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混凝土行业企业碳排放核查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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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务来源
2019年2月,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下发《关于下达2019年第一批协会标准制定计划的通知》(中建材联标函〔2019〕21号),其中包括2019-13-xbjh《预拌混凝土行业企业碳排放核查技术规范》。
3本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
国家发改委从2013年至2015年陆续发布了23个行业及《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各试点省市陆续发布了碳排放核查技术规范,这些核算指南及规范均没有针对预拌混凝土行业给出针对性的指导。
本规范通过对预拌混凝土行业碳排放核查调研和分析,结合我国预拌混凝土行业碳排放特点,围绕预拌混凝土行业核算指南的适用性、合理性,温室气体排放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可信性,规定了核查步骤、核查准备、核查实施以及核查报告等内容,编写系统、科学。
合理且具有可行性的预拌混凝土行业企业碳排放核查技术规范,以提高碳排放核算可信度,为碳排放权交易核查、企业自主开展的碳盘查、投融资核查提供技术支持,促进碳交易规范发展,实现控制碳排放目标。
4主要工作过程
《预拌混凝土行业企业碳排放核查技术规范》由北京国建联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牵头,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联合编制。
编制组在预拌混凝土行业征集了有代表性的企业组成了标准编制组,开展了下述工作:
1)2019年2月,本标准于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立项;
2)2019年4月,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成立标准编制组,提出了本标准的基本格式、框架要求和编制工作计划及分工。
由北京国联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牵头、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调研工作;
3)2019年4至7月,标准起草组通过文件评审及现场核查的形式,对20余家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现场碳核查,并收集到相关预拌混凝土调研数据;
4)2019年9月6日,根据调研数据,标准起草组完成了本标准初稿的编制工作,并召开工作会,对标准初稿内容进行研讨;
5)2019年9月17日,对标准内容再次进行研讨;
6)2019年9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
1、标准编制原则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并按照GB/T32150-2015《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对预拌混凝土碳核查核算方法进行了相关要求。
同时参考了国家发改委2016年公布的《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中附件4《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参考条件》以及附件五《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参考指南》,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要求、核查流程及工作要求进行了说明。
2、标准主要内容
2.1范围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研究了碳核查的流程及工作要求,围绕碳核算的适用性、合理性、数据的真实性以及可靠性,规定了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碳核查的核查步骤、核查准备、核查实施以及核查报告等内容。
2.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认证技术规范结构与内容执行国家基础标准规定,并注意与有关标准相协调。
主要引用了GB/T213、GB/T476、GB/T11062、GB/T13610、GB/T14902、GB17167、GB24851、GB/T32150、ISO14064-1、ISO14064-3等规范性引用文件。
2.3术语和定义
为了增加与已有国家标准的协调性,本标准引用了GB/T32150、GB/T14902、ISO14064-1国标规定的部分术语和定义。
2.4核查步骤
规定了核查步骤,核查步骤包括核查准备、核查策划、核查实施、报告编制与批准。
2.5核查准备
2.5.1核查申请
核查申请由核查委托方提出。
