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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货币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本单位生产运营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货币资金指单位所拥有的处于货币形态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单位属各部门所有货币资金收支均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管理及核算,实施全面预算管理,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控制各项支出。

第二章资金审批流程

第四条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壹)支付申请。

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且附有效经济合同或关联证明。

(二)支付审批。

审批人根据其职责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

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关联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

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照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具体流程如下:

1、购办公用品、付电话费、车辆耗费、维修维护

由经办人到财务办理用款申请→财务部负责人根据经办人申请的内容和预算核对后填制审批单→经办人找部门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字→会计做账务处理→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凭证→出纳付款→程序结束

2、购原材料

由经办人携带合同或协议到财务办理汇款申请→财务部负责人根据经办人提供合同内容及申请和预算核对后填制审批单→经办人找部门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字→会计做账务处理→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凭证→出纳付款→程序结束

3、购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

由经办人携带经领导批准的购买“资产方案”到财务办理用款申请→财务部负责人根据经办人申请的内容和预算核对后填制审批单→经办人找部门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字→会计做账务处理→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凭证→出纳付款→程序结束

4、工资、保险

由经办人携带经领导签字同意的工资表、保险表到财务办理用款申请→财务部负责人根据经办人提供的工资表、保险表中金额和预算核对后填制审批单→经办人找部门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字→会计做账务处理→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凭证→出纳取款发工资及付保险款→程序结束

5、差旅费

(1)出差审批程序

因工作需要出差,无论是否借款,出差前均应到财务填制出差申请即:

出差证→由经办人携带申请即:

出差证找各级领导签字批准返回财务。

(2)差旅费报销程序

经批准出差办事人员到财务填写“差旅费报销单”→财务根据出差申请即:

出差证和差旅费报销单的内容审核票据且和预算核对→出差办事人员找部门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字→会计做账务处理→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凭证→出纳员根据审核后的凭证办理付款或仍款业务→程序结束

6、业务招待

经办人到财务填写“业务招待报销单”→财务根据业务招待报销单的内容审核票据且和预算核对→经办人员找企管部负责人签字确认→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审核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会计做账务处理→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凭证→出纳员根据审核后的凭证办理付款或仍款业务→程序结束

第三章现金的管理

第五条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允许企业使用现金结算的范围是:

1、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加班工资;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超出现金适用范围,超过支票的启用额(含1000元)的支出,应使用支票结算。

第六条支付现金应从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

第七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单位不得由壹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八条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核定,核定后应当严格遵守。

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当天及时送存银行。

第九条出纳人员应当依据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收支现金,且逐笔登记现金日记帐,帐目应当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条现金实行“收支俩条线”管理,收入的现金不得“坐支”,不准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不准编造用途或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准保留帐外现金或私设“小金库”,不得私自借用或挪用公款。

第十壹条财务负责人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对现金收支情况和库存现金进行稽核检查。

确保现金账面余额和实际库存相符,如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且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单位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

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四章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三条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

(壹)开立银行账户必须经单位领导审批。

开立银行账户的程序是:

首先填制“银行开户审批单”,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单位领导审批,财务将经核准审批后的“银行开户审批单”备案登记存档。

(二)银行存款账户分为:

1、基本存款账户,企业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

2、壹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及和基本存款账户企业不于同壹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的账户;

3、临时存款账户,因临时运营活动需要而开立的账户;

4、专用存款账户,因特定用途需要开设的账户。

第十四条加强资金结算管理

(壹)于办理银行结算业务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办理各种收支结算业务。

银行上门服务的,要和银行签订服务协议,明确专门的服务人员、服务内容以及往来单据交接传递的各项手续程序等,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

(二)于办理银行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不准签发超过银行存款余额的空头支票和付款票据;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为外单位代收、代转款项;严格控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和付款票据的使用,确需使用空白支票和付款票据时,要写明收款人和使用限额,通过制定完善的操作办法和操作程序,确保企业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建立银行对帐的内控制度。

财务应当定期核对银行账户,及时了解、掌握本单位银行存款动态情况,每月底由出纳员按银行账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每月至少核对壹次,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和银行对账单相符。

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审核签字,如果对帐中出现问题,必须及时分析原因,有权处理的必须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必须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方案。

第五章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对外发生的经济往来,除用现金和银行存款结算外,仍可采用其他货币资金结算方式,主要包括:

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于途货币资金和信用证存款等。

第十七条使用上述结算形式,必须建立健全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经办人应经常和财务部门核对余额,业务结束后应立即清理,余款退回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允许办理个人信用卡及信用副卡,原已办理的要组织进行清理且通知个人办理有关业务手续,且将个人信用卡上的余额限期交回财务部门。

第十九条外埠存款是指用于单位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

第二十条银行汇票存款使用时由单位填制“银行汇票委托书”且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委托书存根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壹条银行本票存款使用时由单位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且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支票、印鉴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使用的内控制度。

(壹)支票的管理和签发,由出纳人员担任,其他会计人员不能兼任支票的签发工作。

(二)出纳人员于签发支票前,必须先查明银行存款的余额,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三)支票必须依据经会计审核无误,且经复核和签批的记帐凭证签发。

签发时,应当详细填写签发日期、收款单位(或收款人)、款项的用途和金额,不准签发没有真实业务或无日期、无用途、无限额的支票;严禁控制签发限额支票。

收款人或经办人支取支票时,应当于支票存根上签字或盖章。

(四)签发的支票必须交单位财务负责人或指定的印鉴保管人审核,且加盖银行预留印鉴;支票存根附于记账凭证上。

(五)单位出纳负责保管空白支票,必须设立支票登记薄,及时登记支票的购入、使用和注销情况。

财务负责人应指定专人定期核对支票情况。

(六)预留银行的财务印鉴必须分人管理,印鉴至少应有俩枚,由出纳和指定人员分别保管,非上班时间应当存放于单位保险柜内。

(七)财务专用章或收款专用章应指定专人保管,且只能用于本财务机构核算项目收款时使用,财务专用章可同时作为预留银行的财务印鉴。

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不得兼管发票、收据等票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有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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