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理赔规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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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四)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三、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一)钢架大棚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蔬菜大棚的造价(棚架和薄膜分项确定),在蔬菜大棚造价的60%以内,由投保人、区农保办和保险人共同协商确定。
(二)蔬菜(瓜果)保险金额为每亩保险金额与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大棚内种植的蔬菜(瓜果)面积的乘积。
每亩保险金额按保险大棚内主要种植的蔬菜(瓜果)种类每亩物化成本的60%确定,最高不超过3000元。
保险面积和每亩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三)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
钢架大棚(含棚架和薄膜)、棚内蔬菜(瓜果)均为10%;
四、查勘工作内容
(一)核对承保出险情况。
客户拨打“95518”报案后,案件处理人员应在查勘前须对承保情况有较为详尽的掌握,包括查抄保单抄件、承保清单、保单批改内容、条款规定、特别约定以及保费的交纳等情况,掌握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对承保及出险情况进行核对,确保承保信息与报案信息基本相符。
(二)携带工具。
根据出险时灾害事故的类别和出险报案情况,携带必要的查勘工具及救护用具,如现场查勘表、相机、皮尺、田亩丈量仪、电筒、口罩、(皮)手套、雨鞋、雨披、印油等。
(三)收集相关资料。
必要时,可先走访有关气象、农业等部门,索取有关保险标的和灾害类型的专业技术资料。
(四)在赴现场时,首先积极与保户取得联系,并携同政府相关技术部门人员和基层政府管理部门共同开展现场查勘。
五、查勘工作原则
(一)农业保险现场查勘应坚持“100%现场查勘”原则,案件处理人员应在接到调度后24小时内奔赴现场进行查勘。
(二)现场查勘工作应坚持“先核对保险标的,再确定保险责任,最后确定受损数量和范围“的原则,既要保证查勘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又要发现赔案中的虚假和可疑成分。
(三)对于查勘工作中发现的疑点和难点,应坚持“收集证据,谨慎告知”的原则,经农保办研究决定或后进行“注销”或“拒赔”处理。
对于拒赔案件,要慎重研究、妥善处理,在作出拒赔结论后,要耐心做好被保险人的解释工作,及时签发《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通知被保险人,并在业务系统中对案件进行拒赔处理。
凡骗赔案一经查实,应予拒赔,并由当地政府给与严肃处理。
(四)对于大面积受灾的现场查勘工作,应坚持“尽量普查的原则”,根据灾情或技术规范分组进行查勘,确保查勘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六、查勘工作步骤
(一)组织施救。
案件处理人员到达受灾现场后,如果灾害尚未控制,应立即会同被保险人及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施救,尽量减少保险标的损失。
(二)资料收集。
查勘工作开始后,案件处理人员应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以下必备理赔单证:
①保险单正本、批单等;
②保险标的单位物化成本清单和地址平面图;
③保险出险通知书;
④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明(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索赔,还须持有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及被保险人委托书);
⑤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证明材料;
⑥事故证明;
(农业部门技术鉴定、气象证明、消防证明等);
⑦损失清单;
⑧必要的生产、经营管理记录等。
案件处理人员应告知被保险人将资料尽快一次性提供完整,以便及时、准确查勘处理。
理赔资料收集应注意如下事项:
①出险证明由政府有关技术部门出具,内容要包括时间、地点、出险原因、有关技术性数据及损失鉴定或裁决意见等。
其中,自然灾害事故证明应由区(县)级以上气象部门提供,大面积自然灾害可采用媒体相关报道进行证明。
②抄录、复制件必须加盖被抄录、复制单位的公章和抄录、复制人签字或签章。
③被保险人提供的农业保险出险通知书、损失清单和各种原始单据,属集体投保的必须加盖公章和经办人签章,属个人投保的必须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或手印)。
④严格审查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单证、证明,确保真实可靠。
对重要证明或有疑点的证明材料,应重点核实和鉴定。
如发现有涂改、伪造单证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界定保险责任和基本损失