核查委托方包括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投融资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其他利益相关方。
核查受理方应是具备预拌混凝土行业温室气体核查资质或技术能力的核查机构。
2.5.2受理评审
核查机构应确保有足够能胜任预拌混凝土企业合同评审、核查、技术评审等方面的技术人员,并指定具备预备混凝土企业温室气体核查能力的人员负责受理评审。
预拌混凝土企业所提供的数据资料信息满足核查要求,则受理评审通过;
若不满足,受理评审不通过。
2.5.3签署协议
经评审接受核查委托后,核查机构应与委托方签署核查委托协议
2.5.4组建核查组
核查机构应指定具备能力的核查组长。
接受核查委托后,核查组长负责开展核查策划、组建核查组,并确定各成员的任务分工。
核查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并与被核查方不存在任何利益冲突。
核查组长负责准备开展核查活动所需的技术及设备。
2.6核查策划
2.6.1核查目的
核查机构应与委托方共同确定核查目的,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企业自主开展的碳盘查、投融资核查等。
2.6.2核查范围
核查组应确定核查涵盖的地理、排放设施、排放温室气体和统计时间边界,核查范围应包括(不限于)下列内容:
企业排放设施、物料及能源流向;
、厂区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排放源、温室气体类型、时间段。
2.6.3核查模式
核查模式采用文件评审与现场核查结合的方式
2.6.4抽样计划
抽样方式包括全样本和部分样本抽样,抽样计划涉及场所或设施抽样和活动水平数据抽样两部分工作范畴。
2.6.5核查计划的编制
核查组长负责核查计划的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a)核查目的、范围、准则等;
b)核查小组的成员组成、任务及职责;
c)核查日程安排
d)现场审阅的文件清单
e)现场访问协调的人员要求
在核查过程中,如有必要,可对核查计划进行修订,但应及时与委托方和报告主体沟通确认。
2.6.6计划的监视、评审及改进
核查机构应指定管理人员对项目的核查计划进行监视、评审,判断项目实施过程的有效性,同时,应对出现的不适宜之处进行改进。
2.7核查实施
2.7.1核查计划的发送
核查组应依据核查计划开展核查活动,并应提前至少2天将核查计划发送报告主体或委托方,以便报告主体做好准备。
2.7.2现场核查
2.7.2.1总则
现场核查首次会议可介绍核查计划、现场收集和验证核查证据,总结会可介绍核查发现。
核查组应对在现场获取的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验,确保其能够满足核查的要求。
必要时可以在获得报告主体同意后,采用复印、记录、摄影、录像等方式保存相关的核查证据。
现场核查过程中,如果识别出影响排放量的监测与数据相关的问题,核查组应对这些问题进行识别、提出不符合并在总结会议上给出核查发现。
2.7.2.2边界选取的核查
核查员对报告主体的运营边界以及履约期相应的时间段进行核查,主要审阅以下资料:
a)通过审阅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图、厂区平面图、以及现场观察及人员访谈,核查地理边界与排放报告的符合情况:
若地理边界内存在租赁区域,查阅租赁合同进行信息确认;
若报告主体的法人机构地理位置除注册地址以外,还有其他区域,也应纳入核查边界;
若地理边界内存在其他法人企业,需在核查报告中清晰说明企业名称并明确其不纳入核查边界,并且充分了解企业与报告主体在能源使用上存在的联系;
b)通过审阅企业生产信息简介、生产工艺流程图、主要排放设施清单,核查设施边界与排放报告的符合情况,及与以往年份是否一致;
确认每一个排放设施的基本信息,包括设施名称、型号和物理位置是否与现场一致;
c)现场观察并查阅设备采购安装记录,固定资产设备处置记录等资料,对新增设施及既有设施退出产生的边界变化进行核查,核实企业是否存在新增排放设施,替代既有设施的新增排放设施或既有设施退出的情况;
并在核查报告排放设施清单中对设施的编号进行说明。
2.7.2.3排放源识别的核查
排放源核查要点如下:
a)确认报告主体化石燃料的消耗量。
核查员通过查阅能源统计表、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等文件资料辅助识别报告主体所使用的化石燃料类别;
并通过现场访问,最终确认生产系统固定设施(包括锅炉等)及移动设施(铲车、叉车等厂区运输车辆)消耗的化石燃料类别及消耗量。
b)确认报告主体购入电力量。
报告主体购入的电力是指从供电公司购买的电量扣除转供其他企业的电量。
c)确认报告主体购入热力量。
报告主体购入的热力是指从热力公司购买的热量扣除转供其他企业的热量
2.7.2.4量化方法的核查
量化方法的核查是确认采用的核算方法与核算依据的符合性,可通过计算结果的可再现性进行验证。
对于量化方法与核算依据存在偏移的情况,核查员需首先判断偏移的原因及偏移方法的合理性,然后对量化结果的再现性进行验证。
2.7.2.5数据的核查
2.7.2.5.1核算方法
a)排放总量
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全部排放包括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企业购入使用电力和热力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按式
(1)计算。
