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申请书格式精选多篇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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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存,该6间房屋临时由次子王乙利用。
202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署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衡宇卖给曹某。
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现贰言,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公道分派,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
王乙遂与曹某管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
曹某取得衡宇后,又与朱某签署衡宇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代价将衡宇卖给朱某。
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署了衡宇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代价将衡宇卖给钱某,并管理了过户手续。
2020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买卖亏损,已无支付能力。
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威,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付出该货款。
另查明,曹某曾于2020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挚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侵害的补偿哀求。
问题:
1.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衡宇应由哪些人分派,各自应分得几多。
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用。
3.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侵害的赔偿金,其主张可否得到支持。
通过将案例联合上课时,从柯老师那所所学到的执法知识的阐发,可得到大概的解答:
1.间房屋首先按伉俪共同财产处分,即一半归于张某。
另外一半是王某的产业,由其
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张某王小甲(代位继承)王乙各1/3,末了张某分得四间。
2.分有效协议。
因为协议侵害了王小甲的权利,虽然李某为王小甲的监护人,但是除非为王小甲的利益不得处分属于王小甲的个人财产。
以是李某无权同意。
那么协议中属于王小甲的那部门不动产协议无效。
3.能得到支持。
因为虽然我国《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享有对债务人的次债务人到期怠于履行的债务享有代位权,但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够利用代位权。
车祸损害赔偿金是具有人身属性的债权,因此不得利用代位权。
离婚案三隐匿财产是否应予以返还?
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仳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称有一辆大阳牌摩托车系婚后配合购买,是共同财产,但被被告擅自推走。
被告李某对此不予承认,辩称基础没有此事。
原告赵某除提供一张摩托车购买发票外,也未提出相干证据。
故法院对原告所称有共同财产摩托车一辆的究竟未能认定,固然也就无从支解。
但是两边仳离半年后,在一个偶尔的时机,原告赵某发现了自己的摩托车在被告李某的弟弟处,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返还摩托车一辆,并申请法院接纳了产业保全步伐,对该摩托车举行了查封。
法院在审理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购车发票、证人证言和该摩托车的状态,认定该摩托车确系原告赵某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用两边收入所购置的,在究竟证据眼前,被告也承认了摩托车是伉俪共同财产的究竟。
鉴于被告隐匿财产、企图据为已有的主观存心举动,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产业所有权,对此应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法院剥夺了被告对大阳牌摩托车的支解权,依法判决该摩托车归原告赵某全部。
法院之所以如许讯断,是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伉俪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陵犯另一方产业的,支解伉俪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能够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明有上述举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支解伉俪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31条规定: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当事人发明之越日盘算。
本案中,大阳牌摩托车本属两边共同财产,是伉俪两边配合共有,对此双方均有同等的处理权,在处理时,两边应同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违背他方的意志,擅自处理。
在共同共有干系存续时期,部分共有人私自处分共有产业的,一样平常应认定无效,如果对其他共有人造成丧失的,出私自处分者补偿。
因此被告李某隐匿共同共有的摩托车一辆,企图据为己有,是一种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摩托车的占有、使用和所有权,依法应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该摩托车对被告而言能够少分大概不分,所以法院判决摩托车归原告赵某全部是准确的。
就遗产方面的继承
目前我国的遗嘱公证、继承公证等遗产方面执法的发展日趋完备,为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减少纠纷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随着它的逐日发展和社会的前进,及它所涉及的范畴日趋遍及,她的作用也越来越显着,目前在婚姻家庭中涉及的公证主要包括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继承公证、遗嘱公证等,有效的避免了日后产生纠纷的可能性,维护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固。
例:
死亡继承案一
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扶养成人。
婚后,与妻子共建瓦房12间。
1960年生一子丙。
1970年乙死亡。
乙母自乙婚后一直与乙的哥哥甲同住,直至1974年病故。
1975年乙妻去世。
丙即与甲配合生存。
乙家的12间衡宇被收作公房。
1981年落实私房政策时,将12间房发还给甲。
现丙要求继承,与甲发生争议。
乙夫妇及乙母均未留遗嘱。
围绕这12间房屋,请问:
(1):
乙死后,衡宇应由谁来承继,作为乙的遗产应有几间衡宇,各继承人应分别承继几间。
(2):
乙母去世后,谁有权承继她的房产,各应得几间。
(3):
乙妻去世后,应遗有几多间房产,各应得几间。
(4):
最后,谁对全部房产承继最多,有几间。
据查询得:
<
继承法>
>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次序继承人承继,
第二次序继承人不承继。
没有
第一次序继承人承继的,由
第二次序继承人承继.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殒命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嫡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承继的遗产份额。
经过分析,以及联合选修课上,柯老师所授知识,再根据<
的规定可知:
1.乙与妻子共建瓦房12间为伉俪的共同财产,即夫妻各6间.1970年乙死亡后,由
第一次序继承人承继,即乙母,乙妻,丙.其6间各继承2间.
2.乙母1974年去世后,只有甲,乙有权承继她的遗产,而乙已去世后,丙代位继承.乙母继承乙的2间遗产由甲和丙承继,各继承1间.
