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大学宪法期末考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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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将宪法与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的其他组成部分,特别是法律相比较而言。
)与普通法律相比较,宪法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由此决定了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
①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
(宪法集中、全面地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原则和重大问题,而普通法律只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某一方面的问题。
②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宪法通常由特定的制宪机关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普通法律则通常由普通的立法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制定。
③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普通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而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①人民主权原则。
②基本人权原则。
③法治原则。
④权力制约原则或民主集中制原则。
3、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内涵、功能、类型。
⑴基本内涵
①违宪审查通常只能由宪法明确规定的特定国家机关进行。
②违宪审查具有特定的程序和方式。
③违宪审查的对象是宪法行为。
④违宪审查机关作违宪判断或者合宪判断。
⑤违宪审查机关如果认为构成违宪则进行处理,即进行违宪制裁。
⑵功能
①保证宪法的根本法地位。
②保证统一的宪法秩序。
③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⑶类型
①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
②司法审查制。
③宪法法院审查制。
④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第二章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历次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1988,1993,1999,2004………………P96
第三章国家性质
1、国家性质:
国家性质,即国家阶级本质,又称“国体”。
国家性质就是反映社会各阶级、阶层在社会中的地位的国家基本制度。
1、论述当前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①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②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是我国的基本分配制度。
第四章国家性质
1、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是指一国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统治和管理职能的政权机关的组织与活动体制。
2、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也是国家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与政权组织形式同属国家形式。
它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什么原则、采取何种形式来处理国家内部的组成,以及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
它的实质在于中央和地方或组成单位之间的权限划分问题。
3、行政区划:
行政区划即行政区域划分,属于国家结构的范围,也是国家领土结构。
国家按照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把全国的领土划分为大小不同、层级不同的部分,并设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以便进行管理。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指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照法定的程序,首先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织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各级其他国家机关,组成统一协调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共同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特定政治制度。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①“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国家机关,都受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
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③自治机关有权依照法律行使自治权。
④各民族一律平等。
⑤各民族都有使用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⑥自治机关有权管理本地方的财政、经济,安排和管理各项建设事业以及发展本地方的文化建设,国家要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
⑦自治机关有权按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2、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体现。
①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②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保持自由港、独立关税地区,香港还保持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③可自行制定有关经济、贸易、科学、教育、文化等方面的政策,自行发行货币。
④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可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地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⑤负责维持社会治安。
⑥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政治参加的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
2、表现自由:
表现自由指的是人们通过一定的方式将自己内心的精神作用公诸外部的精神活动的自由。
我国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些自由,在宪法学上均可称为表现的自由。
3、监督权:
监督权指的是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是我国现行宪法所确立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4、平等权:
平等权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公民守法上的平等和司法机关适用法律上的平等。
它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我国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
5、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近代以来伴随着个人的解放所确立的一项传统的基本人权,它指的是无正当理由身体的活动不受约束的权利,故而又称身体自由。
人身自由是人们一切行动和生活的前提条件,因此也是基本权利之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6、经济权利:
传统宪法学称为“经济的自由”,其内容主要包括选择职业的自由、营业的自由、合同自由、居住和迁徙的自由以及财产权等有关经济活动的自由和权利。
1、基本权利的保障和界限。
2、人身自由的主要内容。
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
我国现行宪法第37条第3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②人身自由受限制的合法程序保障的权利。
宪法第37条第2款规定: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③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宪法第39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3、宗教信仰自由的主要内容
①内心的信仰自由。
②宗教上的行为的自由。
③宗教上的结社的自由。
第六章选举制度
1、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具体方法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2、选民:
选民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选举权,并经过选民登记,领取选民证的公民。
1、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普遍性原则。
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我国选举权主体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但应注意掌握以下三个问题:
⑴精神病患者选举权的规定。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民单。
精神病患者是选举权的主体,但其由于患病失去行为能力时,不具备行使政治权利的实际能力,可暂不行使选举权。
⑵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接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⑶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
①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②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
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
③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④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⑤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上述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2、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①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②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③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并用原则。
④无记名投票原则。
3、选举法新修订的内容。
①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的时候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②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选民可以再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③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④县级以上人大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⑤选举委员会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
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7日以前公布。
⑥罢免人大代表的决议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
第七章国家机构
1、全国人大的职权:
①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②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的权力。
③对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人选和罢免的权力。
④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的权力。
⑤对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监督权。
⑥应当由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①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②立法权。
③法律解释权。
④监督权。
⑤重大国家事项决定权。
⑥人事任免权。
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国务院的职权:
①行政法规或行政措施制定权。
②提出议案权。
③全国性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权。
④各行业、各部门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管辖权。
⑤正当和合法权益保护权。
⑥对其他行政机关的监督权。
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国务院的其他职权。
4、根据我国宪法,国家主席行使那些职权。
①公布法律,发布法令。
②任免权。
③外事权。
④授予荣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