应对致损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和损失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了解和记录,注意收集证据,对查勘中能确认的损失清单、损失数量或损失程度等内容均要求被保险人当场签章确认。
具体步骤如下:
①确认出险时间:
通过被保险人自述,向当事人、周围群众、现场目击者了解,以及有关部门认定、媒体报道确定出险时间。
对事故人、证人做好调查询问工作,做好笔录,请被调查人签字。
②确认出险地点:
验证标的的出险地点是否在保险单、明细表或批单上载明的地点。
③确认是否是保险标的。
④确认出险原因。
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原因是否属于保险条款列明的保险责任。
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和鉴定。
蔬菜大棚保险发生事故的原因较多,一般包括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管理原因、责任原因,外因、内因等多个方面。
查勘时,不仅要查明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产面积、损失程度等情况,而且要查清事故损失是属于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是自然因素还是人为因素,合理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责任与非保险责任导致的损失。
对事故当事人、证人做好调查询问工作并做好笔录,请被调查人签字。
共同查勘人要核对相关记录并签字留存。
⑤确认损失数量(面积)和损失范围。
精确估计损失金额。
应根据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面积、生长时期、灾情发展等因素估计损失金额,尽量做到估损精确,并做好记录。
在初步查勘现场后,保险人或农技人员认为有必要进行进一步鉴定的,应当场告知被保险人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现场,以便进行技术鉴定,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抽取样本送交鉴定。
⑥做好受损标的查验标记,并拍照留存,必要时可采集样本验明损失情况。
⑦以上材料最终形成查勘笔录并由案件处理人员和被保险人、地方政府管理人员和农技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八、拍摄现场照片或进行摄像
在拍摄现场照片或进行录象时,应重点反映保险标的经营管理情况及真实出险经过,对于大面积受灾查勘应选择具备代表性的损失点进行重点拍照。
现场拍照和摄像时,拍摄的现场不但要有反映现场的全景全貌的情况,而且要有反映保险事故发生的代表性部位和局部损失的情况,必要时可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如实反映损失范围以及与周围环境的关系。
九、缮制农业保险现场查勘报告
查勘工作结束后,案件处理人员要及时缮制《农业保险现场查勘报告》,查勘报告应对事故的真实性、标的受损情况(损失面积或数量、估计损失大小)、保险责任是否成立以及是否需要进一步技术鉴定等作出初步判断。
另外,受损标的是否存在残余利用价值,如存在应按保险条款规定扣除残值。
十、查勘信息反馈
(一)查勘工作结束后,应立即向95518专线或理赔主管进行反馈,并将查勘资料整理。
(二)对于查勘后确认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应在查勘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案件处理人员进行立案操作。
(三)对于查勘后确认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应在查勘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提交农保办核赔审核,经农保办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做“报案注销”处理。
十一、查勘注意事项
(一)纸质查勘报告、理赔报告必须由案件处理人员本人签字确认,理赔系统中录入的查勘人应与纸质查勘报告相符。
系统中查勘时间与实际查勘时间不符的,应进行说明。
(二)所有查勘照片均应显示拍摄时间,因特殊原因无法显示的,必须在查勘报告中说明具体原因,并逐一注明拍摄时间、拍摄人、拍摄地点。
(三)坚持回避和保密制度。
案件处理人员如遇有自己亲属朋友的保险标的出险时,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泄露案情的处理情况。
(四)科学开展二次或多次定损。
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责任多为自然风险,农作物受损后通过一定时间的调理有些可以恢复,持续时间较长,有时初次查勘不但无法了解灾害损失的最终结果,甚至也影响对损失的最终判定。
因此,初次查勘时要督促被保险人及时施救,切不可仓促定损,应将初次查勘受损情况记录在案。
初次查勘结束后,案件处理人员应根据种植业险种的特殊性,根据季节、气候及农作物生长特性,与被保险人协商设立不同的观察期和恢复期(一般为10天-20天)。
本着定损先定责的原则,先行确定保险责任和保险标的范围,科学开展二次或多次定损。
(五)张榜公示。
在农险赔案理算结束后,即开始张榜公布。
张榜公布指农业保险理赔过程中,为避免骗赔、减少争议或防止赔款被截留,保险公司采取的将赔款清单向社会和被保险人公开告知的理赔方式,有利于运用社会舆论监督的方式确保农险理赔公开、公平、公正。
张榜公示的期限一般不少于5天。
十二、损失核定方式