E=ECO2,燃烧+ECO2,净电+ECO2,净热
(1)
式中:
E
——
报告主体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ECO2,燃烧
报告主体的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ECO2,净电
企业购入的电力对应的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ECO2,净热
企业购入的热力对应的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b)化石燃料燃烧产生排放
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主要基于分品种的化石燃料燃烧量、单位燃料的含碳量和碳氧化率计算得到,按式
(2)计算。
(2)
ECO2燃烧
报告主体的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CO2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i
化石燃料的种类
ADi
化石燃料品种i明确用作燃料燃烧的消费量,单位为吨(t)或者万标准立方米(104Nm3)
CCi
化石燃料i的含碳量,单位为吨碳/吨燃料(tCO2/t)或者吨碳/万标准立方米(tCO2/104Nm3)
OFi
化石燃料i的碳氧化率,取值范围为0~1
c)企业净购入电力和热力对应的排放
企业净购入的电力和热力对应的碳排放分别按公式(3)和(4)计算。
(3)
(4)
企业净购入电力对应的CO2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企业净购入热力对应的CO2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AD电力
企业净购入的电力量,单位为兆千瓦时(MWh)
AD热力
企业净购入的热力量,单位为吉焦(GJ)
EF电力
电力的CO2排放因子,单位为吨CO2/兆瓦时(tCO2/MWh)
EF热力
热力的CO2排放因子,单位为吨CO2/百万千焦(tCO2/GJ)
2.7.2.5.2计算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所用参数的核查要求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核算涉及到的参数包括化石燃料的净消耗量、平均低位发热量、单位热值含碳量、碳氧化率,各项参数的数据核查要求见表1~表3。
表1核算和报告年度内化石燃料的净消耗量
参数1
核算和报告年度内化石燃料的净消耗量
单位
对固体和液体燃料,单位为吨(t);
对气体燃料,单位为万标立方米(104Nm3)
数据来源
企业能源消费台账或统计报表
监测方法
连续监测
记录频次
每日至少一次
核查方法
1)现场审核:
核查员应现场查看化石燃料消费量监测设备,确认校准有效期,询问记录人员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统计口径等,询问核算报告的消费量数据来源;
2)文件审核:
根据核算报告的数据来源,对报告期内所有数据进行核对,确认是否职称核算报告的数据;
3)交叉核对:
将生产指标日报表、化石燃料购买记录、库存记录、记账凭证、能源平衡表、供应商发票等信息进行交叉核对,当交叉核对数据存在差异时,应分析差异的原因,最终确认数据来源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如果差异无法合理解释,则核查员应根据专业能力判断或保守原则处理;
4)核查结论:
根据确认的有效数据来源及化石燃料消费量,与上一年度的结论进行比较,如变化较大,简单说明原因,核查员应在核查报告中描述具体数值及上一年度的变化情况
表2核算和报告年度内化石燃料的平均低位发热量
参数2
核算和报告年度内化石燃料的平均低位发热量
对固体和液体燃料,单位为吉焦每吨(GJ/t);
对气体燃料,单位为吉焦每万标立方米(GJ/104Nm3)
热值检测报告或者默认值
化石燃料的低位发热量的具体测量方法应遵循GB/T213、GB/T11062等相关规定;
实验室及设备仪器标准应遵循GB17167和GB/T24851的相关规定;
监测频次
煤炭应在每批次燃料入厂时或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测,以燃料入场量或月消费量加权平均作为该燃料品种的低位发热量;
对油品可在每批次燃料入厂时或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测,取加权平均值作为该油品的低位发热量;
对天然气等其他燃料可在每批次燃料入厂时或者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测,企业可以自行测量天然气的低位发热量,也可由燃料供应商提供,取加权平均值作为低位发热量。
1)现场核查:
如报告主体的化石燃料低位发热值为自行检测时,核查组应现场查看检测设备,确认校准有效期,询问记录人员检测方法、检测频次等;
根据核算报告的数据来源,对报告期内的所有数据进行核对,确认是否支撑核算报告的数据;
核查组对受核查方提供的其他数据来源进行相互验证,如供应商提供的热值检测报告、自检数据、财务结算的热值数据等,如不同数据来源的数据相差10%以上,应了解原因,并最终确认有效的数据来源,如与核算报告的数据来源不一致,核查组应开具不符合报告;
核查组应在核查报告中描述具体数值
表3化石燃料的单位热值含碳量和碳氧化率
参数
参数3:
单位热值含碳量
缺省值/实测值