3.1975年乙妻去世后,由
第一次序继承人承继,只有丙有权承继她的遗产.其6间由丙继承.乙妻继承乙的2间由丙再继承.
4丙继承最多.继承乙的2间;
代位继承乙母的1间;
继承乙妻的8间共11间.
死亡继承案二
范某某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被告范某某与原告范某系父女关系,76岁的范某某是上海某电车公司退休职工。
范某某与其妻生有三个后代,其长女为原告范某。
2020年11月24日,其长子因原发性肝癌晚期遍及转移,入住上海东方肝胆外科医院治疗。
同年12月19日,其长子书写遗书一份交给姐姐范某(原告),该遗书将其后事的摒挡托付给姐姐,并自愿将其本人全部的产业赠与姐姐。
遗嘱誊写历程中,前两举动蓝色园珠笔誊写,后改用玄色水笔写完。
2020年12月24日,长子病逝。
原告范某及被告范某某父女二人共同摒挡了死者的后事。
被告范某某将长子的骨灰带回海安后,还按旧俗操办了落葬仪式。
事后,原、被告双方在死者遗产处置惩罚题目上产生分歧。
为此,原告范某向法院状告父亲范某某,请求法院确认其弟所写遗书的效力。
但是另查明,被告范某某的老婆和次子早已去世,长子无子女,次子有一在校念书的儿子。
庭审中,原告范某诉称,我大弟生前立有遗嘱一份,明确其遗产全部归我承继,但我父亲却拒绝承认该遗嘱的法律效力,现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其效力。
被告范某某辩称,我并不清楚我大儿子生前写遗嘱的事,尽管我大儿子身后无后代,但我次子仍有一个正在念书的儿子,是我范家的孙子,死者的遗产是我范家的,即使大儿子无子女继承也应由其侄子承继,已出嫁的姑娘依照习俗不应再享有继承权;
同时,该遗嘱既是两种笔墨誊写又有涂改征象,故请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
庭审举证时,被告范某某申请了两证人到庭作证。
一证人证明死者曾将后事托付给被告范某某摒挡,并证明死者生前和何某系同居干系。
证人何某自述其与死者早已同居生存。
庭审中,被告范某某并未否认遗嘱系其宗子字迹。
根据《继承法》第16条第2款规定: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继承法》第10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畴,即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顺序)。
就我国《继承法》而言,遗嘱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是遗嘱人必须要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是遗嘱的内容必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三是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我国执法和政策的划定。
四是遗嘱必须具有法定情势。
原告范某系死者的姐姐,属于
第二次序法定继承人之一,其具备遗嘱继承的身份。
死者所写书面遗嘱符合遗嘱建立的四个条件,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现,不存在全部或部分无效情形;
该遗书虽有涂改,但无相反意思表现,故不影响遗书的效力,应依法确认遗嘱的效力。
被告范某某以本地屯子习俗为由,要求死者遗产由其孙子(死者侄子)继承的想法,与法无据,不能予以支持。
且被告范某某未能提交其长子的遗书不是亲笔书写或书写时有违背自己意愿、不具备行为能力及遗嘱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的相干证据,其两个证人的证言亦不足以证明死者撤销或变动了自书遗嘱,且其所述应由孙子继承的来由缺乏法律依据,故被告认为该遗嘱无效的来由不克不及建立。
只要还没产生质变,婚姻的殿堂都是优美的。
但是,当量变发展到质变,息争得不到办理时,就是我们用法律维护自身权柄的时候了。
家庭剖析并不可骇,可怕的是各人剖析的不痛快,但是有了各种家庭婚姻承继执法后,这一切都变得有法可依了,不再恐惧了。
最后,通过选修柯老师的婚姻法,令我这学经管(开法律课较少)的学生法律知识得到了进一步的提拔,对婚姻方面知识有了越发深刻的相识。
第二篇:
遗产继承协议书(吕)遗产继承协议书
第一继承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
第二继承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
第三继承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被继承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
第一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是于一九年月结婚的,
第二继承人随母到吕家,当时是两周岁,被继承人与
第一继承人完婚后又生养一女孩,即
第三继承人。
被继承人与
第一继承人完婚后,于一九年修建砖瓦布局房三间。
于二0年月被继承人去世,但其遗产没有承继,
第一继承人又与她人完婚。
关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承继,三位继承人告竣承继协议,内容如下:
一、三间房屋是被继承人与
第一继承人的伉俪共有产业。
被继承人去世后,一间半衡宇是被继承人遗产,另一间半房屋是
第一继承人的产业。
二、被继承人一间半衡宇是遗产,依法应当由三位继承人均等承继。
三、
第三继承人出具书面赠与协议,她依法继承的被继承人衡宇的遗产份额,赠与
第二继承人。
所以,
第二继承人应承继一间衡宇,
第一继承人应承继半间衡宇。
三位继承人均同意。
四、第
一、二位继承人颠末协商,确定被继承人的一间
半房屋归
第一继承人,
第一继承人给
第二继承人一间衡宇的价款。
即一间半房屋两人商定价款时壹万伍千元整,所以一间房屋的价款
第二继承人壹万元整,此承继事件完结。
五、此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具名后见效。
三份具有划一的法律效力。
第一继承人
第二继承人
第三继承人月年日
第三篇:
遗产继承代理词遗产继承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胡爱英的委托,指派我担当胡爱英的代理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及相关法律现提出如下署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确切的思量。
一、四被告的
第一组证据:
证据1“协议书”(2020年5月17日胡爱英与四被告签订的放弃继承权协议)是无效协议书。
被继承人周庆贺的死亡时间是2020年11月30日,而本协议是在2020年5月17日签订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9、继承人放弃承继的意思表现,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支解前作出。
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50、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举行中,继承人对放弃承继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详细来由,决定是否承认。