(一)蔬菜大棚保险定损采取“农业技术标准定损与谈判协商定损相结合”的定损方式。
在理赔过程中,应首先依据农业技术标准和蔬菜大棚保险条款规定进行定损。
在分歧较大或损失难以界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已掌握损失情况,经农保办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采取谈判协商的方式进行定损。
采取谈判协商方式进行定损时,应由区农保办召集区种植业专家组成员成立定损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方案,确保定损工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二)统一定损标准。
蔬菜大棚保险定损时,应按照保险条款规定的统一定损标准和规定进行操作,同时应参照农业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定损。
在发生大面积灾害时,由于涉及的受灾大棚和农作物较多,为保证定损客观公证,应由区种植业专家组根据农业有关技术规范就同一农作物制定统一的定损原则、定损标准,如统一定损标的相对应的物化成本以及损失面积、程度的确定方法等。
采取抽样方式定损的,应详细说明抽样地点、抽样方式、样本总数量、样本损失数量、样本损失程度,并由抽样人员签字确认。
(三)损失原因为“暴雨”、“洪水”、“水灾”的,应在赔案中附现场示意图,大致描绘保险标的和受损标的的具体方位,标明灾害的走向和影响范围。
大棚内蔬菜(瓜果)发生此类事故后,棚内保险标的往往具有再生长能力,因此不宜现场确定损失金额,应根据蔬菜或瓜果的特性以及条款的规定,只确定相关损失面积、损失程度、损失数量等内容,待作物在条款约定时间内恢复生长特性后,对作物的恢复生长情况定期予以再次定损,并记录在案。
若作物出险后确已无再生能力的,经农技专家鉴定后,可不设置观察期或恢复期,应根据条款及时予以定损。
(四)借鉴专家经验科学定损。
发生性质复杂、损失严重的赔案,可聘请有关的农业专家。
聘请农业专家进行损失鉴定的,应出具详细的鉴定报告,说明鉴定的过程、依据和结论,由专家本人在鉴定报告上签字,并在赔案中附专家资质证明。
案件处理人员不能因此就对赔案处理不闻不问,要积极主动,掌握理赔工作进程,向专家学习相关知识,掌握定损技巧,以便在日后独立处理类似赔案时能以更科学、更专业的语言、方法对受损标的进行准确合理的定损。
对于定损工作中发现的疑点和难点,应坚持“收集证据,谨慎告知”的原则,经农保办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后进行妥善合理处置。
(五)对于拒赔案件,要慎重研究、妥善处理,在作出拒赔结论后,要耐心做好被保险人的解释工作,并报农保办审核后签发“拒赔通知书”通知被保险人。
(六)签定定损协议。
定损工作结束后,对于案件损失程度及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的,参与定损各方代表应签定定损协议;
对于只达成部分一致意见的,应就一致意见的部分签定定损协议或谈判纪要;
对于达成意向性共识或若干共同意见的,应就共识或共同意见部分签定谈判纪要或备忘录。
参与定损各方代表均须在定损协议上签章。
(七)调整估损金额。
定损过程中,案件处理人员应根据掌握的最新定损情况及时调整案件估损金额,并在系统中进行相应的更新,确保估损金额的准确性。
(八)提交理算。
定损工作完成后,案件处理人员应立即整理查勘定损资料,并于1个工作日内提交理算。
十三、理算工作原则
(一)农业保险理赔坚持“保成本、赔成本”的理算原则。
(二)农业保险理赔遵循国家农业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理算。
十四、单证资料审查
(一)根据查勘及定损掌握资料,核对赔案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对于理算资料不完整的、必备单证缺失的以及单证描述前后矛盾影响理算操作的案件,返回查勘定损环节重新收集资料。
(三)对于发现理赔单证不真实、存在疑点影响理算操作的案件,提交理赔人员进行审核,视情况开展理赔调查或返回查勘定损环节重新收集单证。
(四)对于发现理赔单证存在虚假、人为涂改或变动的案件,开展理赔调查或拒赔处理。
超权限或重大案件,出具书面报告上报上级理赔部门审核,决定是否进行理赔调查或处理。
(五)对于理算资料完整、真实、清晰的案件,对单证进行整理粘贴,按顺序摆放,并按照条款规定和特别约定进行理算。
十五、保险责任的审查和终止
(一)审查是否存在不符合条款责任或超出责任范畴的事故原因或损失,如存在应扣除相应部分损失(如同一保险标的以前因达不到“暴风”、“暴雨”的等级出险所造成的损失,过后又出险达到“暴风”、“暴雨”的保险责任,就应扣减上次出险所造成的损失金额);
(二)审查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农业技术规定的情形,如存在应予以相应核减(如大棚内瓜果、蔬菜已采收部分,理赔时就应扣减相应比例);
(三)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四)如果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损失,同时又遭受非保险责任损失时,对非保险责任造成的损失,应从总损失中扣除。
(五)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六)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九)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
十六、赔款理算
(一)保险蔬菜大棚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规定分别对棚架和薄膜计算赔偿:
1、保险蔬菜大棚和长寿膜的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60%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赔款金额=保险金额(元/亩)×
(1-折旧率)×
受损面积(亩)×
损失程度×
(1-绝对免赔率)
2、保险蔬菜大棚和长寿膜的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60%时,按出险时的重置价值60%计算赔偿:
赔款金额=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元/亩)×
60%×
(注:
折旧率=年折旧率×
使用年限;
长寿膜年折旧率为30%,钢架大棚年折旧率为10%。
使用年限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折旧;
不足一月的,不计折旧。
)
(二)棚内蔬菜(瓜果)理算采取按损失程度比例赔偿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农业保险“保成本、赔成本”的原则。
1、按损失程度比例赔偿方式指根据农作物不同的生长期实行不同的赔偿标准,保险标的无论发生全损或部分损失,均按当时生长期的赔偿标准和损失程度比例赔偿。
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对照表
生长期
不同生长期赔付比例(%)
苗床期
20
定植期
30
始花期
50
始收期
80
盛产期
100
收获期
以100%为标准每采收1%减少1个百分点
其赔款计算公式为:
赔款金额=单位面积物化成本×
(损失程度-恢复率)×
受损面积×
不同生长期赔付比例赔付比例×
(1-绝对免赔率)
2、。
绝产损失计算。
①大棚内蔬菜(瓜果)苗期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
可重播的,按当时已投入成本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经一次赔付后保险责任并不终止,多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每次赔款后须对有效保额进行冲减。
每次赔付后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注明尚余的有效保险金额。
若累计赔偿金额达到苗期最高赔偿标准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不可重播的,经最后一次赔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②大棚内蔬菜(瓜果)其余生长期损失率等于或超过90%时,应认定为绝产,按所处生长期最高赔偿标准直接计算赔款,发生绝产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部分损失计算。
凡种植业损失率等于或小于90%时,应认定为部分损失,应根据条款约定及针对大棚内蔬菜(瓜果)实际损失情况,根据农作物不同的生长期和单位面积物化成本扣除绝对免赔率后具体计算赔款。
多次部分损失冲减保额。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多次发生部分损失时,每次赔付后须对有效保额进行冲减。
每次赔付后应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注明已赔偿金额,若多次赔偿金额累计达到当期最高赔偿标准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十七、释义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自然灾害:
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二)火灾:
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三)雷击:
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四)暴雨:
降雨量每小时在16mm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mm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mm以上。
(五)洪水:
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六)暴风:
8级以上大风,即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七)台风:
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八)龙卷风:
指一种范围小而持续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最大风速在79—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九)雹灾:
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作物严重的机械损伤而带来的损失。
(十)暴雪:
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
(十一)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指空中飞行或运行物体的坠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