查阅企业提供的检测报告,验证企业对单位热值含碳量的计算结果。
单位热值含碳量应通过对同一样本的低位发热量和含碳量的检测值进行计算获得。
单位热值含碳量检测应遵循GB/T476、GB/T13610等标准。
若无实测值或检测频次不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核算和报告依据给定的缺省值
参数4:
碳氧化率
缺省值
可采用附录C给出的缺省值
2.7.2.5.3计算电力和热力产生的排放所用的参数核查要求
电力产生的排放涉及的参数包括购入电力和输出电力、最新发布的区域电网排放因子,两项参数核查要求见表4~表5。
表4核算和报告期内的净购入电量
参数5
净购入电力
兆瓦时(MWh)
报告主体内部的抄表记录,或者电网公司抄表数据。
核查员应注意两者结算日期的差异
电能表测量
至少每月一次
核查组应现场查看电表设备,确认校准有效期,询问记录人员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统计口径等,询问核算报告的消费量数据来源;
根据核算报告的数据来源,对报告期内的所有数据进行核对,确认是否支撑核算报告的数据;
与企业内部的运行日志、电力接线图、电网公司的缴费通知单以及购电发票等信息进行交叉核对;
核查组应在核查报告中描述具体值
表5区域电网年平均供电排放因子
参数6
区域电网年平均供电排放因子
吨二氧化碳/兆瓦时(tCO2/MWh)
国家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区域电网排放因子
-
热力产生的排放涉及的参数包括购入热力和输出热力、热力排放因子,两项参数核查要求见表6-表7。
表6核算和报告期内的净购入热力
净购入热力
GJ
报告主体内部的抄表记录,或者供热公司抄表数据。
热量计进行计量,或采用供热流量计、供热温度计和压力表计量的数据对供热量进行推算
和监测频次保持一致
核查组应现场查看监测设备,确认校准有效期,询问记录人员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统计口径等,询问核算报告的消费量数据来源;
与企业内部的运行日志、热力接线图、供热公司的结算单、购电发票等信息进行交叉核对;
表7热力排放因子
参数7
热力排放因子
吨二氧化碳/吉焦(tCO2/GJ)
0.11
2.7.2.6计量设备的核查
计量设备的核查是通过书面审核和/或现场察看的方式确认计量设备安装及校准情况,以确定符合GB17167和GB/T24851的规定。
对于有自校验计量设备的特殊情况,需进行特别规定。
2.7.2.7不确定性的核查
如有必要,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要求。
2.7.2.8核查发现
核查组应对报告单位核算报告中的内容与核查过程中确定的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向受审核方反馈核查发现,并进行沟通确认。
涉及边界、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计算方法的不符合,核查组应开具不符合报告,需以文字形式提出,经双方确认,并就整改反馈时间及形式达成一致。
2.7.2.9核查发现的反馈
核查组在受审核方对核查发现进行反馈后,应对核算、报告与方法学的符合性行程结论,包括校正后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的变化、核查未覆盖问题等。
2.7.3数据质量要求
2.7.3.1统计数据
统计数据应符合以下要求:
a)数据来源明确;
b)数据原始记录规范,依据相关制度按照确定的频次、格式进行记录;
c)活动水平数据采用独立的计量器具监测,定期汇总统计,数据记录齐全;
d)能源数据链,包括:
购买(购买合同)、供应(材料供应单)、消耗(生产能耗记录)、库存(库存清单)要完整
e)对于因特殊情况,如年度检修、故障维护等导致统计数据缺失的情况,需提供证明材料。
f)排放因子来源企业的内部监测或缺省值,监测值应定期统计,统计周期不超过1个月。
2.7.3.2引用数据
针对报告主体的引用数据,如省级温室气体清单、国家统计局及IPCC等发布的数据,核查机构须确认引用数据来源于官方正式发布的文件,且选择顺序应为:
地区发布数据、国家发布数据、国际发布数据。
2.7.3.3缺失数据的处理
给出了电力、化石燃料数据、低位发热量、碳氧化率的数据缺失后的处理措施。
2.8核查报告
2.8.1报告的编制
核查报告模板可参考附录E
2.8.2报告的复核及批准
2.8.2.1报告的复核
核查组完成核查报告初稿后,应经过核查机构内部独立于核查组成员之外的技术复核。
技术复核时提供的信息可报考:
报告主体提供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的副本,以及技术复核核查工作质量和核查声明准确度所需要的信息。
2.8.2.2报告的批准
核查报告应提交负责核查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评审后予以批准,加盖核查机构公章,并由核查组、报告复核人员及报告批准人员签字确认。
经批准的核查报告应当及时给委托方。
核查组成员和委托方都应遵守保密义务,并确保报告的保密性。
2.9核查工作的质量保证
2.9.1建立质量管理制度
核查机构应根据本规范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
a)建立依据;
b)质量方针及目标;
c)管理者代表;
d)保持和改进;
e)质量文件管理;
f)保密机制;
g)公正性
h)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