或在支付价款和交付货物应同时履行时,买方没有支付价款,而卖方仍拥有这些货物或控制这些货物的处置权,卖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

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买方偿还他所付的合理费用为止。

”按本例的情况,应属于公约所讲的“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的情况。

因此,卖方有保全货物和防止损失的责任。

由于卖方对货物未尽保全和防止损失之责,买方对已串味的茶叶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3、卖方也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买方延迟十五天收取货物,这是买方违反合同的行为,因此十五天的仓租以及由此而发生的其他额外支出,也理应由买方负责。

因此,卖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在本例中,双方都有违约行为,各有各的帐,应按照合同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各负其责。

30买卖双方订有一份合同,出售中国丝苗大米10,000吨。

合同规定:

“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吨,分10批交货。

”卖方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至第五批大米时大米品质有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理由,主张以后各批交货均应撤销。

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

按照本例的情况,买方没有这种权利。

1、该合同是一份分批交货的合同,虽然卖方第5批交货违反了合同,但并不影响以后各批交货。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3条规定:

(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该批货物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3)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如果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可以同时宣告已交付或今后交货的各批货物均无效。

从本例的情况来分析,双方买卖的各批商品没有相互依存的关系。

2、卖方第5批货,因大米品质有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该批货物根本违反合同,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主张撤销该批合同。

本例卖方在第5批交货的情况,适合上述公约的第

(1)点规定,因此买方仅对第五批货物有上述权利。

31有一份出售成套设备的合同,合同规定分5批交货。

但在第3批交货时,买方发现交货的品质有严重缺陷,根本达不到合同所规定的技术标准。

因此,买方主张全部合同无效。

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这种权利为什么

本例的情况与上例的情况不同。

1、本案例买卖的标的是成套设备。

虽然是分批交货,但各批交货的成套设备,有相互依存的关系。

如果成套设备中一批交货违反合同,并根本违约,那么买方可以宣告过去已交付的各批货物和今后要交付的各批货物均无效,即整个合同宣告无效。

2、正如联合国公约第73条第(3)点规定:

“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无效时,如果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和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

”本例就适用这种规定。

成套设备的各个部分都是相互依存的,如其中一部分设备,根本不符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那么整套设备都不能发挥应有的效用,这就是“各批货物都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

32卖方A与买方B在半年内,先后订立了12种商品24份合同。

当卖方A正准备履行第14份合同交货时,发现前面有5份合同,买方B延迟了付款,一共拖欠A30万美元,因而A怀疑B的信用有问题。

因此,A通知B中止履行第14份合同。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A能否中止第14份合同为什么

按本例的情况,卖方A有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因为卖方A有充分理由怀疑买方B的信用有严重缺陷。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有如下规定:

(1)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不会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①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②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2)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发运,他可以阻止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有权获货物的单据。

本款规定只与买方和卖方间对货物的权利关。

(3)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是发运后;

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人对履行合约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

从上述规定来看,由于买方B已拖欠30万美元的货款未付清,卖方A完全有充分理由怀疑B的信用有严重缺陷。

因此根据公约第71条第1款,A有权通知中止履他的交货义务。

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公约第71条第1的规定,如果B已经提出履行付款的充分保证,那A仍然要继续履行他的义务。

假如B提出了充分保证,而置之不理,事后证明B实现了他的保证,但A没有继续履他的义务,那么A有责任赔偿B由此发生的损失。

对于B拖欠A的30万美元,也应当按现行的利率赔偿A的损失。

33一份订购精密仪器配件的合同规定:

“卖方应保证供应配件的质量,买方应在配件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支货款。

”合同签订后不久,据可靠消息透露,卖方质量不稳定。

于是买方立即通知卖方:

“据传供货质量不稳定,买方将中止向卖方履行一切义务。

”卖方接到上述通知后,也立即向买方提出书面保证:

“如果卖方不履行义务,将由他的担保银行偿还买方按合同规定所作的一切支付。

”但买方收到上述书面保证后,仍然中止履行合同。

问买方有无继续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为什么

按本例的情况,买方有继续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

卖方在接到买方中止履行合同的通知以后,虽然提出了书面的履行合同保证书,但这个保证书是不充分的。

卖方的保证,仅仅是保证,而买方最关心的是卖方按时供应质量稳定的配件。

由此可见,卖方提出的保证,不仅不充分,而且与买方的需要不符合。

因此,买方接到保证后,继续中止履行他的合同义务,是完全有理由的,也是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2条第

(2)款规定:

“如果时间许可,打算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通知,使他可以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

”又如该公约第71条第(3)款规定:

“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合约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从上述两条规定来看,公约是强调提供的保证必须是充分的。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提供充分的保证,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就有权继续中止履行,直至宣告合同无效。

47公司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

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

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 

(1)卖方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

(2)分析提要:

本案大米品质下降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究竟是大米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前,还是在装船越过船舷后运输过程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的原因造成的,这是分析本案的关键,也是双方争执的焦点。

(3)理由:

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

通常适用国际贸易惯例。

即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卖方的责任是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一级大米300吨的货物,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双方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即经公证人检验证明),并且卖方在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卖方对货物在装运港越船舷后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而本案中,造成大米品质下降损失的直接原因,是买方在大米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而致。

故本案卖方对该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应由买方自负。

(4)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

A、如以CIF成交,是CIF合同;

如以CFR成交,是CFR合同,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对该项损失仍应不负责任。

  B、分析提要和理由同上2、3点。

故略。

47简要版答案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但航行途中由于舱汗,大米被部分受潮,品质受到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应负责

按照本例的情况,卖方已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把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因此在运输途中因舱汗,大米受潮而影响品质,这是属运输风险损失范围。

事实上,货物在装船时,已验明品质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

因此,根据FOB条件的惯例解释,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风险而发生的损失,卖方无需负责。

48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离港一小时后,因触礁沉没。

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因此,虽然货物在离港一小时触礁沉没,卖方仍有权凭合同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买方不能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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