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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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docx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云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管理,加快驾

驶培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

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

定》(交通部令 2006 年第 2 号)、《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经营许可的机动车

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对机动车驾驶员

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教学条件、教学安全、

培训质量、服务质量、管理水平、遵章守法等方面进行

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指从事普

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

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

驶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

培训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

提供优质的驾驶培训服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好的

培训机构向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第五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

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 培训机构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

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 AAA 级、AA 级、A 级和 B 级

表示。

第七条 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教学条件指标:

教练车、教学设施、设备及教学

场地、教练员情况;

(二)教学安全指标:

教学安全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

况,以及教学安全状况;

(三)培训质量指标:

教学培训大纲的执行、教学质

量保证与监督及学员考试情况;

 

2

(四)服务质量指标:

服务公示情况、服务有责投诉

次数、服务质量事件和学员满意度;

(五)管理水平指标:

管理机构及人员、管理制度建

立及执行、信息化技术运用情况;

(六)遵章守法指标:

守法经营和违规、违章情况。

 

第八条 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

总分为 1000 分,加分为 100 分。

在考核总分中教学条件指标为 200 分、教学安全指

标为 150 分、培训质量指标为 200 分、服务质量指标为

200 分、管理水平指标为 100 分、遵章守法指标为 150

分。

培训机构形象建设、科技及信息化设备应用情况、

节能减排、获得州、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情况为加分项目。

 

具体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 2。

第九条 培训机构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期内未发生人员死亡交通责任事故,也未

发生一次重大恶性教学、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

加分合计不低于 850 分的,质量信誉等级为 AAA 级;

(二)考核期内未发生人员死亡交通责任事故,也未

发生一次重大恶性教学、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

3

加分合计在 700 分至 849 分之间的,质量信誉等级为

AA 级;

(三)考核期内未发生人员死亡交通责任事故,也未

发生一次重大恶性教学、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

加分合计在 600 分至 699 分之间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为 A 级;

(四)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

B 级:

1.发生一次死亡 1 人及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的;

2.发生一次重大恶性教学、服务质量事件的;

3.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 600 分的;

4.因培训机构自身原因,造成教练员、学员集体上

访事件,给驾培行业造成恶劣影响的。

5.在使用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时弄虚作假或人为修改

学时数据行为的;

6.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

质量信誉材料,拒不改正的;

7.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

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

8.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

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4

人员死亡交通责任事故是指教练车在教学过程中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教练员或学员死亡,负同等

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重大恶性教学、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培训机构、

教练员的原因,对他人或学员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

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级以上交通

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教学和服务

质量事件。

 

第三章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条 培训机构及培训机构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培训机构质量信

誉档案,并确定专人负责质量信誉档案的建立、保管。

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培训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名称、法人代表

姓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及教学设施、训

练场地、从业人员数量及从业资格情况、教练车数量及

技术状况;  

(二)安全教学情况,包括每次教学当中发生的交通

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

死伤人数及财产损失、事故责任认定书。

以及培训设施、

设备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

5

(三)培训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未按照培训教学大纲

规定的内容、规定的学时进行教学、未按规定填写《教学

日志》和《培训记录》、未按规定发放《培训结业证书》的

投诉和查处记录;

(四)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

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教练车车牌号、教练员姓名、

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实查处情况;

(五)管理情况,包括使用培训监管、计时培训系统、

预约培训系统等科技手段和设备的数量和运用情况。

练车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教学及服务人员统一服装以

及获得州(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情况;

(六)遵章守法情况,包括每次违法的时间、责任人、

违法事实、查处机关、处罚及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质量信誉档案的管

理,按照第十条的要求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

信誉档案,并按照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驾驶培训

市场的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与相

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培训机

构质量信誉的情况,经核实后及时记入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的质量信誉档案。

6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外地培训机

构在属地违规培训时,应将违规情况和处理结果抄告培

训机构注册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注册地县级

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抄告后,应及时将

违规情况记入本机构的质量信誉档案,并定期通报培训

机构。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

次。

考核周期为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考核工

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 3 月至 6 月进行。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在每年的 3 月 15 日前,根据

本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

进行总结,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申请考核(附件 1),并如实报送质量信誉情况总结

及有关材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已经掌握被考核

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指标情况的,可不再要求培训机

构报送此项指标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应当根据本机构建立的培训机构质量信誉档案,对培训

机构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

发现不一致的,应

要求培训机构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

核实结束后,应根

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培训机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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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

初评结果上报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培训机构所在地为设区市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培训机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

核实,并对培训机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第十六条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培训机构的

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书面通知被考

核培训机构,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进

行为期 15 天的公示。

被考核的培训机构或者其他单位、

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设区的市级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者举报。

公示结束后,市

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培训机构的申诉和社会反

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最终考核结果

对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上

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和公告。

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举报培训机构质量信誉有关

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如实签署姓名,

并附联系方式。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

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单位名称、姓名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考核、公示工作结束后,县级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应向企业颁发《年度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8

等级证书》,及时填写《年度云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

构质量信誉考核汇总表》,并于 6 月 30 日将《年度云南

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汇总表》及电子

文档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将本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汇总后,于 7 月 15 日前将《年度云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

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汇总表》电子文档报省级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 8 月 15 日前,在本机

构网站上公告经审核的上一年度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

核结果,并在网站上建立专项查询系统,方便社会各界

查询培训机构历年的质量信誉等级。

 

第四章质量信誉管理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由省级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考核结果签注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证(副本)上。

第十九条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向质量信誉

考核等级为 AA、AAA 级的培训机构颁发全省统一式样

的质量信誉考核标志牌(附件 3),培训机构应主动悬挂

在经营场所。

 

9

第二十条 对新开业的培训机构,在经营未满一年

的,不参加当年的质量信誉考核。

经营满一年后,依照

本办法规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周期为经营许可之

日至次年的 12 月 31 日。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

的,应当在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时,一并办理质量信

誉管理相关手续,原质量信誉等级不变。

驾培机构发生经营地点、经营项目等事项变更的,

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实际教学培训条件进行复核后,重新

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开展培训机构等

级评定、办理培训机构增加经营项目和教练车规模时,

应将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重要的参考依

据。

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 B 级的,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整改,实施重点监管。

整改不合格且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暂停

培训经营,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其考试业

务。

经整改并验收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

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为 B 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不受理培训机构等级评定申请,对培训机构增加经营

项目和教练车规模申请不予许可。

 

10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

解释。

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细化相

关考核评分标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申请

2.云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

考核评分表

3.云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

核标志牌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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