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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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试行)

第一章说明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

第三章规模与设计

第四章建设用地标准

第五章园舍建设标准

第一节园舍建筑组成

第二节园舍建筑面积

第三节园舍用房面积

第四节园舍建筑标准

第六章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一节总体要求

第二节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三节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七章教职工配备标准

第八章经费保障

附件:

1。

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

2.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3.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科学探索室配备基本标准

4。

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5.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

第一章说明

第一条本标准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标准是规划、设置和管理乡镇中心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估、验收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

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示范性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可适当提高。

第三条新建乡镇中心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现有幼儿园改扩建可参照执行本标准。

第四条新建乡镇中心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及当地学前教育发展状况与需要设置乡镇中心幼儿园。

中心幼儿园原则上应设在乡镇政府所在地或人口密集的集镇.

第六条乡镇中心幼儿园布局与选址应结合周边人口密度、人口及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独立设置。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2。

应全面考虑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等因素.

3。

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4。

不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医院,垃圾堆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

5.乡镇中心幼儿园宜靠近乡镇中小学设置。

6。

符合其他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规模与设计

第七条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

1。

幼儿园规模:

6班,不超过180人。

9班,不超过270人。

12班,不超过360人。

2.班级规模:

小班(3~4周岁),25人。

中班(4~5周岁),30人.

大班(5~6周岁),35人。

混龄班,30人。

有条件的可设托班(2—3岁),每班20人。

第八条乡镇中心幼儿园规划设计应符合如下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关设计规范标准。

1。

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大门和传达室,以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随便进入。

2。

总体规划设计应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扰.

3。

幼儿园建筑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划、消防、抗震、卫生等有关规定。

建筑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

抗震等级应与当地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等级相同.

4.幼儿园应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

幼儿活动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3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5.幼儿园建筑应合理组合,集中、紧凑,建筑形式和风格力求体现儿童特点。

园内绿化、美化应结合园舍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形成优美的育人环境和人文景观。

6。

幼儿园绿化率应不低于30%。

7。

园内主要道路应根据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设。

幼儿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有利于交通疏散,不宜设在交通主干道。

园门外侧必须留有缓冲地带。

6.室外给排水、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设计,采用地下管暗设。

应按照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

安全、防噪声、防火与疏散、给排水、采暖通风、电气、通讯等要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第四章建设用地标准

第九条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新建幼儿园用地应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

1。

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道路、部分小型活动场地等用地。

2。

幼儿园建设用地应按容积率计算(即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幼儿园容积率不宜大于0.65。

3.室外活动场地包括共用活动场地、分班活动场地,面积不应小于4m2/生.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场地、活动器械场地、30m直跑道、沙池、戏水池、种植园地及饲养区等。

室外游戏场地应设置软质地坪(草地、沙土地等)。

4。

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面积、种植园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

绿化用地面积应不小于2㎡/生,有条件的幼儿园应尽量扩大绿化面积。

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十条根据幼儿园的不同规模,其建设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标准应不低于表1的规定.

表1乡镇中心幼儿园用地面积指标

单位:

m2

规模

建筑形式

用地面积

生均用地面积

6班(180人)

楼房

4085

22。

69

9班(270人)

楼房

5866

21.73

12班(360人)

楼房

7492

20.81

第五章园舍建设标准

第一节园舍建筑构成

第十一条幼儿园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组成.

1.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和共用活动用房。

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每个班级应成套设置,其中活动室、寝室也可合并设置.提倡在班级活动用房中配套设置教师办公室。

共用活动用房包括多功能活动室和专用活动室。

专用活动室应根据儿童兴趣、办园特色设置.一般应设置科学探索室和图书阅览室。

有条件的可依据实际情况设置建构教室、音乐教室、美工教室和亲子活动室等.

2.办公及辅助用房应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图书资料(档案室)、保健室、仓库、玩教具及器材室、传达室和教工厕所等.

3。

生活用房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幼儿餐厅(与活动室共用)、辅助用房(开水间兼消毒间、炊事员更衣室、配电间等).

第二节园舍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乡镇中心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乡镇中心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

m2

幼儿园规模

6班

9班

12班

使用面积

1320

1887

2428

建筑面积

2200

3145

4046

生均建筑面积

12。

22

11。

65

11。

24

注:

1.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平面利用系数。

2.本表按楼房计算,平面利用系数K=0.6。

若为平房则按平面利用系数k=0.8计算。

第三节园舍用房面积

第十三条乡镇中心幼儿园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见表3、4、5).

表3乡镇中心幼儿园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单位:

m2

用房名称

每间使用

面积

6班

9班

12班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活动室

60

6

360

9

540

12

720

寝室

54

6

324

9

486

12

648

卫生间

15

6

90

9

135

12

180

教师办公※

10

6

60

9

90

12

120

多功能活动室

1

120

1

140

1

160

专用活动室

80-160

小计

984

1391

1798

注:

1。

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合并设置时,其面积按不低于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算。

2.在办公用房中已设置教师办公室的,不再重复设置。

3。

专用活动室在不低于规定面积前提下,由幼儿园根据情况设置。

面积小计中按90m2计算。

4.带※的为选配用房。

小计中不包括选配用房面积.

表4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公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单位:

m2

用房名称

6班

9班

12班

面积小计

面积小计

面积小计

办公室(按人均4㎡)

75

115

150

会议室(接待室)

30

40

45

图书资料室(档案室)

30

40

45

保健室

20

25

30

仓库

18

18

18

器材室

20

25

30

传达室

18

18

18

教工厕所

16

20

24

小计

227

301

360

表5乡镇中心幼儿园生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单位:

用房名称

6班

9班

12班

面积小计

面积小计

面积小计

厨房

77

90

102

辅助用房

40

45

50

小计

117

135

152

第四节园舍建筑标准

第十四条幼儿园园舍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必须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见附件1)。

第十五条楼房建筑不宜超过3层,托班、小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二层以下(含二层),中班、大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办公及辅助用房所在楼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园舍主要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室、寝室、兴趣活动室等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1m。

2。

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

6m。

3。

办公及辅助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m。

4.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根据使用要求及面积大小确定.

第六章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一节总体要求

第十七条幼儿园设施设备应适应儿童生活能力、学习方式差异和行为能力、反应水平不同,充分体现儿童主动探索、自主建构的主体地位,满足保育教育和儿童主动发展的需求,克服小学化倾向。

第十八条园内应安装安保设施,配备消防设施设备,设置易为儿童识别的标识和意外事故紧急出口或通道。

室内过道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装修及新添置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235).

第十九条室内活动区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所使用的电源插座应为安全型,并安装在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

环境布置及所使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儿童使用家具的边角应为圆弧形。

幼儿活动区域的窗台边不得放置幼儿可攀爬的物体.

第二十条室外活动场地上的大中型运动器械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一条提倡利用自然或废旧材料自制玩教具,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材料。

幼儿园不得接受生产企业的试用产品.

第二十二条招收特殊儿童的幼儿园,应考虑特殊儿童的需要。

特殊儿童所需要的具有医疗及康复功能的器械与玩具,应在教师指导、监护下使用。

第二十三条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强制性标准和规定.

第二节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二十四条玩教具按照国家《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等有关要求配备(配备目录见附件2)。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依据本园办园特色增配相应的玩教具和器材。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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