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承继翻悔的,不予承认。
”
胡爱英与四被告签订的放弃继承周庆贺房产的协议是在周庆祝殒命前年作出的,胡爱英在尚没有在继承权时处分(表示放弃)继承权,显然是不合逻辑的,所以根据法律规定此协议书应当是无效协议。
二、四被告的
证据2:
收条(2020年5月17日胡爱英收到30000元的收条)证据力有庞大瑕疵,且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标。
不应作为认定案件究竟的依据。
首先,此收据情势上不正当。
1、收条是由被继承人的女儿周凯代为草拟,周凯是该继承的直1
接利害关系人,在代写收据时应当回避。
2、从四被告提供的签收条视频中可知,胡爱英签收条时只有几个被告在场,显示不出房间有其他无利害关系人在场;
且房间昏暗。
胡爱英系1953年生,没有读过书,不识字(收条上明确显示胡爱英不会写字),再加上年事已高,所以存在很大的可能性,在不知道周凯所写收条的内容的环境下具名摁指模。
其次,收条内容与二七区人民法院第(2020)二七民一初字第1521号民事判决中认定的究竟不符。
周庆贺自述此30000元是其四个女儿(本案被告)支付给胡爱英的养老金,与收条上显示的“房屋转让金”相矛盾,被告对同一份证据在不同的案件中作出差别的自述,存在信用瑕疵。
综上所述,收条不宜作为本案认定究竟的证据。
三、四被告的
第五组证据:
证据1:
遗嘱,不符合《继承法》对遗嘱形式的划定是无效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只有五种形式:
公正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此遗嘱与被继承人周庆祝的具名字迹差别,应该属于代书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3款: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此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署名。
”此遗嘱代书人不明,又无见证人,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代书遗嘱的法定情势,所以应当认定为无效遗嘱。
四、关于被继承人周庆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
1、上述费用是被继承人四女儿应当承担的义务
作为被继承人周庆贺的女儿为父亲支付治病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去世后的丧葬费是法定的任务,也是后代应尽的孝道。
2、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全部的费用是其代垫的
相关医疗费、丧葬费的发票、收据在谁的手中并不能证明用度便是由谁付出的,现实生活中在付出完毕拿到单子后,票据还可能由于很多原因流转的其他人手里,所以“票据在谁的手中”不是“由谁支付的费用”的充分条件,这样的推理是分歧执法逻辑的。
3、胡爱英付出本领有限,只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承担
胡爱英系1953年生,年事已高,无工作,也无其他经济泉源,而被继承人周庆祝有牢固的退休金,且其四女儿都以成年且立室,从经济条件上来说理应多负担上述用度。
综上所述,原告胡爱英与被继承人周庆贺1999年10月登记结婚,是合法夫妻,相互扶持度过了11年的晚年生活,对付老年人再婚,作为后代应当更多支持,给老人一个幸福的晚年生活。
现在被继承人周庆祝去世,胡爱英作为其合法夫妻应当相应继承被继承人周庆祝的遗产,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代理人:
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
朱军律师
郭焕永律师
2020年4月26日
第四篇:
遗产放弃继承协议遗产放弃继承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底子上,甲乙双方就乙方放弃遗产继承权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系房产一套。
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的子女,父母已逝,留下遗产号,建筑面积㎡。
二.乙方确认放弃以上遗产的继承权,甲方自愿支付给乙方人民币元整,作为乙方放弃遗产继承权的全部赔偿。
同时父亲
的后事由甲方负责处理包罗购置坟场等事变,乙方不再包袱用度。
乙方今后不能就该房产的任何事宜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四.补偿款支付时间的约定:
1.年月日,甲方付给乙方人民币元整;
元。
2.户手续全部办妥后5日内,甲方付给乙方补偿金余额
五.在办理该房地产产权过户历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相关税费及公证费由甲方卖力。
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具名后见效。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各执一份,办理公证和产权过户分别一份。
甲方:
日期:
第五篇:
遗产继承的分割原则遗产继承的分割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承继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存须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须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置惩罚。
3、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本领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配合生存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任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大概少分。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配合生存,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抚养任务,分配遗产时,能够少分大概不分。
4、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得当的遗产。
5、遗产分割时,应当保存胎儿的承继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根据法定继承管理。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存的,应从继承人所承继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存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殒命的,则由其继承人继承;
如胎儿出生时便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